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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2015年5月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一、政策出台背景2014年5月,王宪魁书记批示:针对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留住,出台
若干政策,破解体制机制问题。背景:三期叠加,龙江经济增速陡落;增速8→5.6→4.8;GDP排名17名-20名-23名产能过剩,经济结构亟待转型;创新驱动,举国催动创新创业。应对新常态,开创一个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黑龙江:修订《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4年10月通过人大审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2014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2015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2015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2015年5月)国家:全国人大修订《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审议中)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广中
关村试点政策。(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
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5月)二、起草目的、原则◼指针:“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习近平目标:破解旧的体制痼疾,建立新的用人机制,释放人才创新活力。◼原则:1.需求导向;2.问题导向;3.激励导向;4.市场导向。三、要点解读核心内容:(一)下放
单位权利,激发高校、院所主体活力;(二)奖励人才贡献,提高智力要素参与分配比例;(三)支持人才创业,引导各类人才投身经济发展;(四)培育人才体系,打造我省需要的人才队伍;(五)促进人才流动,建立市场化的引人用人机制;(六)营造人才环境,完善党管人才
的管理服务体系。(一)下放单位权利1.人事自主权:第1条: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
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类似负面清单):人事自主权、职称评审权、成果处置权、收益(一)下放单位权利2.职称评审权:第2条: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职高专等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权,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职称直聘制度。逐步扩大企业和
市(地)职称评聘自主权。民办高校和市(地)以下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及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核准权下放到市(地)。(一)下放单位权利2.职称评审权:第2条续: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坚持重业绩导向,注重在实践中评价人才,克服过分强调学历、资历和论文的倾向,科技人员创办
企业所缴纳的税收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在重点产业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提高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职称岗位结构比例
给予倾斜。(一)下放单位权利3.成果处置权:第3条: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促进就地转化、加快转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所获收益留归本单位,不再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参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
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一)下放单位权利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4.收益分配权:第8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办经济实体,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
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二)奖励人才贡献第4条:技术股权分配激励--一朝致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科技人员。单位技术股权投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获股权或净收益的30%—90%用
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成果完成人转化: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政府投资股权优先转让成果完成人:政府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成果完
成人。国企管理层股权期权激励:鼓励企业运用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允许国有控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不高于薪酬总水平30%和40%的股权预期收益。(二)奖励人才贡献第5条:技术转化收益分配--一朝致富技术转让收益分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
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完成人协议转化收益分配: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企业自行转化
收益分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主研发成果在省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二)奖励人才贡献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
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二)奖励人才贡献参
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原来是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6条:用财税普惠政策激励人才⚫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款: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奖励人才贡献第6条续:用财税普惠政策激励人才⚫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参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9〕45号)第三条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奖励人才贡献第
6条续:用财税普惠政策激励人才⚫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
,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再奖励。(三)支持人才创业第7条:营造环境集聚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发展试验区建设,集聚国内外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依托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建设人才发展试验区,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
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市(地)建设人才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在高层次人才聚居区集中配置优质教育、医疗资源,设立人才俱乐部。人才发展试验区对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研、管理和产业化团队,在办公用房、申报项目、成果产业化
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三)支持人才创业第8条:允许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
正常晋升。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对各类人才创业,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人才所进入的园区管委会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属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业优先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
担保。(三)支持人才创业第9条: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参考:《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所在自然年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3、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三)支持人才创业第9条续:鼓励大学生
基层就业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创业活动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内容,计入实践学分。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到企业以及市(地)以下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分别不低于3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财政补贴支持。(四)
培育人才体系第10条: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结合落实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启动实施“龙江英才”特殊支持计划。从2015年起,每年重点支持50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创新成果,在我省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在“千户科技企业成长
三年行动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资助。(四)培育人才体系第11条:产学研联合培养重点产业人才。I.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和人才
培训基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II.重点支持行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带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新能源技术研发等产业工程技术人才培养。III.支持国有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优先安排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
境内外培训。IV.重点建设1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打造“龙江蓝领”。将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健全职业竞赛选拔机制,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四)培育人才体系第12条:培养农林和开发开放实用人才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支持,深入推进省
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涉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作物良种培育、新型农机具研发,对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鼓励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以技
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开展科特派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允许评定技术等级。整合省内林业科研院所力量,提高团队创新能力。围绕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培养金融、贸易、物流、能源和俄语等专业人才,深化对
俄人才合作。(五)促进人才流动第13条:加大重点产业急需高端人才引进A.对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外籍专家,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分
别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B.从海外直接引进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按国家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省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C.鼓励各单位依托产业项目,采取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
级财政“一事一议”给予奖励。(五)促进人才流动第14条: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急需人才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全省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省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
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对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的企业,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所在市(地)要给予重奖。支持四煤城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数量较多且贡献较大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一
次性资助。(五)促进人才流动第15条:促进人才向企业和基层流动对转入企事业单位或离岗创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放宽条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
关时可放宽年龄限制。注重从企业、农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县以下党政机关,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探索建立公务员入职后五年内须有一年以上在基层工作经历的制度。高等学校、科
研院所要有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对口支持或挂职锻炼。深化与知名高校人才战略合作,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深入实施“三支一扶”、选聘大学生村官。(五)促进人才流动第16条:提高基层人才待遇◆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
,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发展支持,对边远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科技类项目,省、市主管部门优先立项。◆深入实施全省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确保补助资金和优先落编等政策落实到位,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待遇
。◆在各县(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充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加大对民办社工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六)营造人才环境第17条:加强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完善目标责任制、工作机构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考核。第18条: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纳入预算,适当增长,多元投入。完善使用,项目管理,年度报告。第19条: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或居留、出入境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人才服
务机构免费代理引进人才的档案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积极为引进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搞好人事档案接续,工龄连
续计算。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特事特办,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六)营造人才环境第20条:加强和改进人才服务➢坚持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建立健全全省高端人才智库,定期组织省优秀中青年专家评选,开展专家休假疗养活动,及时倾听意见建议
。➢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才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建共享。➢坚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加强人文关怀,为在我省工作的国家级专家和“龙江英才”获得者发放医疗保健证,提供体检、就医等优质服务。结语:重在落实宪
魁书记强调:要把抓人才政策落实与纠正“四风”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到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落实:1.下发《落实<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将《意见》20条政策,细化为63条具体工作内容,逐条明确了省直部门和地市政
府责任单位。2.建立《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政策<任务分工方案>配套细则一览表》将63条分工任务归纳形成53个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在1-2个月内提交政府和省人才领导小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