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发展概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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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第一章我国安全生产发展概况主讲:◼所谓“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发展历程与现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过程

中,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回顾历史,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49~1965年为初创探索时期;1966~1976年为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时期;从1977年至今为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一、初创探索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1951年9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和限制工矿企业加班、加点以及保护女工等一系列法规;同年12月

,政务院财经委又发布了《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使安全生产开始有章可循。1952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着重传达、讨论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今后工作计划报告的批示,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

可少的福利事业”。会议明确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指导思想和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在此期间,中央人民政府陆续发布了有关开展安全技术教育,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防止沥青、汽油中毒,防止爆炸,防止矽尘危害,规定职业病范围及

职业病患者处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法规、标准。其中,由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是当时最基本的综合性安全卫生法规,沿用多年

。随着这些法规和标准的颁布实施,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逐步形成,安全生产状况逐渐得到改善。但是,在19,58~1961年的“大跃进”时期,由于违反客观规律,片面追求“高指标、高产量”,导致事故大幅度上升。工矿企业事故年平均死亡比“一五”时期

增长了近4倍,连续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大型建筑物水泥预制板塌落等恶性事故。如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84人死亡,酿成了中国采矿史上最大的惨剧。直到196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生

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要求企业必须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5个方面加强劳动保护组织管理工作。经过艰苦努力,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始好转。◼二、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时期◼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下,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将规章制度称作“管、卡、压”,将关心群众生活称作“搞物质刺激”,管理工作一片混乱,生产几近瘫痪。综合管理劳动安全工作的劳动部被撤销,有关业务由国

家计委劳动局负责,随后设立的国家劳动总局仍由国家计委代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已大大削弱。由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度失控,结果导致了事故大幅度增加。◼三、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安全生产工作开始进入了恢复和创新发展的新时期。这一

时期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7~1991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政府着手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重组劳动部后,在恢复原劳动保护局(后改称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基础上又相继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分别负责工厂、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自1980年起,我国劳动保护标准化工作也作为独立的标准体系得

到迅速发展,建立了劳动卫生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一大批国家标准。此外,还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成立了协调全国各方面安全工作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还加大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使工矿企业事故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第二阶段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阶段(199

2~2002年)。为适应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等多项法律、法规。1998年以后,为进一

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2002年11月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新标志。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企业的

迅速发展等,也使安全生产工作面l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也随之出现了较大反复。◼第三阶段是20()3年以来的创新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党和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

发展”的科学理念,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几年的强化监管和专项整治,从2003年开

始,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全国各部门、各地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上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使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创新和发展阶段。四、安全生产发展现状(一)安全生产状况总

体稳定,走向好转◼近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改革调整了国

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及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加大了安全投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了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安全生产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较好,大部

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二)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虽然从2003年起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都保持了下降的趋势,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2008年事故发生数仍高达413752起,死亡人数为91172人;9年间全国每年平均发生各类事故77万多起,死亡12万多人。2.重特大事故仍呈多发态势2000~200

8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1113起,死亡21796人;平均每年发生123起,死亡2421人。在重特大事故连续两年下降后,2008年发生重特大事故97起,死亡1978人,同比分别增加12起、491人;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1起、死亡662人,同比分别增加5起、370人。

在各类事故总量持续减少的同时出现重特大事故反弹的现象,一方面说明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偶然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代化生产具有高能量、系统化、连续作业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较之传统工业,其规模、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更大、更严重。◼3.重点行业

和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在所有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最多,其次是煤矿这六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4.2%。在其他事故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也比较严重,每个行业或领

域平均每年事故死亡人数都在数百人。4.不同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很不平衡广东、山东、浙江、江苏、河南、四川等省一直是事故多发省,主要原因是这些省的工业化水平较高、经济总量大或人口总量大。目前,我国经济不够发达的西藏、贵州、重庆、云南、青海等省市的工伤事故风险较高,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

