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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装饰施工员培训主讲:孟银忠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职业标准》解读1“装饰施工员”通用知识2“装饰施工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4“装饰施工员”基础知识3学习提纲《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3职业标准《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1.1施工现场“几大员”经历了三个阶段❖(1)岗位证书阶段。1986年起,原建设部先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等“几大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建设部负责统一证书样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后续管理,岗位证书作为审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停止岗位证书与企业资质的挂钩。❖(2)持证上岗阶段。1991年,原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颁布《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将岗位证书作为相关人员
的上岗凭证,实行行政许可。实施范围也从建筑施工逐步扩展到市政公用、房地产、物业管理、城建档案等相关领域。❖(3)岗位培训阶段。2003年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了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准,建设部“几大员”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
意义▪在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住建部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一方面仍继续密切关注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的动态;另一方面着重加强自己的基础性工作,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梳理岗位设置,
研究岗位性质,编制职业标准。历时近3年,编制完成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2008年底申请立项▪2009年5月批准立项▪2009年6月成立编制组,召开第一次编写会议▪2009年9月召开第二次编写会
议▪2010年4月组织征求意见▪2010年9月完成送审稿▪2010年10月召开审查会议▪2011年3月完成报批稿▪2011年7月批准发布▪2012年2月出台《实施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71《职业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
▪1.3《职业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颁布《职业标准》,出台《实施意见》,这是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部颁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开展岗位培训、考核、发证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二是
完成了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逐步统一和规范各省培训考核做法;▪三是省内统一考核评价等重要措施的提出和实施,为将来继续争取建立“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8职业标准《职业标准》总则和能力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91总则目的
:▪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使用▪教育培训▪科学施工、工程质量安全▪1.0.1为了加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101总则谁来用、怎么用:▪建筑企业使用▪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行业组织评价▪行业主管部门人才队伍规划▪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评价、使用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11总则职业岗位分类:▪八大员: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企业类型分类:▪1.0.3本标准所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员质量员土
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21总则职业标准的构成:▪工作职责▪专业技能▪1.0.4本标准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相关专业人员规定了所应履行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有关地区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本地区及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专
业知识❖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岗位知识▪职业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31总则这是一句看似废话的“有用的话”。▪1.0.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确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142职业能力评价综合评价法:▪专业学历▪职业经历▪专业能力▪4.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可采取专业学历、职业经历和专业能力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其中专业能力评价采用专
业能力测试方法。评价指标:❖专业学历以文化程度为评价指标❖职业经历以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年限为评价指标❖专业能力以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为评价指标职业能力评价competencyassessmentguidelines▪通过考试、考核、鉴定等方式,对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进行测试和判断。《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152职业能力评价岗位名称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机械员1234—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12344▪4.1.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职业
能力评价,其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少年限(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62职业能力评价测试分类测试方式测试时间测试内容合格标准专业知识闭卷笔试宜为2小时第三章职业能力标准只有在同一次测试中,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都合格,方为专业能力
测试合格。专业技能闭卷笔试现场实操宜为2.5小时▪4.1.2~4.1.7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试具体要求。专业能力测试要求❖注1:专业能力测试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注2:已通过施工员、质量员职
业能力评价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他岗位的职业能力评价,可免试部分专业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74.1.8职业能力评价的组织实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82职业能力评价▪4.2.1~4.2.8八大员专业能力测试权重。【例】表4.2.1施
工员专业能力测试权重项次分类评价权重专业技能施工组织策划0.10施工技术管理0.30施工进度成本控制0.30质量安全环境管理0.20施工信息资料管理0.10小计1.00专业知识通用知识0.20基础知识0.40岗位知识0.40小计1.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9职业标准“八大员”通用知识与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01相关概念1.1专业知识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和岗位知识。▪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专门知识▪专业知识=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岗位知识。专业知识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岗位知识《建设工
程项目管理》211相关概念1.2通用知识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应具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各岗位专业人员应具备的共性知识❖建设法规、工程材料、工程识图、施工工艺、项目管理▪对其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各岗位有所不同❖
“了解”、“熟悉”、“掌握”三种层次▪通用知识≠公共基础(课)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21相关概念1.3基础知识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础知识因岗位而异▪基础知识≠专业基础(课)知识1.4岗位知识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标准、工作程序、工
作方法和岗位要求。▪岗位知识因岗位而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31相关概念1.5专业知识目标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种层次▪了解:对所列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记忆能记▪熟悉: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能记+会说▪掌握:能
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同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记+会说+会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42通用知识解读岗位建设法规工程材料工程识图施工工艺项目管理施工员熟悉熟悉掌握熟悉熟悉质量员熟悉熟悉掌握熟悉熟悉安全员熟悉熟悉熟悉了解熟悉标准
员熟悉熟悉掌握熟悉了解材料员熟悉掌握了解了解熟悉机械员熟悉熟悉了解了解熟悉劳务员熟悉了解了解了解熟悉资料员熟悉了解熟悉了解熟悉通用知识的构成及程度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52通用知识解读岗位建设法规工程材料工程识图施工工艺项目管理土建施工员/质量
员各岗位相同土建土建土建各岗位相同装饰施工员/质量员各岗位相同装饰装饰装饰各岗位相同设备施工员/质量员各岗位相同设备设备设备各岗位相同市政施工员/质量员各岗位相同市政市政市政各岗位相同安全员各岗位相同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土建为
主各岗位相同标准员各岗位相同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各岗位相同材料员各岗位相同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各岗位相同机械员各岗位相同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各岗位相同劳务员各岗位相同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各岗位相同资料员各岗位相同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土建为主各岗位相同通用知识的范
