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峰会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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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台州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崔何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

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第一、有关税收规定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2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

发布。★确认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1482件。★1985年至2010年11月。二、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一)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共18件;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年84号)(二)部分条文失效、废

止的规章4件;(三)共确认现行有效规章41件。三、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

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目录:69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87件四、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公

布)详见台州财税网一、继续有效的文件:3件二、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件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五、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

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六、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

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①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②居民企业股权转

让收入;③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例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投资100万元于B企业,占B企业股权比例20%。2008年,B企业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A企业应享有其中20%即10万元。2009年1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转让给C企业,当月取得转让收入为120万元。2009年

2月,A企业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C企业。则A企业应于2009年2月确认转让所得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0万元(120-10-100)。关注:税务变更登记:30日内。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地税政发〔2009〕20号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0.5~3倍处罚。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

理问题(2010年第6号公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

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八、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

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

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如以前年度发生的可弥补亏损在其发生亏损的可弥补年度内被以后年度正常弥补,弥补年度税率与查增补税年度的税率不一致时,需要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九、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201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该文件)十、债务重组收入在合同生效时确认按照税法规定,对于重组中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让步,债务人要确认为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何时确认所得,税法中

并未明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某企业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就原债务2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让步只收款180万元。但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应

该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某企业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180万元。则该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于2010年1月确认,而不是在重组协议签订日2009年12月确认。“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等部分余额长期挂账问题。十一、关

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

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合同价计提的折旧也应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

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浙江国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

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个别企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

作调减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国税函[

2010]79号文件规定: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可否分年确定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则企业在租赁期内可以选择在租

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十三、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

6条规定。十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显然,按

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并未限定“专门”或“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企业也能比照处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十五、关于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

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十六、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6号公告★纳税(缴费)人享受报批类优惠,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

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纳税(缴费)人享受备案类税费优惠(除按规定不需税务机关书面确认的备案类优惠外),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

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费)依据和优惠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费优惠;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申请税费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备)期限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报批(

备)期限原则上不予办理。★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费优惠(除按规定不需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确认的备案类优惠外)之前,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报备,填报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应在受理备案类税费优惠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十七、浙江省营业税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46号)如: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可以抵减的营业金额的范围必须为计缴营业税税目相一致,业务上为关联关系,且取得有

效票据。十八、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条明确扣除范围: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额可扣除的

项目仅指以上列举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除此之外如签证费、保险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

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其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十九、专用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

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安装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内,供需要的企业共同使用,是否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额?购置企业实际使用该设备的,可以

享受优惠政策。二十、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十一、处置危险废物取得

收入征免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

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十二、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二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9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

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关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十四、建筑业发票问题必须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放并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不能为建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放并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如杭州建筑公司到路桥施工,建筑业发票必须到路桥地方税务局领取并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如为杭州的地方税务局领取并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路

桥建设单位来讲为无效发票。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

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十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效性施工合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发票为李四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这种“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的收款方为李四,而不是甲公司。故该“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不是有效发票(不真实发票)。即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不是全部为有效发票。二十六、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

〔2010〕2号)第4条: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第5条: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

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二十七、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在企业清算中,企业如有大额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确认财产损失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者企业所得税。二十八、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企业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十九、预提费用税前

扣除问题?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扣除,但在以后发票取得上无时间限制。现省局意见: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按总包合同计算10%。三十、银行收取财务过问费税前扣除?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成功后,银行收取财务过问费(服务业发票),按贷款总额百分之一收取,企业在财务费用可以

列支。三十一、出口企业佣金税前扣除?出口企业的佣金有明佣和暗佣之分,明佣一般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就已注明,在销售货款中扣除;暗佣另订协议,企业在销售货款收到之后再通过银行汇到国外,没有发票,只有一张国外

的签字证明。这部份暗佣,如果支付国外的,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和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三十二、公允价值确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得税法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

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但在无法取得市场价格前提下,可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三十三、企业员工报销燃料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料费。应当作为职工交

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关注:私车公用问题?租赁合同问题?三十四、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

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三十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8号)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为了便

于计算,暂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二)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

扣除。(三)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注:2011年浙江国税解答也基本相同。★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关联方借款)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8条和税法实

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三十六、职工旅游、疗养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为

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文件精神,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三十七、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

