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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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并分别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筑工程抗震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审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本章内容8.1概述8.2工程勘

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8.4建筑工程抗震8.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8.1概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

、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8.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8.1.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念现行有效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

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8.1.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1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8.1.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2经济技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3内部管理关系依据建设技术法规、质量法规和管理法规,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实施与监督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1.2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述8.1.2.1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念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化规范管理办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2年12月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并颁发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统一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8.1.2.2工程建设标准化及其作用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制订、修订、发布和实施

的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它使工程建设各系统中的各种标准形成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建立良好的建设秩序和创造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统一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安全要

求和施工方法;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生产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章内容8.1概述8.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8.4建筑工程抗震8.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8.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8.2.1工程勘察、设计的依据和程序项目建议书(亦称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是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主

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8.2.2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8.2.2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

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总体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总体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和环境保

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产组织概况和劳动定员估计;生活区规划设想;施工基础部署和地方材料来源;建设总进度及各项工程进度配合要求;投资估算。8.2.3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总体设计应当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

和土地征用谈判的要求。2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新技术采用的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

三废”治理方案措施;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顺序、期限和总概算等。初步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计图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

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技术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

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

)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8.2.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本章内容8.1概述8.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8.4建筑工程抗震8.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4.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现行有效的市场管理法规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8.3.1实行备案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指出:“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从

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都有具体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8.3.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8.3.3中外合作设计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建设

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8.3.3.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审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

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8.3.3.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

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本章内容8.1概述8.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理8.4建筑工程抗震8.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8.4建筑工程抗震建筑工程抗震是指通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最大限度地抵抗和防御地震灾害的活动。8.4.1建设工程抗震防灾概述抗震防灾

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灾害;指导并参与抢

险救灾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抗震防灾规划分为三类: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城市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形成独

立工矿区的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地震破坏后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对国计民生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8.4.2抗震防灾规划抗震重点防御区应当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分为甲、乙、丙三类模式。国家和省重点抗震城市、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

的城市按照甲类模式编制。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大城市和7度以上(含7度)的大、中城市按乙类模式编制。其他城市和城镇按丙类模式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纲要,震前抗震防灾对策,生命线工程抗震,次

生灾害防止和控制,地震发生时紧急抢险,震后恢复等。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库坝、邮电、电力、铁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抗震对策、措施和震后开展地区或城市间的相互协调、支持等。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

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城市规模及性质等实行分级审批。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在同一省区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所谓抗震设防是为了防御地震对建筑物、构

筑物产生的破坏性,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所采取的预防性抗震措施与手段。8.4.3抗震设防8.4.3.1设防范围和标准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

抗震设防。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定确定。新建工程的抗

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照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当

严格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8.4.3.2抗震设防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

行监督和检查。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的设计要求、构造措施等进行验收。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现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抗震鉴定:未经抗

震设防或抗震加固的;未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设防烈度提高两度以上(含两度)地区的重要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

命线工程。8.4.4抗震鉴定与加固抗震鉴定采用的设防烈度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抗震鉴定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经鉴定应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加固技术规程进行加固。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

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

,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完成。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和核实地震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造成的灾害,为恢复重建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编制,经当地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8.4.5震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

建规划进行重建。本章内容8.1概述8.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8.4建筑工程抗震8.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活动主要包括:标准的制定、发布及实施;作用:改进产品、过

程、和服务适应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范围: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的社会实践。对象: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特征: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目的:获得最佳秩序和效益。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该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

个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济性、民主性、科学性、法规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规范、规程通称为标准。标准:产品、

方法、符号、概念等。规范: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规程:操作、工艺、管理等。标准化原理统一: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时机,一定的程度。简化:消除多余的、重复的和低功能的部分,以保持其结构精炼、合理,并使其总体功能优化。协调:人与人的协调,标准与标准的协调,

标准本身内容的协调。准确:成熟一条定一条,宁缺勿滥,采用典型用词用语,前后一致。择优:多方案选优。统一是前提,简化是手段,协调是基础,择优是核心。标准化的目的1简化日益增长的产品品种和方便人类生活2改进信息的传递3促进经济全面发展4保证安全、健康和保护生命5保

