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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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培训2015年1月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一、纳税人分类•二、征收管理方式•三、申报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一、纳税人分类按征收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有两类纳税人,一是查账征收企业(A类)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B类),其中核定征收又分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定额两种。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文件是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按是否就地纳税分:一是就地纳税企业二是汇总纳税企业(

执行汇总纳税管理方式,跨地区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不同纳税人申报时所用申报表不同明确一个概念:月度或季度时,各类企业都要申报,年度时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和查账征收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B类)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二、征收管理方式•实行分月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法第54条分月分季预缴,年度汇算,并报送申报表。•实施条例第129条规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三、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注: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申报时间规定•三、申报时间•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

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

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一、《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

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分A类和B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月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注:关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的使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

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

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1.1-3.31,4.1-6.30,7.1-9.30,10.1-12.31•2.“纳税人识别号:15位•3.“纳税人名称”:全称。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最大变化是为适应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而做的•报表由三部分组成•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

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注意事项:一、本表中营业收入与成本是会计口径数据,不参与计算•二、审核季度表时,

此表中利润总额与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一致•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表示的内容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

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对房地产企业要留心••四、有些税收优惠在季度是可以享受的,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如金融业涉农利息,资源综合利用,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五、小型微利企业行次填报实际利润额*15%或5%的乘积•六、本月

(季)应补(退)所得税额不能为负数•七、注意总分支机构申报时不同的填报内容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

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度终

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总机构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

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报表主要注意事项•一.“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二.“职工薪酬”:填写上一

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三.“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四.“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

位。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表头项目注意事项

•B类报表是个累计表•“税款所属期间”:(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4月申报一季度为1.1-3.31,•7月申报二季度为1.1-6.30,•年度为1.1-12.31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

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核定所得率征收的两种方式•一是按收入总额核定•二是按照成本费用核定•注意国税函(2009)377号中对国税发(2008)30号第6条作了补充处理。••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B类企业中按收入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所有B类企业2014年起都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确定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

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二、确定应税所得率•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ד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四、计算所得税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例:一商业企业实行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办法,年度收入总额10万元,免税收入5万元

,计算其应纳所得税。•根据公式分步确定:•1、确定收入总额•2、应税收入额=(10-5)*4%•3、确定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在日常核定征收中,一定要参考此幅度标准来确定,注意防范执法风险。•4、计算其应纳所得税=

5*4%*25%•5、计算应补税,看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一、确定成本费用总额。指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二、确定应税所得率•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四、确定应纳税所得额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注意:一、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计算步骤比用收入总额方式复杂,要牢记公式。二、2014年起,所有B类企业都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核定所得率企业通过申报表享受,定额征收企业要相应调减定额。B类申报表的填报规定•B类申报表的审核:•受理申报后,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和国税发(2009)79号,对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1、报表逻辑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2、享受免税收入、不征收税

收入的审核•3、企业适用所得率的核定•4、企业是否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汇算清缴•见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2条•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

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

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汇算清缴应报资料•(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分机构基本情况、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

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年度申报注意事项•申报汇缴要按期(执行纳税服务规范)•资产损失要申报(执行纳税服务规范)•减免优惠要备案(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事项要调整(税会差异是主要项目)•年度亏损要弥补•填报口径要

统一•电子申报程序要熟练(在申报表的主表中,如果企业是亏损的,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栏不能填负数,应该填0)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1、新政策不断出台,现

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2、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3、税务总局

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二、新申报表的主要特点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

,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

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

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三、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新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

汇总纳税表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一)基础信息表此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股东结构、会计政策、存货办法、对外投资情况等,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业备案资料(如资产情况及

变化、从业人数,可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就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本表为必填表。纳税人应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申报类型申报时间申报次数有无滞纳金正常申报申报

期内首次申报无更正申报申报期内非首次申报无补充申报申报期后非首次申报有基础信息表•二、“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三、“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四、“资产总额(万元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基础信息表•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要注意,可多选•六、“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据实选,可多选。•七、“坏

账损失核算方法”:据实选。备抵法是提取准备金的方式•八、“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据实选基础信息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它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

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需要设置“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外,还需要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8号——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

所得税•根据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二)主表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

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三)收入费用明细表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四

)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也不反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新的申报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

