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消防法》解读.pptx,共(133)页,14.086 M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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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频发消防法力量疲软•荷花池市场作为成都市著名的人员密集场所,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严重火灾,1996年,荷花池宏正物业市场因烟头引发大火,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2004年12月3日,荷花池第七交易区库房突发大火,3000多平方米地下库房及一、二楼500多家服装铺子陷入一片
火海;2006年1月初,荷花池市场一处私改库房的居民房大火,•造成10多万元损失……“荷花池存在着商铺拥堵、电线老化、通道堵塞等消防隐患,督查整治了这么多年,但执法难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直还是存在!”金牛消防大队对荷花池市场消防进行的一次
突击检查,一位消防执法人员道出他们面临的现实处境。•“现行消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完善和修改!”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赵长林说,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运行9年,这9年间,社
会经济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防法在严谨程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现状。赵长林认为,消防法一些法规缺位,造成无法可依,有些条款解释比较模糊•实际中很难操作,消防执法效果弱、干扰因素多,使得消防法力量疲软,很难有效遏制火灾隐患。赵部长举
例说,一个消防大队对辖区一家大型场所检查时,发现消防通道被改成商铺,依法开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方却整而不改,宁愿缴纳罚款。消防部门缺乏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进行约束,只能勒令其停业,但前脚刚走,消防通道的铺子马上又恢复营业……•警告罚款不够增加辅
助处罚措施•消防监督工作的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目前消防法最强硬的文字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但现实中,警告、罚款很难对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约束,有些单位宁愿缴纳最多几万元的罚款
,而不愿意巨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和隐患的解除工作,而责令停产停业由于消防没有强制执行权•现实中几乎无法实现,社会效应和教育效益都非常有限。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假如采取一定的辅助性处罚措施,如可以责令
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消防服务若干时间,既增加了消防教育力量,又可达到较好的社会教育效果。•《消防法》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系一直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第六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没有涵盖到
火灾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人员,使火灾事故依法处理出现了疏漏。邢连超认为,消防法应该补充这样的规定,如果单位领导平时疏于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不但直接责任人要担责,领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大火灾隐患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邢连超认为,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宗旨还不够充分,尤其表现在火灾隐患责任追究方面,现行消防法虽然突出了火灾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追查火灾责任,但却忽视了“未雨绸缪”对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追究。•消防法第43条规定,对营业性场所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但是如果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第
48条规定,却只能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有悖于消防法的立法精神。而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员,只要未发生重特大火灾,往往只能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追究。消防法应加大对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重大隐患,如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加大法律约束力度,对火灾隐
患责任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更为严厉的刑罚强有力的威慑,促使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从而将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降到最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
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真正学习、领会新《消防法》的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的基础。下面,着重就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现行的
《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
职能的转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
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
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作为修订工作基本思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
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
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有八个方面:(一)确
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业,政府是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管理者,应当担负起领导责任;专门机关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应当依法管理消防事务;消防安全关系全体社会单位和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社会多
方面参与其中,这是我们对消防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但在一些社会单位和群众中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消防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事,只要自己的单位或家庭不发生火灾,消防与己无关,造成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现行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虽然也强调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但“专门机关”的突出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与己无关”的观念。“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新《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原则,符合消防工作规律,有利于协调公安消防机构、政府其他职能部
门与社会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并落实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消防安全建设的积极性。(二)进一步明确各个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
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
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
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四)加强农村消
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
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
援机制的需要,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
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的
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由于消防工作
涉及到各业各业、千家万户,因此,消防工作的社会责任也是多元化的,每一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是有限的。新《消防法》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强化各个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1、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原则规定。一是在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
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仓库和专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
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是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
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
、装备等保障。五是在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六是在执法监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
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2、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
责。新《消防法》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层意思:一是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
的消防安全。(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政府实施消防行政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了实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的消防管理秩序这一目标,需
要做的工作有很多,《消防法》中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或者说授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的事情主要有:一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
是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
,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三是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
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四是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五是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
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
工单位。同时,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这是《消防法》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规定。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规定了教育、人力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三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
改火灾隐患。同时,《消防法》规定,“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点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
火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官僚为欢迎上级派来走走样子的“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的25位官员,组织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学生796人在友谊馆剧场举办“专场文艺演出”。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当燃烧的火团不断地从舞台上空掉下时•克拉玛依市教育局
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26个官员都从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先走”了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但此时电灯已全灭,大火已蔓延到剧场
四周,唯一的逃生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住!(当时剧场只开放一个安全门,其余安全门均锁着)于是,学生们撤离火灾现场的最佳时机最关键时刻已被错过了!•796名来自全市15所中小学的师生(每所学校组织最漂亮的40多名学生
歌舞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注,另有一说:死325人,伤136人;此处采用法院判决书的数字);死者中有288人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在场的有40多名教师,有36位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在场的克拉玛依市副处级以上官员有20几个,当时他
