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铁监管办(09)7号关于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的通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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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1—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京铁监管办〔2009〕7号关于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的通知北京铁路局内各处室,各铁路办事处,北京铁路公安局,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处置营业线违章施工和

违法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绝对安全。现就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办公室根据当前铁路营业线施工大面积展开的需要,经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研究决

定: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办公室。(一)机构组成—2—主任:安监室主任、北京铁路公安局局长副主任: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处处长成员部门:安监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企管法律处,北京铁路公安局。常务办事机

构设在安监室。下设北京、天津、石家庄3个现场督查组。由铁路办事处安监室主任、各铁路公安处处长负责。(二)工作职责1.督察执法办公室在安全监管办主任和主管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施工营业线施工

安全进行日常督察。并根据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情况,由督察执法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集体巡视、督察。2.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等相关规定,制止、纠正违反营业

线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3.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法规,对因违章、违法施工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依法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3—(三)工作要求1.督察执法办公室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2.检查发现违章作业问题要当即进行纠正,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3.检查人员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要严于律己,搞好廉政建设,坚决

杜绝不良形象。4.检查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自觉遵守人身安全各项规定。5.检查人员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二、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察执法办公室要全面加强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

规定,确保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营业线施工安全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和配合协议。(二)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确保行车设备硬防护设施可靠有效,确保营业线封闭完整,

确保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各项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三)工程建设指挥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四)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职责情况。(五)工程施工单位落实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情况。—4—(六)设备管理单

位设备监护和施工配合情况。(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监督检查工程管理、监理和施工配合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到岗到位、职责履行情况。(八)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安质部长完成安全检查量化指标,落实盯控写实制度和月度述职制度情况。(九)各工程指挥部安质部工

作质量、干部安全检查量化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三、严格营业线施工安全行政执法(一)对辖区内营业线施工,发生下列行为的,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

整顿的行政处罚。1.未经申报批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行车安全或设备稳定的施工;2.无计划、超范围施工的;3.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签订安全协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私自进行施工作业;4.施工封锁前擅

自进行上道施工准备作业的(包括拆卸配件、清除石砟和更换轨枕等);5.天窗点内,超出施工计划,扩大施工作业范围和项目;6.在维修天窗点外,违反规定进行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5—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7.防洪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可能影响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

作业;8.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派人看守、允许施工以外的其他车辆通行;9.未经设备部门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擅自拆开护网;10.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冒险放行列

车的;11.线路状态严重不良,不能按时阶梯提速的;12.设备验交前,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13.不听监护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14.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的;15.材料、机具侵限,未及时清理的。(二)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1.对检查发现的因违反施工规定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定性定责,并责成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2.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护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铁—6—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建议铁道部给予清退、取消营业线施工投标权。3.对营业线施工过程中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九年十月四日—7—主题词:安全施工通知------------------------------------------------------

-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009年10月6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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