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食品安全法讲座之二.pptx,共(81)页,210.555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89434.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四川大学教授杜昌维2011.4.28.讲授要目※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职责讲授要目(适用四学时)•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法理与逻辑分类•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工作职责一、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立法概况○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立法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释义:“刑,从井。”意即古人以利刃侍立井台,以卫饮水安全。《周易》
《风俗通义》中,也有关于古人护井公约的记载。《管子·禁藏篇》指出:“春三月……抒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自隋起,我国刑典日臻完善。《唐律》《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对官粮、军粮及民粮的成色、运输、仓储、除虫、防霉变等都有规定,“若有违者,问责不怠;致人残者,予以重治;致人死者定斩
。”民国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始步入专门立法。□1914年1月19日内务部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1928年8月15日内政部公布《屠宰场规则》□1928年12月20日国民政府核准发布《饮食物及其用品取缔条例》《牛乳营业取缔规
则》《清凉饮料水营业者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取缔规则》□1929年6月14日卫生部公布《饮食品制造场所卫生管理规则》□1932年7月8日行政院公布《取缔火酒规则》革命战争年代的食品安全立法※1931年5月,赣东北持区苏维埃颁布《暂行刑律》,其中
设有妨害饮料水罪和妨害卫生罪。第九十七条规定:“以有害卫生之物,混入供人所饮之净水内者,处四等以下徒刑或拘役。”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知情贩卖有害卫生之饮食物、饮食用器具或孩童玩具者,处其卖价二倍以下卖价以上罚金,若二倍之数未
满五十元,处五十元以下卖价以上罚金。”※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晋察冀军区、八路军总卫生部、新四军总部为摆脱日顽封锁,要求各级政府和全军上下务必关心民众和战士饮食卫生,在《管理传染病规则》《预防伤寒赤痢流行的指示》《延安公营商店防疫公约
》等一系列法规都对食品安全都有所规定。※1949年初天津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屠宰牲畜暂行规则》《清凉饮食物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清凉饮食物品检验标准》等法规,把关注民众食品安全问题立即摆在新生政权面前。它们虽在局部地区实施,却为新中国食品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
法•1953年国家卫生部发布《请凉饮食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国家卫生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8月国务院发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m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续)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
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的重大变化调整范围明显扩大,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管,以确保食品
安全。建立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并加大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和人
体健康。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与《刑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
法》关系示意图——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示意图——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刑法》关系示意图——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的交叉关系刑法食品安全法我
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简图食品安全法军队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部委局食品安全规章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较大市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消费者:不特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县级以上地方五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协调与信息发布◇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地位示意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委托法律关系供求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现状与对策现状: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材料披露,2007年6月全省有食品生产企业27476家,88.3%的企业人
不足10人,10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1%,相当数量是家庭小作坊,设备工艺落后,缺乏食品安全保障,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多达27000多起。对策: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二、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责任”一词在立法上
的双重含义□“食安法”对食品生产者责任的设定□食品生产者责任的法理与逻辑分类□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责任】①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法律词语析解》释义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责任,如扶养女子、赡养父母,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处理。结论从上述释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人设定的责任,即指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它与该法第九章对第一责任人设定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即指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特殊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食安法对食品生产者责任的设定方式概括式设定:第三条,第九条。列举式设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
条至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概括式设定的内容四项准则与义
务:第三条两个鼓励和支持:第九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㈠⑴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生产条件及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⑵关于企业标准的制定、备案和适用问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⑶关于企
业内部管理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问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⑷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第三十四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㈡⑸关于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进货查验记录问题:第三十六条。⑹关于食品出厂检验及其检验记录问题: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⑺关于食品
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问题: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⑻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食品添加物问题: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㈢⑼关于利用食品新资源和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问题:第四十四条。⑽关于声称具有
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问题:第五十一条第二款。⑾关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问题: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⑿关于食品广告问题:第五十四条第一款。⒀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问题: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认可性规定□激励性规定食品生产者责任的法理分类