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析。(五)亏损弥补表本表反映企业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既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A类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定•

(六)税收优惠表原申报表仅1张优惠表,该表仅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新的申报表,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共有39项,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

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减免税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七)境外所得抵免表本表反映企业发生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以及抵免具体计算问题。(八)汇总纳税表本表反

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主表主表结构:•1、利润总额计算(会计数据)•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3、应纳税额计算•4、附列资料•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

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主表•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营业收入•主表“营业收入”:

•本行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主要变化:•一是删除了“视同销售收入”栏次,更

符合会计特点。•二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与支出在同表反映•三增加了“利得”概念,利得是会计的一个概念营业外收入是一个会计科目营业收入•收入与利得的区别:•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这

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判断一项交易是属于收入还是属于利得时,这是关键的判断依据。•利得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即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属于税会差异调整项目;另一是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即营业外收

入,在收入明细表中反映。营业成本•主表“营业成本”:•本行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支出明细表的主要变化:•一是删除了“视同销售成本”栏次,更符合会计特点。•

二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与支出在同表反映•三增加了“赞助支出、坏账损失(小)、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明细项目,注意与资产损失申报相结合审核。•四是删除了期间费用项目,费用项目单列并明细化营业成本•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与支出明细表的主要变化:•一

是相应删除了视同销售内容•二是删除了期间费用内容。业务及管理费单列•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主要变化:•(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一、两表合一,增加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项目•二

、不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取消按收入比例计算不准予扣除的支出方式营业成本•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医院•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企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

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期间费用•“销售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管理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财务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新增表格•1-3行:人工成本•4-6行:有扣除限额的项目•7行:折旧摊销费•9-20行:根据期间费用的用途进行划分•21-23行

:财务费用期间费用•注意事项:•一、需要披露是否有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项目: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董事会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二、企业需要分析填报,无法与会计科目一一对应•三、金融企业“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情况填报在“销售费用”列中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

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资产减值损失”是个资产类会计科目,与“资产减值准备”相对应。如果是金融保险企业要注意全面审核(关注新政策执行时间),一般企业要作纳税调整•注意此栏不是

资产损失的申报数字。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减值准备•转回时:借:减值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一般企业税前不允许扣除。资产减值损失•税法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扣除问

题:•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后规定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保险业的保险准备金可以扣除。•财税[2012]5号和财税[2011]104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现无新政策,审核时要高度关注。•要关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下“资产类调整项目”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金

”栏的填写规定•关注“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下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类调整项目”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栏的填写规定•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

金额”。•此行有“账载金额”,无“税收金额”,表示准备金不准扣除,适用于一般企业提取的准备及金融保险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以外的其他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下的“特殊行业准备金”的填报规定•第38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

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20第30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20第30行第2列金额;表A105120第30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只适用于金融保险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填报资产减值损失•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如何进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若有资产减值准备,全部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下“资产类调整项目”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栏进行纳税调整•金融企业则要通过

两个栏次进行纳税调整,一是将不扣除准备“资产类调整项目”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栏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将可扣除的通过“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下的“特殊行业准备金”进行调整。(A10512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

损失以“-”号填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新会计准则下新增加的科目,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交易性金

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则做相反的分录。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00万元。若初始成本为1

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00万元。•主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00或-200。•如企业主表中有数字,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下“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必定有数字。“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

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税法实行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投资收益•若主表“投资收益”有数字,就需要分析填报了•1、

如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则”投资收益“是通过税收优惠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2、如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但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则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3、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收益•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本表主要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包括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情况。•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如何填纳税调整表?第1列“

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投资收益•如A企业投资于B企业100万元,股权占比50%,2014年

B企业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并分配,A企业账面反映“投资收益”100万元。如何填表?•1、收到红利100万元•2、企业已核算,但B企业还未作出分配决定投资收益•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注意事项:•

当主表为负数时,如何填报?•要注意A105030处置所得与损失的填写•A105030中有会计上处置所得或损失两种•税收上只有处置所得,若会计上有损失,先通过A105030进行调增,后通过资产损失表来申报扣除。(审核时要注意,防

止重复扣除)利润总额•“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

填列。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注意事项•一、“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的依据,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有联系•二、主表“利润总额”与利润表要对照。可以测算企业的预缴率情况捐赠收入与支出•捐赠收入:•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是并

