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经济法概论(1-3章).pptx,共(53)页,355.672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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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陈洪杰hongjie510@yahoo.com.cn•绪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经济关系是指人民在社会生产和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部过程中。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法律,法律就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问题:民
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各自的调整对象?•恩格斯指出:“在人类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
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注意: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区别。在法人类学的研究框架中,习惯与法律都是社会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各自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习惯植根于民间社会生活的自律或自治(舆论、
宗族、行业);法律依托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器)。•由于不同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不同特点。例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对违约的法律处理往往是强制执行;而市场经济条
件下,则通常由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加以解决。•一、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个别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从属,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依从,表现为个人直接从属于他人或从属于某种社会组织。个人缺乏独立的意志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内从属于家父,在外从属
于特定的社会身份、阶层,服从于等级关系。(贵族、僧侣、农民。。。。。)•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在不同身份的配置,人们或社会组织对特定资源的享有,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社会身份的拥有。这样,该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只能是主要通过确认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的方式来实现。(世
袭并禁止身份关系的随意流转)•例如,中世纪的欧洲,以日耳曼法为代表,建立以等级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庄园制度”、“领地制度”、“采邑”和“份地”制度(以人身依附和强制为主要特征)。•《古代法》,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1822
-1888)的代表作之一,发表于1861年。在书中,作者从法律史的角度对欧洲古代法律的起源、拟制、父权、习惯契约等在古代法律形成中的作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形成,作了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
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二、近代市场经济
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社会,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围绕着市场交换组织起来。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人们的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解来实现:意思自治、契约自由。•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称罗马人曾三次
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调解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的法律部门传承罗马法的划分,归入私法。•《法学阶梯》指出:法律的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近代关于
公私法的划分标准:调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权利——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大陆法系的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法,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法国在1804年以罗马私法为蓝本而制定的《拿
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法律原则的基础,把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纳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把法律的本位指向主体和主体的权利,法律的调整方法则主要表现为确认权利、维护权利、救济权利。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近代西方国家民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私宅即个人
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合同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局限性:对工人工伤负有责任的是应对此事件负有注意义务的工友而非雇主)。•三、现代西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变化•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受限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变迁(参见教材)
•四、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经济法的产生•国家对经济活动深入而广泛的行政干预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产生了调整此种关系的新型法律部门:经济法。•19世纪末,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社
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因而导致垄断。一方面,垄断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垄断又成为限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大势力。•传统的民法对垄断产生的问题应对不足。需要在市场
中导入行政的力量来抑制市场的副作用。对此进行规制的法律被统称为经济法或经济统制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1.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工商管理法。•2.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
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质量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等•3.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郑州“馒头办”事件•新华网郑州•2001年3月2日,郑州市的品牌产品“郑荣馒头”在二七区被“区馒头办”查处,禁止销售,理由是:小包装没有打生产日期。“郑荣馒头”和其经销商分别领到了区“馒头办”开出的500元和1000元的罚单;3月6日,“郑
荣馒头”在管城区又因同样的原因被查处,其经销商又领到了一张1000元的罚单。•“市馒头办”当即表示:“区馒头办”的作法没有依据,将撤销其处罚。但“二七区馒头办”却称:“郑荣馒头”想在二七区里销售,必须要打上生产日期和保持期标签。
随后,另几家“区馒头办”也表示: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馒头”,其它区没打生产日期的馒头一在本区发现,将立即予以查处。一时间,“馒头风波”在郑州闹得沸沸扬扬,馒头厂家人人自危。郑州市民对此却大不理解:“馒头办”放着“黑馒头”不去查,为什么偏偏拿正规馒头厂家开刀?•乍一看,
“区馒头办”好像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受害的“郑荣馒头”却叫苦不迭:“郑荣馒头”是严格按照市馒头办制定的操作规程生产的,为何到了区里就不承认了呢?照这个逻辑,在河南办了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在外省就不能卖了?况且,在馒头包装袋里夹带标签,是违反卫生部关于
“严禁在食品包装中夹带非食品物质”的规定的。•“郑荣馒头”在郑州卖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这几家区馒头办为何突然对“生产日期”认真起来了呢?一句话,馒头小利大。据了解,郑州市馒头办新近做出决定:审批、下发馒头生产许可证的权力从区里收回,区馒头办再无权办理相关证件。办个许可证有多大油水呢?在市馒头办办一
个许可证一般要交1100元,其中1000元为宣传费,100元为办证费;区里办个证,要交1600元左右,其中500元说是交给市里,1100元留在区里,郑州平均每个区都有近30家在区里办过证的企业。•金水区一位馒头老板说,在“区馒头办”办了证的生产厂家,必须要在其指定的几家面粉
厂买面粉,而且每月都要用够一定的袋数,他的厂子就要用够600袋。50斤一袋的面粉要比市价贵0.5元,并且要拿着“馒头办”开出的三联单去买,自己多掏5毛,面粉厂再掏5毛,上交“馒头办”。只要算算区里办了证的厂家每天用了多少袋面粉,便知道“馒头办”每天收了多少钱。厂家如果不“照章行事”,或
者用其它厂家的面粉,“馒头办”便“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现在市里要收回办证权,这些区里当然不愿意,所以便“认真”了起来,而“郑荣馒头”正是“市馒头办”首批办理了生产许可证的几家大厂之一。•(二)市场主体•1.法人•2.公民•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内
