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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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蔡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系列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规范》•《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二、专

业项目处理•三、库底清理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1、一般规定•2、淹没影响区•3、枢纽工程建设区•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5、设计深度要求1、一般规定•5.1.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是指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迁建、复建项目用地的范围的确定执行国家

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5.1.2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界定用地性质,合理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5.1.3应根据水库特征水位、水库回水、库岸稳定影响、风浪

和船行波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移民安置方案等设计成果,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图。2、水库淹没影响区•5.2.1水库淹没影响区,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水库影响区。•5.2.2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

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受淹没的区域。•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按照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坝轴线为起始断面,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考虑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

分析回水终止末端,综合确定。•冰塞壅水区域,应按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壅水水面线分析确定。•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应在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考虑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分析确定。•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冰塞壅水区域以及风浪和

船行波影响区域(含安全超高区域)的外包范围确定。2、水库淹没影响区•5.2.3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和耐淹程度,结合河道洪水特性和水库调节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

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分析选择。•耕地、园地、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一般工矿区淹没对象应按表5.2.3所列设计洪水重现期的上限标准选取,选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分析论证。•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

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若GB50201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其设计洪水标准。2、水库淹没影响区•5.2.4水库设计洪

水回水水面线,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本流域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开发情况、本水库运行方式,按照设计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自坝前断面起,向上游逐断面计算回水水位,据此形成沿程水面线。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

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对于较大的或有重要淹没对象的水库支流,也应进行洪水回水计算。•泥沙淤积影响年限可在10~30年之间取值。•对分期蓄水的工程,应根据需要计算分期蓄水的洪水回水水面线。•5.2.5水库洪水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

置,以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差值等于0.3m的计算断面为水库回水末端断面,按该断面水库洪水回水位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W2、水库淹没影响区•5.2.6冰塞壅水水面线,应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和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分别考虑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

水情,计算壅水曲线。•5.2.7风浪、船行波影响,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5.2.8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地段安全超高,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分析库周耕地和居民点淹没影响程度,根据风浪、船行波影响计算取值,分别按不低于0.5m、1.0m合理确定安

全超高值。W2、水库淹没影响区•5.2.9水库淹没影响区通过垫高措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应作为临时用地处理。W•5.2.10水库影响区按其危害性及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划分为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列为影响处理区的,应对影响对象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列为影响待观区的,应在水库运行期进行观测、巡视,

并根据其影响情况进行处理。W2、水库淹没影响区•5.2.11水库影响区应通过地质勘察,结合地面实物影响程度,分人口、土地和其他影响对象等类别,分类划定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5.2.12库岸滑坡、坍岸、浸没等影响区域,应按正常蓄水位和库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蓄水

过程和运行的水位变化,分析预测正常蓄水位以上滑坡、坍岸、浸没的影响界线,进行确定。•5.2.13其它影响区域,包括因水库蓄水致使岩溶发育地区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区域;因减水造成的影响区域;水库

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及孤岛上的区域,应按不同的影响成因,预测影响损失,分析研究确定。W3、枢纽工程建设区•5.3.1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作业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

建设管理区等区域。•临时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恢复原用途的,列为枢纽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区域。工程建设永久征收的土地,以及虽属临时使用但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划列为枢纽工程建设永久用地区域。W3、枢纽工程建设区•5.3.2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施工总布置方案确

定。•5.3.3水库淹没影响区与枢纽工程建设区的重叠部分应计入后者。W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5.4.1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包括居民迁移线、征地线、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处理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回水、浸没、滑坡、坍岸、风浪、船行波、枢纽工程用地、枢纽工程施工等影响程度,以安全、经济,方便当地居民生产

、生活为原则分析划定。•5.4.2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划分,统一分析确定。•5.4.3在人口迁移线以外的耕地征收范围内人口、房屋也应纳入处理范围。5、设计深度要求•5.5.1

预可行性报告研究阶段,初步计算水库洪水回水,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提出初步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5.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阶段确认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和回水计算成果、水库影响区预测成果、施工总布置图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5.5.3移民安置实

施阶段,进行建设征地移民界线永久界桩布置设计,必要时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变化情况,复核、调整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W二、专业项目处理•1、一般规定•2、处理规划设计•3、组织和程序•4、设计深度1、一般

规定•11.1.1专业项目处理是对受建设征地影响的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及企业、事业单位、文物古迹、矿产资源、其他项目等进行复建和补偿,其处理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和指标,应执行其他国家相关专业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和规程的技术规定。移民安置有特殊要求

的,另行规定。1、一般规定•11.1.2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处理一般分为迁建、实物或货币补偿、防护等三种处理方式。对具备工程防护条件的项目应尽可能采取工程防护措施。W•11.1.3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

,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应根据其受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偿。1、一般规定•11.1.4对移民安置需新增设的专业项目,应结

合原有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区专业项目现状水平,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合理、满足移民安置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和规模。W•11.1.5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需要结合地方发展规划,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的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协商一致,并明确投资分摊方案。W

2、处理规划设计•11.2.1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工程项目,应根据影响程度,按原规模、原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等,尽可能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给予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补偿项

目,应研究提出合理的补偿方案。2、处理规划设计•11.2.2抽水站、水库、闸坝、渠道等水利设施,应根据影响的程度和具体情况,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提出经济合理的改建或补偿处理方案。•11.2.3建设征地影响

的文物古迹,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对必须保护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影响程度,提出搬迁、发掘、防护或其他保护措施。2、处理规划设计•11.2.4对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迁建处理;对于不需