入收入总额的,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一般在“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中反映,也有在“资本公积”中反映,这时要注意调整。捐赠收入与支出•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一、区分公益与非公益性质•二、扣除比例:公益性质的在年度利润12%以内扣除,特殊

的除外•三、支出范围:必须是公益事业•四、捐赠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组成部门•五、捐赠票据:公益性捐赠票据•六、接受资产价值确认:货币-实收,非货币-公允捐赠收入与支出•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

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利润总额:•一、减:境外所

得(填写A108010)•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三、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四、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五、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本次修改将优惠从纳税调减额中分离出来,单独

反映,利于监控•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什么要减“境外所得”?•企业利润总额中包含有“境外所得”,其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过所得税,如果不减,将会重复征税。我国实行的是税收抵免。•企业利润总额=境内+境外•第14

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减去第11列的差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二、新纳税调整明细表与原附表三的区别?•把税收优惠分离出来。•三、境外应税所得

抵减境内亏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例某居民企业

(下同)境外有一个营业机构,2013年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境内亏损50万元;2014年境外亏损100万元,境内盈利15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度境外所得境内所得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所得2013100-50501002014-1001

505015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运用?•“纳税调整后所得”是税收盈亏。数据应用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

0•关于亏损弥补的相关政策:•1、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总局公告2010年20号)•2、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4、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公告2011

年25号)•5、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财税[2009]60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事项:•一、“年度”:填报公历年度。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二、“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

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基础信息表中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2.其他企业,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2014年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就享

受。•年度申报时,如何备案?•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属于事后备案类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结构:•一、收入类9项•二、扣除类16项•三、资产类4项

•四、特殊事项5项•五、特别纳税调整1项•六、其他•实质是税会差异调整表,原申报表中税收优惠是其中的调整项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与会计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上必定有差异,这个差异就是税收风险点。如果不注意进行纳税调整将面临查处风险。•税会差异=涉税风险点•

例:1、收入差异---视同销售的差异(增、所),•2、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差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工会经费、公益性捐赠支出、行政罚款等•3、资产差异---资产减值准备差异收入类调整项目•(一)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有专门的附表进行调整(A105010)•视同销售,是一

种税收术语,是指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的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他实现了在销售

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收入类调整项目••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本次申报表修改中,将条例25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所列情况考虑其中,列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A105060《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定:•一、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含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9]202号)•二、结转下年扣除的费用无年限限制•三、烟草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四、一般扣除比例为

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为30%收入类调整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规定:•条例43条----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税函〔2009〕202号---计算扣除限额含视同销售•、国税

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记入筹办费收入类调整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政策文件:•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为销售收入的实现•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

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类调整项目•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的依据收入类调整项目•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

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收入类调整项目•“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

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注:房地产视同销售和房地产销售

未完工产品收入是不同的收入类调整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A105020••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

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收入类调整项目•政策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类调整项目•租金收入税会差异处理:•不跨期租金收入的税会处理是一致•跨期租金收入的税会有差异:•1.提前收到租金的情况,会计与税

法实现了一致。••2014年1月1日A企业租赁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014年1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会计处理:2014年度确认200万租金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在税收

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收入类调整项目•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在租金问题上会计与税法有差异••2014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6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0万元。•会计处理:201

4、2015、2016年每年确认收入200万元,而税法在2016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纳税调整在2014年每年调减200万元,而2016年,做纳税调增4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因为2014、2015年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

纳税必要资金,所以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6年。因此,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收入类调整项目•3.有免租期租金的处理•通常企业认为免租期内不计收入,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准则、税法

不符,造成企业收入确认不准确和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A企业与商户签订的于2009年5月份签署合约,出租期限为2009年5月1日-2015年8月底,前四个月为免租,9月份的租金需在合同签署时预付。每月租金为100万元。•在财务上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

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即100万元/月×72月(收租月数)=7200万元;7200万元/80月(总租月数)=90万元,即每月确认90万元的销售收入。•所得税处理: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年5—8月份不确认

租金收入,由于会计上已经做了收入的确认,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整。由于会计的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给予免租期的经营租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企业应该设置备查账,收入类调整项目•政府补助会

