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pptx,共(74)页,994.519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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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做好地震、测绘、地质等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监管执
法,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摘自李克强总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目录一、事故致因及控制二、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释义三、事故应急及处置四、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实践五、EPC工程安全管理一、事故致因及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干什么、如何干。•安全生产工
作不忘初衷基本公理•一切事故都有原因•事故原因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的严重度和发生次数之间的关系符合“事故三角形”规律组织安全方案管理层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安全文化管理缺陷成员个体安全方法(
工程方法等)行为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部分事故组织行为分析组织安全方案管理层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安全文化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习惯成员个体安全方法(工程方法等)行为纠正安全行为安全状态部分安全业绩组织行为分析•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仅靠行为纠正是远
远不够的,不可能盯着每一个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是要去构建安全管理体系,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事情,而是这个项目组织共同的工作。二、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释义安全生产法•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
稿)》。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
会议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31日,十届人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理念、方针、机制第三条安
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
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增加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增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
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的
规定•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加安全生产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
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惩•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第
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
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
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
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清华附中体育馆等三项工程坍塌事故•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
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事
故原因•2015年12月1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
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责任•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了相应人员和单位应担的责任,建议16人追究刑事责任,14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人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总包单位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监理单位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并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
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处理情况•张换丰,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
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6年。•张焕良,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
求。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赵金海,技术员。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有期徒刑4年。•田勇,钢筋工长。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雷,钢筋班长。盲目安排李
成才吊运钢筋。有期徒刑3年。•李成才,钢筋组长。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刑3年。•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钢筋施
工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有期徒刑5年。•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其与耿文彪(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有期徒刑4年。•杨泽中,项目商务
经理,项目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期徒刑6年。•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
,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王英雄,项目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规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曹晓凯,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
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有期徒刑4年。•荆鑫,施工员,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制作并安放马凳监督检查不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行政
处理•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不到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三、事故应急及处理事故应急
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
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应急及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高处坠落、触电、坍塌、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
动等内容而定制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
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处置动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负责人第一时间要了解事故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隔离、疏散)•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涉及刑罚算自首,从轻处罚。•启动应急预案后,项目部要积极落实预案职责分工,做好资源调配、人员救治等。•人员送医后,须安排专人跟踪伤者情况,并妥善处理医院相关救治事宜。•应急救援结束后,
项目负责人重点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工作。北京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分工及要求1、职责分工(1)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一般事故由区(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区(县)住建委参与事故调查。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与事故调查。原则
上,市、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复核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要依法停止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
投标资格。对于负有责任的执业人员,暂停其执业资格。•2、处理要求•(1)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30天整改,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限,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90至120日。•(3)非本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或其它证据材料通报给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同时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
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
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北京地区6463元)64
63x6=38774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31195x20=6239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安全生产条件释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
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实践执法新特点•
有权不能任性严格审批、严肃责任追究、采用信息化手段•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自由裁量基准、双随机、考核(案卷评查)2007年以来本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70352934342316331060322628281716199010203040506070802007年2008年2009年
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死亡人数事故起数组织机构及职责•市级单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级单位区建委安全监督机构(海淀行管处、通州工程科、东城安全站…)安全监督流程•某区安全监督流程安全监督主要内容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1)与工
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
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5)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对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
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1)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2)审查施工企业施工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建立情况;•(3)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4)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5)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6)审核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情况;•(7)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8)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对施工
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1)证照有效性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配备在岗情况;•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及实名在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
合格证;•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隐患整改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执行情况;•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开展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国
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抽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安全生产警示标识、作业规程、责任人标识牌等张贴悬挂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品、设
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临时用电、消防设施、临边洞口防护•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行政执法特点•违法主体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注意: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除公安外,其他行政执法机构无权限制人身自由;3.对同一个违法
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常见行政处罚•简易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一般行
政处罚流程主要处罚情形五、EPC项目安全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第四条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分别编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分别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总承包单位还应对专业分
包单位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因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或专家论证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相应责任。•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总承
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二)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三)分包的劳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四)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
料,致使分包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五)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六)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七)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八)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九)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管理的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