迁建或难以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建设的企业,按现状适当补偿。2、处理规划设计•11.2.5移民安置规划需要考虑建设必要的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应根据不同的供水对象,选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

用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搬迁前现状用水量,搬迁新址的用水条件、水源条件,分析确定设计用水量。新建的灌溉工程设计规模按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灌溉需水量确定;复建或改造的灌溉工程设计规模按原设计规模考虑。2、处理规划设计•11.2.6对淹没影响的水电站应根据

淹没影响程度、重要性、当地的水力资源状况等条件,应优先采取改造、复建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无改造、复建条件的可采取实物或货币补偿或长期电量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11.2.7电力工程规划,用电标准应根据现状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用电负荷的需求综合确定;电网规划

应根据当前电网布局、负荷分布情况,结合城市集镇、村庄迁建规划和生产安置规划统筹考虑,恢复原有电网的功能的同时满足移民安置用电的要求;变电站(所)的容量应根据其供电区域内用电负荷确定。W2、处理规划设计•11.2.8库周交通规划,应在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生产开发规划

的基础上,结合移民原有交通条件、库周现有交通设施的标准和功能统筹规划库周交通网络。•11.2.9外迁移民的交通设施规划,应在安置地已有交通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移民安置需要进行规划。W2、处理规划设计•11.2.10对具备工程防护条件的受淹

对象,应合理确定防护区的范围和防护工程的布置方式,同时应和搬迁方案进行方案比较,在投资和生产、生活等条件差异不大时,应优先采用防护方案。W•11.2.11防护对象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洪灾类型(河洪、山洪、内涝)参照《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

划设计规范》确定。2、处理规划设计•11.2.12防护工程的等级及洪水标准需要提高或降低的应加以论证。W•11.2.13采用垫高方式进行处理的防护工程,采用相应对象的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W2、处理规划设计•11.2.14水库淹没区如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

查明淹没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11.2.15对于迁建或新建的工程项目应开展勘测设计工作,对于实物或货币补偿项目应合理分析计算补偿费用。W3、组织和程序•11.3.1专业项目处理规划设计应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技术

总归口,各单项工程规划设计报告由受委托的单项设计单位参照相应行业的规定编制。W•11.3.2专业项目处理的专题设计应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大纲开展工作,编入可研阶段报告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后,作为实施阶段规施工详图设计的依据。若有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3、组织和程

序•11.3.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设计单位为主完成专业项目处理的初步规划,必要时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W•11.3.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专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水库淹没和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兼顾地方专业项目近期发展规划,以设计单位为主、

地方移民和相关部门参与共同提出可能的建设方案或处理措施,由设计单位完成各方案的比选、规划设计及报告的编制工作。对规划设计报告需要另行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报批。4、设计深度要求11.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1.4.1.1对受建设征地影响的铁路、等级公路、库周

交通、水利水电设施、电力线路、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应初拟其处理方案,对其中必须要复建的项目,重点是选择方案,确定等级或标准,其主要部分应满足相应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4、设计深度要求•11.4.1.2对防护工程,应根据工程条件初拟防护

工程方案,初步确定工程规模。•11.4.1.3对企事业单位,初步拟定重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对水位比选有制约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理方案,估算处理补偿费用。4、设计深度要求•11.4.1.4对水库水位选择影响较

大的重要专业项目,应按相应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开展必要的勘测设计工作。•11.4.1.5对其他专业项目,应初拟处理方案,对规模较大、投资较多的重要项目应征求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11.4.1.6

根据各专业项目的初步处理方案,估算处理费用。4、设计深度要求11.4.2可行性研究阶段•11.4.2.1对需要复建的铁路工程、复建或新建的公路工程、城市、集镇的客、货运码头迁建工程、小Ⅱ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35k

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规模较大筑堤防护工程等专业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地形图测量和地质勘察工作,完成相应行业的初步设计报告。4、设计深度要求•11.4.2.2库周及安置区交通规划需要复建或新建的汽车道、机耕道、城集镇外的

客货运码头和渡口、35kV以下输变电工程等应进行实地选线选点规划,在1:10000地形图上完成平面设计,列表反映规划成果,工程投资可采用典型设计或工程类比法进行计算。4、设计深度要求•11.4.2.3对需要复建的电信工程确定工程规模、数

量和主要参数,在1:10000地形图上完成线路规划设计,列表反映规划成果,工程投资可采用典型设计或工程类比法进行计算。4、设计深度要求•11.4.2.5工程规模较小、对补偿投资和移民安置方案影响较小的专业项目,其勘测设计

工作可适当简化,其规划地点应标绘在1:10000的地形图上,并通过列表反映规划设计成果,可采用典型设计或工程类比法分析法计算工程投资。W4、设计深度要求11.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1.4.3.1对需要复建或新建的专业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必

要的测量和地质勘察工作,提出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成果。•11.4.3.2对工程规模较小、较简单的专业项目,可适当简化施工图设计,提出实施措施,但应满足工程安全、工程施工的需要。W三、库底清理•1、一般规定•2、清理项目•3

、清理范围•4、清理技术要求•5、各阶段工作要求1、一般规定•12.1.1库底清理的目的是为保证水库运行安全,保护库周及下游人群健康,同时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创造条件。•12.1.2库底清理规划设计主要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范围、水库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

要求,确定清理范围、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12.1.3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规范,其它场地清理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执行。W2、清理项目•12.2.1根据水库运行方式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库底清理项目可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两部分。•12.2.2一般