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损益(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

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

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入类调整项目•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收到: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确认相关费用支出:借:递延收益10•贷:营业外收入10•收入类调

整项目•政府补助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三当会计将

补贴收入确认为递延,税收确认为补贴收入,申报表调增;当会计将递延收入确认为营外收入,申报表作调减处理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关于不征税收入的

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9]87号收入类调整项目•如何审核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两个注意事项•(一)有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有该资金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

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

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掌握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在报表中的反映•《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

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收入类调整项目•《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一、“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三、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

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四、“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

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五、“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收入类调整项目•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业折扣(折扣后金额)、•现金折扣(折扣前金额,折扣作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冲减当期收入)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相同。收入类调整项目•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

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扣除类调整项目•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支出(条

例34条、国税函〔2009〕3号)•符合“合理工资薪金”的相关条件:•(1)制定工资薪金发放制度•(2)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相对固定,调整有序•(4)代扣个所•(5)不以减少或逃税为目的•(6)国企不超政府限定,超过部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扣,工资总额不包括3费和5险1金。扣除类调整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扣除类调整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条例40条、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9〕3号)•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条

例41条、财税〔2008〕1号、国税函〔2009〕98、财税〔2009〕63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建〔2006〕317号)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也不能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支出

:(条例第42条、总局〔2010〕24号公告)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扣除类调整项目•利息支出:《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

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差异: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类调整项目•1、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扣除类调整项目•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

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不允许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新增调整项目:税前扣除比例(15%、

10%、5%造成税会差异);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相互关联。扣除类调整项目–税: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

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类调整项目•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房地产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9〕31号扣除类调

整项目•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允许税前扣除金额;•若第1列≥第2列,调增;若第1列<第2列,调减维简

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

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

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分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贷:专项储备•支付费用: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购置设备: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会差异:所得税处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提取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在提取时计入相关产

品成本或当期损益,使用时直接冲减提取的金额。资产类调整项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表格设置特点1.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行次设置:按税收关于折旧、摊销分类进行设置。3.列次设置:共10

列,参与纳税调整额计算有第2、5、6、9列。4.兼具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加速折旧)5.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均在本表反映。资产类调整项目•表格具体填列1.第1列账载金额为会计原值2.第4列计税基础

为税收原值3.第5列和第6列:某项固定资产,二选一;某类固定资产,可同时选择。(折旧范围、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四方面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号4.第7列—加速折旧新政(财税【20

14】75号、总局公告【2014】64号)5.调整原因——折旧范围固定资产•税: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29号公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2、折旧年限:规

定最低折旧年限(20、10、5、4、3)特殊规定:缩短折旧年限(60%)•3、折旧方法:一般:直线法;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会: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按初始成本计量,填报第1列,基本无差异,融资租赁购入,存在支付额与现值间的差异)—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

准备的金额。•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3、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非直线法时,存在差异)固定资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

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税: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生产性生物资产1、

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2、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0、3年)3、折旧方法:直线法•会:1、计提原值:原值(按初始成本计量)—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

,存在差异)3、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无形资产•税:1、摊销:计税基础进行摊销。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3、计算方法:直线法注意:税法不得计算摊销:自行开发已扣除、自创商誉、无关的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会:1.计提原

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2、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3、折旧方法: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土

地使用权:会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税务: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税: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

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开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起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无须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要求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各期会计损益。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例:某

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假设不属于政策规定行业,以上资产未计残值):(1)2011年1月8日,购入房产价值1200万元,会计核算按15年折旧年限,直线法折旧。(2)2013年12月2日,购入研发设备一台,价值150万元,会计核算按10年折旧年限,直线法折旧,税

务处理选择缩短年限方法6年计提折旧。•税会差异分析及报表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基本规定•《法》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32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

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两个文件•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注意事项:•1.发生即填报•2.行次设置•3.与A105030投资

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4.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第14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在A105000表第33行反映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设置:“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列次设置:

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

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第6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例:A公司2014年甲库存商品盘亏,账面成本26万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42

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会计已计入2014年“管理费用”科目。•税会差异分析及报表填列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

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新旧表的不同税收优惠•现有税收优惠用11张表进行反映•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4、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10、软件、集

