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

PPT
  • 阅读 27 次
  • 下载 0 次
  • 页数 79 页
  • 大小 222.609 KB
  • 2023-07-24 上传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22.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此文档由【精品优选】提供上传,收益归文档提供者,本网站只提供存储服务。若此文档侵犯了您的版权,欢迎进行违规举报版权认领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
可在后台配置第一页与第二页中间广告代码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
可在后台配置第二页与第三页中间广告代码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
可在后台配置第三页与第四页中间广告代码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这是免费文档,您可以免费阅读】
/ 79
  • 收藏
  • 违规举报
  •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22.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文本内容

【文档说明】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pptx,共(79)页,222.609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90666.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情况的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勘察设计监管处参加本次培训的目的是什么?现场调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是什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

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建设[2006]40号)建设[2007]2

02号实施意见建设[2006]68号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建市[2007]18号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一、修订的目的和原则Which?二、修订的主要

内容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文件介绍Why?What?四、换证有关问题的说明How?一、修订的目的和原则◼一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落实个人执业责任的需要。◼三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设计市场

开放的需要。◼四是更好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需要。(一)修订的目的一是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和水平,使企业由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二是积极推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设计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具备相应施工、监理条件的设计企业,可以取得相应的施工、监理资质,并在具体的条件上充分考虑设计企业的实际能力,尽可能放宽、拓宽设计企业业务范围。同时,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促进大型设计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调整,使大型设计

企业向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发展。(二)修订的原则(1)三是力求促进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设计企业共同发展,提高设计行业整体竞争力。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队伍结构。四是整体框架保持不变,内容量化,尽量保持连贯性。保留资质标准总体框架不变,对不尽合理的具体内

容进行合并和调整,量化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明确各行业需要的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数量,区分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中的非注册人员考核条件。突出考核设计企业业绩、技术人员配备、内部管理能力。(二)修订的原则(2)二、修订

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简化办事程序,明晰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取消了资质年检工作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简化办事程序,明晰审批制度◼定期受理调整为随时受理◼减少了审查

时限,甲级企业审批时间明确为60天;◼明确了资质申报及变更程序、申报材料内容以及审批方式;◼简化了资质变更等办理手续和时限下放审批权限◼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五个行业以外的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审批权限下

放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取消了资质年检工作◼取消了年检,改为资质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后续监管措施。◼全面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市场行为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资质设立有效期,期满后延续管理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了综合资质内容。■突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考核。■取消了主导工艺资质。

■增加了两个专项资质。■增加了设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形式。■调整了资质考核条件。二、修订的主要内容(2)完善了综合资质内容:◼围绕企业信誉和技术能力设定考核条件;◼突出强调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端放开,扶持大型工程公司突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考核◼积极

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在主导专业中尽量考核注册人员◼有利于推行个人执业制度。取消了主导工艺资质◼工程设计市场的发展模式已不在适应设立主导工艺资质;◼当今的设计企业具备领取专业资质的条件增加了两个专项资质◼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进行设计,增加了风景园林、照明工程二个专项资质

。增加了设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形式◼参照国外对事务所的设立形式的要求,增设了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形式的事务所,对事务所形式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既目前事务所具有两种形式: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了资质考核条件◼从六个方面调整为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管理水平三

个方面。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文件介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需要介绍的文件:(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基本概况2、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受理有关问题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4、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基本概况◼资质的分类和分级工程勘察资质分类:综合、专业和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部分等级。■工程设计资质分类:综合、行业、专业、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设计

可以设立丁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

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

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界定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内涵(第37、38条)◼明确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可以从事相应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及其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受理的有关问题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

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1)资质受理基本条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

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2)资质升级的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

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3)特殊情况下受理申请的说明对于新《标准》新设置的军工(地面设备工程、运载火箭制造工程、地面制导弹

工程)、机械(金属制品业工程、热加工、表面处理、检测、物料搬运及仓储)、铁道(轨道)、水运(港口装卸工艺)、民航(供油工程)、水利(水土保持、水文设施)、农林(种植业工程)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可

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2009年4月1日以后,企业新申请以上类别工程设计专业或专项资质的最高等级为乙级(不设乙级的除外)。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

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申报材料的要求:分别从首次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变更、改制、遗失污损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首次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

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

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

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资质升级应提交的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

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

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注: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的按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增项应提供的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

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工程设计资质

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

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资质延

续有关的要求:基本要求: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实施意见第23条)资质延续应提交的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

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资质变更的有关要求:▲时限要求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部门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建设

部负责办理变更。其他所有变更均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要求:◼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

伙人的身份证明;◼(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跨省变更有关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

直辖市、自治区变更,除提供首次申请应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有关要求: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

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照160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

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2.首次申请所列的全部材料;3.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证书遗失补办有关要求:◼企业需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下列材

料,经其资质初审机关签署意见,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企业在申请补办前应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其他有关要求:◼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业绩。◼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

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企业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后,应同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

注销。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与管理◼首次设立了证书有效期改变了已往资质证书无有效期的历史。所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明确了管理权限: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明确了监督管理可采取的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资质有关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应按规

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方式: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各序列、各级别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审批性准入条件、

收取费用。◼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

监督检查内容,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

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依法

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7.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并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违法的处理要求: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

许可机关,同时告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证书的几种处理方式:撤回资质(第25条);撤消资质(第26条);注销资质(第27条)(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114号部令)由建设部和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于2002年9月27日联合颁布。2、114号规范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包括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3、建设部与商务部的工作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即负责审批企业设立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建设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114

号部令的主要内容1、外商投资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其他要求:①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方面: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

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②注册资本比例要求: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③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居住时间要求: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

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④外方的条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2、114号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9

日建设部、商务部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2号部令。主要有以下三条规定:①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我国是2

001年12月10日加入WTO,按照我们的对外承诺,中国加入WTO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国独资的设计企业)②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114号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114号部令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007年1月5日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或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的资质升级、降级、增项、变更、注销等,其申请、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和审查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2、外商投资建设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国外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同时要求其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设计企业,并应取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

业证》,台湾、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外国的注册资格应经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其中,学历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设计实践经验,所学专业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相应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个人业

绩,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考核其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

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4)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要求的,可以不予考核。(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

申请涉及中国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行业、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提供,其中第六款: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外,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外国企业提供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以本企业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并负责实施,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

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其主持完成,或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某个专业负责人,并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2)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所在学会(协会、注册管理机构等)出具的其遵守职业道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四、换证有关问题的说明五、换证有关问题的说明(1)■证书有效期问题:所有旧版证书(暂定级除外)可以使用到2010年3月31日,过期作废。■换

证总体原则:简单、便捷、高效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过渡,按照“简单、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已经取得行业设计资质、行业部分设计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只需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

本标准条件,即可按照新旧设计类型对照关系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专项资质:已经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达到新《标准》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从2008年4月1日起,我部将按照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具体换证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几种情况的说明主导工

艺和综合事务所资质:已经取得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综合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并换发新资质证书,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资质企业转正问题按原《标准》取得暂定级设计资

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新《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符合原《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证书到期后需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原《标准》的,按

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申请资质升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企业按原《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业务范围确定的问题:持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持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新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

范围为准。谢谢!

精品优选
精品优选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 文档 34925
  • 被下载 0
  • 被收藏 0
相关资源
广告代码123
若发现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联系客服,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侵权客服QQ:395972555 (支持时间:9:00-21:00) 公众号
Powered by 太赞文库
×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