义务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义务性规定是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法律要求,好比设置在道路交通中的行驶线和斑马线,一切车辆和行人务必各行其道,不允许随意越界.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并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影响,必将受到法律追
究。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在其前面贯以“应当”或者“必须”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应当”的43处;设有“必须”的2处,即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2个“必须”。禁止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禁行,好比
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设置的警灯,红灯闪烁,过往车辆和行人务停行。如果硬闯红灯,一当发现,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要以违法行为予以追究。•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都以“不得”或“禁止”之类用语作为前置词。29个条文中,设有“不得”的13处,即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
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设有“禁止”的1处,即第二十八条。认可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认可性规定是一种法律上可供选择的赋权,对它是否
行使,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对它予以行使属于合法;对它不予行使仍然属于合法。•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都以“可以”或者“方可”之类用语作为前置词。29个条文中,设有“可以”的3处,即第
五十条1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2处;设有“方可”的3处,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各1处。激励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激励性规定是国家对社会或者特定人群的一种承诺和导向,好比大江大河中的航标和竖立在岸边上的灯塔,指引过往航船顺利通行
,以避触礁搁浅,并从中得到某种好处。•食品安全法对这类行为模式的设定,通常都以“鼓励”或者“鼓励和支持”之类用语作为前置词。29个条文中,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的4处,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十六条;设有“鼓励和支持”的处,见第九食品生产者责任的逻辑分类2009年12月23日,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第119公告,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更加明晰且易记、易懂的表述。按照形
式逻辑的归纳法,可以将其表述的内容,用四句话加以概括,即:一个“保持”,四个“符合”,七个“建立”,两个“应对”。一个“保持”是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㈠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㈡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
化的应按规定报告;㈢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引自《规定》第七条)四个“符合”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㈠企业标准应
按规定进行备案;㈡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㈠企业应建立和保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㈠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㈡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引自《规定》第十二、十四、十六、十七条)七个“建立”是•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企业应建立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祥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四川省质监局在其《实施方
案》附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货台帐》《销货台帐》《关键点控制记录》《原料进厂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问题食品处理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等十二种简便易行的格式表格)两个“应对”是•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息信,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㈠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
故记录。(引自《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在联系(“七言八语”)一个保持是根本,常年一致乐其悠;四个符合是关键,守法循规自无黝;七个建立是基础,制度完善质量优;两个应对须践行,措施落实免事由;相关资料妥保存,纠纷应诉证据有;主体责任永牢记,
企业活力必增釉。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包括人们对法的自觉遵守和执法机关对人们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职工,如果将《食品安全法》束之高阁,用列宁的话说,只能如同“一纸空文”。按理说,《食品安全法》已在第一条明确
显示,它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立法宗旨,既反映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也体现着食品生产企业的长远利益,因而理应获得全体社成员的一致认同。然而总有那么极少数者却要以身拭法,不能不同他们能否自律有关。•近些年不少食品企业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以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力创名牌产品。何
谓文化?特指精神财富。何谓精神?系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看来企业务须把“三个意识”的启迪和养成,作为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即法律意识、公德意识、主体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
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律本身及其适用的态度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见解和评价等。•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于存在。《食
品安全法》从十三个方面,对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其实施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更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职工对它的认同和自觉遵守。不少事实表明,某些人以身拭法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漠,这就需要企业加强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一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使员工
认清该法与企业发展的一致性。二要组织员工重点学习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使之得到全厂员工认同。三要坚持知行统一,使主体责任内化为全厂员工的自觉行动。公德意识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公德即公共道德。德与法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㈠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
作保证,德出自人们对生活经验的总结和世代相袭,其实现主要靠内省和舆论;㈡法以条文形式表现,具有较明确具体的规范性,德则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理念和伦理原则;㈢法重点调整事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其范围相对较窄,德却事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见两者既有各自长处,也有各自不足
,想必这正是党中央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而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既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清醒的企业家都十分清楚,既要坚持依法办厂,又要坚持以德办厂,应当大力开展公德教育,让“八荣八耻
”深入职工心灵,使《民法通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企业自觉行为,在市场经济风浪中永不迷航。主体意识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企业有别于其他法人和组织的明显特征,在于其营运活动要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君子爱财应当取之有道
,这个道就是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所谓主体意识,就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职工,务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主