容•权利(对抗权力)•义务•第五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货币与有价证券;智力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管理对象;行为。•第六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第二章经济管理权•一、计划权•二、组织权•三、调节权•四、监督权•第三章财产
权——物权与债权•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一、概述•(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物权
法》引起的争议•2005年《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工作因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者巩献田的非议而暂时搁置。•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我认为,有人在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
时候来达到。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列宁)而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和破坏私有制是其阶级统治的首要表现,于是通过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区别
资本主义宪法的最明显标志,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
,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在我国,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值得警惕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
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情况下,公共财产权还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损害,假如不规定的话,那就更不堪设想了!所以,《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对世权)•3.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
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这已交付1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候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设定物权的方式
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或约定•案例1:某市一老人立下遗嘱,遗嘱上规定,我死后保姆余某可以在我的房子终身居住。当老人死后,执行遗嘱分遗产的时候,继承人不愿让余某居住,把她赶了出去。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终身居住权”。法院在审理
这个案件中,考虑到“终身居住权”在我们的物权法上没有规定,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终身居住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因此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法院不承认所谓"终身居住权"。•案例2: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自己占有、使用的情况下
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质权。乙能胜诉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押要求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乙不能取得手表的质权。•2.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占有推定所
有、交付•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案例: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
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
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
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例:2006年3月,太原市滨河小区,地下停车场150多个车位中有80多个被对外公开发售,发售按使用年限分10年、15年、20年期,价格分别是5.6万元、6.6万元、7.6万元,再根
据位置的不同加价,最低加50元,最高加1200元,越是停车出入方便的地方加钱越多,非小区业主也能买车位。车主买了车位后,每月交60元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全天24小时有保安值班,还有人负责打扫卫生。•第七
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
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例:某市一栋单体高层住宅,1997年物业管理公司与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外墙使用协议
》,约定由该广告公司出资租用该住宅临街面外墙,用于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广告公司所有,使用期为10年。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收入自家口袋。1999年该小区业主以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且广告牌侵犯了业主的采光
、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全体业主。•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七
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例:哈尔滨的一个案件,在一个小区里面,一个业主把他的房子租给了一家饭店作为服务员
的宿舍,一个80多平米的房子里面住了20多个年轻姑娘,晚上下班很晚,而且不是一起下班,年轻姑娘一个接着一个回来,有的后半夜才回来,还都要洗漱,有的还要边洗边唱,弄得上下左右的邻居都休息不好,怨声载道。•(四)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
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
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五)共有•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1.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转移•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时间•3.消灭•绝对消灭,物的
灭失•相对消灭,脱离了原所有人而由他人取得•(五)所有权的保护•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
免侵害的发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略)•第二节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
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是请求权)•二、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特征•(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二)债的内容•债权、债务•(三)债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三、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之债•(二)不当得利•《民通》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例:通过银行atm机转帐,结果输错帐号,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即构成不不当得利。•(三
)无因管理•《民通》第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例: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
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四)侵权之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
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致害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在与他
人在市区某一临街的楼下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事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在其不能确定烟灰缸所有人
、又无法确定是谁扔下这只烟灰缸的情况下,郝某于2001年3月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之外,其余20户均不能排除仍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
置,只要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2:2002年10月23日,9岁学生孙晓艳与同学赵晓丽、周艳、陶敏在放学回家途中,一条
黑狗冲上来先后咬了这三个学生,咬人后黑狗便逃离现场。孙晓艳被黑狗咬伤了下嘴唇,流出很多血。当晚,孙晓燕被其父带到镇防保所注射了狂犬疫苗。半月后,孙晓艳出现了发烧症状,11月9日下午又出现抽搐症状,被诊断为患狂
犬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黑狗咬人的次日,赵晓丽曾和两名老师寻找咬人的“肇事狗”,经赵晓丽指认并尾随见黑狗进了孙树昆家,因孙家无人,师生返回学校。民警在孙晓艳死后调查赵晓丽、陶敏,证实咬人的狗为“黑色,肚子、四爪有点白”,赵晓丽指定肇事狗就是孙树昆家的。•孙晓艳父母要
求孙树昆赔偿损失,而孙树昆则以“黑色,肚子、四爪有点白”的狗非自家独有,同村赵军家的狗也具有该特征为由拒绝赔偿。当原告将孙树昆诉至法院时,孙树昆申请追加赵军为共同被告。经查,赵军家的狗与孙树昆家的狗系母子关系,外表特征相似。法院认为,由于
现有证据难以确定谁家的狗咬伤了孙晓艳,二被告又均未提供能证明自家的狗不在现场和未咬伤孙晓艳的证据,两被告应承担因饲养动物不当而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被告孙树昆、赵军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6852.78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债的种类•(一)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