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PPT 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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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

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⑶危害公

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犯罪主体问题•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具体包括:•⒈《

刑法》第128条第2款与第3款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⒉《刑法》第129条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⒊几类责任事故犯罪,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主体是航空人员,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是铁路职工,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等都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⒋单位可以构成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即《刑法》第126条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以及《刑法》第135~139条(第136条除外)的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其中后四类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实行单罚制,即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而言,有些

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

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

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是本类罪与其他普通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相区别的关键。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如《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

118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都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

行为已经现实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构成问题。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

特定目的的,此时既构成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触犯其他普通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在竞合情形下“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另外,《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

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虽然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放火犯罪行为,又实施了爆炸、决水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二章从第114条到

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定了42个罪名,可以归纳为五类:•⑴交通肇事罪•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⑶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⑷涉枪犯罪。•⑸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交通肇事罪•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涉枪犯罪•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第一百

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⑴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的交通运输。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⑵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

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

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作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⑷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

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问

题•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除了按照传统的四要件分析方法之外,最有效的还是结合司法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关于责任事故的认定•(三)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

围•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

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⑵交通肇事罪成立范围的另一点即所驾驭的“交通工具”之范围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辆可以构成该罪外,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不仅仅是在陆地上,它可能发生在水域即内河或

者是海上,但是航空或者是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则成立《刑法》第131条、第132条的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而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要求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那么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

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即体现肇事司机的违规程度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对本罪的影响,要求行为人一方面确实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另一方

面是因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且顺其自然地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责任体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一人以上

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犯罪主体•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不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符合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条件——本人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者,就构成本罪。即使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⒉如果是单位的领导、

车辆的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人,仍构成本罪主体。•⒊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还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

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界限问题•(一)驾驶非机动车辆,是否可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二)关于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问题驾驶非机动车辆

,是否可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对于驾驶飞机东车辆,如马车、农用拖拉机、自行车、三轮车等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否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对此问题,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需要从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来把握。驾驶非机动车

辆一般情况下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如当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及非机动车辆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

,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反之,如果驾驶非机动车辆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因为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论处。关于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问题•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

如何处理,《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一般情形,即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根据刑法基本理论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的

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情节加重犯)。对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过程行为人逃逸行为的复杂性,对此问题还是

应当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以及不作为犯罪理论来准确把握,应当注意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关于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问题•⒈《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

死亡,即可称为“消极逃逸”,因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义务来源之一——先行行为原则上并不包括犯罪行为,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上述“结果加重犯”情形就是这种类型。关于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问题•⒉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

之际又采取了积极地手段或措施,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该“积极逃逸”行为本身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等新的罪名,如:•⑴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⑵将被害人推至路坑下、排水沟内。•⑶倒车再将被害人轧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的。•⑷为了逃跑而不顾周边围观群

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结果又撞死撞伤数人的。•前三种“积极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种“积极逃逸”本身又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在“积极逃逸”的情形下有可能构成数罪,实行并罚。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有醉酒驾驶或者追

逐竞驶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追逐竞驶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人主观上应当

为故意。•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无需再具备任何其他条件。醉酒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的驾驶行为。实践

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该条款中的认定问题•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具有上述竞合情形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主要涉及如何处理好本条规定的犯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第一,关于本条规定的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第2款规定

的原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将会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关于本条规定的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系如何处理。由于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属于严重犯罪

,入罪时必须严格把握,对行为人被认定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也要适当量刑,罚当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这五种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构成犯罪的

条件要求有所不同,罪名表述也不同。•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过失实施的,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构成的罪名分别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决水罪、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才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要注意虽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几乎同样严重,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自然人只对前者负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注意上述共性问题之外,对本条款规定的几个罪名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关于放火罪的相关问题•(二)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第一百

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放火罪的相关问题•⒈放火罪既可以由行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⒉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

⒊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不在于点火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⒋放火犯罪过程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后,如故意杀人、盗窃、贪污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对此,如果该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犯罪

并罚;如果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则不以放火罪论处。•⒌放火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等,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论处,而不定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如

此。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一方面必须是足以产生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决水行为危险性相当的严重危害行为,另一方面该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

或者被其包含。这表明,本罪具有囊括、补充和兜底的功能,如果某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果不成其他犯罪并且该行为对《刑法》第114条所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就认定为本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

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化自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犯

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问题•《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破坏特定的公告设备、设施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可见这里所称的“公共设备、设施”具体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六种对象。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问题•⒈首要的一个问题,即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何谓“正在使用”?一般认为应以“交付使用”为标准,即

已经交付使用部门随时待用或者已经正在行驶、航行(运)过程中,即使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只要是已经交付、随时待用的,即属于正在使用。•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因为这些有

运输量大、速度快等特点,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从而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如果破坏的是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不构成本罪。当然,刑法理论一般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而将大型拖拉机包括在内,如果破坏的是特定时期或农村用作交通工具的大型拖拉机,

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可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问题•⒊破坏电力设备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关键还在于犯罪对象以及对象所体现的客体特征。这里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行为即出于盗窃目的而偷割电线的行为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涉及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对此,根据刑

法基本理论(尤其是想象竞合犯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应按如下规则处理:①尚未安装完毕的家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以盗窃罪定性。②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

在使用的线路,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③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

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④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⑤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罪过与危害行为问

