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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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shu.cn大量资料天天更新企业职工代表培训学习内容讲授人茆曾耀全国工会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工会学学会副秘书长电话6266524788738266学习内容要点⚫一、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论述⚫二、胡锦涛同志关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

要论述⚫三、企业民主管理与职工代表的基本知识⚫四、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五、《职代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职权的规定⚫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内容⚫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

代表大会的规定⚫八、《公司法》《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关于职代会职权的规定⚫九、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十、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的论述⚫十一、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十二

、《公司法》关于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十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的条件⚫十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论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

义理念。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于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

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组织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全

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

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胡锦涛同志关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一)•200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

设研究,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了讲话。▪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时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等形式的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是我国人

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

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胡锦涛同志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权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

督。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要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重点围绕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公开办

事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丰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愿望增强的要求,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胡锦

涛同志关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二)•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摆上重要议

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适应城乡基层形势的深刻变化,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发展

基层民主政治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在基层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规律和特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

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企业民主管理与职工代表的基本知识⚫1、职工民主管理的定义。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依照法律和

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全体职工群众;各项活动都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其本质是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2、职工民主管理具有权利性、制约性、疏导性的特点。⚫3、职工民

主管理的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是其基本形式,同时又是厂务公开的载体;其他的形式还有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议事会等。(1)职工代表的定义:所谓“代表”是受委托或选举出来替别人或大家办事,或者是表达大家意见的人。职工代表是根据《职工代

表大会条例》规定,由职工选举产生的,接受职工群众的委托,表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替职工办事的人。(2)关于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的条件《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政治权利”

是指公民依法在政治上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示威等自由。“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除

了企业职代大会要选举职工代表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和各个“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也要选举职工代表参加。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要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也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法律上讲的“权利”与“权力”是有严格区别的,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是“义务”的对称,是以享有和维护合法权益为特征的。权力是指强制性的影响力,是以他人服从和执行为前提的。⚫《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规定,职工代表的权利是:⚫第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第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

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总的看,职工代表享有十二项权利:⚫会议参加权、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知情权、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参加检查权、民主管理活动参加权、⚫享受应得待遇的保障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所以,职工代表在整个任期内都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单是“会议代表”关于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的说明⚫职工代表享有职工代表大会各种会议(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参加权、召

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关于正式会议的规定——《职代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目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关于临时会议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

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个职工代表享有提议权,但只有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三分之一的比例时才能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关于职代会换届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职代会条例》规定或者由职代会通过的《关于职代会换届时间的决定》的要求,进行换届选举及新一

届职代会的筹备工作。(过去规定每二年要改选职工代表换届,现在可以改为三至五年为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区别。主要应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多少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应实行职代会制度。职工人数少于1

00人的单位可以实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关于职工代表知情权的说明⚫职工代表享有听取厂长报告的权利,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权利(知情权)。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企业建立厂务公开制度后,职工代表有权了解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知情权,是指知

道或了解情况的权利。职工代表不仅有权知道厂长(经理)所作报告中的有关内容,而且还有权了解企业财务报告中公布的内容。⚫《企业财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施行)其中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

会公布财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节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

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文件)中规,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关于职工代表讨论权的说明⚫讨论权,是指就某一问题

交换意见,提出各自的看法或建议,或进行辩论的权利。职工代表行使讨论权,是针对职职工代表大会五项职权的第一项所涉及的范围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职工代表开展讨论,应当主要围绕每一次大会的议题进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是列入大会议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审议的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确定每一届每一次职代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一)会议举行前,基层工会应当广泛

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了解当前本单位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二)基层工会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协商,并提请党委研究,形成对大会中心议题的初步意见。⚫(三)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四)由基

层工会委员会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关于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说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职代会条例》规定“参加企业管理委员

会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选产生。”所以,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在职代会选举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机构成员时的权利。⚫其他的机构成员包括:⚫企业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车间

科室代表团(组)长;⚫各个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说明⚫1、主席团的组成人员。《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

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不再选举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据需要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

会秘书长,一般由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为宜。⚫2、主席团的产生方式。由企业基层工会与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工会委员会召开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交职代会预备会议,由到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受表决通过的方式选举产生。⚫3、

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但不能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成员轮流主持职代会全体会议。具体职责:⚫一是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

各项工作;⚫二是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的决议;⚫三是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四是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五是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保证开好大会。关于职工代表团(组)的说明⚫职工代表团(组)及团(组)长。为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

工作制度,使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能够发挥作用,应将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分厂组织为代表团(组),选举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至二人,具体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各代表团(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举行期间,由大会

主席团领导,在闭会期间,由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

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可简称为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注意事项如下:⚫(一)联席会议处理的问题应是临时遇到的,同职工代表

大会的职权有关的重要问题。如果仅仅同某个专门小组有关的问题,可以由该专门小组负责处理。⚫(二)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予以确认。⚫(三)凡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不能由联席会议解决,应由厂长、企业

