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概说511工程设计契约之意义工程设计契约者,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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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5.1概說5.1.1工程設計契約之意義工程設計契約者,乃指業者(Owner)與建築師/工程師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工程設計事務,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精神勞務並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義務為目的之服務契約而言,契約主體,委託處理事務者謂之委任人;為處

理業務者,謂之受任人;此契約之內容,在乎處理事務。5.1概說5.1.2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一.為服務契約:為人服務契約者即以為他人服務為目的之契約。其內容或為服身體勞務(如僱傭);或為人精神勞務(如委任);或為人完成一定之

工作(如承攬);種種情形不一定。二.為委任契約:按羅馬法與德國法,勞務分為二種,一曰為精神勞務,二曰身體勞務。精神勞務不得為僱傭契約之標的,僅能用委任之規定。三.為有償契約:依我國民法規訂,委任得給付報酬,亦得不給付報酬,前者

為有償契約。後者為無償契約,二者區分之實益,在受任人注意義務及責任之不同。5.1概說5.1.2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四.為他人處理事務規定:其所「作為」乃為他人所欲處理之事務,而其處理之結果,必歸之於他人,例如信託關係,受託人所為之事務處理,律師之辦理訴訟

,以及他人之委託代為攜帶物件是。五.為處理權之授與契約:處理權之授與,係對內關係,足以證明受任人有委任人處理事務之權限。六.為要式契約:委任契約之訂立,原則上無需具備方式,但若處理委任事務必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

授與應以文字為之。5.1概說5.1.3工程設計契約之效力一.受任人(A/E)之權利義務(一)受任人有事務處理權,事物如有法律行為時並有代理權。(二)受任人有自己處理事務義務,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而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三)利益移轉之義務。(四)報告之義務。5.1概說5.1.3工程設計契約之效力

二.委任人(業主)之權利義務(一)委任人有預付或是償還費用之義務。(二)委任人有賠償之義務。(三)委任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四)委任人對於受任人有委託事務之請求權。此種請求權並有專屬性,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讓與第三人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5.2.1建築師業務責任一.法定業務:建築師法

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事務。二.業務責任:(1)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造施工。(2)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責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

5.2.1建築師業務責任三.執業限制:(1)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下列職業a.依公務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b.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c.建築材料商。(2)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

務。(3)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5.2.2專業技術業務責任一.法定業務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二.業務責任技師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示負責。三.執業限制5.4設計師A/E之遴選5.4.1遴選方式一.由業主直接委託採行此種方法者,民間工程最為普遍,次為政府機關工程。因為A/E

為自由業,只要是依法開業的(A/E)工程設計師能夠得到業主信賴,就可以直接委託,優點是有效率、手續簡便、合作愉快。二.由業主公開「競圖」遴選所謂公開競圖,即由業主開列設計條件及參加競圖資格,登報公開徵求設計,

限期送件,再由業主邀請專家學者或先關人員加以評審遴選決定委託對象。此種方法政府機關工程最為普遍。5.5工程契約型態現行工程均由三種不同人員參加,(一)業主,(二)建築師/工程師,(三)承建者。三者之契約關係,有下列幾個型態特此介紹,作為如何決定A/E之參考。(1

)設計後施工契約業主(Owner)建築師/工程師(Arch/Engr)總包商(General)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契約關係5.5工程契約型態(2)設計兼施工契約業主(Owner)設計/施工公司(Desi

gn/ConstructionFirm)設計(Designteam)施工(Constructionteam)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分包商(Subcon)契約關係5.5工程契約型態(3)統包契約

業主(Owner)統包公司(Turn-KeyFirm)擇址購地可行性分析規劃設計(Design)融資機具採購施工分包商分包商分包商5.5工程契約型態(4)契約性營建管理契約業主(Owner)專業性營建管理公司(P.C.M)建築師/工程師(A/E)施工部門總包商(GeneralContractor)