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职业危害严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已成为影响职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万人以上。,据卫生部办公厅2009年5月发出的《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09]86号)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8年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共704602万例,其中,尘肺病病例达638234例。根据2008年通报的数据分析,我国职业病危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尘肺病发

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发病工龄缩短。二是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三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

,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

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县乡干部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

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

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

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

重要经验。(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我们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

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要求。◼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与发展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

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改革开放初期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党的十七六届五中全会以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发展

阶段。三个阶段的安全生产方针分别与三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相适应,存在着层层递进、不断完善的关系,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践认识的逐步深化,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在新中

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工厂企业急需恢复生产,大量基础设施需要恢复重建或新建。由于工矿企业的安全设备与条件很差,技术力量奇缺,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1952年12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

《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会议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安全为了生

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存在着不少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导致工矿企业安全与卫生条件差,安全装备不落实,事故频发,影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

行。为此,提出“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安全为了生产”是指安全工作必须紧紧地围绕着生产活动来进行,不仅要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要促进生产的发展;离开生产,安全工作就没有实际意义。“生产必须安全”是指在生

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尽一切所能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积极克服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性危害的发生,使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顺利地进行生产劳动。概括起来说,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各部

门、各企事业的领导者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安全,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尤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

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轨。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1985年1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正式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作为安全生产方针;1987年1月26口,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方针,写进了我国《劳动法(草案)》;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市劳动人事厅(局)长会议时,把这一方针写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1989年11月被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五

中全会决议作为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工伤事故一度呈现高发态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严重的安全生产问题,党中

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如加强法制建设的力度,《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及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等。经过全党、全国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

定好转的局面。在总结新的历史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l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首次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

产的工作方针。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30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听取了有关安全专家关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对策”的理论阐述后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领域广泛,而且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需要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用加强人的管理、法治、技术防护、教育、文化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治,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职责,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

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从近年来安全监管和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第三节安全发展理念◼党的十六大以

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

、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首次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并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特别是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关

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党和政

府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标志着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重要时期。◼一、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安全发展是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

,以及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包括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社会安全以及与减灾防灾等相关的各类经济和社会安全。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安全发展的第一

要义仍然是发展,要发展必须要生产,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是为了让包括生产者在内的人获得更加美好的生活;要生产必须要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其中最基本和最关键的前提就是必须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在生产

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的安全与健康。只有在安全的大前提下的生产和发展,才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发生事故,出现问题的发展必然是片面零乱的发展,必然会遭遇挫折,无法实现全面、协调、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二、安全发展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安全的需要,是人类

除生理需要之外的基本需要。“以人为本”是发展的核心,包含着对人民生命权和生存权的关注、关爱和关心。安全发展是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的工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离不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必须将安全放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发展要在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下,实现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进步。努力做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绝不能把发展建立在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只有使人民群众包括安全在内的利益得到肯定、关心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落到实处,人民才会衷心拥护党和

政府。因此,安全发展是“以人为本”原则精神的具体体现。三、安全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所以发展是硬道理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薄弱的安全基础与保障能力、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等原因,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矛盾仍相对突出。这些矛盾和冲突如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有可能导致事故频发,人民的生命安

全与健康得不到保障,甚至引发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后果和政治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些高风险的经济部门或行业如果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或职业病严重,将会直接影响该经济部门或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只有全面认识新时期新阶段工

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给安全发展带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深刻把握我国安全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新要求,尊重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态度,才能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使安全生产形

势得到根本好转,才能减少事故和伤害造成的创伤和震荡,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与和谐。◼安全发展体现了我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而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现安全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形势彻底好转。正确把握“安全发展”的科学内

涵,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积极、前瞻、深远的战略作用。◼一、安全生产目标体系◼2004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奋斗目标:◼(1)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

转,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2)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3)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从稳定好转、明显好转到根本好转,客观上反映了安全生产