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说明(一)⚫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服务,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能够更好地行使各项职权的、责任范围明确的、人员精干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小组(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专门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

代会的有关议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主要发

挥以下作用:⚫一是有助于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二是有助于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三是有助于更加广泛地吸收职工代表参加经常性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说

明(二)⚫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各单位设置专门委员会的数量,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分为经常性的(即常设的工作结构)和临时性(主要在会议期间和会议前后开展工作的)两种: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一般设四个或五个。

即:生产经营专门委员会(或经营管理专门委员会);规章制度专门委员会;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提案专门委员会可以作为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小组(或委员会)的成员。⚫《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专门小组的人

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有临时参加的,人数不限。其人选可以是在职工代表内选举产生,也可以在非职工代表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聘请他参加。参加

者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或经验,熟悉有关情况,以便开展工作,提高效率。关于职工代表表决权的说明⚫表决是指对决议表决时,有权投票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行为。⚫决议,是指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通过的决定。职代会“决议”是在

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具有权威性。职代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充分的、认真的讨论,有占职工代表总数一半以上的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认可,任何组织或个人

无权修改。“决议”可以分为单项决议和综合决议。前者的内容比较单一,便于通过;后者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几方面议题的内容,有时会难以统一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哪种形式。⚫职代会大会的表决方

式。《职代会条例》只是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未规定具体的表决方式。在实践中,职代会就会议议程、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等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为节约时间、提高会

议效率,对不重要的事项,也可以采用鼓掌通过的方式表决。⚫《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关于职工代表

提案权和检查权质询权等权利的说明⚫关于职工代表的提案权⚫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提案权,就是职工代表在接到举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和随《通知》一起下发的《提案表》后,将自己考虑提出的方案和建议填写到《提案表》上,报送给代表团

的权利。该提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就成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关于检查权⚫是职工代表参加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的检查的权利。按照《职代会条例》规定,检查权是由职代会的工作机

构——企业工会行使的,职工代表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检查活动。⚫关于质询权⚫是职工代表提出质疑并询问(提出疑问、要求回答)的权利,与“咨询”是不同的。关于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活动参加权、所享有待遇的保障权的说明⚫关于民主管理活动参加权,是指职工代表有权参加职工代

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个专门工作机构的活动。既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进行的活动,还包括在会议结束后由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企业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或者由各个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既有职

工代表集体参加的大型活动,或者是只有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小型活动。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职代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积极组织和带动职工踊跃参加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的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活动。⚫(2)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各

种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现象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敦促纠正或解决。⚫(3)参加职工代表团(组)组织的职工代表视察活动,积极提出问题,对于重要的问题做好记录。⚫(4)参加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质询民主对话及其他活动。⚫5、参加对于职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检

查监督活动。⚫6、在车间、班组民主管理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关于职工代表参加活动的待遇保障权,是指职工代表因为参加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而应当按照正常出勤而享有的待遇,以及出席会议、参加培训所享有的待遇。职工代表的义务⚫法律上讲的“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是指权利主体应

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的义务是:⚫第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当前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及“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第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

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第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

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所以,职工代表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的义务。《职代会条例》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职权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一是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

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是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

要的规章制度;)⚫三是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是评议监督权及奖惩任免建议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

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是民主推荐权和民主选举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

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与职权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规定职工代表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

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讨论权、知情参与权,符合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和企业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湖北省"两办"通知2004年24号文件

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必须将涉及产权变更、公司章程、经营者选择等重大事项如实向职工公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与职权的规定(二)⚫(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

、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带有共决权的属性,后来《劳动法》将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纳入审议通过的范围内。湖北省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福利范围内,随着改革的深化而调整。)⚫(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后来增加了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职工民主管理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将“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体系、宏观调控、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一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实现形式是“公司制”,与传统的“工厂制”有明显的区别。⚫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二)建立新的国有产权经营制度。⚫(三)建立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按照

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组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体制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组成的领导管理体制,使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权责明确、各司其职。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五)建立健全通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会计

准则》)⚫(六)建立新型的以劳动人事制度为主体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七)建立新型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1996年开始,国务院选择100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全国总工会与国资委、体改委联合下发《关

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国有企业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建

立,职代会的性质、职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法》关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关于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职权的规定如下:⚫新《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国有公司职代会职权的内容(一)⚫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会议于2006年12月11日审议通过《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审议企业

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

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依法行使选举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国有公司职代会职权的内容(二)▪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的职权:▪(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2)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4)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5)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1)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3)监督企

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4)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劳动合同法》关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

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关于职代会职权的规定(一)▪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

例》.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

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二)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五)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六)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关于职代会职权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

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案;⚫(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二)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

)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

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五)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六)办理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项。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是职代会正式召开

前为大会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的会议,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主要程序:⚫一是选举大会主席团;⚫二是由工会主席汇报本次职代会会议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三是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四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审查报告;⚫五是决定其他

