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讲座之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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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讲授要目※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职责一、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立法概况○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立法东汉

许慎所著《说文解字》释义:“刑,从井。”意即古人以利刃侍立井台,以卫饮水安全。《周易》《风俗通义》中,也有关于古人护井公约的记载。《管子·禁藏篇》指出:“春三月……抒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自隋起,我国刑典日臻完善。

《唐律》《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对官粮、军粮及民粮的成色、运输、仓储、除虫、防霉变等都有规定,“若有违者,问责不怠;致人残者,予以重治;致人死者定斩。”民国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我国的

食品安全问题开始步入专门立法。□1914年1月19日内务部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1928年8月15日内政部公布《屠宰场规则》□1928年12月20日国民政府核准发布《饮食物及其用品取缔条例》《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清

凉饮料水营业者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取缔规则》□1929年6月14日卫生部公布《饮食品制造场所卫生管理规则》□1932年7月8日行政院公布《取缔火酒规则》革命战争年代的食品安全立法※1931年5月,赣东北持区苏维埃颁布《暂行刑律》,其中设定了妨害饮料水罪和妨害卫生罪。第九十七条规定:“以

有害卫生之物,混入供人所饮之净水内者,处四等以下徒刑或拘役。”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知情贩卖有害卫生之饮食物、饮食用器具或孩童玩具者,处其卖价二倍以下卖价以上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五十元,处五十元以下卖价以上罚金。”※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

、晋察冀军区、豫皖苏军区以及新四军总部、八路军总卫生部为摆脱日顽封锁,要求各级政府和全军上下务必关心民众和战士饮食卫生,在《管理传染病规则》《关于预防伤寒赤痢流行的指示》《延安公营商店防疫公约》等一系列法规中都对食品安

全都有所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夕,天津市人民政府相继公布《屠宰牲畜暂行规则》《清凉饮食物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清凉饮食物品检验标准》《汔水制造业卫生设备最低标准及应行注意事项》等法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195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发《清

凉饮食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国家卫生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8月国务院颁发《食品卫生管行条例》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

布《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

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的重大变化调整范围扩大,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各个环节监管。建立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

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并加大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农业

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与《刑法》《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关系示意图——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业产品

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示意图——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关系示意图——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内的交叉关系刑法食品安全

法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简图食品安全法军队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部委局食品安全规章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较大市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

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消费者:不特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县级以上地方五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协调与信息发布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示意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消费者委托法律关系供求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现状与对策现状: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材料披露,2007年6月全省有食品生产企业27476家,88.3%的企业人数不足10人,100人以上的企

业只占1%,相当数量是家庭小作坊,设备工艺落后,缺乏食品安全保障,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多达27000多起。对策: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

条件。二、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责任”一词的双重含义食品安全法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设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学理分类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责任】①分内应做的事:尽~。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追究~。

《法律词语析解》释义;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责任,如扶养女子、赡养父母,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处理。结论:从上述释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设定的责任

,亦即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它与该法第九章对第一责任人设定的“法律责任”相对应,亦即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法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设定方式概括式设定:第三条,第九条

列举式设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概括式设定的内容四项准则与义务:第三条两个鼓励和支持:第九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生产条件及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关于企

业标准的制定、备案和适用问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问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第三十四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二)关于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和进货查验记录问题:第三十六条关于食品出厂检验及其检验记录问题: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问题: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食品添加物问题: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列举

式设定的内容(三)关于利用食品新资源和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问题:第四十四条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问题: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问题: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关于食品广告问题: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问题: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认可性规定激励性规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学理分类义务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义务性规定是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法律要求

,好比设置在道路交通中的行驶线和斑马线,一切车辆和行人务必各行其道,不允许随意越界。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并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影响,必将受到法律追究。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在其前面贯以“应当”或者“必须”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应当”的

43处;设有“必须”的2处,即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2个“必须”。禁止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允许,好比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的警示灯,红灯一亮,过往车辆和行人务须有令即止。如果硬闯红灯,无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都将以违法行为论处。食品安全法对