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我国国情,既是积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了煤矿安全工作两个重要目标,即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问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问解决小煤矿问题。2006年3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以上两组目标与国务院《决定》是一致的,是评价判断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目标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二、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依据已确立的目标,我们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度。由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绝对指标、相对指标、重大和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4类、27个具体指标构成。绝对指标包括了工矿商贸企业(煤矿、矿山、危化品、烟花

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铁路、农机和渔业7项;相对指标包括了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就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以及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水上交通百

万吨吞吐量死亡率、铁路交通百万机车总行走公里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等8项;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分为一次死亡3~9人和10人以上两项指标。国务院安委会每年将控制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季度在《人民日报》

公布各地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各地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重点企业。◼控制考核指标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也存在一些误解和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下达控制考核指标造成瞒报事故和弄虚作假现象增多,有的甚至批评说“下达死亡指标”。这些说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控制考核指标是约束性的,核心意义

在于遏制事故、减少死亡,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量化考核。“死亡”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得不直面的现实。对于一个企业,可以要求杜绝死亡、事故为零,这是微观层面的要求;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对于一个省、一个地区,现阶段以及可以预期的将来,都难以消灭事故

、杜绝死亡。◼目前我们所能够做也必须做的,就是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千方百计把事故死亡压减到最低。近年来的实践也表明,通过实施控制考核指标,强化了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必须坚持并不断改进。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与经济政策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按照法的层级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其法律

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①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现行的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等。②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

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等下位法。③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④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

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标准。◼(2)普通法与特殊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法律中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

题的法律。特殊法是适用于特定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是特殊法。◼(3)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从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所确定的适用范围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领域。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

法律,《矿山安全法》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和《消防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

要有《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三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四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

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二)《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

》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①《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社会关系有下列五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③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及他们之问

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④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⑤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①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

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②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③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④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公民对安

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工会监督、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⑤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

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方

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

法在先的“六先”。◼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地位、职责、法律责任。◼4.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I’J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

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9.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

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

业的权利。◼⑤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③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④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10.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两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

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④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①现场检查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常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受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②当场处理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常会发现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

当场进行处理,以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③紧急处置权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④查封扣押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一)《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

》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新修订的《刑法》将

原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原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在原第139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包括13章107条,《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①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七项权利。◼②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项义务。◼③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①女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问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问和夜班劳动。◼②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①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其工作

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

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汪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职业病的

管理◼①职业病防治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

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劳动合同中应有职业病危害内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

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四、《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

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消防法》◼《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有:◼(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

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

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三、安全生产主要法规◼(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

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特别应予说明的是: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

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5.法律责任◼(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

事责任。◼(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罚款。◼(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

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处罚。◼(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②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③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一◼④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情况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

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三)《工伤保险条例》◼《工

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以第375号令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

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主要内容◼(1)工伤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

伤:◼①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以第302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

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2.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事故:◼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3.追究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①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与当事人勾结串通

取得批准的。◼③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④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加查封、取缔的。◼⑤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⑥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⑦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⑧

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4.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①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②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

、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③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四、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

2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七类25种表现。包括: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招标投标等活动。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政纪处分。◼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纳为五类18种表现。包括: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等行为,对责任人也给予相应政纪处分。◼(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32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该《规定》是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

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该《规定》。其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l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该《办法》。其中规定:◼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问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四)《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其中规定:◼(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

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具体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4)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5月27日以总局第24号令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

,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已颁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有近1500项。其中

,涉及安全帽、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的标准有60多项;涉及粉尘防爆方面的标准有80多项;涉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电气安全及有关防爆方面的标准有80多项;涉及带电作业用遮蔽

罩等有关带电作业安全方面的标准有20多项;涉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方面的标准有1l项;涉及索道及游乐设施安全方面的标准有30多项;涉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有30多项;涉及消防安全的标准有70多项;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生产方面的标

准有50多项。◼这些国家标准按适用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类:◼(一)设计、管理类标准◼设计、管理类标准主要是指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察或综合管理需要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