5.5工程契約型態(6)民間投資興建契約(B.O.O)B.O.O是其公共建設之投資、興建、營運只由民間辦理,並擁有所有權,純屬民間投資性質。唯由於大型公共建設常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如土地之取得、管線之遷移配合、道路使用等,如全由民間單獨辦理,實難以推

動,如以B.O.T方式委由民間辦理則較為易行。(7)興建、營運、移轉契約(B.O.T)此種契約型態,是採取最極致的民營化觀念。由民間負責籌資建造、經營一段特許時間後,再將所有權與經營權移轉給政府之模式。5.6技術服務5.6.1技術服務之定義所稱技

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5.6.2技術服務之項目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二.設計(一)基本設計(二)細部設計(三)協辦招標及決標(四)施工監造

(五)其他服務5.6技術服務5.6.3技術服務之評選(一)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二)技術服務應備文件(三)技術服務評審項目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2)建議書之完整

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3)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5)如期履約能力(6)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7)價格(8)其他必要事項(四)技術服務契約條款(1)專業責任保險5.6

技術服務5.6.4技術服務相關規定(一)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服務成果之智慧財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

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三)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5.6技術服務5.6.5技術服務計費法(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日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或單價計算法5.7專案管理5.7.1專案管理之定義專案管理,指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管理服務。5.7.2專案管理計畫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專

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四)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

(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5.7專案管理5.7.3專案管理之項目(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諮詢及審查(二)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諮詢及審查5.7專案管理5.7.4專案管理之評審依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規定其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二)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五)如期履約能力(

六)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七)價格(八)其他必要事項5.7專案管理5.7.4專案管理之契約條款(1)專業責任保險5.7.5議價及決標(一)資格審查(二)議價(三)決標5.7專案管理5.7.6專案管理計費法專案管理服務費計算方式機關委託廠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

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5.8專業服務5.8.1專業服務之定義及招標文件一、專業服務之定義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

: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5.8專業服務二、招標文件(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二)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三)服務之提供方式(四)工作時程(五)涉及

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六)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七)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八)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十)與評選優勝

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十一)計價及付款方式(十二)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十五)其他必要事項5.8專業服務5.6.2評審項目及評審程序一、評審項目(一)廠商所具備之專業

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二)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三)計畫執行方式(四)如期履約能力(五)價格(六)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七)其他必要事項5.8專業服務5.8.2評審項目及評審程序

二、評審程序(一)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審查,其招標大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份不予審查。(二)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三)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四)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5.8專業服務5.8.3議價及決標一、議價(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

價低者優先議價。二、決標(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5.8專業服務5.8.4專業服務計費方

式與給付一、方式(一)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别、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1.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2.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依前項計算之臤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

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5.8專業服務5.8.4專業服務計費方式與給付二、給付(一)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二)前項預付一

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三)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

整金額上限。5.9設計競賽5.9.1設計競賽之定義及標的一、設計競賽之定義指機關為採構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二、設計競賽之標的設計競賽之標的,包括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

、資訊網頁、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及其他與發揮創意有關者。5.7設計競賽5.7.2設計競賽方式及招標文件一、設計競

賽方式(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二、設計競賽招標文件(一)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應表現之理念(二)設計準則(三)設計之表現方式(四)設

計之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方式等(五)設計涉及材料、設備、場所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六)廠商應提出之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其設計作品、設計理念、圖說、製作方法、工作時程、數量、價格、說明或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5.7設計競賽5

.7.2設計競賽方式及招標文件二、設計競賽招標文件(七)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八)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十一)給予

設計競賽之優勝者獎勵者,其方式(十二)給予設計競賽未獲選者獎勵者,其名額及方式(十三)對於優勝者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使用條件、範圍或修改等權利。對於其他獲得獎勵之設計有必要併予規定者,亦同(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設計作品之處理(十五)有舉辦公開說明會者,其時間及地點(十六)

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十七)其他必要事項5.7設計競賽5.7.3設計競賽評審項目(一)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可及性(二)對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所須達成之目標或成果之瞭解程度(三)設計作品符合機關理念之程度(四