题•上述破坏型犯罪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破坏(毁坏)都可能构成犯罪,当然在过失的情况下,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且应另成立新的罪名。在故意的罪过下,破坏行为只要足以致使上述交通工具等特定对象发生倾覆、毁坏的部位等综合

判断。如行为人破坏的是车辆的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性设备,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再如,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行为,应当是致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损毁和致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

、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增补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此外,鉴于行为特征以及

分析的方便,这里将《刑法》第121条的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和第123条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也归入此类。注意以下几点:•(一)恐怖组织犯罪的特征•(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个人行为的

认定•(三)恐怖活动犯罪的数罪问题•(四)其他恐怖性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的特征•恐怖组织一般是以政治性、社会性为目的,行为方式具有恐怖性:•⒈具有高度的组织性;•⒉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⒊行为后果引起社会的恐惧性、恐怖性;•⒋成立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性。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个人行

为的认定•对于资助恐怖组织活动或者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个人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不要作为共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单独犯罪论处——即资助恐怖组织活动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数罪问题•根据《刑法》第120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

为之一的,便成立本罪。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为了实施绑架、爆炸等犯罪活动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利用该组织实施绑架、爆炸、故意杀人等犯罪活动,应当实施数罪并罚。其他恐怖性的犯罪•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

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二

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恐怖性的犯罪•关于其他具有恐怖性的犯罪——劫持交通工具的犯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的问题:•⒈劫持的含义,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控制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的驶向(航向)或者劫夺交通工具,使得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劫持具有抢劫的手段性,但不具有抢劫的目的性。•⒉在刑法中劫持交通工具构成的犯罪是劫持航空器、船只和汽车这三

类(分别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或劫持船只、汽车罪),不包括火车、电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其他恐怖性的犯罪•⒊劫持的交通工具是处于正在营运过程中。至于说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航空器”是否仅指民用航空器问题,应当说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

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警察、海关等部门的航空器)。但作为国际犯罪即适用普遍管辖权的劫持航空器罪,其犯罪对象则仅指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国家航空器。也就是说,对于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但对于

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只能适用其他管辖原则。•⒋注意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方面的绝对法定刑主义: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而没有其他刑种选择,这在刑法中是很罕见的。•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客观方面只能是暴力而不包括胁迫等其他手段,

但该暴力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机组人员,也可以是一般乘客。涉枪犯罪•(一)涉枪犯罪的范围•(二)涉枪犯罪的对象•(三)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界限•(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五)丢失枪支不报罪涉枪犯罪的范围•涉枪犯罪一般认为可以包括《刑法》

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

全罪。涉枪犯罪•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涉枪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涉枪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

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枪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

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涉枪犯罪•第一百二十

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枪犯罪的对象•涉枪犯罪的

主要对象是枪支以及枪支的配套物品弹药、爆炸物等管制类违禁品。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枪支、弹药是指军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支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所使用的弹药。对于私自制作的土枪或者将体育用枪改

装成火药枪的,以及钢珠枪等,是否作为这里的“枪支”,关键看两点:⑴能否发射金属弹丸;⑵是否具有杀伤力。至于爆炸物,是指具有较大爆炸力或者杀伤性的爆炸物,既包括军用的爆炸物,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列的爆炸器材,但不

包括烟花、爆竹。非法控制枪支行为的界限•非法控制枪支的行为在《刑法》中,包括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私藏枪支罪与第125条的非法储存枪支罪,这三种罪行的区别关键在行为方式,即“非法储存”、“非法持有”与“私藏”三者的区别上:•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非法储存”、“非法持有”与私藏的界限不是从量上而是从行为方式上界定的:•⑴“非法储存

”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⑵“非法持有”是指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⑶“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隐匿所配置、配备的枪

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128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该条第2款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要包括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法部门、金融保卫部门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该条第3款是依法配

置枪支的人员,主要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者。•两类主体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只要有出借、出租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而后者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关

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借债而将公务用枪交给他人作为质押的人员构成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而保存该枪支的人员则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所规定

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其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构成本罪要求有这样的“三部曲”:首先是丢失了枪支(对丢失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其次是不及时报告丢枪事件,这里的“不报”既可能是根本不报告也可能是没有及时报告

;最后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因枪支失控而造成了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除了前面作为重点分析的交通肇事罪外,还包括《刑法》第131条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和第139条之一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

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

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

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过失,且都造成了严重后果。本部分事故犯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监督过失,即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

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定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在这类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中,重大飞行事故罪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罪实属特殊的交通肇事犯罪,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在前面已有分析。另外注意: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题:其主体涉及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国有,也包括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为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岗位的一

线人员;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这两点是与其他事故犯罪的关键区别之一。•另外,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原刑法条文规定的重大变化在于:不再要求行为人是否服从管理,只要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即构成本罪;另外,对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重大责任事故,加大了刑罚力度。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⒉行为人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根据上述第1

39条之一的规定,又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对此应当数罪并罚。真题重现•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C真题重现•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形容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

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

B真题重现•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轧死五人、撞上十九人。李某的行为构成:•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杀人罪•答案:B真题重现•甲为获利

,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真题重现•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真题重现•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答案:

C真题重现•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B.故意杀人罪•C.绑架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ABC真题重现•某

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真题重现•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

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

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真题重现•①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罪•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答案:A

BCD真题重现•②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答

案:BCD真题重现•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

.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答案:C真题重现•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内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

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盗窃罪•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C.崔某构成窝藏罪•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D真题重现•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

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

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B真题重现•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

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认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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