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保定英利与美国杜邦展开能源需求全方位合作.pptx,共(38)页,158.935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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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所得额,即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它既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账面的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得出利润的基
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得出的。•(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税基,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四)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会计利润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而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反映,一般是按年度计算和衡量的。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纳税人•(一)纳税人的具体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
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
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
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而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的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其基本税率为25
%。但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之所以采用25%的比例税率,其主要原因在于:•(1)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平税负。•(2)
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3)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二、优惠税率•为了照顾众多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在确定25%比例税率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和依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要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依
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主要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的确定、免税收入的确定、各项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亏损弥补、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1)销售货物收入,是
指企业销售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财产转让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赁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
他收入•三、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永久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四、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五、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1)成本;(
2)费用;(3)税金;(4)损失。•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公益性损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损
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指企业因使用权益性资金而付出的代价;•(2)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应
纳所得税税额;•(3)税收滞纳金,是指企业违反税收法规,按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以外的损赠支出,•(6)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亏损弥补•纳税人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九、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一)关联企业的确认•所谓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
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这三方面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即为关联企
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货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
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
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三)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方法,因关联企业间业务类型及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交易原则作价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也
就是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②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③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也就是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④上述三种调整方法
均不能适用时,采用其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十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应纳税所得计算
的其他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五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
以适用税率,减除依法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
额的计算两部分。•(一)按月(或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二)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依法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
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二、境外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一)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
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的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内外所得总额•(二)境外所
得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依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在分国不分项抵扣和定率抵扣中选择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1)分国不分项抵扣。•(2)定率抵扣。(三)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境
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三、投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境内投资所得的应纳税额•企业对外进行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由于各自所适用所得税税率不同引起的,补缴的税款只是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少缴的税款部分。补缴所得税的计
算公式为:•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税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税收扣除额•上述公式可以简
化为:•投资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二)境外投资所得的应纳税额•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
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境外
投资所得税抵免限额=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投资所得应负担的分部•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中国境外投资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限额•四、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所得税税款的做法。•
(一)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和扣缴义务人•(二)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实行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每次支付款项×20%•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
目。•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免征、减征企来所得税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加计扣除的支出项目•企业的
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七)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八)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九)鼓励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十)由于突发事件
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优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一、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得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三、纳税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税法及有关规
定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企来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
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DDhttp://shicaizhuangshipin.com山水画大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