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及企业环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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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武汉工程大学二00九年五月杨光忠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一、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二、排污收费的法律体系三、环境标准四、征收排污费的程序和排污费的计算五、排污费的减、免、缓六、排污申报一、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1.环境资

源的价值理论目前我国资源紧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主要是因为“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不合理价格体系长期存在造成的。环境资源有价值,因此应该对环境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实质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环境资源(环境容量资源),排污者利用了属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资源,应该支付相应的补

偿,即缴纳排污费。•2.外部不经济性理论•2.1经济外部性“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是上世纪初(1910年)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随后,他的学生,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丰富和发展了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经济外部性是指一物品或活动施加给社会的某些成本或效益,而这些成本和效益不能在决定该物品或活动

的市场价值中得到反映。“经济外部性的存在,是因为当A对B提供劳务时,往往使其它人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害,可是A并未从受益人那里取得报酬,也不必向受损者支付任何补偿。”经济外部性可分为两种:一是外部经济性。即某项物品活动对周围事物造成良好影响,并使周围的人获益,但行为人

并未从周围取得额外的利益。例如,植树造林,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使农作物等受益。二是外部不经济性。即某项物品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未为此而付出任何补偿。环境污染就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活动。其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在:疾病发病率上升、农产品产量下降、质量下降、设备折旧加快、旅游收入减少、

房地产价值下跌等等。•2.2外部不经济性分析表面看来,外部不经济性是某一物品或活动对周围事物产生的不良影响。若从经济学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外部不经济性的实质是私人成本社会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一般要远大于私人成本。•2.3外部

不经济性应内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是把自身的盈利建立在他人受损的基础之上,这显然不公平。同时,由于社会成本一般远大于私人成本,如果将私人成本内部化,就可减少甚至消除社会成本,就全社会而言,可以用较少的投入,减少较大的损失,这

在经济上也是有利可图的。•3.污染者负担原则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PPP原则,PPP原则又称污染者负担原则,即①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的费用;②消除环境污染的费用;③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PPP原则分为三种类型:•(1)等量负担。等量负担

是指排污者负担因排放污染而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全部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排污收费(或环境税)基本是按照等量负担的原则设计的。•(2)欠量负担。欠量负担是指排污者只负担因排放污染物而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的部分费用。我国现行

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是典型的欠量负担。•(3)超量负担。超量负担是指排污者除负担因排放污染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外,还要被处以相应的罚款。目前,超量负担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很少采用。二、排污收费的法律体系•1.排污收费的法律体系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明确重申了排污收费制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的法律对这一制度作了类似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在原超标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又发布了《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原来的浓度收费转变为实行浓度、总量收费,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由低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收费向逐步高于治理成本转变;资金管理由收支一条线转变为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已形成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2.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排污收费的相关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相关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关于排污收费

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将排污费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使

之可操作性更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排污费的专项法规,是对现有法律关于排污费规定的具体化,它对排污收费的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4.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保

护部门规章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由国务院确定。为了配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配套的规章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布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2003年4月),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日)等文件。•5.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排污收费相关的环境

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如《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6.环境标准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对污水和废气排污

费提出了排污就收费和试行三因子总量收费的改革,但我们对污水和废气的环境监督管理还是总量和达标排放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和废气超标准要受到处罚。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向环境排放噪声只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才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文化娱乐噪声)。因此,环境标准是排污收费法规体

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排污收费的依据。根据排污收费的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标准主要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控制标准等。三、环境标准•1.环境标准的构成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方法标准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可分为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中这两类标准按不交

叉执行的原则执行,而且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也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另外,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

物排放标准又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只有国家标准。•2.主要环境标准在执行中易忽视部分2.1大气环境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①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

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②该标准规定了三项限值:一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三是无组

织排放的浓度限值。•③对新老污染源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老)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以报告书审批日期为准)。•●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

组织排放存在。•④容易忽视的超标准排污必须高度重视•◆排气筒高度除必须遵守标准规定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达不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比原标准规定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

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国家标准表中值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即:Q=Qb(h/hb)2例:排放二氧化硫,若hb=15mQb=2.6(kg/h)h=10m,•则:Q=2.6×(10/15)2=1

.1556(kg/h)•再严格50%则其排放标准为:1.1556÷2=0.5778(kg/h)•◆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其计算公式如下:排放速率:Q=Q1+

Q2等效排气筒高度:h=[(1/2)×(h12+h22)]1/2等效排气筒位置在两排气筒的连线上,且距排气筒1的距离:X=a(Q-Q1)/Q=aQ2/Q•例:某企业位于农村地区,建于1998年3月,有两个

