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PPT
  • 阅读 57 次
  • 下载 0 次
  • 页数 200 页
  • 大小 4.268 MB
  • 2023-07-25 上传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22.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此文档由【精品优选】提供上传,收益归文档提供者,本网站只提供存储服务。若此文档侵犯了您的版权,欢迎进行违规举报版权认领
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可在后台配置第一页与第二页中间广告代码
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可在后台配置第二页与第三页中间广告代码
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可在后台配置第三页与第四页中间广告代码
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这是免费文档,您可以免费阅读】
/ 200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22.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文本内容

【文档说明】授课版__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pptx,共(200)页,4.268 M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92229.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3)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法律法规及要求主讲人:潘国军二0一三年五月中国气象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规范性文件CompanyLogo培训目的目的2目的3

目的1系统梳理法规法规规范文件熟悉最新法规标准要求提升安全法制意识改善法制认知督导法制落实互相学习—互相探讨—共同提高7当前的安全管理:我们拘泥于表象!忽略了“两极”管理!——安全文化(万无一失)与应急管理(一失万无)事故未遂事故事故隐患事件安全生产六要素——SAFETYTechnolog

y(技术和技能)——安全技术是保障措施之一Education(教育、培训)——培训是提升安全素质的必要Forecast(预测,先见之明)——危险预测、预知,事前防范Attitude(态度)——态度决定一切!Sense(意识、观念)

——安全意识决定安全行为You(你,取决于你的表现)——人的因素时安全管理核心安全管理方面的三个公式员工·安全素养=安全理念×安全能力×安全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理念×安全职责×安全体系企业·安全绩效=管理状

况×(人+机+料+法+环)1.安全生产基础类法律及要求2.安全教育培训类法规及要求3.生产安全事故类法规及要求4.事故应急管理类法规及要求5.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260号令)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1《突发事件应对法》21.安全生产基础类法律及要求《职业病防治法》3相关基本法—《刑法》修正案(

六)等45《消防法》341.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背

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四大问题•一是事故伤亡总量居高不下,损失惨重;•二是特大事故仍不能有效控制;•三是职业危害相当突出;•四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催化剂:(1)2001年广西南丹7.17(广西壮

族自治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2)2002年大连5.7空难,北方航空公司一架CJ6136麦道客机在大连海域失事,机上103名乘客、9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年度GDP事故直接损失职业病费用总损失•199121618209.6

96.70216.39•199226638258.398.26266.65•199334634335.9510.74346.69•199446759453.5614.50468.06•199558478567.2418.1

3685.37•199669885677.8822.33700.21•199774463722.2923.08745.37•199878345759.9524.29884.24•199982068796.0625.44821.50•200089

404867.2227.72894.94•年均值58229564.8218.05582.87•单位:亿元《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总计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

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1.2《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背景——突发事件影响•中国成为继日本、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三个遭受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全国每年灾害造成经济损失达6000亿元人民币,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200万人。•突发事件不仅威胁着中国

的政治稳定,而且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年平均影响GDP——6-10%左右;•自然灾害影响GDP——2.9%•事故灾难影响GDP——2.5%;•人为事件影响GDP——3%。•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催化剂—难忘的2003年——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了经济秩序;——导致数百人死亡,数万人受伤,数千人留下了后遗症;——导致经济损失2100亿元,影响GDP增速近2个百分点。——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第376号)2003年5月9日难忘的2003年2003.12.23”重庆开县气矿井喷事件造成死亡243人!造成2142人中毒半径10公里范围内6.5万群众紧急疏散!成直接经济损失9500多万元!不确定性紧急性突发性突发事件特点群体性连锁性危害性总则预防与应急

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基本法”七章(共计70条)突发事件的分级制度红橙黄蓝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SPPM26预防准备突发事件的应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监测预

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1.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7/26/2023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

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7/26/2023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

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7/26/2023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7/26/2023四、执法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

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7/26/2023具体职责分工:•(一)安监部门•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2、负责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监部门认可);•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7/26/2023•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8、负责对用人

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7/26/2023(二)卫生行政部门•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

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7/26/2023•4、负责职业

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

条);•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7/26/2023(三)劳动保障部门•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7/26/2023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二

)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三)明确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

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7/26/2023•(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九条)。•(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

安监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7/26/2023•(六)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

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七)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将由安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7/26/2023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

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7/26/2023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7/26/2023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

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一下罚款提高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一条)。7/26/2023•(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