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等。◼(2)事故管理方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火灾分类》等。◼二)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可分为如下三方面:◼(1)安全生产设备、工具设计原则及安全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2)易发生事故的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超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等。◼(3)压力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压力机安全装置技术要求》、《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冷冲压安全规程》等。◼(三)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1)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2)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水泥生产防

尘技术规程》、《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玻璃工厂工业卫生安全技术工程》等。◼(四)防护用品类标准◼防护用品类标准包括:《安全帽》、《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安全带》、《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防静电工作服》等。◼另外,由安全监管、公安

、交通、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也多达数千项。其中,由原劳动部发布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标准有120多项,近几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制定下发了《炼钢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预评价导则》等80多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这些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为全国和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规范。◼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一、我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高度重

视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而造成重特大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和环境条件也提出新的要求,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调整相应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又进一步提出了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温家宝总理指出:高度重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

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政策。加大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从此,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在全国进行了推行实施。◼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1.建立提取安全费用

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责任,国务院《决定》第13条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

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这是改革开放后首次提出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求。目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在煤矿已经得到落实,提高到每吨煤提取10~15元。此项费用用在隐患治理上,应专款专用。◼2.加大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力度◼国务院《

决定》第14条规定,要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产生事故的机制。目前全国许多省市人大、政府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

别制定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提高了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对死亡家属的补偿基本上在20万元以上。比《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工伤死亡的补偿有较大的提高。◼3.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国务院《决定》第18条规定,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这是我国提出的风险抵押金制度,目前在煤矿已经得到实施,按照其年产量提取不同

数额的风险抵押金。◼4.保障工伤保险经费◼工伤保险采取的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要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充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所以企业所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可问接地看作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费用。◼(1)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入。◼(2)行业差别费率制◼按照风险程度征收的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作业的操作过程具有不同的危

险程度,对安全风险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容易发生的多征收,对风险小、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少的少征收。一般费率值为1%~3%,低风险行业费率可按不超过1%取值,高风险行业可取3%左右。◼(3)浮动费率制度◼根据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定

期调整,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对同一企业,要根据其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大小和效果的好坏,定期进行评估,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4)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即:企业缴纳保险费额一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x该单位保险费率工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率按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确定,列人生产经营单位成本,并强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国家对工伤社会保险事业的帮助则表现为:工伤保险费一律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纳税前提取,并且筹集的工伤社会

保险基金免收税款,还给予优惠存储利率。◼5.推动矿山资源税的改革◼资源税问题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并写入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文件、“十一五”纲要、“十一五”科技纲要和“十一五”安全规划纲要。由于资源税仅和企业产量挂钩,导致私采乱挖、资源浪费甚至

破坏、权钱交易等危害,对矿山企业实行以储量为基数和回采率挂钩的矿山资源税的改革是最有效的经济政策,办矿先掏钱买资源,必然使矿主会精心开采自己掏钱买来的资源。通过资源、环保、安全、技术以及劳动保险,逐步解决小矿山的安全问题。◼6.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政策◼(1)2005年开始,国家每年出

资30亿元,三年90亿元,加上各级政府配套资金,三年政府加企业带动投资500亿元,补上国有煤矿历史上的安全欠账。用于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科技攻关工程。◼(2)通过解决企业的问题,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集中精力做好生产及安全工作

。◼7.其他政策◼其他政策包括奖励政策、加大处罚力度等规定也属于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范围。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通过经济奖励政策,提高全社会

的参与程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搞好安全生产。2000年以后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认识到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必须付出大的经济代价,从而提高其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自觉性、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作用◼(1)经济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国家明确的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政策,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效地改变了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经济手段缺乏、经济政策导向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各级政府在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可以依据相应的经济政策,调控安

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对安全隐患是釜底抽薪,为企业安全注入了活力。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尽快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3)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反映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可以强制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扭转安全欠账过多、安全基础薄弱的现状,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经济赔偿既有助于维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使伤

亡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得到保障;又有助于形成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加大安全投入,自觉防范伤亡事故的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抢险和救灾,有利于形成经济的约束机制,防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业主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逃避经济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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