清理项目包括防止水质污染的卫生防疫清理;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清理,库区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的清理;林地与迹地清理。•12.2.3特殊清理项目包括库底清理范围内为开发利用水库水域的需要而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

场、航线、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等所在地的水域。3、清理范围•12.3.1卫生清理:在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不含影响区)包括城镇、农村等范围内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和区域。•12.3.2建(构)筑物清理:包括居民迁

移线以下一般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以及居民迁移线以下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的清理。W•12.3.3林木清理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淹没范围确定。•12.3.4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如

航运部门等),若以上规定仍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可根据该行业的具体要求确定水库清理范围。4、清理技术要求12.4.1卫生清理•1卫生防疫清理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进行。•2对库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应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3对产生严

重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医院、传染病院、兽医院等所在地及堆存有毒物资的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污染源地不产生污染物,保证水库蓄水后水质不受污染。•4对埋葬15年以内的坟墓,必须迁出库外或就地处理,坑穴进行消毒处理。对埋葬15年以上的坟墓,是否迁移,视当地习俗处理。W•5埋葬传染病死亡者

的坟墓和病畜埋葬场,应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清理。4、清理技术要求•6有钉螺存在和有可能产生钉螺的库区周边,其水深不到1.5m的范围内,应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提出专门处理方案。•7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

,除依据本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外,还应根据其供水要求、污染源的分布、数量、种类、污染程度、水库功能以及清理范围内的环境医学状况,在当地卫生和环保部门指导下进行专门防污染处理。4、清理技术要求12.4.2建(构)筑物清理•1清理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应拆除,墙

壁应推倒摊平,易漂浮的废旧材料应就地烧毁。•2清理范围内的各种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等地面建筑物及其一切附属设施,凡妨碍水库安全运行和水域开发利用的必须拆除,设备和旧料应运出库外。残留的较大障碍物要炸除。对难以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

的明显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3水库水位消落区内的各种地下建筑物,应结合水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4、清理技术要求12.4.3林木清理•1林木清理主要是对清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砍伐和清运,林木砍伐残余

的易漂浮物,应在水库蓄水前,就地烧毁、及时运出库外或采取防漂措施。以满足水库安全航运、电站运行以及水库水质的要求。W•2森林及零星树木,应砍伐并清理外运,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m。•12.4.4各种特殊清理,

应由开发利用水库水域的兴办单位或项目法人报请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取得批准后,按有关行业(专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清理。特殊清理所需投资,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W5、各阶段工作要求•12.5.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不要求专门进行库底清理设计,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

。•12.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进行库底清理设计,其内容包括:确定库底清理项目和范围,调查分析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卫生防疫清理目标及数量,林木清理工作量,提出清理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库底清

理投资概算。•12.5.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复核库底清理设计,规划设计单位应进行库底清理设计文件的交底,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清理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W《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2、交

通运输工程•3、水利工程•4、防护工程•5、电力工程•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7、企事业单位•8、文物古迹•9、其他项目•10、环境保护1、总则•3.0.1本标准所指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及企业、事业单位、文

物古迹、矿产资源、其他项目等。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市集镇迁建规划,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和移民安置新增的专业项目提出处理方式、确定规模和标准、开展勘测设计、计

算费用,编制规划设计文件。1、总则•3.0.2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移民专业项目,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恢复或改建。对于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应根据受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处理方案。•1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

广播电视等设施,需要恢复的,应根据影响程度,按原规模、原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等,选择经济合理的复建方案或处理方案。1、总则•2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抽水站、水库、闸坝、渠道等水利设施,应根据影响的程度和具

体情况,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提出经济合理的复建或货币补偿处理方案。•3受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而必须保护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影响程度,提出原址保护、搬迁、发掘或其他保护措施。•4对具备防护条件的大片农田、人口密集的农村居民点、

集镇、城市、工业企业、铁路、公路、文物等重要影响对象,应选择不低于相应水库淹没处理标准或现状防洪标准,并结合地形、地质条件进行防护方案比较,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防护方案。1、总则•5对需要迁建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按原规模、原标

准、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关闭,研究适当的处理方案。1、总则•3.0.3对移民安置需新增设的专业项目,应结合原有专业项目

和移民安置区专业项目现状水平,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合理、满足移民安置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和规模。•3.0.4移民专业项目设计应由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总归口。必要时,单项工程可委托相关行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成果应参照相应行业的规定编制。1、总则•3.

0.5移民专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以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与共同提出可能的建设方案或处理措施,由设计单位完成各方案的比选、规划设计及报告的编制工作。规划设计报告需要另行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

由电站项目法人按规定报批。•3.0.6各专业项目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或补偿,所需补偿费列入水电工程补偿费用。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不列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费用。1、总则•3.0.7各专

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均应有环境保护章节。其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3.0.8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除了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划设计的规范和规程。•3.0.9规模较小、相对简单的移民专业项目工程可以适当简化

设计。2、交通运输工程4.1一般规定•4.1.1交通运输工程是指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及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铁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公路、乡村道路、水运设施等。•4.1.2铁路工程应根据受影响的程度,按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

规划设计。2、交通运输工程•4.1.3建设征地影响的等级公路应根据原公路等级、路基路面标准,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设计,建设征地影响的库周非移民使用的乡村道路、水运设施项目应根据原标准,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设计。2、交通运输工程•4.1.4公路、乡村道路、渡口

码头等交通设施,应在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移民原有交通条件和库周现有交通设施的标准和功能进行统筹规划,形成方便移民的库周交通网络。•库周交通网络规划,应在库周淹没线以上已有交通设施和等级公路复建的基础上,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需要首先进行等级公路、乡村道路