事项。⚫预备会议结束后的工作由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程序⚫一是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必须符合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的要求)后宣布开会。⚫二是由本单位负责人做工作报告(如《报告》已提前发给代表

,则作说明。⚫三是由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或说明。⚫四是由专门小组就上次职代会所通过的决议、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等作报告。⚫五是工会主席以“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身份就上次职代会闭会以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六是以职工代表团

(组)为单位,对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本次大会将要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七是各个代表团(组)长将本代表团(组)职工代表的发言进行整理归纳,向主席团汇报。⚫八是进行大会发言(可以由各个代表团推

举的代表到大会上发言,也可以进行自由发言)。⚫九是选举(包括选举下列各种代表:按照《职代会条例》规定的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按照《劳动法》规定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定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各个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干部考

核领导小组的职工代表等)。⚫十是对有关决议、议案进行表决。⚫十一是由执行主席宣布大会结束。职工代表的全部活动(一)⚫会前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熟悉材料,认真阅读厂长(经理)的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各项拟讨论审议的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大会的中心议题;⚫2、调查研究,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周围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综合整理;⚫3、反映意见,将综合整理好的意见和建议,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给所在的职工代表团(组);⚫4、提出提案,在征集周围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或与其他

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会议期间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根据会议通知的要求,安排好工作,做好准备,按时到会;⚫2、参加预备会议,听取并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名单、大会秘书长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大会换届时)、大会议程和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3、认真听取厂长(经理)在职代会上所做的报告或有关情况的说明;⚫4、做好讨论发言的准备,或者写好自己的发言提纲;⚫5、积极参加代表团(组)的分组讨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6、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讨论,被代表团推举在大会

上发言的职工代表要认真发言;⚫7、参加大会的投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职工代表的全部活动(二)⚫会后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向所在单位的职工群众汇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或所作的决定,对于职工不清楚的问题要做

好解释工作;⚫2、收集周围职工对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意见,向所在职工代表团(组)反映;⚫3、以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职工群众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股份有限

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及产生方式⚫法人治理结构“老三会”⚫股东大会(权力机构)党委会(国企的政治核心)⚫(选举)(选举)(按《党章》规定产生)⚫监事会董事会职代会工会⚫(监督机构)(决策机构)(职工行使(按《工会法》⚫(监督)(聘任)

参与民主《工会章程》⚫经理管理权利建立和活动)⚫(执行机构)的机构)⚫职工持股会(基金)⚫(持股职工按股权平等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进入股东会⚫经选举进入董事会成为股权董事)⚫说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领导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国营工厂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全民所有制工

厂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都不同;也与发达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以及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所建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区别,体现了中国特色。公司党组织与职代会的关系⚫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

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新《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的内容如下: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

题的决定》内容说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指出,公司与传统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完全不同。传统国有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之外进行决策,企业设立统一的“领导班子”、强调“一元化领导”,决策机制是“厂长(经理)负

责制”;在公司制下所有者进入企业,实行分权、分责、制衡体制。决策机制是股东大会的一股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董事会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机制。不能笼统地提“公司领导班子”、“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一把手”,因为这

样讲很容易打乱分权、分责、制衡机制,把新旧两种企业制度混淆。职工是公司的生产经营的主体,他们的积极性,参与和创新精神对公司的成功具有重大作用。依照《公司法》,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对涉及职工经济

利益的决策要建立公司与工会的平等协商机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有效形式。《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一)⚫《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

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

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

定(二)⚫《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

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三)⚫《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

在《公司法》修改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公司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首选候选人;公司副主席应作为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如果工会主席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工会

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首选候选人)《意见》还提出了候选人产生和选举的程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的条件⚫关于董事监事资格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新《公司法》增加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

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的规定是参照国际上关于公司负责人“消极资格”的规定作出)《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的义务

和责任的规定(一)⚫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

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按照“禁止原则”来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二)⚫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政策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义务的规定如下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认真学习法规政策,提高业务技能,增强参与管理的能力;⚫要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要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不辜负职工的重托。职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董事在任期内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相

应的待遇。具体要求如下:⚫1、与其他董事享有同样的会议出席权、知情权、调查研究权、审议权、发言权、提出议案权、投票表决权。⚫2、职工董事享有因履行职务(参加会议、调查研究、脱产培训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要求获得正常出勤待

遇,并得到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享有按职责和贡献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3、职工董事因工作需要应享有的特殊权利:要求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在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董事长作为首席代表与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对于有关情况进行

复议。⚫4、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相应的待遇。

⚫1、与其他监事享有同样的会议出席权、知情权、调查研究权、审议权、发言权、投票表决权;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调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要求有关负责人提供说明,以便检查;有权参加监事会对因违法乱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或经理向司法机关起诉的工作。⚫2、职工董事享有因履行

职务(参加会议、调查研究、脱产培训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要求获得正常出勤待遇,并得到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享有按职责和贡献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3、职工董事因工作需要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对于改进

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职工劳动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建议和要求。⚫4、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不作对其不利的岗位变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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