废气排放筒,排放的污染物都是二氧化硫,其中1号排放筒高度h1=15m,二氧化硫排放速率Q1=2.5kg/h;2号排放筒高度h2=20m,二氧化硫排放速率Q2=4.2kg/h;两排放筒相距30米,试问该企业废气是否达标排放,若超标排放

该如何处理?•解:查《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表2得,排放筒高度为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为2.6kg/h,排放筒高度为20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为4.3kg/h。•两排放筒排放同一种污染物:二氧化硫,且两排放筒高度之和为35米,大于两排放筒之间的距离,应将两排放筒视为一根

等效排放筒。两排放筒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放速率为Q=Q1+Q2=2.5+4.2=6.7(kg/h);两排放筒的等效排放筒高度h=[(1/2)×(152+202)]1/2=17.68(m)此时根据内插法得国家规定的排放速率标准为:Qb=Qa+(Qa+1-Qa)(h-

ha)/(ha+1-ha)=2.6+(4.3-2.6)(17.68-15)/(20-15)=3.51(kg/h)此时超标:(6.7-3.51)/3.51=90.88%应依法处罚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Ⅰ.不适用本标准的锅炉炉型范围如下:①所有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②45.5兆瓦(65吨∕小时)以上用于发电的沸腾锅炉;③各种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为燃料的锅炉。•Ⅱ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Ⅲ.年限划分Ⅰ时段:20

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Ⅳ.烟囱高度的规定:①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的新锅炉房只能设一根

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确定。但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兆瓦(40吨∕小时)时,其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米。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②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米。③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

到①、②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

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Ⅰ.排放标准适用区域: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Ⅱ.烟囱高度的规定:①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米;②1997年1月1日起新建

、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执行Ⅱ时段标准。其余执行Ⅰ时段标准。③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

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Ⅲ.其他规定: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A.标准分级①排向重点水

域(指GB3838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水域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②排向一般保护水域(GB3838中Ⅳ类、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③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二级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④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B.排放指标要求本标准将列入标准的69种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

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本标准按年限分别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量。其年限划分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日期

为准划分。•C.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C混合={∑CiQiYi}/{∑QiYi}式中: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Yi――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月,以月平均计。•2.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

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在工业噪声排放单位的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所允许的噪声限值。补充了0类区的噪声限值;增加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0类区A、B类房间:30/40dB(A),1类区A类房间

30/40dB(A),B类房间:35/45dB(A,2、3、4类区A类房间35/45dB(A),B类房间40/50dB(A);同时对低频噪声规定了限值;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

过标准值15分贝(A)。四、征收排污费的程序和排污费的计算•1.征收排污费的程序超链接★E:\程序.doc•(二)排污费的计算•1.污染当量污染当量是污水和废气进行多因子收费的重要指标,它的数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

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等质等价的污染数量。污染当量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概念。•2.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体现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综合考虑其污染危害和治理费用方面

的一种等标关系。以大气污染为例,以废气中主要的污染物一般性粉尘4千克为基准,再对其他大气污染物一定量的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污染治理费用进行加权综合测算,认为0.95千克的S02、2.18千克的烟尘、0.34千克的氯气……在排放时

的污染危害和污染治理费用的综合效果是相当的,即定义为废气中烟尘的当量值为2.18千克、S02的当量值为0.95千克……。污水中的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也是采取类似的方式确定的。•3.污染当量数(无量纲)污染当量数是折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

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量,也可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数量。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的当量值•4.污水排污费的计算4.1污水排污费的收费规定(1)排放污水实行排污就收费,且实行三因子总量收费。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按各种

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将排污量最大的前三种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收费,称为三因子总量收费。•(2)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不超标不收费,罚款。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中COD

、BOD、T0C、SS和总大肠菌群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罚款。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取得排污许可证)•(4)污水中一类污染物(13种)按

车间排放口排放量收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受收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标。•(5)对同一排

放口中的同类污染物或相关污染物的不同指标不应重复收费。①对同一排放口中COD、BOD和TOC只按其中一项污染当量数最高的因子征收排污费。②同一排放口中的总大肠菌群和余氯量只按其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因子征收排污费。•(6)对冷却排水和矿井排水只按增加的污染物征

收。即扣除原有进水污染物本底值后计征排污费。本底值鉴定方法是将冷却水或矿井水澄清去除渣滓后的水的本底值.•(7)一个单位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视为单独排污口.•(8)对

