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18刑罚执行制度(1).pptx,共(57)页,120.669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64807.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TheSystemofthe◼ExecutionofPunishment◼第一节减刑◼CommutationofPunishment◼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1.减刑与改判◼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判决。改判不仅可以减轻原判刑罚,还有可能◼加重原判刑罚(被告人上诉案件除外),还可以改◼变原判决对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认定。总体上讲,改◼判是程序与实体问题。◼减刑是在肯定原判决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程序与条
件,将原判刑罚适◼当予以减轻。总体上讲,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2.减刑与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质属于刑罚裁量规则,适用◼对象是未决犯。◼减刑本质是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对象是已决◼犯。◼3.减刑与死缓中的减刑◼死缓减刑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故意犯◼罪,根据其表现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刑的制度。◼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时间是2年期满以后,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减刑的幅度
是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减刑的适用对象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者;◼减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减刑实质条件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或者立功;◼减刑幅度通过实际执行刑期来表现,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
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制减刑(50条第二款)◼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4.减刑与罚金减免以及死缓
犯、无期徒刑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10年情况◼罚金减免由于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缴◼纳罚金确实困难,由法院予以裁定减免的执行罚金◼刑的一种变通措施,并非因为犯罪分子悔过等主观◼原因。◼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政治权利剥夺减为◼3-10年,只是为了配合主刑相应作出的调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5.减刑与特赦◼特赦是由宪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一◼般针对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适用。使◼用根据主要是对国家形势的考虑。◼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每次◼适用均是针对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适用,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一)对象条件◼第78
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注意:◼1.减刑对象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以及犯罪性质的限制。故意与过失、重罪与轻罪、◼国事犯与普通犯均可适用。◼
2.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的缩短。◼(二)实质条件◼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1.可以减刑的实质要件◼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
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其中,“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协助抓捕其
他犯罪嫌疑人;◼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2.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实际执行刑期:不仅包括监狱服刑期间,而◼且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但是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不得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即:◼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3.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限制减刑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分子。◼三、减刑的时间、幅度、刑期计算◼(一)减刑的时间与幅度◼减刑的时间包括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减刑起始时间: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减刑间隔时间: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的间隔时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的◼规定20120701》◼1.有期徒刑◼起始与间隔时间:◼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
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2.无期徒刑◼
起始与间隔时间:◼罪犯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幅度:◼无期徒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
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未成年罪犯的减刑◼未成年罪
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所谓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
的罪犯。◼4.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应主要注重悔罪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5.判处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
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二)减刑的刑期计算◼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自原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2.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刑期计算按照有期徒刑减刑规则,应当从前◼次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计算。◼3.对于曾经被依法减刑,后来发现原原来判◼决有错误,经再审以后改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依然有效,所减刑期应当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四、减刑的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至于哪类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尚待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二节假释◼Parole◼一、假释的概念◼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
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制度。◼1.假释与减刑的区别◼(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八类犯罪: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减刑可以适用于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外的所有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减刑是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3)适用时
间◼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减刑适用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执行1.5年以上。◼(4)适用次数◼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可以宣告若干次。◼(5)考验期限◼假释附有考验期,考验期内出现法定情形,撤销假◼释;减刑
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经减去的刑期也不能恢复。◼(6)法律后果◼被假释者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者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如果有,则继续在◼监狱中执行。◼2.假释与缓刑◼(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缓刑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
条件◼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缓刑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时间不同◼假释时执行一段时间后才可以适用;缓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假释考验
期是剩余刑期;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3.假释与监外执行◼(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
◼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期与犯罪性质上没有任何限制。◼(2)适用条件◼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考验期◼假释考验期是余刑;◼监外执行没有固定期限,法定特殊情况消失◼后应当立即收监执行。◼(4)刑期计算◼假
释犯被撤销假释后,已经经过的假释时间◼不得计入原判执行时间;◼监外执行时间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5)适用依据◼假释是刑法,监外执行是刑诉法。◼二、假释的适用条件◼(一)对象条件◼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例外1:累犯◼例外2: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
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注意:◼1.管制、拘役不得适用假释。前者没有监◼禁,后者监禁时间非常短。◼2.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可以适用假释。◼(二)刑期限制◼被判处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后
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4.“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三)实质
条件◼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3.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注意:◼1.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2.老年、身
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
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4.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应当◼慎重、严格掌握。◼(四)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1.累犯◼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
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三、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此处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典第
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
行社区矫正。”◼依据刑法典第8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四、假释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先并后减”、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2)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
的刑罚。(假释期间不折抵◼刑期)◼(3)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五、假释的程序◼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课后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思考题:◼1.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假释的
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