路网规划,然后进行客货码头、人行道的补充配套规划。•外迁移民的交通设施,应在安置地已有交通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移民安置需要进行规划。2、交通运输工程•4.1.5乡村道路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和人行道3类。其中,汽车便道是指主要通行汽车、农业机械等机动车

的道路;机耕道是指主要通行畜力车等非机动车及小型拖拉机的道路;人行道是指主要通行行人、牲畜的道路。•4.1.6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需要扩大规模、提高等级的交通运输工程,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协商一致。W2、

交通运输工程4.2设计标准•4.2.1技术标准•1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按国家相应行业标准执行。•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按照相应行业标准执行,其中,四级公路路基、涵洞设计洪水频率宜采用5%。•3水运工程技术标准按照GB50192的要求,以及相应行业标准执行。2、

交通运输工程•4乡村道路主要技术标准宜按表4.2.1-1的规定确定。乡村道路上桥涵主要技术标准宜按表4.2.1-2执行。W•5厂矿道路技术标准按GBJ22执行。•6林区公路技术标准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2、交通运输工程•4.2.2建设规模与标准的选用•1移

民安置规划需要新建通往迁建城市集镇的公路时,其新建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结合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移民安置规划情况、迁建地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等经论证后采用,城市宜选用双车道四级公路,集镇宜选用单车道四级公路。

2、交通运输工程•2农村移民居民点、生产开发区等需新建道路、码头时,对于生产开发区一般选用机耕道,对农村移民居民点,其道路、码头的规模与标准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对于临近水库的城镇新址,有条件设置码头时应按表4.2.2-2的规定合理确定规模与标准,采用标准不宜低于现状标准

。W2、交通运输工程•3当客货码头与迁建城市集镇、大型农村移民居民点之间需修建连接道路时,其道路等级宜采用单车道四级公路。高程在设计高水位加1.0m以下的路基、路面等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4低等级公路及乡村道路,在交通容许有限中断

时,可以修成漫水桥或过水路面。2、交通运输工程•4.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4.3.1基础资料P9•4.3.2规划设计P9~10•4.3.3设计成果•1公路工程规划设计可参照交通行业预可行性研究的要求编制设计报告,本阶段可不单独

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公路工程规划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8•3公路工程设计报告附图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8~9•2、交通运输工程•4.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4.4.1公路工程•1基础资料P10•2规划设计P11•3设计成果•1)本阶段应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

初步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报告,本阶段应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专题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12•3)专题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132、交通运输工程•4.4.2乡村道路工程•1基础资料P14•2规划设计P14~15•3设计成果•1)本阶段应编制设计报告,必要时可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设

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15•3)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15~162、交通运输工程•4.4.3客货码头工程•1基础资料P16•2规划设计P16•3设计成果•1)本阶段应编制设计报告,必要时可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17•3)设计报告附图

、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172、交通运输工程•4.5移民安置实施阶段•4.5.1公路工程•1基础资料P17•2规划设计•根据上阶段审定的设计成果,按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开展勘测设计工作,完成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3设计文件编制•遵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办法》中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执行。2、交通运输工程•4.5.2汽车便道、机耕道工程•1基础资料P18•2规划设计P18~19•3设计文件编制•1)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表两部分内容。•2)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P19•3)设计图、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19~20•2、交通运输工程•4.5.3客货码头工程•1基础资料P19•2规划设计P19•3设计文件编制•1)按照水运行业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执行。•2)规模较小的客货码头,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

主要图表包括平面布置图(1:500~1:2000)、引道或码头纵横断面图、主要构造物设计图等。3、水利工程5.1一般规定•5.1.1水利工程是指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及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水库、水泵站、水电站、水文站、闸

坝、渠道等。•5.1.2建设征地影响的水利工程,应根据征地影响的程度和具体情况,对需要复建或改造的,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提出复建或改造方案;对难以恢复的,应根据淹没或建设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

偿;对不需要恢复的,应根据受淹没或建设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是否给予适当补偿;对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需要新建的,应在安置区已有水利设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进行规划设计。3、水利工程•5.1.3需进行规划设计的水利工程包括城(集)镇及农村居民点迁

建新址配套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受淹没影响需要复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受淹没影响需复建或改造的灌溉工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土地开发配套的灌溉工程、受淹没影响需复建(或改造)并具备复建(或改造)条件的小水电站、受淹没影响需复建的水文站等。对上规模的水利工程应按专

业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对规模较小的水利工程可适当简化设计。3、水利工程•5.1.4灌溉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应编入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中。•5.1.5需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省级

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就有关标准、规模、费用分摊比例协商一致。3、水利工程5.2设计标准•5.2.1供水工程•1集镇、居民点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划分为表5.2.1的五种类型。•2新建供水工程供水规模根据设计用水量确定。城市(含县城)用水定额,按GB50013规定选用

,集镇(含建制镇)及农村用水定额按SL310选用。确定用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搬迁前现状用水量,搬迁新址的用水条件、水源条件,及周边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等。3、水利工程•3复建或改造的供水工程供水规模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确定

。用水定额不宜低于该地区用水定额下限值。•4供水工程水源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5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5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型和Ⅴ型供水

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3、水利工程•4供水工程水源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5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

等条件限制的Ⅳ型和Ⅴ型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3、水利工程•5.2.2灌溉工程•1新建的灌溉工程设计规模按移民生产安置规划需灌溉的耕园地面积确定;复建或改造的灌溉工程设计规模按原设计规模。•2灌溉设计保证率,干旱