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1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00税收优惠•税收优惠表格的变化:•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

接在主表归集。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3、11张优惠明细表

不含加速折旧优惠。•4、主表20行“所得减免”。•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税收优惠•《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规范》2.0•2015年3月1日执行•5.5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按办理方式分类,批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

优惠•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税收优惠•报送资料:•(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

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3)从事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

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

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收优惠•(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

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

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税收优惠•(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2份。•——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

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税收优惠•(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

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

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税收优惠•(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

证明复印件。•(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税收优惠•(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购买

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项备案表》2份。•——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时提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2014年11月14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2014年11月

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doc年第29号2014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

12〕27号2012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009年4月16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文主要内容•一、6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四、缩短折旧年限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原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继续执行。•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六大行

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包括是购进的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

开具时间和设备到货时间结合判定。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判定时间点应以建造工程竣工结算或投入使用,并在会计上已作固定资产处理的时间点为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先享受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新政,再判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再适用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加速折旧新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

,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是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

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

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注意:对原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应注意的几点:•一、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二、在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三、加强后续管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季度申报: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

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申报: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

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

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统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此表是《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

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

“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1)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

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2)第18列、

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预缴情况统计表•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和总局[2014]64号公告规定

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作为附报资料,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预缴情况统计表》是一张与季度申报表一起报送的报表。主要是统

计企业由于此项新政策增加的扣除额。•二、为统计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

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

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预缴情况统计表•三、正常折旧额:企业会计计提折旧小于税法正常计算的折旧额,按企业计提数。企业会计计提折旧大于税法正常计算的折旧额,按税法最低年限计算折旧额(会计3年,税法5年)。•四、其它行业:六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填

报。•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的后续管理:•一、建立优惠台账•二、注意以后年度会计折旧数据的调增•会计第1年1000税收5000•会计第2年1000税收0•会计第3年1000税收0•会计第4年1000税收0•会计第5年1000税收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适用范围•二、境

外所得抵免额的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所得税法23条、24条,•实施条例77-81条•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构成了中国境外

所得税抵免的整个框架境外所得税收抵免•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实施条例》七十七条•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施条例》七十八条•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实施条例》八十条•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

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管理要求: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直接控制的判定:•居民企业--------50%-------外国A企业•居民企业--------10%-------外国A企业•间接控制的判定:•居民企业----50%---外国A企业—60%--外国B企业•居民企业----50%---外国A

企业—30%--外国B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1.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境外项目所得: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母公司)从

其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3.相关税收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一个原则:分国不分项•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额的计算•三大基本项目•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分国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3、分国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直接抵免法的计算•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某国设立分公司,20

14年末A公司收到分公司税后所得70万元,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实现利润500万元。假定,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A公司也没有其他的税收减免情况和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14年应该在国内缴纳所得税额是多少万元?A公司来自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70/(

1-30%)=100(万元)抵免限额=(100+500)*25%*100/(100+500)=25(万元)分公司在某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100*30%=30(万元)抵免限额25万元<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30万元因此,允许抵免税额为25万元2014年度

A公司应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100+500)*25%-25=125(万元)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间接抵免法的计算•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在某国设立C公司,B公司占C公司的股权为80%,(某国C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预提所得税率10%),2014年C公司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元,宣告发放股利

250万元,B公司于2015年1月收到该项股利所得。B公司2014年境内业务实现利润1000万元。假定B公司没有其他的税收减免情况和纳税调整事项,则B公司2014年应该在国内缴纳所得税额是多少万元?境外所得税收抵免C公司在某国缴纳的所得税=1000*15%)=150

C公司的税后利润=1000-150=850B公司应享有的股利=250*80%=200C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200*10%)=20B公司实际收到的股利=200-20=180C公司支付给B公司股利承担的所得税=150*200/850

=35.29•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B公司收到

C公司股利已在某国缴纳的所得税=35.29+20=55.29B公司收到C公司股利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200/(1-15%)=235.29=200+35.29抵免限额=(1000+235.29)*25%*235.29/(1000+235.29)=58.82(万元)抵免限额

58.82万元大于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55.29万元因此,允许抵免税额为55.29万元2014年度B公司应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1000+235.29)*25%-55.29=253.5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税

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

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财税〔2009〕125号第七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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