【文档说明】关于述责述廉内容要求解读.doc,共(4)页,33.500 KB,由小喜鸽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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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述责述廉根据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
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根据2019年4月6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
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方式之一,就是“听取述责述廉”。综合以上信息,述责述廉的主体是党的领导干部,其内容的重点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的几个方面,频次为明年一次,且是在
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以上开展的。梳理到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出现了:“述职述廉”与“述责述廉”是并行的?还是有一个已经被废止了?我们接下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自发布起至今已经17年了,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根据《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但是,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且在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翻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即述职
述廉。所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暂行条例》也就有其必然性了。再翻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党委(党组)的监督形式之一,即述责述廉。对比《条例(试行)》第三章的内容和《条例》
第三章的内容,能够明显看出来两者有着不断发展完善的关系。同时我们参考中组部(www.12371.cn)网站上的官方问答“22.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述责述廉制度”中的解释,明确是将“述职述廉”修改为了“述责述廉”。综上所述,随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述职述廉”也修改为“述责述廉”。因此,我们仅落实“述责述廉”即可。但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没有被宣布废止,所以其内容可以作为参
考、直至新的规定颁布。好,区别搞清楚了之后,我们最后再来聊一聊述责述廉的内容到底有哪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了述责述廉的重点,即——①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③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④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请注意,以上四点为述责述廉的重点,而非全部内容。除了重点内容之外,还有哪些呢?对此,我们参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可以进一步补充为——①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情况;②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③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④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比上面的4点和下面的5点,既有重复也有不同,一
些内容可以合并、可以深化。我们完全可以整合之后形成适用于本单位的述责述廉基本要求、基本格式,并最终形成本单位述责述廉的实施办法,比如基本格式可以设定为——①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点突出在学习贯
彻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细节可参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章节);②履行岗位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情况;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特别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④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即遵照执行《中国
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可适当突出第五条“廉洁从政”的遵守落实情况);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需要则专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