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

七十二条)。7/26/2023•(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八条)。1.4《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新法的变化原《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新修订的消

防法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

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法律名词的调整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内容

的重大调整1,实施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消防工作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2,强调了政府、部门、单位对法定职责负责在新《消防

法》中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各单位,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这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条件。3,新《消防法》条文突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消防法中新增加了大量的突出“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条文条款4,新《消防法》中

,消防监督程序和权限的变化新《消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消防监督权限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消防监督人员应当予以充分注意,防止在今后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越权操作、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作为。1,火场勘查的处理权限变化,火灾损失的核定变成了统计,没有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权限。2,重点单位确定权限发生变化;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职责的变化;4,重要单位“三停”处罚的处理权限变化;5,对“三停”单位的强制执行权;6,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权限;7,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的损耗,由地方人民政府补偿。8,增加了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的处罚权;(第五十九条)9,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处罚权;10,鼓励、引导相关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1,取消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内容的重大调整---权限调整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政府

提供装备等保障6,在新《消防法》中增加了消防监督一章7,建筑消防审核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建立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将一些火灾危险性不大,消防设计内容不复杂的工程交由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8,明确了社会消防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消

防中介机构为各单位提供了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后,是否应该为检测、监测结果负责,其检测、监测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做出了规定9,新《消防法》突出了对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新消防法的颁布使得社会各界、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的消防宣传成为法定职责,如果不去做,就是一种违法的不作为行

为10,确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新《消防法》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将单位负责人在消防安全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纳入法律范畴增加了一般单位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对建筑消

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增加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增加了“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11,加大了消防处罚

的力度提升了消防处罚的权威性取消了原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处罚的前置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除原来的五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外,又新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形式增加到六种。对一些严重违反消

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12,新《消防法》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再是消防行政审批的内容2,新《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

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3,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4,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

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5,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6,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13,破解火灾赔偿难题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新《消防法》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依然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

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4,强化农村消防工作15,明确规定了一些法律用语的含义和范围。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

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

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1.5《刑法》(修正案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之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解读1】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

、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解读2】“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生产

、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强令”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解读3】情节特

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

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读1】“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

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的情形较广泛,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不为工人提供法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第一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第二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

行职责的人员。“2.5密云踩踏事故”“2.5密云踩踏事故”•2004年2月5日19时45分,正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办的密云县第二届迎春灯展中,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

伤游人的特大恶性事故,目前已有37人死亡、15人受伤。•主要原因:一是担任重点部位彩虹桥保卫工作的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擅自压缩值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工作失职渎职。二是灯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安全保卫方案不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灯展活动安全保卫小组没有要求负有

安全工作责任的成员单位制订细化的安全保卫方案或防范措施;未设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

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本罪侵害的客体:一般指社会公共安全2011.11运输炸药车辆爆炸事故

11月1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收费站附近,两辆运送炸药车辆在一汽修厂检修时发生爆炸。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周边部分房屋玻璃震碎,房屋受损。经初步调查,两辆汽车上共装有炸药72吨左右。事故造成至少8人死亡,约300人不同程度受伤。5.19湖南炎汝

高速隧道重大爆炸事故•2012年5月19日上午,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炎汝高速公路(炎陵—汝城)十三标段八面山隧道发生炸药爆炸。•据通报,19日上午8时30分许,一辆载有炸药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在隧道内发生爆炸。事故发生时,隧道内有24人,其中20人死

亡,4人生还,其中1人重伤,1人轻伤。•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

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解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

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截止2009年9月已先后出院。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监测单位(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以浙

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义,实为挂靠)施工监测失效,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10名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另有11名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2011年10月8日13时50分左右,辽宁大连一在建地下车库在

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整体坍塌事故,造成12人死亡,4人受伤,1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故。2009年6月27日5点35分,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楼盘中,一幢13层居民楼从根部断开,直挺挺地整体倾覆在地,楼身却几近完好。专家组中一位

建筑专家对记者感叹:这一“蹊跷”的倒塌必将在中国建筑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一页,遗憾的是,但给中国建筑业带来的不是荣誉,而是耻辱。2009年5月17日16点24分,湖南省株洲市市区红旗路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事故

造成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车被损毁。•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读1】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

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读2】“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

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是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主要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

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鸡西市桂发煤矿“4·26”瞒报事故鸡西市桂发煤矿“4·26”瞒报事故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导致9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矿主蓄意瞒报,转移遇难

者遗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4·26”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16名事故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2人受到行政处分。其中,多名安全监管人员因参与瞒报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1月18日,云南镇雄刘家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010