这类模式的设定,都在其前面贯以“不得”或者“禁止”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不得”的16处;设有“禁止”的1处,即第二十八条对11种食品的禁止生产。认可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认可性规定是一种对行为人的授权,是否行使其权

利,由行为人据其情况自行酌定。行使的属于合法;不行使的也属于合法。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可以”或者“方可”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可以”的3处,即第五十条的1处“可以”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2处“可以”;设有“方

可”的3处,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各1处“方可”。激励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激励性规定是国家和政府对行为人的一种导向,好比设置在航道或岸边的导航器,过往船只循其导航前行,可以避免触礁,并可获得某些好处。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鼓励”

或者“鼓励和支持”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的4处,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各1处;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和支持”的1处,即第九条的第二个“鼓励和支持”。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

,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增强公德意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增强主体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法律意识的含义和要求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反映,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律本身及其适用问题的态

度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见解和评价等。当前一段时间应当组织企业主管人员和全厂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学习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标准,将国家规定内化为自身自觉行为,在企业上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德意识的含义和要求公德意识是人们对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态度和评价,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想必正是中央提出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的根源所在。应当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同时,大讲特讲“八荣八耻”,牢记“做食品

就是做良心”这一铭言,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主体意识的含义和要求食品安全是一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工程,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所谓主体意识,就是对自身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所处位置与

责任的态度和认识。应当教育和引导企业职工认识到食品生产者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理所当然也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重任不仅关系到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企业内部人的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合作伙伴、债权人等外部利害关系人以及企业所在社区

、地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追求经营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全厂上下形成“厂兴我兴,厂衰我衰”的荣辱观和厂风。三、食品生产者违法之责任追究违法行为及其构成形式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者违法的行政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刑事责

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民事赔偿责任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形式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凡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称为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设定的违法行为,由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构成。前者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该法所设定的

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不应当作而去作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该法所设定的义务性规定,却消极地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而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

剂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生产营养成分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二)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价的;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三)生产无标签的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未

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四)未按照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安排患有有碍食

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五)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管理工作的;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政责任的含义一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以及因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的

法律后果,即应依法接受行政处分。二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三指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行政机关为避免社会遭受或者继续遭受损害,而对有关场所、物品、人员或者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接受。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设定的行政责任,是从后两层含义加以设定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设定与提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条文序号行政处罚种类8485868788919294(1)警告√√√没收√√√罚款√√√√√

√√停令停产√√√√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的适用要件○行为违法性○后果危害性○主观过错性○应受处罚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设定与提及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条文序号行政强

制措施种类72(1)77(1)77(2)87889194(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责令销毁不安全食品√查封、封存√√√扣押√√行政处罚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行政处罚必须以行为人的违法性为前提要件,

而被给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不一定具有违法性,它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尤为明显。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却不具有制裁性,从某种程度讲它对当事人还是一种保护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具有明显的惩戒性,且大多属于权利的剥夺或者义务课加,而各种行政强制

措施只是人身自由权和财产使用权的暂时限制。关于“以上”、“以下”、“并处”和“直至”“以上”和“以下”都是用于罚款数额起止幅度的计量用词。“以上”为最低限额,“以下”为最高限额,两者都包括本数。究竟应当处以多少罚款数额,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酌定。“并

处”和“直至”都是事关处罚种类的用词。“并处”意即除了予以没收外,还应当处以罚款。“直至”意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许可证。案例一案情:2002年4月2日,山东利津县卫生局接到滨城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材料,称执法人员3月27日到滨城区六中附小查获30桶

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康洁纯净水”,经抽检化验,菌落总数为980cfu∕ml,超标49倍,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移送贵局查处。查处:利津局立即派员前往位于本县利四路的康洁纯净水厂现场调查,发现该厂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没

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且生产车间无防蝇防尘设施,随即依法定程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随机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4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为8cfu∕ml,未超国家标准。4月10日再次到水厂检查,情况大为改观,抽样送检,菌落总数为6cfu∕ml。结果:利津局随即致

函滨城局,并派员随该局执法人员去六中附小调查,方知小学生出于好奇经常触摸盛水桶盖,将水盛入饮水机时采用单相,从而造成细菌污染。案例二案情:西北某省城有银珍和奇文两家食品企业,银珍公司地处张掖路,核准从事玉米加工和销售,奇文厂地处沈家坡,核准从事食