体意识不是与生俱有,也不是凭空产生,而是靠不断的培育和启迪。企业应当反复告诫员工,特别是领导层,做食品就是做良心,企业的重任就在于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让消费者放心,让国家和社会放心。试问
,一个企业若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置食品安全于不顾,谁还敢食用它的食品?其经济效益又从何谈起?因此,应在全厂上下形成厂荣我荣、厂辱我辱的主体意识环境,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三、食品生产者违法之责任追究□食品违法行为及其构成形式□食品生产者违法的行政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者违法的赔偿责任食品违法行为及其构成形式•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了有悖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它包括以作为形式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主动的动因作出了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亦即人们
常称的顶风犯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对待法律所设定的义务性规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一般而言,作为的违法行为较之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情节不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同。食品安全法设定和提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们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必须根据违法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主观动因等,依照相应法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追究,否则视为执法违法。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违法行为(一)⑴未经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的;⑵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⑶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⑷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人群的主副食品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违法行为(二)⑸生产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⑹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⑺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的;⑻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
全性评估的;⑼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招回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违法行为(三)⑽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⑾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⑿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⒁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的;⒂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食品安全法列举的
食品违法行为(四)案的;⒃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⒆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毁灭有关
证据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违法行为(五)(21)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22)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23)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2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
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摘自《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行政责任的含义•行政责任一词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场合具有各自不同的含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它有两层含义
。一指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授权而担负某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责。二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它也有两
层含义。一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接受的行政处罚。二指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法对相关场所、物品、人员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依法接受这种
措施的义务。下面所要阐释的食品生产者违法的行政责任,就是就这两层含义而言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设定与提及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食品安全法条文序号8485868788919294(1)—————————————————————————————
—————————————————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的适用要件•行为违法性•后果危害性•主观过错性•应受处罚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违法
行为设定与提及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食品安全法条文序号72(1)77(1)77(2)87889194(1)—————————————————————————————————————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责令销毁不安全食品√查封、封存√√√扣押√√————————————————————行政处罚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行政处罚必须以行为人的违法性为前提要件,而被给予行政强
制措施的当事人不一定具有违法性,它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尤为明显。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却不具有制裁性,从某种程度讲它对当事人还是一种保护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具有明显的惩戒性,且大多属于权利的剥夺或
者义务课加,而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人身自由权和财产使用权的暂时限制。关于予以与可以、以上与以下、并处与直至○“予以”指对已经具备违法要件的行为人,务必给以相应处罚;“可以”则视违法行为人的认过态度和历来表现,酌情给以相应处罚。前者具有确定性,后者具有裁量性。○“以上”和“以下”,都是
用于罚款数额起止幅度的计量用词。“以上”为最低限额,“以下”为最高限额,两者都包括本数。究竟应当处以多少罚款数额,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酌定。○“并处”和“直至”都是事关处罚种类的用词。“并处”个案思考一案情:2002年4月2日,山东
利津县卫生局接滨城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称执法人员3月27日到本辖区六中附小查获30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康洁纯净水,经抽检化验,菌落总数为980cfu∕ml,超标49倍,现移送贵局查处。利津局立即派员前往位于本县利四路的康洁纯净水厂现场调查,发现该厂的产品包装上没有
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且生产车间无防蝇、防尘设施,随即依法定程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检验机构4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为8cfu∕ml,未超国家标准。4月10日再次到水厂检查,情况大为改观,抽样送检,菌落总数为6cfu∕ml。利津局随即
致函滨城局,并派员随该局执法人员去六中附小调查,方知小学生出于好奇,经常触摸造型可爱的盛水桶盖,将桶装水盛入饮水机时又采用单相办法,从而造成细菌污染。思考:利津县卫生局对本案的作法有哪此成功之处?个案思考二案情:西北某省城有银珍
和奇文两家食品企业,银珍公司核准从事玉米加工和销售;奇文厂核准从事食品冷冻贮藏与加工。2003年8月2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奇文厂提供5间冻库和1处工棚,由银珍公司在此工棚粗加工玉米棒子后,将其交奇文厂速冻和冷贮。国庆前夕,银诊公司经理前去查看冷贮情况,发现已经全部霉变,遂向本市主管部门
反映。该部门随即派员赶赴现场抽样送检,确系禁售玉米。10月14日向两家企业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决定对霉变玉米就地封存。10月17日向银珍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对设在奇文厂的临时加工点予以取缔,并对霉变玉米予以销毁。10月22日就取缔一事,向银珍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诊公
