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概论1(冯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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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新世纪安全培训工程系列《安全生产法》概论主要内容立法的经过立法的必要性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作用重点解决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问题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一、立法的简要经过1981年3月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

草案)》,草案于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1994年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安全生产法》当时未能出台。1996年4月,原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协商,将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

《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原劳动部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1998年,国家经贸委继续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国

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

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2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4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2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

优势通过《安全生产法》。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二、立法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1、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2、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的。3、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相当多的私营企业

、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违法生产经营,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发生次数和伤亡人数占整个企业的70%以上。4、许多企业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租赁、发包等现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5、许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适应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大量事故隐患随处可见。(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机构改革,

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建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

部门的关系等重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使之法律化、制度化。3、在政府职能由以权力型为主向以责任型为主转变的过程中,需要依法明确政府的职责,规范政府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势严竣的主要表现:•伤亡总

量大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130491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12554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367人,伤54.9万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事故死亡8409人。•重大、特大事故频发去年发生一

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今年1-6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447234起,死亡53302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68起,死亡1371人。特别是“4.

15”特大飞行事故、“5.7”空难和6月20日鸡西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有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欠帐严重、设备老化;许多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

人和职工安全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法》明确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提出强制性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七项基本

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

章九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2、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

的地位,✓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个最小单元,

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关键是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一款,第十一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十四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第十三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二)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十八条)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概念,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的不同,主要负责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因此,法律统称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在于生产经营单位,但近年来,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安全管理被削弱了。在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无人管,也不会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针对目前许多事故多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血的教训,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三同时”再次作出强调规定,并要求“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对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再欠新帐,促进安全生产有

重要意义。6、安全设备的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严

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

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近几年,广东、福建沿海地区频繁发生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

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事故。针对这些事故,并考虑到许多企业实际上是个小社会的现状,不仅是集体宿舍,还有其他员工,法律作出了这条具体规定。8、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为认真汲取沪东“7.17”龙门吊倒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9、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10、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这样明确规定有特殊意义。针对目前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私营业主逃避责任,把包袱丢给当地政府的问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

加工伤社会保险(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九条)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2、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

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工会组织的权利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四)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1、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3、社会公众的监督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

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广西南丹特透水事故的揭露,充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所以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4、社区的监督随着大量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出现,社区安全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为此,规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9条)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

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考虑到一些重

大、特大事故涉及面广,有些是事发单位无能为力的,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政府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责任,所以在第七十二条也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

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六)法律责任(19条)详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对可能出现的40多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其中包括13种处罚方式。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对于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来进行。•对于各级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根据其情节轻重,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81、82、83、85、87、88条)(2)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82条)(3)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3条)(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

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4、85条)(5)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6)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93条)(7)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并依法强制执行。(第95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的罚责(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或者处二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1条)(2)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81条)(3)给予

降职、撤职处分;(第91条)(4)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91条)(5)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5条)(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生产法》的作用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六、重点解决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

问题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安全生产

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抗事故灾害。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七、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相关法律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其他

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而依法制定的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而依法制定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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