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三十八、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三)

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三十九、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精

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四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费如

何税前扣除?(浙江国税解答)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列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仅规定业务招

待费扣除办法。四十一、实施新税法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和设备,如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税前扣除与加计扣除政策应如何掌握?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

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如果企业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仪器和设备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则该仪器和设备不允许实行加计扣除。也不允许计提折旧。四十一、房地产经营企业项目清算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否在清算当年

所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四十二、企业为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是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还是费用化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

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为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在发生当期按规定扣除。四十三、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其

利息支出如何处理?对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暂参照向金融机构借款处理。浙江国税解答: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

据实在税前扣除。四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免税收入处理。(省地税局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浙江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四十五、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48号)第三、(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

补。例:某企业2010年利润表反映的利润总额100万元。其中,收入2000万元,成本费用190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可以弥补的亏损为75万元,其中,技术转让亏损3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计算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100-(20-3)-72=11万元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列17万元、20万元。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所对应的“调减金额”栏填列17万元、2

0万元。四十六、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汽车销售公司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为买一赠一方式赠送的车内装

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

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销售费用、折价销售、营业外支出。四十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由企业自行扣除。请问正常损耗的比例是百分之几?由企业将有关存货的损耗标准自行存档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四十八、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约定,代偿损失以银行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担保公司报财产损失依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代偿损失比照应收账款损

失进行处理。四十九、企业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记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但把部分手续费发给相关人员能否税前列支?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五十、企业资金长期借给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财务账上挂“其他应收款”且金额较大,自身又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这种现象所得税如何处理?按银行同期

利率计算特别纳税调整。五十一、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五十二、按规定应实行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对该分支机构强制进行核定征收。对该分支机构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总机构年末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对应执行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

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

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五十三、对从事旅游业等营业税差额征税事项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收入总额是按营业收入的全额还是按减除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

人的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若该企业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则应以企业的收入总额作为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五十四、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

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

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一定要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如原来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搬迁后改变经营项目,取得土地是商业性质不再从事工业生产,而是从事“三产服务”是否

仍可按照上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不要求一定要从事与搬迁前相同的业务([2007]61号和[2009]118号)。五十五、一些房地产公司向资金宽裕的企业进行融资,共同开发房地产公司投标来的某地块

,并按所投资项目取得的利润进行分红,房产公司将这笔款项挂在“应付账款”等科目,当项目结束时,融资额连同分红一并归还,请问,该企业取得的收入是“投资收益”还是“利息收入”,或是“合作建房”?在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时,如何列支该支出?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改变,应根据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区别对待,若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出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应作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的支出应作利息支出,并按浙地税函〔200

5〕5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处理;若双方签订的是利润分成合同,出资方企业取得的分红,能出具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可视作“投资收益”处理,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作利息收入处理。五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按新税法规定的限

额标准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五十七、某企业发生火灾给临厂造成损失,经当地政府或司法机构调解给予的赔偿,是否需报批列支?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五十八、《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根

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

,也应按本办法执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

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关注坏账损失扣除条件:第23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第24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列——基于一般工商企业(一)有关说明: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本表“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考虑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

准则)为基础而设计。(二)有关项目的填列说明:1、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利润表中无其他业务收入项目营业收入=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收入=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附表一(1)

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2)执行新准则:营业收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3)视同销售收入不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反映,而是作为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在第2行反映。该行金额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

3行“视同销售收入”相等。说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3行“利润总额”应当与企业的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相等。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没有“其他业务利润”栏目,故需将会计报表中“其他业务利润”还原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从目前企业经营情况看,视同销售收入一般来说会有发生,如果出现视同销售收入栏目为零,则税务机关一般会审查企业“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明细情况及其所对应的记账凭证。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5行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关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的情形:(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

有权属的用途。★用于交际应酬:会计上一般在“管理费用”科目反映。部分在“在建工程”等科目反映。★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部分在“在建工程”等科目反映。关注: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会计上销售未完工产品而收到的款项,不确认收入,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需确认销售收入。即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区分销售未完工产品和销售完工产

品。只不过因销售未完工产品,其成本无法确认,故税法上采取计税毛利率方法计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

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

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四种不同方式确认。2、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行“营业成本”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利润表中无其他业务支出项目营业成本=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表中“