居民生活污水不征收排污费,如果居民生活区污水与生产废水混排,应扣除该部分废水.•4.2污水排污费的收费计算(1)污水的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国家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确定单位污染当量收费的目标值应为1.4元/污染当量。但考虑到排污收费制度在执行

中,排污者的承受能力。目前确定为单位污染当量收费的实际收费标准为0.7元/污染当量。即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征。•(2)确定每一排污口的总排污量。①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En=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

克);②pH值、大肠杆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pH值(或大肠杆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En=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③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En=污水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水·倍);•④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En=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⑤某一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总数的计算将每个排污口的当量数在前三位的污染物的当量

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当量数应加1倍计算)相加得到该排污口的总污染当量数,即为每个排污口的排污总量(当量总量)。•(3)某一排污者污水排污费的计算。若同一排污者有多个排放口,应分别计算叠加征收排污费。先计算每个污水排污口的当量总量ΣEn和

污水排污费额Rn;第n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费收费额Rn=0.7×ΣEn(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元);再将同一排污者几个废水排污口的污水排污费额相加,得到总的污水排污费;R=ΣRn(元)例题:武汉市永晟科技有限公司,建于2003年2月,主要生产医用原料药,该企业2008年7月排放污

水50000t,COD浓度280mg/L,氨氮浓度50mg/L,当年8月因生产不正常导致废水排放量增加至55000t,COD排放浓度为32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62mg/L。该企业废水排入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试问该企业2008年8

月应缴纳排污费多少元?超标罚款多少元。解(1)计算排污费①判断所排污水是否超标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得,COD的排放标准为300mg/L,氨氮的排放标准为50mg/L,可见2008年8月COD、NH3-N均超标,超标应处罚。②计算8月份污染物排放量COD:10

-3×320×55000=17600kg氨氮:10-3×62×55000=3410kg③计算污染当量数COD:17600kg÷1kg(污染当量值)=17600氨氮:3410kg÷0.8kg(污染当量值)=426

2.5④计算排污费COD:17600×0.7=12320元氨氮:4262.5×0.7=2983.75元该企8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15303.75元。•(2)计算处罚额度•①计算2008年7月污染物排放

量•COD:10-3×280×50000=14000kg•氨氮:10-3×50×50000=2500kg•②计算当量数•COD:14000kg÷1kg=14000•氨氮:2500kg÷0.8kg=3125•③计算应缴排污费额度•CO

D:14000×0.7=9800元•氨氮:3125×0.7=2187.5元•合计:11987.5元•罚款额度为23975~59937.5元•5.废气排污费的计算5.1废气排污费的收费规定(1)实行排污就

收费的原则。废气排污费的多因子收费规定为排污量最多的三个污染因子叠加收费。对于超标准排放废气污染物的排污者,还要进行相应处罚。•(2)同种污染物不同污染因子不得重复收费。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能按收费额最高的一项收费。•(3)一个

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4)对于除垃圾及危险废物焚烧炉外的其他行业暂不征收一氧化碳排污费,因为其排放标准中没有其排放标准.(国家环保总局环涵[2003]376号文有明确答复).•5.2废气排污费的收费计算•(1)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单价。①收费单价0

.6元/污染当量。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收费单价为:黑度1级:1元/吨燃煤、2级:3元/吨燃煤、3级:5元/吨燃煤、4级:10元/吨燃煤、5级:20元/吨燃煤。(对悬浮炉林格曼不能代替烟尘收费)•②确定每一排放口的排污总量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

,利用公式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将各类污染物的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前三项(可以取不到三项,最多不超过3项),相加得到每个废气排放口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En=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③

某一排污者废气排污费的计算先计算每个废气排污口的当量总量ΣEn和废气排污费额Rn。第n个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费收费额Rn=0.6×ΣRn(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元)。再将同一排污者几个废气排污口的废气排污费额相加

,得到总的废气排污费:R=ΣRn•例题一:某铁矿烧结厂烧结带废气产生量4000立方米/吨烧结矿石,其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为尘5克/立方米、S020.8克/立方米、CO6克/立方米、NOX0.4毫克/升、氟化物0.01毫克/升。其中经除尘治理设施处理后除尘率为95%,CO的回收率

为90%。求:该烧结厂2003年8月生产烧结矿9000吨,8月份应缴纳废气排污费多少元?•解:1.8月份申报核定污染物排放量•8月份烧结带排放的废气量•Q=4000×9000=3.6×107m3•8月份尘的排放量=10-6×3.6×107×5000(1-95%)=