地区取75%,半干旱、半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不稳定地区取80%,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取85%。•3灌溉工程的其他设计标准按GB50288执行。3、水利工程•5.2.3小水电站工程•1需要复建的小水电站按原装机规模进行复建;需要改造的小水电站应

根据水利动能计算的装机容量确定装机规模进行建设。•2小型水电站工程的其他设计标准应按GB50071执行。•5.2.4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执行相应的设计规范和标准。•5.2.5水利工程应按SL252确定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

级别和洪水标准。3、水利工程5.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5.3.1基本资料P23•5.3.2规划设计P23•5.3.3设计成果•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可参照水利行业可研设计阶段要求编制设计报告。•3、水利工程5.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5.4.1供水工程•1基本资料P25•2规划设计P25~

26•3设计成果•1)参照水利行业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编制供水工程设计报告,本阶段应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供水工程专题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26~27•3)供水工程专题设计报告附图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P273、水利工程•5.4.2灌溉工程•1基本资料P27~28•2规划设计P28•3设计成果•1)参照水利行业初步设计阶段文件要求编制灌溉工程规划设计报告,本阶段应编制灌溉工程专题规划设计报告。•2)灌溉

工程规划设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P29~30•3)灌溉工程设计图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30~313、水利工程•5.4.3水电工程•1受淹没影响水电站处理方式W•1)受淹没影响的水电站应根据淹没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不同

的处理方式:•a对水电站尾水有一定的影响,机组还可正常发电的水电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改造处理,计算分析影响的多年平均年发电量,计列改造费用和剩余寿命期电量损失费用。3、水利工程•b对水电站水头有较大的影响,机组不能正常发电,但剩余水头还可保

留一定的装机容量,可采取重建发电厂房、更换发电机组的处理方案,计算分析影响的多年平均年发电量,计列工程改造费用和剩余寿命期电量的损失费用。•c对完全淹没的水电站,应分析其在地方电网中的作用。对淹没影响的地方骨干电站,当有复建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复建方式,无复建条件时,应征求地方电力部门、电站权属

单位的意见,可采取剩余寿命期内电量补偿或货币补偿。规模较小或对地方电网影响不大的非骨干水电站有条件复建且经济合理的可采用复建方式;无复建条件时,可采用货币补偿。3、水利工程•2)剩余寿命期内损失电量计算应根据电站的装机容量和长系列

的水文资料或电站运行资料分析计算,采用电量补偿或货币补偿时应扣除发电直接成本。•3)规模较小、对地方电网影响不大、无复建条件的水电站采取货币补偿时可通过工程类比,采用单位千瓦的费用进行估算,在确定单位千瓦费用时宜考虑年利用小时数对电量影响的因素。3、水利

工程•2基本资料P32•3规划设计•4设计成果•1)按水利行业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报告,规模较大的小型水电站复改建工程应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小型水电站工程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33•3)小型水电站工程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33~343、水利工程•5.5移民安

置实施阶段•5.5.1基本资料P33•5.5.2规划设计P33•1应根据审定的上阶段设计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必要时应对上阶段的设计标准、设计方案等设计成果进行复核。•2需要提高设计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可按提高的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费用应按上阶段审定

的概算费用进行分摊。•3按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各主要建筑物施工图设计。•4必要时,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按水利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3、水利工程•5供水工程。•1)对不小于Ⅴ型的供水工程以及小(Ⅱ)型以上的水库工程、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上的泵站等,应完成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提出相应的设计文件。•2)对小于Ⅴ型的供水工程可适当简化施工图设计,但应提出相应的实施技术措施。3、水利工程•6灌溉工程。•1)对小(Ⅱ)型以上的水库工程、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上的泵站等,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提出相应的设

计文件。•2)对灌溉面积200亩以下的规模较小的灌溉工程可适当简化施工图设计,但应提出相应的实施技术措施。3、水利工程•7小水电站工程。•1)对小(Ⅱ)型及以上规模水电站应按水利水电行业招标设计阶段要求编制水电站工程招标阶段专题设计报告,并完成施工图设计。•2)对小(Ⅱ)型以下水电站招标设计阶

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可合并为一个设计阶段;可参照水利行业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3、水利工程•5.5.3设计成果•应提交各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以及工程运行管理技术要求等。4、防护工程6.1一般规定•6.1.1水库防护工程是指通

过采取工程措施消除或减少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淹没、浸没、塌岸)的工程。库区以外移民安置建设涉及的类似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6.1.2在水库淹没影响区内,如有成片农田、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点、集镇、城市、工业企业或铁路、公路、文物等重要淹没对象,应作工程防护和搬迁方案的技术经济

论证和方案比较;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4、防护工程•6.1.3水库防护工程常用的工程措施有:•1修筑防洪堤(墙)抵御外河洪水。•2修筑排洪渠(管)道、排洪隧洞排除

山洪以便减少防护区内抽排水量。•3在山洪上游修建调蓄水库对洪水进行调节,减少排洪渠(管)、排洪隧洞的工程规模。•4修建排涝泵站抽排防护区内的涝水。4、防护工程•5对有条件自排的工程修建自排涵闸,在外河低水位时自流排除防护区内污水及涝水,以减少抽排水量。•6垫高地

面至水库淹没处理高程以上以满足防洪要求。•7修建排水沟用以降低地下水位,减轻或消除浸没影响。•8修筑护岸工程改善岸坡稳定条件,以保护临岸的防护对象。4、防护工程•6.1.4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防护区的范围和防护工程的布置方式。•6.1

