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3植物检疫机构和职能.pptx,共(14)页,423.069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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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3.2我国主要贸易国家的植物检疫机构以及职能3.3我国植物检疫机构的形成和发展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3.1.1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下设的国际植物保护机构◼IPPC(IPPC秘书处:制定ISMP;向IPPC提供信息;提供信息援助)◼SPS◼ISM
P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1997,FAO第二十九届大会批准。是涉及国家最多,范围最大的国际性植检法规,签约国达94个。(1)任务: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以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
护信息交流。(2)内容:前言、条款、格式证书附录。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1)背景:1979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GATI);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针对技术性壁垒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不明确,提出。◼(2)原则:
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各国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3.1.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根据生物地理区域和相互经济往来,自愿组织起来的植物保护专业组织。目的是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1)章程和规定――约束(2)任务◼协调成员
国间植物检疫活动◼传递植物保护信息◼促进合作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3.1.2各大洲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亚太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加
勒比海区域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CPPC)◼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PPPO)◼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COSAVE)◼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IAPSC)◼中美洲国际农业组织(IOIRSA)◼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CA)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3.2我国主要贸易国家的植物检疫机构以
及职能美国:(1)特点地处北美中部,北加拿大,南墨西哥。农业发达,对检疫高度重视。法规健全,立法严密。◼1912《植物检疫法》1944《组织法》1957《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2)机构设置美国农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主管全国动植物检疫,内设
9个工作部门,植物检疫为其中之一。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日本地理位置:亚洲北部,太平洋西部。由4岛及3900岛屿组成。植物检疫成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法规:◼1914《输入植物取缔法》◼1951《植物防疫法》,规定了允许入境的有害生物名单,40余种机构:农林水产
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科。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澳大利亚农牧业发达,重视动植物检疫工作机构:官方检疫机构:澳大利亚检疫局(AQIS)下设两个处:食品检验处和检疫处。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欧盟植物检疫机构25个国家形成欧盟检疫法规体系,
该体系由基本法、行政法和双边协议三个层次构成。特点:严格制定基本法;各国签订很多双边、多边协议;在农产品检疫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欧盟委员会适时增列检疫项目经费。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3.3我国动植物检疫3.3.1发展历史◼1928年“农产品检
查条例“-1952-1955培训、队伍建设◼1953中央贸易部《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操作规程》◼1954《输入输出植物检疫暂行办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85《植物检疫条例》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3.3我国动植物检疫3.3
.2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和职能我国植检体系: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组成。植检主管部门:法规立法----农业部口岸进出境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检------农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县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