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提纲.pptx,共(97)页,224.359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89330.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材料▪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要求▪四、“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要求一、习近平总
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2013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
成严重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认真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
作。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6月6日总书记批示:“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必
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
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李克强总
理也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刻吸取几起连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13年12月,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
体会议召开之际,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他指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汲取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
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他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搞好预案演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提上重要日程,迅即开展行动,着力查错补漏纠弊,特别是在重点领域和行业要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3年6月8日,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全面安全生产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严格责任追究,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2013年1月
14日,四川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代省长魏宏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安全工作部门要始终扭住基层做文章,将所有的工作要求都往最基层做,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操作层面”。一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操作手”这个层面。二是
务必把安全生产的监管落到一线的“管理者”层面。三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到最基层的工作层面▪2015年4月28日,市委书记刘成鸣在突击暗访部分重点企业后作出指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绝对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
态度,不断强化警钟长鸣的安全生产意识,狠抓责任落实,狠抓监督管理;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贯穿到每一个操作环节中,让每一名职工都切实意识到自身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程;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长效机制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把安全生产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一线,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2015年2月13日,张剡市长在暗查暗访春季前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指示:要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安全预防措施落实到位。▪2015年1月9日,县委书记王飚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是
强调: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要牢记使命,坚守职责,静心凝神抓安全工作;安全工作要攻坚克难、攻坚破难,确保安全可控,社会稳定。▪2015年1月20日,许军峰县长在检查企业节前安全生产工作时强调:企业业主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企业安全内控体系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能管、会管;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和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一线操作手。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修法背景▪(二)修改要点▪(三)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一)修法背景1、修法是时代之必需2002年6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在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的十余年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法作了有益的补充,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
化建设,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全国生产安全形势呈逐步好转趋势。但由于工业
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现实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
计上的种种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2005年
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被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这“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腰不硬”指的是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
。就是这次大范围的检查,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修正案(送审稿)。2012年6月4日,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
制办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2、修法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崇高理念之必需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
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新安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
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这暗含着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暗含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暗含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暗含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意义。(二)修改要点1、六个重要变化2、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3、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4、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1、六
个重要变化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本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在治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
和处罚力度(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赋予其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非常必要。2、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完善和规范,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
意义。(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的重要指示。▪吸取“11.22”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显,埋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4)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新安
法第12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协会组织的工作定位:一是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和培训服务。二是发挥自律作用: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制定行
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三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20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鼓励企业加大安
全投入,提升保障能力。与现行政策办法相衔接。(6)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
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7)增加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新安法第23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新法取消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许可▪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地位重要,主管部门需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建立告知制度,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8)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对发挥注安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引导安全管理队
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9)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1.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安法第25条)2.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
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58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10)增加推进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新安法第48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伤亡赔偿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二是有利于推进现行风险抵押金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事故预防工作。引
入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1)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新安法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新法把加强安全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3)增加政府有关部
门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要加大治理督促检查力度。▪新安法第3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
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12)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规定新安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
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落实到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13)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强制措施的规定新安法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
营单位履行决定。▪在此方面教训极其深刻:▪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
0万元(14)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的规定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新安法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防范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针
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建立诚信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范事故。3、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1)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综合治理,这是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总结。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2)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新安法第3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
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3)完善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规定。新安法第7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一是完善了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明确了职工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4)完善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定。新安法第25条: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一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
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5)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新安法第3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
督核查。▪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新安法第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规定了目录管理,明确了牵头部门,实行淘汰制度;▪兼
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授权。▪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目录的形式,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7)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深刻吸取大连石化“6.2”事故和青岛“11.22”
等事故教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新安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预防安全事故。(8)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新安法第62条:对有根据认为不
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完善了原法中有关行政
强制措施的规定,扩展到经营场所,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而引发事故。(9)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的规定。▪新安法第46条:生产经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酿成事故。(10)完善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标准。▪新安法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规定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1)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制定预案并演练规定。①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规定:新安法第76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②完善了制定预案并演练的规定:新安法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
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法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与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衔接。(13)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规定。▪新法
第8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将原法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进行完善,更全面,更严密,更科学。▪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及时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发挥社会监督和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要求,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14
)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条文不再把“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作为罚款处罚的前置条件。▪二是增加了处罚的额度。罚款幅度普遍提高2--5倍,有的条款更高。▪三是明确事故双罚。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
人同时处罚。▪四是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针对小企业很小,大企业很大的情况,扩大了处罚的高、低幅度。(四)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1.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要求。▪落实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的要求。▪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强化了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生命至上理念。▪2.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
要求。落实国务院2011年40号文件《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基本内涵: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其中之意。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安全
,发展失去意义。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发展、安全与速度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3.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新
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一些重大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难以解决,需要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4.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必须”的重要指示,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新安法第9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
责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安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规定进
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6.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正案第3条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法上
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7.创新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新安法第5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借鉴国外安全与健康立法经验,总结一些地区的实践做法,创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体现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缓解安全监管任务繁重
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压力▪有望缓解监管部门尽职不免责的压力。▪8.明确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部门规章对重大隐患的判定做出了原则规定。由于相关行业领域的情况差别较大,确定其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对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至关重要。▪新安法第113条: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9.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深刻吸取“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新安法
第82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对于有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
损失减少到最低具有重要意义。▪10.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8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新安法109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1
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2)规定了对
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新安法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新安法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新安法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规定了未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新安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规定了危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新安法第97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
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规定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的处罚.▪新安法第9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1)强化
了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禁入:新安法第91条: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93条: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加大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新安法第9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
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4)规定了对事故抢救不力处罚▪新安法第10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要求▪1、深刻领会
“党政同责”的内涵▪2、党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4、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深刻领会“党政同责”的内涵2015年4月中共米易县委办公室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米易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明
确了县、乡(镇)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这个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1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后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习近平总书记讲: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我们这个体制是党总揽全局
,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责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
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党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
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同时,建立安监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加强对安全监
管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大力宣传党和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
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
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3、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督促、支持各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五)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
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调查处理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
、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4、安全生产工
作机制▪成立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
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县政府与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和奖惩。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并将年终考核结果报送县委组织部,作为
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4次。乡镇政府每两月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和安委会主任办公会。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检查安
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次。▪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处置机制。在接到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联系(分管)领导及县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县、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
产经营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整改。▪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制。县、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由县委、县政府联系(分管)领导约谈,死亡2人或一年内重复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县长约谈。对事故单
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各级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
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
予以问责。四、“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要求▪1、任务目标▪2、主要内容▪3、工作要求1、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内实现省
、市、县、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2015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规模以下企业。2、主要内容▪(一)“五级五覆盖”。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五级做到“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
盖;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级纪检、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二)“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即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
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五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3、工作要求▪乡镇要按照“五个全覆盖”要求,结合实际、自主创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所有乡镇于2
015年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党委要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乡镇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
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加大安全生产在干部实绩考核中的权重;要实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同时述安。▪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执法权限,明确各内设机构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根据具体分管行业领域和相应的联系片区情况,确定党政领导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政村(社区)“五个全覆
盖”的督促推动。▪行政村(社区)要按照“五个全覆盖”要求,结合实际、自主创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行政村(社区)要明确党支部、村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协管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权有所属、责有所归。▪
各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行政村(社区)党支部、村民(居民)委员会共同协助上级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劝阻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