品冷冻、加工和销售,两家企业虽然地处两个城区,却相距不到2公里。2003年8月2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奇文厂提供4间冷贮库房和1处工棚,供银珍公司在此粗加工玉米棒子后,将其交奇文厂速冻和冷贮。国庆前夕银诊公司经理前去查看冷贮情况,

发现已经全部霉变,遂向市卫生局反映。查处:市局随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抽样送检,确系禁售玉米。10月14日向两家企业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霉变玉米就地继续封存。10月17日向银珍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设在奇文厂的临时加工点予以取缔,对霉变玉米予以销毁。10月22日就

取缔一事向银珍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诊不服,遂向市府申请行政复议。思考:该市卫生局对此案的处理存在哪些不妥?理由何在?刑事责任的含义和涉及的罪名含义:指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的法律后果。罪名: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

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

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案例

三案情:2005年1月,安徽阜阳中院开庭审理池长板等四名被告制售劣质奶粉一案。庭审查明:2001年5月,池长板在淅江苍南县与他人共同出资办起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池任监事兼维修部主任,在没有取得婴儿奶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下

,擅自生产“圣品”贝贝婴儿奶粉,两年内共生产约三千箱左右,案发后经检测,其蛋白含量不到3·7%。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李纯霞,在未见到该婴儿奶粉质量合格证情况下,每箱以115元的低价大量购进,然后以每箱124元销售给阜阳市批发商黄丙印

80箱,黄又以每箱125元销售给袁寨镇个体工商户韩东风3箱。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当地村民蒋某、陈某、周某等4人分别购买多袋“圣品”奶粉,导致4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症合症,其中2名婴儿经治疗无效死亡。4名被告对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池长板有主动投案自首的从轻情节。思考:对四名被告应当以何罪名定性?如何分别量刑?我国现行的赔偿制度赔偿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普通性民事赔偿特定性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其他损害赔偿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民事赔偿赔偿性质:普通性民事赔偿赔偿方式:a侵

权性赔偿: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b惩罚性赔偿:按“买一罚十”的规定赔偿赔偿原则: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过错明知性○买方索赔性○赔额法定性○不可替代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上列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和护理费。受害人死亡的: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治丧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四案情:2009年6月11日20时56分,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局接到某医院报告,称有20多

名山西某旅游团来滇游客因腹痛、腹泻在该院就诊,怀疑病因与食品有关。五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派员到环城东路某宾馆即旅游团驻地调查,对游客当晚食用的饭菜逐一抽样检验,发现呈贡县兴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字牌火腿肠的菌落

总数超标。呈贡县质监分局随即派员到兴新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①原料车间防尘防蝇设施破旧,有多处破洞;②盛装火腿肠原料的容器不洁,略有一股异味;③成品包装车间的11名工人有6人已1年未作健康检查,另有3名临时工无健康合格证明;④该公司尚未申办生产许可换证手续,时间达22天。

呈贡分局随即向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4名住院游客经观察治疗2至3天后己全部出院。思考:从案情看,兴新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

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国家实

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制度2001年1月1日,人事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至今仍在生效。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在食品生产企业担

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与检验工作的人员。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学历及资历条件初级资格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中级资格: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

士学位;⑥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号亥少一专业工作满5年。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

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

检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人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凡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㈠负责对企业的食品

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看场所是否保持良好状态,设备设施能否正常运行;㈡负责对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进行定期检查,查看设备布局有无变动,工艺流程是否严格遵循,有无污染发生;㈢负责对食品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查看其

双手是否洗净、衣帽是否清洁,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㈣如实记录日常检查情况,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主管人员汇报,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宣传教育;㈤参与企业关键点控制、原材料进货查验、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总结经验,

认真吸取教训,大力推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查处•具有失职行为的,由所在企业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照《职工奖惩条例》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职、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因重大失职行为,造成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向受害人赔偿以后,可以酌情对其予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失职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届时尚未申请办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换证

登记,有效期满仍不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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