主营业务成本”+“附表二(1)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2)执行新准则:营业成本=利润表中“营业成本”3)视同销售成本不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反映,而是作为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在第21行反映。该行金

额与附表二(1)“收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相等。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没有“其他业务利润”栏目,故需将会计报表中“其他业务利润”还原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3、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营

业税金及附加”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相等。4、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行“销售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费用”相等。执行新准则的单位,

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销售费用”相等。5、年度纳税申报表第5行“管理费用”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行金额等于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金额减去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6、年度纳税申报表第6行“财务费用”无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新准则,

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财务费用”相等。7、年度纳税申报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行金额需经分析填列。即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流动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加上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进行填列。8、年度纳税申报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般无需填列。9、年度纳税申报表第9行“投资收益”无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

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相等。10、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0行“营业利润”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行金额等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上利润表“投资收益”。11、年度纳税申

报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行金额等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加上利润表“补贴收入”。12、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

“营业外支出”相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行金额等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减去“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金额。13、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3行“利润总额”无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新准则,该行金额与企业利润表中“利润总

额”相等。14、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包括属于本年度,但实际在次年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不包括属于上年度所得税,但在本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15、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注:省地税局: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除“*”外均设为必须填写,若纳税人申报不填,由系统进行提示。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审查:该调增金额等于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第13行金额。该行一般企业应当会发生,如果没有应检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科目,有无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福利等支出。关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8]828号)视同销售的情形:(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填列: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需审查“资本公积”明细账有关情

况。执行新准则单位本行可以不填列;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填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检查“投资收益”明细账发生情况。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填列:★本行填列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相等。★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符合财税[2008]151

号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

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不征税收入填列附表三第19行“其他”栏。★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填列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对社保基金

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

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填列(附表五第1行)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

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主表第17行相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

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5.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债券转让收入。5.2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5.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必须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

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所规定9个方面条件,且经税务机关审批。★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所规定的范围:(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

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填列:(附表五第6行)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6行、主表第18行相等。★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第三、对按照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

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第6号公告)第三条:税费优惠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备案)”。第四条税费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

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下达书面批复的税费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须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税费优惠。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列:(附表五第14行)本行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14行、主表第19行相等。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其实施条例第86条所规定的范围。分为6方面:1、免税所得;(附表五第15行)2、减税所得;(附表五第25行)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附表五第29行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附表五第30行)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附表五31行)6、其他。(附表五第32行)★关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

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关注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免税所得额项目:9项(附表五第15行)

7.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7.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7.3中药

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7.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7.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7.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7.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7.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7.9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减税

所得额项目:3项(附表五第25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

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附表五第29行)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

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年限开始计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附表五第30行)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

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三免三减半。关注:区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

税额: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附

表五第31行)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0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附表五第32行)8、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列:(附表五第43行)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

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主表第21行相等。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该行金额等于附表

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金额。该行一般企业应当会发生,如果没有应检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科目,有无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福利等支出。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1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

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该行一般应当有调整金额。因为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浙江地税采用收付实现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查“应付工资”账户

。执行新准则审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78号)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

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税务机关应当审核企业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

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

扣除。关注当期从应付工资转出的金额未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情况。例如:B公司2010年“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为200万元(记入成本费用),发放以前年度计提的效益工资70万元(借:应付工资,贷:现金),2010年12月份“应付工资”账户贷方余额为30万元。则201

0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40万元。(200-30+70=240)1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

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职工福利费必须实际已经发生的支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

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会计处理按规定没有反映该部分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企业自2007年1月1日

起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所以2007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有无在2007年度实际使用要高度关注。例如:A公司2009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50万元,2010年发生的福利费7

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600万元。假如:2007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6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为25万元。则: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未使用=60-25=35,2010年税前扣除:70-50-35=-15,故2010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7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

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财政部颁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比较大的差异。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1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

育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

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际发生教育经费支出时: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7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为30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为10万元(2007

年12月31日结余)。则2010年会计上计提和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3000×2.5%=75。“账载金额”填75万元,“税收金额”填60万元(70-10),“调增金额”填15万元、调减金额”为零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0。假如:A公司2010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9

2万元,则“账载金额”填75万元,“税收金额”填75万元,“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为零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92-10-75=7。再假如:A公司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95万元,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万元。则“账载金额”填100万元,“税收金额”填10