司不服,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思考:该市主管部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在作法上存在哪些不妥?理由是什么?刑事责任的含义和涉及的罪名含义:指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罪名:㈠非法经营罪(见《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见《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㈤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㈥虚假
广告罪(见《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㈢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行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
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构成本同时又构成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个案思考三案情:2005年1月,安徽阜阳中院开庭审理池长板等四名被告制售劣质奶粉一案。庭审查明:2001年5月,池长板在淅江苍南与他人共同
出资办起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婴儿奶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下,擅自生产“圣品”贝贝婴儿奶粉,两年内共生产约三千箱左右,案发后经检测,其蛋白含量不到3·7%。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李纯霞,在未见到该婴儿奶粉
质量合格证情况下,以每箱115元的低价大量购进,然后以每箱124元销售给阜阳市批发商黄丙印80箱,黄又以每箱125元销售给袁寨镇个体工商户韩东风3箱。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当地村民蒋某等4人分别购买多袋“圣品”奶粉,导致4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症合症,其中2名婴儿经
治疗无效死亡。4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池长板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思考:对四名被告应当以何罪名定性?如何分别量刑?个案思考四•案情:2010年11月下旬,乐山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协同食品药品监管局到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查
实该企业正在加工天然卡啡因,尚未依法取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许可,且已批量上市。根据国务院2005年10月23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其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和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该企业经理走访乐山市
质监局并咨询专业律师后得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和公安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目录》中,天然卡啡因确系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生产必须获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许可,但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目录》中,则属食品添加剂,
其加工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经查,该企业确已依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且在许可范围内经营。•思考:当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该案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赔偿制度赔偿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普通性民事赔偿特定性民事赔偿(民航、铁路、医疗事
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其他损害赔偿行政赔偿(即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所致赔偿)刑事赔偿(即司法机关违法司法所致赔偿)《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民事赔偿赔偿性质:普通性民事赔偿赔偿方式:A侵权性赔偿: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B惩罚性赔偿:按“买一罚十”的规定赔
偿赔偿原则: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过错明知性○买方索赔性○赔额法定性○不可替代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上列相关费用外
,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和护理费。受害人死亡的: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治丧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
: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个案思考五案情:2009年6月11日20时6分,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局接某医院报告,称有20多名山西某旅游团来滇游客因腹痛、腹泻在该院就诊,怀疑病因与食品有关。五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派员到环城东路
某宾馆即旅游团驻地调查,对游客当晚食用的饭菜逐一抽样检验,发现呈贡县兴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字牌火腿肠的菌落总数超标。呈贡县质监分局随即派员到兴新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①原料车间防尘防蝇设施破旧,有多处破洞;②盛装火腿肠原料的容器不洁,略
有一股异味;③成品包装车间的11名工人有6人已1年未作健康检查,另有3名临时工无健康合格证明;④该公司尚未申办生产许可换证手续,时间达22天。呈贡分局随即向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4名住院游客经观察治疗2至4天后己
全部出院。思考:从案情看,兴新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
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国家实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制度2001年1月1日,人事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至今仍在生效。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在食
品生产企业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与检验工作的人员。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
守职业道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学历及资历条件初级资格: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中级资格: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⑥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工作
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人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凡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
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㈠负责对企业的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看场所是否保持良好状态,设备设施能否正常运行;㈡负责对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进行定期检查,查看设备布局有无变
动,工艺流程是否严格遵循,有无污染发生;㈢负责对食品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查看其双手是否洗净、衣帽是否清洁,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㈣如实记录日常检查情况,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主管人员汇报,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宣传教育;㈤参
与企业关键点控制、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吸取教训,大力推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查处•具有失职行为的,由所在企业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照《职工奖惩条例》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
开除的纪律处分。•因重大失职行为,造成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向受害人赔偿以后,可以酌情对其予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失职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届时尚未申请办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换证登记,有效期满仍不换证的,由发
证机关收回其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诚请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