.5需扩大规模、提高防洪标准的防护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省级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就有关标准、规模、费用分摊比例协商一致。4、防护工程•6.2设计标准•6.2.1防护工程等级应根据受淹没影响对象的类别、规模,遵照GB5

0201的规定选定。•6.2.2防护对象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洪灾类型(河洪、山洪、内涝)分别确定。•1河洪防洪标准应根据并按照GB50201和表6.2.2确定,且不应低于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洪水标准;对受淹没影响的已建防护工程加固改造的河洪

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程现有防洪标准相衔接。4、防护工程•2山洪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对象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选择,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可采用10年~20年一遇洪水,其他防护对象可采用5年~10年一遇洪水。•3排涝标准,应按防护对象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选择,村镇、农田可采用5年~10年一遇暴雨;重要

的城镇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等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标准。暴雨历时和排涝时间应根据防护对象可能承受淹没的状况分析确定,可采用1天暴雨1天~3天排除。4、防护工程•4防浸(没)标准,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水库运用方式和防护对象的耐浸

能力,综合分析确定不同防护对象容许地下水位的临界深度值。•5城市集镇、居民点防护区泥石流防治标准应根据防护区人口规模进行选择。4、防护工程•6.2.3防护工程的等级及洪水标准需要提高或降低标准的应加以论证。•6.2.4采用垫高方式进行处理的防护工程,采用相

应对象的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6.2.5其他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防洪标准、安全超高及安全系数等,应根据相应专业技术标准选定。4、防护工程•6.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6.3.1基本资料P38•6.3.2防护方案

规划•1应对主要的防护效益较好的防护工程进行防护方案初步规划。•2防护工程费用较大、防护措施是否经济可行,对水库水位选择影响较大的重要防护工程项目,参照水利行业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防护工程方案规划设计。•6.3.3设计成果•按照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编制防护

工程预可研篇章报告。4、防护工程•6.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6.4.1基础资料P38~39•6.4.2防护方案规划设计P39~40W•6.4.3防护工程建筑物设计P40•6.4.4防护工程管理设计•应按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防护工程管理设计。4、防护工程•6.4.5其他设计•应按行业规范的要求

进行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初步设计;按水电工程的要求进行防护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按水利行业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6.4.6设计成果•1应按水利行业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编制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报告,本阶段应编制防护工程专题设计报告。•2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414、防护工程•3

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41•4对工程规模较小、费用不大的防护工程可按下述要求适当简化勘测设计。进行现场地质调查,对工程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必要时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补充地质勘探。采用1:2000~1:10000的

地形图进行工程总体布置,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设计典型剖面,计算工程量和费用。W4、防护工程•6.5移民安置实施阶段•6.5.1基础资料P42•6.5.2规划设计P42•6.5.3设计成果•应提交防护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及

工程运行管理技术要求等。5、电力工程7.1一般规定•7.1.1电力工程主要包括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及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35kV及以上的输电线路与变电所、开关站,城市、集镇、农村居民点以外的10kV配电线路

与变电所、开关站等。•7.1.2电力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应考虑移民户户通电。5、电力工程•7.1.3建设征地影响的电力设施可采用复建(改建)、防护、新建、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水库淹没影响后需要恢复的电力设施可采取复建(改建)方式;对影响不大、具备防护条件的电力设施可采取防护方式,就地加固处理;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需要新增设的电力设施可采取新建方式;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电力设施可进行适当补偿。5、电力工程•7.1.4移民安置区的电网规

划应根据当前电网布局、负荷分布情况,结合城镇迁建规划、移民居民点迁建规划、生产安置规划综合分析确定。原有的输配电网的网络结构和电压等级应尽可能维持不变,若网络格局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可考虑重新组网。5、电力工程•7.1.5移民

安置区的供电尽可能采用原有电源,且应符合就近供电的原则,电源(小水电、火电)受淹且不能复建的,可考虑由大网供电。•7.1.6输配电线路的路径、变电所的选址应结合公路复建、城镇和移民居民点的迁建新址的布局,本着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统筹规划,并应方便施工和运行维护。5、电力工程•

7.1.7远迁和外迁移民的供电,宜就近解决。•7.1.8农田灌溉和防护工程用电,宜采取就近供电方式,泵站供电宜设置专用变压器。•7.1.9建设征地影响的电力设施能利用的,应尽可能加以利用。5、电力工程7.2设计标

准•7.2.1移民安置区内用电负荷的预测宜采用用电指标法,规划的用电指标可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时的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当地负荷的发展需求,综合确定。工业用电指标,在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确定,居民生活用电指标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人口规模、地理位置、供电条件等综合确定,

取值范围一般为200kW·h/(人·年)~600kW·h/(人·年)。5、电力工程•7.2.2建设征地影响的35kV及以上变电所宜按原有电压等级复建,因移民安置使原变电所供电区域内用电负荷发生改变、供电距离超出其经济输送距离,原有

的电压等级和规模不能满足移民安置规划需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采取新增、合并、提高电压等级等方式,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的确定应满足电力网各级电压的经济输送容量和输送距离的要求。35kV及以上变电所主变压器容量可根据该变电所供电

范围内用电负荷情况(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供电需求确定,移民生活用电按规划用电指标计算,非移民可按现有用电标准计算。变电所所址选择、所区布置、电气及土建部分设计应符合GB50059的有关规定。5、电力工程•7.2.3