)設計作品之藝術性(五)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六)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七)如期履約能力(八)完成作品另需製作費用者,其製作費用(九)其他必要事項5.7設計競賽5.7.4議價及決標一、議價(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定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二、決標(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

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5.7設計競賽5.7.5獎勵性報酬及給付方式一、獎勵性報酬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

勵性報酬」二、給付方式(一)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1.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2.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二)前項第1.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2.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一限之

百分之十為原則5.7設計競賽5.7.6費用給付一、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二、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上述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

十為原則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1營繕工程契約文件之內涵一般營繕工程契約之組成文件,可分成必要文件與次要文件兩類,次要文件可依工程大小、繁簡、性質與訂約內容標準擇使用者訂入,一般契約之必要文件有:(一)契約書(二)工程圖樣(三)標準規範(又稱標準施工說明書)(四)補充施工說明書(五

)特定條款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2主辦工程契約,主要工作(一)製編工程契約文件通常均係由富有工程專業知識之人員,法律之人員與對文書富有修養之人員所組成之集團,經開會討論決定,經報准後而成。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機關均有印妥文

件可使用(二)招標時填寫已編妥之招標文件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3營繕工程契約之主要內涵一、契約前言二、契約文件及效力三、契約使用之文字及度量衡單位四、契約之簽署五、契約標的六、契約價金之給付七、契約價金之調整八、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九、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十、工程期限十一

、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場所十二、施工管理十三、監工作業十四、工程品管十五、保險十六、保證金十七、完成履約十八、驗收十九、保固二十、權利及責任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3營繕工程契約之主要內涵二十一、契約變更及轉讓二十二、契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二十三、爭議處理二十四、其他事項二十五

、立契約人二十六、訂約日期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一、契約前言(1)機關及廠商名稱1.招標機關全銜,簡稱機關或甲方2.得標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之全名,簡稱廠商或乙方3.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2)訂約目的: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所訂契約條款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

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二、契約文件及效力(1)契約所應含之文件包括下列各項1.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2.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契約所提出的履約文件或資料(2)契約文件之種類(3)契約文件的效力及優先順序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三、契約上使用之文字及度量衡(1)契約使用文字之規定1.契約應用中文書寫,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2.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工會或商會等等辦理採購允許以外文為準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等均以中文書寫書面

之遞交(2)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外,以公制為原則,但一般材料有時並不全用公制,須將單位註明清楚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四、契約之簽署(1)契約生效日除另有規定外,契約在機關決標之日,及為生效日(2)簽約日期除另有規定外,契約書經由雙方共

同完成簽署的日子,即為簽約日(3)契約種類及份數:契約分正本與副本兩種1.契約正本有二本,甲乙雙方各執一本,正本除驗收時使用外通常均存檔2.契約副本原則上與正本相同,如有不同以正本為主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五、履約標的所謂

履約標的,係指甲乙雙方應履約的事項,機關在招標時,就要事先說明清楚(1)廠商部份1.須完成的工程範圍2.工作項目3.該申領之證照(2)機關方面如提供材料、設備或場所等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六、契約價

金之給付(1)契約價今:係指機關對於廠商完成該工程所應給付的工程款(2)契約金的給付:一般可分為1.依契約價金的總金額結算給付2.依實作實算計算工程款3.採總價決標金額給付契約價金,數量不符之處理原則如下:1.工作時做數量較契約數量減超過10%時,期超過部分得以契約變更檢增其契約價

金。2.未達10%時,不增減契約價金。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調整(1)有下列情形時,廠商得要求調整契約價金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予以減價收受。2.訂約後,遇上政府新頒或修訂法令,依該法令需新增或變更,至契約價金變動。3.