9000kg•尘的污染当量数=9000÷4=2250(污染当量)。•8月份S02的排放量=10-6×3.6×107×800=28800(kg);•S02的污染当量数=28800÷0.95=30315.8(污染当量)。•8月份C

O的排放量=10-6×3.6×107×6000(1-90%)=21600(kg);•CO的污染当量数=21600÷16.7=1293.4(污染当量)。8月份NOX的排放量=10-6×3.6×107×400=14400kg;NOX的污染当量数=14400÷0.95=1

5157.98月份氟化物的排放量=10-6×3.6×107×10=360kg;氟化物的污染当量数=360÷0.87=413.82.8月份废气中污染物总排放量废气中污染当量数排序在前三位的是S02、尘、NOX。总的污染物排放量=30315.8+2250+15157.9=47723.7。•3.8月份该

厂废气总排污费0.6×47723.7=28634.2(元)。•6.固体废物排污费的计算6.1固体废物排污收费的规定新修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缴纳排污费。•6.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对以填埋方

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首先要确认排污者排放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果是属于危险废物,就应确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再计算应交的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收费单价1000元/t。•6.3固体废物排污

费的计算先确定危险固体废物的排放数量Gn,该类固体废物的收费标准为R0;该类固体废物的排污收费额Rn=Ro×Gn(元);•7.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计算7.1超标噪声排污收费的规定(1)环境噪声超标准才收费。且在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情况下才征收排污费。(2)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准

,征收额应按最高一处超标准声级计征收的原则。(3)建筑施工同一施工场地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原则。•(4)超标准噪声昼夜分别计征,叠加收费的原则。•(5)夜间超标准噪声按等效噪声和峰值

超标准噪声计算排污费。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峰值和夜间等效超标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单位有多个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7)一个厂界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准的,按超标准排污费最高一处再加

一倍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原则。•(8)农村建筑噪声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含农民自建住宅)•(9)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收费的原则。•7.2超标准噪声的排污费计算•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计算:如果夜间有频繁突发噪声(排放标准比相应标准

高10分贝)或偶然突发噪声(排放标准比相应标准加15分贝)也应分别计算其频繁或偶然突发噪声峰值最高超标分贝值,然后与夜间最高等效噪声超标值比较,在三个值中取最高超标值为夜间噪声最高超标值。•注意:一个月的昼(夜)超标作业时

间不足15昼(夜)的,噪声超标排污费按半月计算:一个月的昼(夜)超标作业时间为15或超过15昼(夜)的,噪声超标排污费按一个月计算。如果沿厂(场)界有多点超标,相距最近的两点沿边界的距离超过100米(注意沿闭合边界两点间距离有两个,以其最小的距离计),应加一倍征收超

标噪声排污费。•例:某机械加工厂,厂界南侧为交通干线,其余厂界均处于工商、居住混杂区。某月经监测该厂南、西、北、东侧厂界的噪声最敏感处的昼/夜噪声等效值分别为72/57dB(A)、65/52dB(A)、66/51d

B(A)、64/53dB(A),该厂各噪声源每月白天工作四周,夜间工作两周。该厂厂界超过400m,求:该月该厂超标噪声排污费为多少元?解:(1)各侧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该厂南、西、北、东侧厂界所临功能区的昼/夜排放标准分别为70/55dB(A)、60/

50dB(A)、60/50dB(A)、60/50dB(A)。•(2)各侧厂界环境噪声的超标值南侧昼夜超标值分别为72-70=2dB(A)57-55=2dB(A)西侧昼夜超标值分别为65-60=5dB(A)52-50=2dB(A)北侧昼

夜超标值分别为66-60=6dB(A)51-50=1dB(A)东侧昼夜超标值分别为64-60=4dB(A)53-50=3dB(A)•(3)全部厂界昼/夜噪声最高超标值全部厂界昼/夜噪声最高超标值分别为6dB(A)/3dB(A)。•(4)该厂应缴超标噪声排污费昼间超标噪声排污费为一个月的

,由于四侧均超标,且厂界超过400m,也应加倍征收。最大超标值为6dB(A),收费标准为1100元。1100×2=2200元/月夜间超标噪声排污费不足半个月,由于四侧均超标,且厂界超过400m,应加倍征收。最大超标值为3dB(A),收费标准为550元

。1/2×550×2=550元/月该厂该月应缴超标噪声排污费共计为:2200+550=2750元/月拒缴排污费的处罚(略)。五、排污费的减、免、缓(1)排污费减免的一般条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按照这