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消除贸易壁垒标准化的作用1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2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3是使理简化品种,组织与业化生产的前提4促进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节约材料5有效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6是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四新

技术的桥梁7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发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任务: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机构:政府管理机构和非政府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工程建设标

准化的法规制度体系标准化法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法规建筑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法规制度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法规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业及地方的法规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

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

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某一工程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客观的的内在的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的一个科学的

有机整体。国家技术标准体系自愿性标准体系强制性标准体系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体系地方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体系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企业标准体系制定程序—立项原则1.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从工程建设的

实际需要出发,并体现当地气候、地理、人文、技术等特点。2.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作出统一要求的,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3.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以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4.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5.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制定程序—立项程序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有关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年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项目。制定程序—大纲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大纲,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编制大纲应当包括立项文号、标准的中(英)文名称、标准起草

单位(主编和协编单位,主编单位为1家以上的,应明确第1主编单位)、标准的主要内容、经费来源、进度计划等。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制定程序—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在广泛

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涉及数据规定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实验室比对验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验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标准起草

单位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应当以会议和信函的形式进行,信函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

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制定程序—送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有关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评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

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审评委员会应当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评。审评委员会对审评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以不少于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为通过。审评的有关内容、审评人员的意见、审评结论应当书面记录,经审评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制定程序—报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评意见,将标准送审文本修改成报批文本连同有关附件,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批文本应当向社会公示。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涉及强制性条文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8.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采矿冶炼、石油化工、轻工

、林业、农牧渔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这些行业的工程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合理依据,使之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8.5.1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内容、分级与特点8.5.1.1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标准、规范、规程。规范

、规程是标准的形式之一,如建筑规范。其内容一般指:(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2)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8.5.1.2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与分类(4)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的信息

技术要求。按上述五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一般习惯简称为:质量标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标准,试验、质量评定标准和信息技术标准。按照标准属性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为了在全国范围统一技术要求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组织草拟、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8.5.1.3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标准的计划、组织草拟、审查批准和发布。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地区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源等特殊情

况的技术要求制定。企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企业为了组织生产需要在企业内部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自己制订的,只适用于企业内部,作为本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合法交货、验收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

准,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和特长,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1)强制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标准。(2)综合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所涉及的面广,制定标准考虑的因素多。(3)相对稳定性。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8.5.1.4工程建设标准的

特点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一般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五年计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8.5.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8.5.2.1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基本原则:(1)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2)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3)在充分做好调查

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4)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与可能,分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

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8.5.2.2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

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5)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6)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

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7)充分发扬民主。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制程序(1)准备阶段(2)征求意见阶段(3)送审阶段(4)报批阶段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与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适时组织复审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最终意见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

准后,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标准的修订一般包括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全面修订与制定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局部修订需要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8.5.2.3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只有在生产建设中得到贯彻执

行,才能实现其作用效果。因此,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其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8.5.3工

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5.3.1标准的实施管理凡是从事工程建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不予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不按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时,

不得擅自更改强制性国家标准。8.5.3.2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标准的实施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单位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机构,应当根据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需要由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作为在工程实施中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和

监督与强制性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的,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工程合同为准绳,进行监理和监督的。8.5.3.3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由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造成隐患的危险程度,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3.4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

律责任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的地位1、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是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2、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是建设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支撑;3、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是企业向国际惯例靠拢,增强国际市场竟

争力的重要条件;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是企业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5、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6、企业标准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的任务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GB/T15486-1995)的规定,企业标准化的任务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

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4、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管理1、确定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机构和职责;2、建立健全企业标准

化的管理制度;3、编制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4、做好企业标准化经济效益的评价与计算;5、开展企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和培训;6、加强标准资料的管理,搞好企业标准化服务;7、促进企业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体系研究和编制企业标准体系是

企业标准化的一项基础科研工作,是有计划地、积极地制定、实施标准,并取得标准化实效的前提。企业标准体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企业管理标准体系表结构管理基础标准管理标准人员管理采购合同合同管理设备管理经营管理其它企业工作标准体系表结构作业人员岗位工作标准管理人员岗位工作标准作业人员

通用工作标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一般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工作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表结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计量器具施工工艺质量验收、评定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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