訂約後,工程之稅捐或規費因政府新規定有增減時,須自契約價金中之該項增減,致契約價金變動。4.訂約後,政府規定某些管制費率有變動時,契約價金中之該項目亦隨之調整,至契約價金產生變動。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4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調整(2)有下列情形時,廠商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價

金1.契約中估價單所估算之數量不足在10%以下時,廠商為完成工程仍須照契約完成,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價金。2.一契約廠商應繳納之稅捐,規費與保險費,應由廠商負擔。3.廠商進口之材料,設備與機具所需繳納之費用,約定由廠商繳納者,由廠商負擔。4.契約規定須由廠商負責之檢驗費用,

由廠商負擔。5.其他依契約規定須由廠商負擔之費用。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7.1付款方式一、預付款1.預付款系為降低工程造價,政府規定可預付部分工程款,但財務不佳之廠商為期領得預付款,超低價搶標,反造成工程困擾,故一般機關均不願意預

付款項。2.工程有預付款時,在招標文件中要載明(1)預付款占契約價金之多少百分率。(2)還款保證之規定。(3)預付款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4)機關有查核預付款之使用情形。(5)預付款扣回方式。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

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7.1付款方式二、估驗款估驗款係工程進行中,按期或按階段經估驗後給付工程款之謂(一)按期給付工程款本方式係按一定期間(普通為15天),依進場材料與工人數經估驗後,給付工程款,但通常均保留5~10%於完工給付優點廠商請款期較密集,足可給付工料

款材料進場即可請款,足可應付物價波動或協力廠停產問題廠商財務規劃彈性,減少利息支出,連帶降低施工成本。缺點機關核對請款材料與工數很麻煩進場材料距離用料時間太長,易產生儲存不良,遺失或受損工地無有效空間,另租地存放增加成本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

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7.1付款方式(二)按階段給付工程款本方式係依契約按各期付款之規定,於各期完成後,給付工程之謂,民間預售屋最常採此種付款方法。優點估驗付款簡單明瞭每次領款金額較多缺點請款期間較長,廠商需準備

較多資金增加財務負擔與利息支出間接提高成本廠商為期早日請款,較不願意與水電設備廠商配合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7.1付款方式三、驗收後付款(一)本付款方式是係於工程驗收合格後,除留保固金外,一次付清之付款方式(二)

本付款方式常用於:1.規模小,施工期間短之工程2.緊急或搶修工程,無時間簽訂契約者3.工程進場材料清點困難,或階段不容易區隔者四、其他付款方式,可另載明於招標文件中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7.2暫停計價之情形廠商有下列情形時

,機關得暫停計價制情形消滅時為止一、因廠商原因施工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達某百分率以上者得暫停計價二、廠商施工之工程有缺陷,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完成者暫停計價三、未履約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四、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五、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數逾一百人者,未於履約期間僱

用2%以上之殘障人士與原住民,且未繳納代金者六、其他違約情形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七、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7.3物價調整指數所謂物價調整指數,係工程履約期間因物價波動,物價指數超升或超降超過某%時,某超過部分予以扣回或補

付之契約價金調整方式。優點工程金額較為公平,合理廠商在物價波動激烈時,較無因損失太大而致影響工程進行缺點機關預算較難控制物價上漲時,廠商為期調整工程費,較不積極施工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八、稅捐、規費與強制性保險一、稅捐、規費與強制性保險費之負擔對象,應於

契約中載明二、負擔對象1.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2.機關負擔部份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3.廠商負擔部份(1)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2)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更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

設備或才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九、工程期限9.1履約開始日履約開始日之決定有下列各種應於契約中擇一載明一、自決標日、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或其他定明之日二、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

之日三、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之日,如辦公室整修,分批騰空辦公室前,各階段之開工日為騰空可供整修之日四、其他:如領到建造執造後幾天開工等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九、工程期限9.3工期期限之延長一、工程期限有下列

情形之一,非可歸責廠商者,得延長1.天災、人禍、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實不可抗力者2.機關因有配合工程插入施工,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者3.工程施工中,因變更設計增加工作項目或工作數量,須增加工期之情形4.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5.機關另行發包之工程,因發包不順利或施工不順利,影響本工程之施工者

6.其他非廠商責任,而延誤施工者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九、工程期限9.4工程預期之罰鍰機關於契約中規定,工程之完工有一定期限,除有准於延長契約之原因得延長施工期限外,超過工程期限均訂有處罰規定,一般均採罰鍰,稱逾期違約金。5.8營繕工程