年11月18日,刘家坡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私自与遇难人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擅自处理遇难人员尸体,伪造煤矿管理资料,封闭事故现场,遣散部分知情人,对事故进行了瞒报。之后,组织参与瞒报的人员进行隐匿。参与瞒报的16名责任人目前均被追究责任,

其中6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8人受政纪处分。对煤矿处罚60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22.安全教育培训类法规及要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44》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

量控制标准化规范》45《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34《30号令》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

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0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

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30号令》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

重大调整?依据什么?•1、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2、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3、

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4、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0号令》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

管理是如何规定的?•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

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

了哪些特别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提高学历要求,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仍规定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做

出了特别规定,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但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由医生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操作性不强)•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对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考试,《规定》对申请考试的地点作出

重大调整,允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申请,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跨地区从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对

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有效期延长3年。(在目前的体制下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

备等知识。•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不予通过的5种情形:1、健康体检不合格;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

督检查;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五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3.生产安全事故类法规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1》3《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45《<国务院令第493号>罚款处罚暂行规定>42》341001、事故等级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011.1一般事故——1—2人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21.2较大事故——3—9人死亡;——10—49人重伤;——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情节特别

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31.3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员伤亡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1041.4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费用;其他损失价值。1052、事故报告2.1事故报告的原则2.2事故报告的主体2.3事故报告的程序2.4事故

报告的时限2.5事故报告的内容2.6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1062.1事故报告的原则1)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2)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3)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4)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

也可越级上报1072.2事故报告的主体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2)事故单位负责人;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5)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1082.3事故报告的程序1)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级——国务院;5)较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6)一般事故——市级安监部门

和有关部门1092.4事故报告的时限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2)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内;4)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六

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

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

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

现场。(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1.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0-29人的重大事故,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2.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19人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总局、煤

矿安监局(煤矿事故)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2.下列事故,监管一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钻井平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较大井喷失

控事故。3.下列事故,监管二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电网大面积停电、大型水利设

施、电力设施事故。4.下列事故,监管三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

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5.下列事故,监管四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

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制定如下意见。《意见》规定13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1、非法、违法生产的;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

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

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13、数罪并罚的。链接1:何谓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

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链接2:何谓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第五条《条例》所称

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链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我国的安全生产

从2003年开始,我们已经连续九年实现事故总量和事故死亡人数的“双下降”。具体讲,出现了五个显著的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从2002年一年发生100多万起事故减少到去年的35万起,下降幅度很大。•二是,事故死亡人数由最高的2002年将近死亡14

万人减少到去年的75572人,下降了将近一半。•三是,较大事故由最高的一年发生2600多起,减少到去年的1600多起,减少了1000起。•四是,重特大事故,由最多的一年发生145起,减少到去年的72起,这也减少了一半。•五是,安全生产的一些指标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比如,亿元GDP

事故死亡率从最高的1.33下降到0.17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最高的13.7,下降到2.8。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最高的4.9降到0.56。《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7》24.事故应急类法规及要求《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AQ/T9008-2012)45《生产

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344.1《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4.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4.2.1应急预案管理原则•第三条应

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即预案管理原则: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4.2.2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

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4.2.3应急预案的分类——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

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

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4.2.4应急预案的其他管理要求(1)评审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2)备案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

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3)实施要求——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

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演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

)修订要求——修订频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

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

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4.2.5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3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9002-20062006-09-20发布2006-11-01实施•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周易·乾卦·九三爻》4.3.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准备(1)全面

分析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其导致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2)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导致后果;(3)确定重大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或评价;(4)针对重大危险源(含事故隐患),采取可靠

的控制措施;(5)客观评价本单位的应急能力;(6)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风险控制经验,吸取事故教训,采纳安全可靠的风险控制措施。4.3.2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程序(1)成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组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成立以企业主要安全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组,

明确目的和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2)资料收集收集预案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典型的事故案例以及本单位的管理和技术资料。(3)危险源的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策划首先是找到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判定风险级别,采取控制措施,以便对

确认的重大危险源采取应急预案进行应对。(4)应急能力评估客观地评价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力量、人员素质、物资准备能力、救治能力、抢险能力等。(5)进行预案编制首先对参与编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前期收集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危险源识别的方法及风险评价方法;预案的编制格式、内容要求及深度要求。(6)预案的评审与发布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经公司组织人员(必要时聘请外部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确定后经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安全第一