建设征地影响的输配电线路宜按原有电压等级复建,因移民安置规划使原线路的电压等级和线径不能满足线路设计的规范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必要时可提高1个电压等级。架空线路的设计应根据GB50061、DL/T5092

的要求,并结合城镇和移民居民点迁建新址及当地的地形条件综合确定。5、电力工程•7.2.410kV供电变电所容量的选择应根据该供电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电、乡镇企业和农业用电的负荷确定,移民按规划用电指标计算,非移民可按现有用电标准计算。5、电力工程•7.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7

.3.1基础资料P45•7.3.2规划设计P45•7.3.3设计成果•规划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455、电力工程7.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7.4.1基础资料P46•7.4.2规划设计P46•7.4.3设计成果•1应按电力行业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专题设计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47•3专题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P475、电力工程7.5移民安置实施阶段•7.5.1基础资料P48•7.5.2规划设计•1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电力行业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必要的地质测量工作

,完成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2必要时,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按电力行业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7.5.3设计成果•应提交电力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等。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1一般规定•8.1.1电信、广播电视工程是指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及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固定通

信工程、移动通信工程和广播电视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和集镇以外的电信、广播电视工程,城市和集镇以内的电信机房、移动基站和广播电视机房。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1.2电信、广播电视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和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根据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对移民安置区的电信、广播电视硬件设

备和设施进行恢复处理,并应与城镇和移民居民点的迁建规划、公路复建规划协调一致。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1.3建设征地影响的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理方式包括复建、防护、新建、货币补偿等。对水库淹没影响

后需要恢复的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可采取复建方式;对影响不大、具备防护条件的,可采取防护方式,就地加固处理;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需要新增设的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可采取新建方式;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设施可进行适当补偿。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1.4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性能稳定可靠、经济实用、

便于施工、维护方便的要求。•8.1.5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复建应尽可能利用原有设备,应保证新老通信系统在替换过程中通信不中断。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2设计标准•8.2.1固定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的规划容

量可根据原有电话普及率,按规划水平年交换系统服务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规模计算。•8.2.2固定通信网络传输系统宜采用原有传输方式组网。•8.2.3通信光缆的芯数与敷设方式宜采用原有标准。•8.2.4移动通信网络应以网络的原有状况、技术水平为基础进行规划设计,

移动通信网络的总体结构宜保持不变,基站的数量和规模宜采用原有标准。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2.5广播电视网络应在维持原有的广播电视网络总体结构及机房现有主要设施配置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线路的敷设宜采用原有方式。•8.2.6电信机房、移动基站和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

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场地的选址须与城镇和农村居民点迁建规划协调一致。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8.3.1基础资料P50•8.3.2规划设计P50•8.3.3设计成果•1规划设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

50•2规划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P51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8.4.1基础资料P51•8.4.2规划设计P51•8.4.3设计成果•1参照电信、广播电视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编制规划

设计报告,必要时编制专题设计报告。•2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P52•3设计报告附图、附表应包括:P52~536、电信、广播电视工程8.5移民安置实施阶段•8.5.1基础资料•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地形测量资料及地质勘察资料。•8.5.2设计要求•1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相关行业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必要的地质和测量工作,完成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2必要时,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按行业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8.5.3设计成果•电信、广播电视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等。7、企业事业单

位•9.1一般规定•9.1.1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并通过年检的公司或非公司制经济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规

模分类,企业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等三类,按行业分类,企业可划分为工业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仓储和邮政企业、批发和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等六类。7、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纳入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范围的事业单位应当是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

已纳入专业项目迁建规划或城镇基础设施迁建规划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范围。7、企业事业单位•9.1.2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的内容包括资料收集、方案拟定、补偿费用计算、迁建企业事业单位新址选

择和规划设计等。对于非工业企业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可以简化处理。对个体工商户可不进行具体的规划设计,只统一计算补偿费用。•9.1.3企业事业单位的淹没处理一般分为迁建、货币补偿、防护等方案。企业事业单位防护工程设计按本标准防

护工程的相关规定进行。7、企业事业单位•9.1.4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在征求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2有防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不能防护的,除矿业等丧失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不具备迁建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外,原则上应按照迁建方案计算补偿费用。7

、企业事业单位•3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费用,按照重置价格,经核定后列为水电工程补偿费用;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费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对于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

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对于调查时生产规模和环保与安全设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的“六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钢),宜按现状适当计算补偿费用。7、企业事业单位•4企业事业单位的淹没处理规划,应与城镇迁建规划、移民居民点规划、库周交通、电信、电力等专业

规划相协调。•5受淹企业需要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依法进行,并应履行有关程序。•6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安置和安置费用由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7淹没企业事业单位或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迁建任务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迁建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

政策,自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按时完成企业事业单位迁建任务。7、企业事业单位9.2企业事业单位迁建规划设计•9.2.1企业事业单位迁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原规模原标准重新选址建设,恢复原有生产工艺,生产原有产品。全部受淹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迁建的,应优先考虑就近迁建。部

分受淹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迁建的,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是局部后靠迁建还是易地迁建。原在受淹城镇之内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污染严重的厂矿外,原则上应随城镇迁建,其具体迁建位置在城镇规划中统一考虑。7、

企业事业单位•9.2.2独立企业事业单位迁建新址的要求:P56•9.2.3企业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用计算:P56~57W7、企业事业单位9.3企业事业单位的货币补偿•9.3.1货币补偿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不需要、不批准或难以迁建,根据淹没影响

