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

PPT
  • 阅读 33 次
  • 下载 0 次
  • 页数 86 页
  • 大小 300.200 KB
  • 2023-07-25 上传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22.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此文档由【精品优选】提供上传,收益归文档提供者,本网站只提供存储服务。若此文档侵犯了您的版权,欢迎进行违规举报版权认领
施工安全
可在后台配置第一页与第二页中间广告代码
施工安全
可在后台配置第二页与第三页中间广告代码
施工安全
可在后台配置第三页与第四页中间广告代码
施工安全
施工安全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这是免费文档,您可以免费阅读】
/ 86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22.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文本内容

【文档说明】施工安全.pptx,共(86)页,300.200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92081.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本节包括3项内容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级别分)我国的标准

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约束性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

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其中

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

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复审—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

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

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法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和工作标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

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

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

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做好监督。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

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

、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人、过程、物资、措施、资料)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节包括6项内容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

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

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

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4施工质

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那部分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

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的返修《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

修。《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的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先培训、后上岗。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节包括4项内容: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

责任和义务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

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

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

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

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法

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

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

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

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

制度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

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建设法规第七章建

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

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

任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

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工程监理的职

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设法

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五、工程监理的形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于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

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

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本节包括5项内容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建设单位

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

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

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组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

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等。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

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

计单位节能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

查。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

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

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

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节包括3项内容: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

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法规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

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

)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建

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精品优选
精品优选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 文档 34925
  • 被下载 0
  • 被收藏 0
广告代码123
若发现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联系客服,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侵权客服QQ:395972555 (支持时间:9:00-21:00) 公众号
Powered by 太赞文库
×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