0万元,“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为零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95+7-100=2。1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

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

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会计处理不符时发生)。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际缴拨时: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1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地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列:

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

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数税前扣除原则

。例如:收入500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则:5000×5‰=25,30×60%=18,则第2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3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18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12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例如:收入5000万元,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则:5

000×5‰=25,60×60%=36,则第2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6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2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35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指实际分配收入,与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不同。没有实际分配不能计算。1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列:该行第3

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

税收金额”不填。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不按赞助支出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3、烟草企业

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例如:A公司2008年以前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为80万元,2010年收入为3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则

:2010年税前可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45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30万元。3000×15%=450万元;400+80-450=30万元。假如:2010年收入为3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2

50万元,则2010年税前可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80+250=330万元。1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

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特殊捐赠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

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特殊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计算:一是全额扣除就不受限额扣除利润总额12%的限制;二是即使企业亏损,涉及以上文件规定

范围内几项公益性捐赠也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形成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例如:2010年B公司利润表利润总额为-6万元,公益性捐赠为25万元。其中:上海世博会公益性捐赠为20万元,不考虑其它调整,

则可弥补亏损:-6+(25-20)=-1例如:2010年D公司利润表利润总额为60万元,公益性捐赠为25万元。其中:上海世博会公益性捐赠为15万元,不考虑其它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62.80万元60×12%=7.2,60+(25-15-7.20)=62

.80关注主体条件:1)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如:浙江省国税、地税、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财税政字〔2008〕1号、浙财税政字[2008]19号、财税[2009]85号等文件;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关注票据合法有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企业通过妇联捐赠企业所得税可否税前

扣除?2010年01月11日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答: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

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未列入《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

布的69户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因此纳税人通过妇联的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1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利息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

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非金融企业利息税前扣除有关规定:(一)在国家

税务总局未明确前,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向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暂按省局浙地税函[2004]548号执行(省国税2011年解答12%以内可以,以前为同期同类)。但需取得有效发票。(二)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允许比照从金融企业

取得的贷款按实扣除利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三)关联企业借款税前利息扣除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

)文件规定执行。国税发[2009]2号: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8〕121号)规定的比例。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

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

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18、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住房公积金”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1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营业外支出”

科目明细账。2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税收滞纳金”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营业外支出”科目明细账。2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33行“赞助支出”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营业外支出”科目明细账。22、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

性缴款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其他应交款”、“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2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

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金额。执行新准则的单位填列。2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填列: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2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列:该行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结合第14行“不征税收入”审查,确认其对应的费用调增金额。27、纳税调

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注:形成无形资产按150%摊销金额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5行反映。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备案管理第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号)第三、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第六、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第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一般包括:8个方面。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

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关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

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差异。28、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填列:

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关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

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

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2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填列:审查附表九《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

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5列“会计折旧”金额是否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期末数减去期初数相等。如不相等,一般需审

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明细账中有无固定资产处置。执行新准则的单位需直接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账户。因为资产负债表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单独反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第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第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第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关于贯彻落实企

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4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列:审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

2列“税收金额”不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4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执行新准则单位填列。审查“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账户当期贷

方累计发生额。如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置,则需审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账户。3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长期待摊费用”填列:审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

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

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

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同时满足。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

%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

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3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填列:审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

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关

注:1)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2列“计税基础”是否涉及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150%摊销)。2)执行新准则的单位,审查“累计摊销”账户贷方发生额情况。3)执行会计制度的单位,审查“无形资产”账户

相关明细情况。3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列:审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执行新准则的单位,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

额”,在一般情况下,等于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金额。执行会计制度的单位,需审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的减值准备明细账情况。3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填列:该行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

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

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无论执行新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均应当审查“预收账款”账户总账及其明细账。

“预收账款”账户总账或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等于预计利润。填列在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预收账款”账户总账或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等于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金额,其借方累计数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等于当期转出的预计利润。填列在本行第4列“

调减金额”。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第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

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在会计上尚未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处理。即未在利润表中反映。一般作为第54行“其他”项“调减金额”反映。★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地增值税征管的规定(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排屋)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排屋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暂按房地产销售收

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清算后多退少补。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3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列:该行第3列

“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纳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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