的具体情况,给予货币补偿。对于资源型企业、破产企业、停产2年以上或连续2年未通过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的企业、不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企业,宜采用货币补偿方案。7、企业事业单位•9.3.2企业事业单位货币补偿费用计算P58~59W•7、企业事业单位9.4企业事业单位补偿评估•9.4.1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

理补偿费用的计算,既可以采用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会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联合对企业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和类比分析计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淹没处理补偿评估的方式。7、企业事业单位•9.4.2补偿评估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自行承担或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

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补偿评估应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归口。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中介机构进行补偿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应通过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的确认。7、企业事业单位•9.4.3补偿评估实物资产核查的基准日应采用库区停建

令下达时间,补偿评估的价格水平年应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9.4.4补偿评估的对象指受淹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或依法长期占用的实物形态的受淹资产,包括受淹的设施、设备、具有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迁建企事业单位的停产停工损失,大型专业主厂房等。淘汰废置的资产、运

输工具,以及土地、矿产资源、无形资产等不予评估。7、企业事业单位•9.4.5补偿评估应以水库淹没调查的实物指标为基础,对受淹资产的性质、性能、特征进行现场勘查、鉴定;对受淹资产进行评定,运用重置成本等评估方法估算其价格和有关费用;将评估的初

步成果向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说明,征求意见;提交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要经过确认,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复勘、复评。•9.4.6项目法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达成的有关协议也可作为企业事业单位补偿费用计算的依据。7、企业事

业单位9.5各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9.5.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收集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人数、占地面积、主要产品、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利润和税收情况等。•2对于重要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对水位比较具有制约作

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初步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方案,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合。•3计算企业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费用和房屋补偿费,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补偿费,可按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分行

业分别进行估算。•4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篇章报告。7、企业事业单位•9.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由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职工人数、占地面积、主要产品、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利润和税收情况等。•2参照附录A的要求,由企业事业

单位书面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资产的详细清单。•3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7、企业事业单位•4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按9.2~9.4的有

关规定计算淹没处理补偿费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计算。•5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方案,选择大中型迁建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址。7、企业事业单位•6对选定的独立迁建的大型企业迁建新址测量1:1000或1:2000地形图,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

进行平面布置,计算基础设施工程量和费用。•7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篇章报告,对淹没影响企业事业单位较多或涉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水电工程编写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专题报告,报水电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企业事业单位

淹没处理规划专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P61~627、企业事业单位•9.5.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企业进行复核。8、文物古迹•10.0.1建设征地影响的县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

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10.0.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根据收集的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资料,估列补偿费用。•10.0.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文物考古部门进行调查,对必须保护的文物古迹,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提出搬迁、发掘

、防护或其他保护措施,并进行费用计算。•10.0.4实施阶段,应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上阶段审定的发掘、保护规划进行实施。9、其他项目•11.0.1压覆矿产资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通过收集资料了解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可行性

研究报告阶段,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对已开采的压覆矿产资源应编制矿产权使用价款的评估报告,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提出处理措

施,计列补偿费用。9、其他项目•11.0.2军事设施、测量永久标志、气象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通过收集资料了解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军事设施、测量永久标志、气象站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

则提出初步设计报告,由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复核后计列补偿费用。10、环境保护W12.1一般规定•12.1.1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均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2.1

.2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内容包括水环境、生态环境、水土流失、大气环境、声环境等。针对专业项目的特点从中选取一个或几个重要影响因素进行预测和评价。•12.1.3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方法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相关专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执行。9、环境保

护12.2设计标准•12.2.1环境影响评价应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相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12.2.2环境保护设计应采用公路等相关行业的环境保护设计规范。10、环境保护12.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2.3.1交通运输工程•1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2环境保护措施•3费用估算•根据工程占地面积和线路长度,采用类比法估算费用。10、环境保护•12.3.2水利工程、防护工程•初步分析工程可能带来的环境影

响,分析水土流失危害,并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要求;采用类比法进行费用估算。•12.3.3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初步分析工程可能带来的水土流失影响,并提出水土保持措施要求;采用类比法进行费用估算。•12.3.4企业事业单位•对迁建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和调查。一般划分为污染型单位和非污染型单位。对污染型企业进行污染源的初步调查和分析。10、环境保护12.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2.4.1交通运输工程•1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2环境保护措施•3费用概算•根据典型设计的工程量,推算环境保护措施工程量,依据相关定额进行费用概算。

10、环境保护•12.4.2水利工程、防护工程•1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预测水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预测水土流失量。•2环境保护措施•确定水环境、生态保护措施;对料场、渣场和施工区进行水土保持

工程的设计。•3费用概算•利用典型设计工程量推算总的工程量;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进行费用概算。10、环境保护•12.4.3电力工程、通信工程•1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定量预测水土流失量。•2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区进行水土

保持工程的设计,给出典型设计图。•3费用概算•利用典型设计工程量推算出的总工程量,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进行费用概算。10、环境保护•12.4.4企业事业单位•1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污染型企业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对迁建后企业产生可能带来水环境、大气环境和

声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2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污染治理的措施和要求。•3费用概算•根据处理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采用类比法进行费用估算。10、环境保护12.5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2.5.1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提出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图

,复核工程量。•12.5.2费用概算•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调整费用概算。10、环境保护•12.3.2水利工程、防护工程•初步分析工程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分析水土流失危害,并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要求;采用类比法进行费用估算。•12.3.3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初步分析工程可能带来的水土流失影响

,并提出水土保持措施要求;采用类比法进行费用估算。•12.3.4企业事业单位•对迁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和调查。一般划分为污染型单位和非污染型单位。对污染型企业进行污染源的初步调查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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