责任人)进行签署发布。发布范围应覆盖涉及的所有领域。4.3.3应急救援预案的构成综合预案LNG储罐火灾爆炸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1中毒窒息专项预案高温物料烫伤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2现场处置方案3(1)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从总体上阐述公司的应急方针、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

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能力等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反应。(2)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针对具体的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规定应急救援措施(如火灾、中毒、泄漏、高温烫伤等)。应有很强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尤其是采取的技术支持措施要安全可靠(如火灾的扑救、现场的医疗急救、带压堵漏、紧急疏散、触电急救等的操作技术要领等)。(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要针对现场的装置、设施或场所制定应急措施和行动方案,如煤气柜泄漏后的警戒、疏散、带压堵漏处理程序以及人

员的急救、报告等。现场处置方案应进行充分培训,培训重点是现场操作人员,尤其是危险源的特性、个体防护、应急措施等。现场处置方案甚至比程序或总体预案还要重要。4.3.4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及格式要求3.4.1总则(1)编制目的——明确目的和作用(2

)编制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要求(3)适用范围——区域、事故类型(4)预案体系——在总体预案框架内,包括的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5)工作原则——阐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原则3.4.2危险性分析(1)企业概况——企业性质、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地理位置、周遍环境、主要产品、主要

原辅物料等;——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位置、安全状况、安全特性参数、具体位置、厂区内周遍环境等。(2)风险分析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特点、事故的损害程度、控制措施等。风险评价程序见下图所示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陈寿《三国志·吴书·吕蒙传》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程序收集资料事故类型影响因素、事故机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故的严重度风险值确定风险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减少或防范风险的措施危险辨识风险评

价风险控制监测审查3.4.3组织机构与职责(1)完善的组织机构——指挥机构、抢险组织、医疗组织、保卫组织、现场处置组织等。(2)各级各类组织及人员的应急职责。3.4.4预防预警(1)危险源监控状况(2)预

警行动(3)信息报告和处置3.4.5应急响应(1)响应分级(2)响应程序(3)应急结束标准(4)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3.4.6保障措施(1)通信与信息保障(2)应急队伍保障(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4)经费保障(5)其他保障(如交通、医疗、技术、后勤保障等)3.4.7培训与演练(1)培训(

2)演练3.4.8评审与修订(1)根据演练效果对预案进行评审;(2)根据评审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4.3.5专项应急救援预案3.5.1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3.5.2处置原则3.5.3组织机构及职责3.5.4预防预警3

.5.5应急处置3.5.6应急物资与装备4.3.6现场处置方案(1)事故特征(2)应急组织与职责(3)应急处置(4)注意事项八大类特种作业\现场心肺复苏术.flv4.3.7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主要人员的联系方式(2)应急物资装备清单(3)规范

化的格式文本(4)关键路线、标识和图纸(5)专项预案及处置方案清单(6)相关协议和备忘录详见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编制导则.pdfCompanyLogo5.1主体责任的提出《暂行规定》《规定》第一次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2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5.2主体责任的内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2

.资金投入责任;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管理;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3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出台背景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读——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国家和省委省

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强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因受规范性文件内容所限,无法设置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来保障相关制度内容的贯彻落实。此后,国

务院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对各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提出了要求。省政府领导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上安排的今年六个工作重点中就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出台《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系统地规

范和梳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将我省多年来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总结上升为政府规章,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

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

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

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

定;•(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

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

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

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

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

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

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

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

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

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第十七条(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

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

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

、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

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

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

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

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

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

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

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六)现场生产

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

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

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

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

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

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

入的;(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3

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键点(一)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和机构保障的主体责任。一是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内容。二是设置了安全总监岗位。三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条款。四是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

资金和物质保障的主体责任。一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岗位风险津贴条款。二是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三是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责任保险等制度。四是设置了职业病防治有关条款。五是《规定》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设置和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配备等事项。(三)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保障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二是明确产权变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三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到法制化范畴。四是规定了现场带班

制度。(四)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二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条款。三是设置了违反有关主体责任制度的法律责任条款。您是专家,诚惶诚恐,敬请指正!“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

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为了安全生产事业!让我们共勉!•再见相识就是缘分!相知就是情分!联系电话:13953152755E-mail:safeexpert@163.com

精品优选
精品优选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 文档 34925
  • 被下载 0
  • 被收藏 0
相关资源
广告代码123
若发现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联系客服,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侵权客服QQ:395972555 (支持时间:9:00-21:00) 公众号
Powered by 太赞文库
×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