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62通用知识解读2.1建设法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72通用知识解读岗位工程材料土建施工员/质量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
、砌块,钢材,防水材料,节能材料装饰施工员/质量员无机胶凝材料,砂浆,装饰石材,木质装饰材料,金属装饰材料,陶瓷、玻璃,涂料、塑料制品设备施工员/质量员给排水管材、附件,卫生器具,电线、电缆,灯具、开关、插座市政施工员/质量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钢材,沥青材料、沥青混合料2
.2工程材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82通用知识解读2.2工程材料岗位工程材料安全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砌块,钢材,节能材料标准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砌块,钢材,节能材料,沥青材料、沥青混合
料材料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砌块,钢材,防水及保温材料,沥青材料、沥青混合料机械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砌块,钢材劳务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砌块,钢材资料员无机胶凝材料,砼,砂浆,砖、石材、砌块,钢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92通用知识解读岗位工程
识图土建施工员/质量员建施、结施装饰施工员/质量员装饰施工图设备施工员/质量员设施市政施工员/质量员道路、桥涵、管道安全员建施、结施、设施标准员建施、结施、设施、道路、桥涵、管道材料员建施、结施、设施机械员
建施、结施、设施劳务员建施、结施、设施资料员建施、结施、设施2.3工程识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02通用知识解读岗位施工工艺土建施工员/质量员地基基础,砌体工程,钢筋砼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装饰施工员/质量员抹灰,门窗,
楼地面,顶棚,饰面设备施工员/质量员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智能市政施工员/质量员道路,桥梁,管道2.4施工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12通用知识解读岗位施工工艺安全员地基基础,砌体,钢筋砼,钢结构,
防水标准员地基基础,砌体,钢筋砼,钢结构,防水材料员地基基础,砌体,钢筋砼,钢结构,防水机械员地基基础,砌体,钢筋砼,钢结构,防水劳务员地基基础,砌体,钢筋砼,钢结构,防水资料员地基基础,砌体,钢筋砼,钢结构,防水2.4施工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22通用知识
解读2.5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及组织❖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施工项目目标控制❖施工项目目标控制的任务❖施工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施工资源与现场管理❖施工资源管理的方法❖施工现
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33基础知识解读岗位力学构造、结构、设备预算测量计算机统计分析其他施工员熟悉熟悉熟悉熟悉掌握质量员熟悉熟悉熟悉熟悉掌握安全员了解熟悉√标准员掌握√材料员了解熟悉√机械员了解√劳务员√资料员掌握√基础知识的构成及程度要求《建设工
程项目管理》343基础知识解读岗位基础知识施工员(6)熟悉相关专业的力学知识分专业(7)熟悉建筑与市政构造、结构,建筑设备的基本知识分专业(8)熟悉工程预算的基本知识分专业(9)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10)熟悉
施工测量的基本知识分专业质量员(6)熟悉相关专业力学知识分专业(7)熟悉建筑与市政构造、结构,建筑设备的基本知识分专业(8)熟悉施工测量的基本知识分专业(9)掌握抽样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53基础知识解读3.1关于施工员
、质量员基础知识▪力学知识❖四个专业有差别,❖土建专业:平面力系、静定结构的杆件内力、杆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设备专业:平面力系、杆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流体力学。▪建筑构造、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知识❖
土建施工、装饰装修专业以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知识为主;❖设备安装专业以建筑设备知识为主;❖市政工程专业以市政工程构造、结构知识为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63基础知识解读3.1关于施工员、质量员基础知识▪预算知识❖土建施工专业以土建预算为
主;❖装饰装修专业以装饰预算为主;❖设备安装专业以安装预算为主;❖市政工程专业以市政工程预算为主。▪测量知识❖土建施工、装饰装修专业以建筑施工测量为主;❖设备安装专业以安装测量为主;❖市政工程专业以市政工程测量为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7第一部分“装饰施工员”通用知识《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38一、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权重0.03)▪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体现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9▪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
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材和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是由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复杂活动,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等各种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经常会涉
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财产赔偿等公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采用梯型组成形
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3.建设法规体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1一、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权重0.03)▪(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
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自2011年7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2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3▪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
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
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4▪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
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5▪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
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6▪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
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7▪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8▪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
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9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
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
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0▪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
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模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1▪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
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2(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4▪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5▪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6▪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7▪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8▪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
92.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0▪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53-67条▪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24.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68-7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
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3▪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4(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
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总计八章,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5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二十五条垂直运
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6▪第二十六条施工
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
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7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
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8▪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69(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701.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71▪第二十条劳动合同
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722.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
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建筑工程系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