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1工地管理工地管理系在闡名下列事項一、工地負責人之派任與更換: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事資料送機關核備。施工中如負責人不適任,依機關要求予以更換。二、施工期間,要有足夠,且適用之工人,並定足適用之材料,設備與機具。工

人與材料均要維護良好。三、要遵守當地法令規章,如有疏忽造成死亡或傷害,由廠商負責四、其他事項。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2施工計畫與報表一、開工前廠商要擬定進度表,內容要詳述:1.施工詳細圖送審日期2.主要材料訂購,進場日期3.

各項工作項目之起止日期4.各類工人之調派日期及人數5.各類機械設備之調派日期及數量6.工程之施工要徑二、廠商應填之報表,如工程日報表等。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3工作安全與衛生一、履約期間應遵循之法令:

1.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勞動檢查法及施行細則5.危險性工作場審查暨檢查辦法6.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二、履約期間應注意事項1.工地安全2.防水.火.崩塌.鄰防沉陷.龜

裂等3.工地周圍鋼板圍牆及行人走廊4.鷹架外加防護網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3工作安全與衛生三、履約期間工地安全之維護及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1.廠商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

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2.廠商對有意外發生之虞者,立即採防範措施。3.有意外發生時,要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4.有事故發生時,要在24小時內像機關工地主任報告,並聽其指示。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

.4工地環清潔與維護一、履約期間應依據下列法令規定,維護工地環境1.水汙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2.空氣汙染防治法3.噪音管制法4.廢棄物清理法二、履約期間費料及垃圾等要妥善處理,以維清潔三、工地周圍排水溝要維持暢通四、棄土要在施工前排定廢土棄運計畫,送機關核備並

隨時接受機關查核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5交通維持一、工程施工不得妨礙交通二、因運料或施工需要,須阻礙交通,必須做因應規劃書送審,並在執行時,要有充裕之交通指揮人員,以維持交通之暢通。三、都市範圍內施工,應做施工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主

管機關之規定執行。四、施工場所需借用到路時,須向有關機關申請,依經核准之時限與範圍借用。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施工管理10.6工地負責人之職掌一、工地管理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裝備之管理3.已施工完成訂作物之管理4.公共安全之維護工地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二、工程推動1.開工之準備2.施工計畫之擬定3.應提出之書面報告三、工地環境維護四、工地周邊協調五、其他應辦事項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

.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一、監工作業一、監工作業係由機關工地主任(監工員)負責二、機關工地主任之派任三、機關工地主任須常駐工地,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約定應辦事項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二、工程品管12.1樣品之審核與檢驗一、廠商之履約責任:廠商對契約

內容要充分了解,確實執行。二、樣品之提送:廠商進料前,應先提送樣品或資料,經機關工地主任同意後,方得依樣品進料。三、材料試驗:契約規定須送檢驗之材料或設備,應在機關工地主任立會或同意下,送往檢驗單位檢驗。四、進場之材料與設備以經機關工地主任核可,

惟進場後,機關工地主任仍可做現場檢驗。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二、工程品管12.2工作計畫之核可一、計畫之同意:廠商在施工前,應將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檢驗作業等計畫,報請機關工地主任同意。二、準備作業之檢查:施工前廠商要或同機關工地主任完成作業之檢

查工作,無誤使施工。三、品質之控制:施工中廠商應依有關規定,嚴密控制施工品質。四、品質之檢驗:施工後廠商應會同機關工地主任或其他代表人對施工品質進行檢驗。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二、工

程品管12.3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品質管制1.成立品管組織2.訂定施工要領3.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4.訂定檢驗程序及檢驗標準5.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6.標準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12.4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品質管制1

.訂定施工要領2.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3.訂定檢驗程序及檢驗標準4.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二、工程品管12.5工程查驗一、契約工期間,廠商應執行之查驗工作及責任1.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查2.機關工地

