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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减刑第三节假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1.刑罚执行的主
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2.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3.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4.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刑罚执行特征◆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二、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二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了解减刑与改判和减轻处罚的区别应当减刑
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减刑的方法(一)对象条件——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1、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减刑的条件(三)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三、减刑的时间间隔与幅度我国刑法并未对减刑的起始时间及间隔和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发挥减刑的积极作用,避免减刑的滥用,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
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
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
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
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
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
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
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
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
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
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
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
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减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一)减刑的程序•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
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提请假
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
执行机关补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罪犯的姓名;•(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
刑、假释建议和依据;•(五)公示期限;•(六)意见反馈方式等。•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
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第二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决定。•第二十八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1、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
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
假释裁定。第三节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一、假释的概念假释与刑满释放、与监外执行、与缓刑、与减刑都不同注意(一)假释适用的对象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须注意:1、对累犯,不管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假释的适用条件•3、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4、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8条第2款)•5、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
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法条链接•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
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注意
假释的排除对象:•1、管制•2、拘役•3、累犯•4、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二)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
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才可以假释。•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实际执行不少于15年,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
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三)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1、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三)假释适用
的实质条件•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三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3、假释后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主要考虑所居社区居民的意愿及该社区原有的治安状况、已接受的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的数量及规模等根据司法解释需注意的问题•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
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的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实际表现。•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
,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2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三、假释的程序、考验与撤销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
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同减刑的程序(一)假释的程序1、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
日起计算。(二)假释的考验2、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3、假释犯的执行:刑法85条: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85、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情况:1、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前还有漏罪的,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罪另行处理。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
罚。(三)假释的法律后果案例•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后,依法裁定了可
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07司考题多选•56.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
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
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一是假释与数罪并罚的关系,二是假释与缓刑的关系。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暴炸犯罪要求宣告刑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两个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暴力性犯罪与非暴行犯罪数罪并罚后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仍可以假释。因此,A项错误,BC项正确。缓刑是指原判的刑法不再执行,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
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因此,D项正确。08司考题多选•57.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答案:ABC•解析:特殊情况的假释不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由此,A的说法错误。
假释考验期满,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由此,B的说法错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是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由此,C的说法错误,当选。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D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当选。多选•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
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
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答案(ABC)本章主要讲授了减刑的概念、条件、限度、程
序以及假释的概念、条件、考察和撤销等有关问题。本章小结•刑罚执行的原则的有哪些?•减刑的概念?•减刑适用条件?•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