条规定,排污费减免的一般条件应是排污者的污染排放是与主观不能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一般条件应具体可以分为下述三种情况:①因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火山爆发等,造成重大损失的;②因可以预见,但不

可避免也不易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气温过高或过低等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因战争或重大突发事件,如战争、恐怖事件、来自外界的重大破坏事件、或者他人事故祸及排污者如他人火灾、事故造成排污者的重大损失等。应该明确的是:①由于排污者自身原因引发的事故不应列入减免

排污费范围;②不可抗力因素给排污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排污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但仍有污染排放者;③在不可抗力造成排污者损害的时候,如排污者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也不得申请减缴或免缴排

污费。(2)排污费减缴、免缴的特殊条件。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孤儿院、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其校办企业)等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排污费。但是这些单位要按年度申报登记,经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实后才可以免缴排污费。如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不会免除相应

的法律责任,如处罚或赔偿。•(3)排污费减免的程度和限额减免程度为两种:减半缴纳和全额免缴。《条例》同时规定对某一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数额。•(4)申请排污费减免的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级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环保部门审批。•(5)排污费的缓缴•◆排污费的缓缴条件。①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排污者;②符合条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的排污者。◆排

污费缓缴的时限。每次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3个月。在每次批准缓缴排污费之后1年内不得再重复申请。六、排污申报•6.1排污申报的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对象应为在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

部队、社会团体等一切排污者。•6.2排污申报的要求(1)分类申报登记。①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

表(试行)》。③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④污水处理单位,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⑤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

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如实申报。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排污者应以本年度实际

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于每年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3)对申报登记的审核。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6.3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1)排污申报审核的方法①按照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

数据;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性监测数据;③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④设区市级及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数据或

其他有关的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2)排污申报审核的程序•审核→合格→发出申报登记表→每年2月1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审核(属于预报)不合格限期补报不补报视为拒报•(3)排污申报审核的主要内容①是否按时申报。②申报内容是否齐全。检查申报内容是否有漏遗或需要添加

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尤其是与排污有关的生产数据、原材料消耗、有关资源的消耗量;缺项的如要求不报,可以不报,否则视为谎报。③生产过程中物料投入产出是否平衡或合理。如用水的循环(新鲜水量=排水量+蒸发+产品消耗水量);所报耗煤量与生产实际是否相符、合理,从生产规模、产品量、锅炉运行及消耗量

判断。④排污者实际生产能力、管理和治理水平与排污水平是否合理。⑤产污量、排污量、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平衡。产污量=排污量十去除量,如燃煤锅炉的烟尘产生量=炉渣量+粉煤灰量+烟尘排放量等。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率是否稳定,是否真实。⑥对所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排污浓度大多是不稳定的,利用日常

监督检查和对排污者的了解,判断其使用的监测数据是否不真实,如不真实,可突击抽样检测。⑦利用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分析。主要是资源消耗量数据如新鲜水量、耗煤量等,从相关部门(如自来水公司、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获得数据;还可以用申报准确的同类企业的平均使用量进行对比、判断。⑧利用排污

者的历史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可以参考排污者环评、“三同时”的验收资料、前几年的排污水平、污染物浓度。结合近几年的生产发展,进行动态分析,以确认数据的合理性。⑨分析排污者近几年的环境守法纪录。(4)排污申报审核的期限经过核对凡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

年2月20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核查发现问题的,如问题属于对填报理解不清、技术方面或不符合规定等客观原因的,及时纠正或责令补报。通过审核对故意瞒报、谎报的排污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补报。排污申报不合格的排污者不按期补报的应视为拒报。6.4排污申报的核

定•(1)排污申报核定的方法•①为了准确核定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国家规定,排污者必须依照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单位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用连续监控设备来计量污水和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量。•②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测量污水和废气中污染物排

放的流量和浓度。•③采用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方法是对排污单位的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某一生产过程(不管是物理过程,还是化学过程)中某种物质投入和产出的质量应该保证守恒。利用质量守恒原理,计算出物料流失量,最后计算出生产经营过程中某种污染物的排放数量。•④对于众多行业特

征明显的行业,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水和废气中排放的污染物,采用对行业进行“划类选典”。“划类选典”就是在抽样环境监测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计算,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用文件形式规定出某些特殊行业的排污系数,以便于推算排污量。•(2)排污申报核定的程序•根据申报登记表→结

合事实依据(数据)→核定当月(或季)排污量→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计算排污费持异议→申请复核→送达复核决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的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

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该排污者的排污量,并做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送达排污者。•复核完成后即进行排污费计算,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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