主任依規範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與配合3.機關工地主任發現工程品質不符規定,或有不妥措施會危及工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改善或重做,廠商不得拒絕,且延誤之攻其不得要求展延或加價4.廠商應按規定階段報請機關工地主任查驗合格後,才准做下一階段工作5.廠

商需準備充足之檢驗設備,器材與人力,供測試或查驗之用,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負擔6.須報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查驗之事項,由廠商負責辦理,並按規定負擔費用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二、工程品管12.5工程查驗二、契約施工期間,機關工地主任對查驗

工程之事項1.依契約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2.查驗時如發現工程品質不符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得通知廠商改善,改正或重做,如逾期沒改善完妥,則可要求廠商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機關工地主任應隨時查驗改正作業至改善完妥才准復工3.隱蔽部分應廠商要求查驗,應不得延遲4.對

查驗,測試不合格之材料,應命令不准進場,已進場者,並應令其運出5.不管已經其他機關檢驗,機關工地主任仍可查驗或測試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三、保險13.1營造綜合保險1.營造工程財務損失險2.鄰居(含公共設施)倒塌及龜裂責任險3.安裝工程綜合

保險4.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5.雇主責任險6.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7.運輸險8.其他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三、保險13.2保險責任之開始與

終止一、開始: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二、終止: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終止三、延期或延遲履約之終止期限:廠商應投保期限比照順延13.3被保險人一、以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及顧問或專業管理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二、一般均以廠商為被保險,其優點是一但產生事故,廠商必須

負全責,較無法推賴給招標機關,缺點是機關無法掌控與了解事故之處理情況,一但遇上不負責之廠商領到保險賠償費後,一走了之。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四、保證金14.1保證金之發還工程之保證金有下列各種,但不一定每樣都有,至於其發還方

式亦有下列各種方式,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後載明一、預付款還款保證之發還1.依廠商以履約部分所佔進度之比率遞減2.依廠商以履約部分所佔契約金額比率遞減二、履約保證金與差額保證金之發還1.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或發還部份,其他餘

額結案時發還者2.依工程進度分4期平均發還3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履約保證金可提前發還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四、保證金14.1保證金之發還4.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可提前發還,於暫

停原因消滅後,重新繳納三、保固保證金之發還於保固期滿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14.2履約保證金不發還之情形依採購法相關法令(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廠商有該規定情形之ㄧ者,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生息5.8營繕工程契約

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五、完成履約~完工之定義廠商須完成下列各項方得認定為完成履約一、履約標完成二、廠商於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三、清除或運離現場堆置之履約機具,器材,廢棄

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如工房,昌庫等四、填具玩成履約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六、驗收一、採購法71條規定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2.驗收分全工程一次驗收與部分驗收3.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

員主驗,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4.主辦單位不得作為主驗或樣品材料之檢驗人二、採購法施行細則91條規定驗收人員之職責1.主驗人員:(1)主持驗收程序(2)抽檢驗場履約結果是否與契約資料相符(3)決定履約結果與履約資料不符時之處置5.8營繕工程契

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六、驗收2.會驗人員:會同抽驗廠商履約成果,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3.協驗人員:(1)組成:為設計、監造、成辦採購單位人為或機關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2)職責: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4.監驗人員(1)組成: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2

)職責:監視驗收程序5.8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5.8.5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十七、保固一、保固期1.起算:驗收合格之日算起2.期限:1~3年,一般營建工程均定2年,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3.所採購之標因瑕疵無法使用時,需到可使用才起算保固期

二、保固事項:1.損裂2.坍塌3.損壞4.功能與效益不符合約規定三、保固金:在保固期間,機關得保留保固金,一般均為履約價金之1%,保固金於保固期限內,工程無瑕疵時,無息退還四、採購標的有瑕疵時之處理1.通知廠商限期改正2.廠商逾期不改正或拒絕改正,

則機關自行招商改正,費用自保固金扣除,如有不足仍向廠商求償3.瑕疵係屬故意破壞或不當使用,則不在保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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