们的位置离火源最近,离逃生门最远,竟“奇迹般”地无—人伤亡,而且走出剧场门口时还个个衣冠楚楚!•《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防安全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年10月15日16时,吉林省辽源市中心人民医院,在营业时总配电室突然跳闸断电,值班电工在未查明停电原因的前提下,违章合闸送电,导致地下电缆多处发生爆炸并迅速引发火灾,大火从一楼烧到四楼,烧
了5个多小时,部分建筑倒塌,大火烧死39人,12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造成了灾难性后果,至今医院仍未恢复营业。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值班副院长还阻止员工打电话报警,说什么消防车一来,洒一地水,影响我们医院明天营业等,真是愚蠢之极。•大火燃烧了20多分钟后消防队才接到报警电话,当大批消防
车赶到火场时,医院已燃起冲天大火。事故发生后,辽源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做检查,医院党委书记发生火灾时出差在外,受到双开处理,免于行事处分,院长、副院长、总务科长、电工值班长以及经营不合格电缆的三家经营业主被依法逮捕,判处有期徒刑7年、
5年和三年。•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消防安全职责。三是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
行岗位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五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
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六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
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使用、生产、经营。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4)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修订后的《消防法
》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一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是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
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
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是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二、强化农村消防工作近年来,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切实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
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特别是2006年以来连续3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都强调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断加大农村消防工作力度,农村消防工作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
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修订后的《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作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新规定:一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
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是将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三是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的实际,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是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的同时,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
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级政府要以《消防法》为依据,切实加强农村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法规制度,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
育。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三、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当很多人印象中的消防员还仅仅是“灭火员”时,消防队伍的许多工作其实早已在灭火之外。在交通事故、重大灾害事故等事件面前,消防官兵同样彰显出英雄本色。数据表明,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
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同时,考虑到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
,新《消防法》在总则中就明确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推广使用
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度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应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三是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四是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五是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
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四、鼓励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新修订《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
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前
对保险标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
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轻的,保险公司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力量是消防安全的
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发展,为保卫经济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二是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
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三是针对一些特殊的单位,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
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四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惩治力度1、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
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
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这些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
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因此,新《消防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2、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3、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1)《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消防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决定;(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
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4、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根据消防工作实践,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
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5、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6、增加了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修订后的《消防法》在继承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
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
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是规定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三是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
需消防许可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弄假要赔偿3临时查封成为强制措施新手段4新法增加15种违法行为•5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6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担的责任7应急救援给群众最好的保障8加强对执法监督•9火灾公众责任险写入新法10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新《消防法》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加
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依法惩治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完善消防法制的需要。1995年1月20日,8时15分,郑州天然商厦发生特大火
灾,经济损失2096余万元。着火原因:电线短路。2000年3月29日凌晨,焦作市山阳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死亡74人,着火原因:一顾客用电暧器取暖烤燃可燃物。2000年12月25日,洛阳东都商厦发生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着火原因:因电工王成太违章电焊引起。2005年3月5日2时36分,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批发市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2人死亡。这家市场拥有几十家商户,因为不符合防火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曾先后三次提出整改火灾隐患,责令停业,并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两次报告地方政府要求其停
业,但该市场并未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依然存在,直至发生火灾。这场特大火灾显示,某些存在火灾隐患又不下决心及时整改的单位,迟早会发生灾难的。2008年1月2日20时许,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德汇国际广场突发大火,烧了60个小时,死5人,损失8亿。其中有3名消防官兵在搜救被困群众过程中不幸牺牲。火灾原
因:电器引发火灾。2008年9月20日23时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发生一起特大火灾,经龙岗区消防部门全力扑救,大火很快被扑灭,事故共造成43人死亡,88人受伤,其中51人需住院治疗。火灾原因:
俱乐部员工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发射烟花弹造成火灾。2009年2月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武汉汉正街源祥大楼发生大火。汉正街武房1号楼“2·5”大火致1人死亡,53家商铺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超过800万元。火灾原因:这起火灾系电气线
路故障引发。2009年1月31日晚,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15人死亡。火灾原因:当晚11时30分左右,长乐市拉丁酒吧10名左右男女青年开生日聚会,在桌面上燃放烟花,引燃天花板酿成火灾。2009年2月9日晚20时27分,北京京广桥附近的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火灾,火势凶
猛。大火燃烧了近6个小时,附近千人被疏散。火场救出30多名伤员,一名消防人员牺牲。火灾原因:由于业主单位的人不听民警劝阻执意燃放A类烟花所致。一、火灾扑救情况二、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形成供水干线11条设置进攻阵地10个内部进攻路线4条一、火灾扑救情况二
、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央视新址办和施工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二、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建筑外墙装饰材料阻燃性能尚缺乏规范标准二、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社会综合监管和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组织燃放采购运输经销二、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对在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需进一步改进完
善二、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2该建筑发生火灾时,正处于转换期阶段,其内部消防设施还不完善,单位主体责任还没健全,岗位人员对设施还不熟练。1由于对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作外墙保温材料没有规范依据和产品阻燃性能标准,所以在建筑审核时未纳入审核视线。应对
特殊火灾的技战术研究还不到位对该建“六熟悉”不够对内部结构外装饰材料性能及燃烧特性不掌握预案制定日常训练对新奇特建筑研究不充分二、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教训车辆名称目前实有数进口曲臂<30米1曲臂≥30米5云梯<30米1云梯≥30米10高喷车4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的支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