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师德底线树安全意识强安保技能保师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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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初中部教师安全、法纪培训会初中学生处陈新奇(一)守住师德底线意识东辰教师,严禁向家长借钱、借物、索礼等违纪行为。学校公布举报电话。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二)杜绝四种不规范行为①罚停课——触犯学生的受教育

权;②体罚、变相体罚——侵害学生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③公布学生隐私——侵害学生的隐私权;④不作为侵害——没有尽到职责如对学生健康关照不力造成损害,对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造成对学生的伤害的环节注意不够造成学生伤害,对学生生病受伤救治不及时造成损害等。(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意识1、根据学校安办

分工,初中部安全管理组织如下:安全办主任:王春蓉常务副主任:陈新奇2、教学区安全第一责任人:颜昌孝第二责任人:年级主任、任课教师(含上课安全、早晚自习安全、实验安全、活动选修课安全、教学安全、周末提高班安全)3、教育区安全:第一责任人:陈新奇第二责任人:年级主任、班导含升旗

、集会安全,学生活动安全,体育教学安全,教育处分学生安全,班导教育安全。3、水电设施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李永川第二责任人: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四)安全事故报告意识每位教师要树立立安全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安

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向上级报告,如果报告不及时或隐瞒实情,甚至不报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聘,全校通报。(五)安全责任追究和首问责任意识1、所有安全事故均要追究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人;2、安全事故凡涉及经济损失,直

接责任人要承担学校承担部分的10-50%。管理责任人要承担1-5%的经济损失;3、凡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无论发生安全事故与否均要追究责任。4、凡是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发现学生有打架、私自出校门、生病、轻生等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

,否则因延误处理时间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六)特殊学生管理意识对特殊学生进行个性化设计和教育,建立个性化档案,落实导师制,实施帮带制、教育会诊制、教育责任承包制,每月一次总结表彰,每学期一次综合评

价并与导师绩效挂钩;学生处、年级、班导要按“六个一”模式教育学生,“四个原则”处理违纪学生,严防矛盾激化造成安全事故。(七)把握“六个一”违纪学生的教育意识即“六个一”:一把椅子、一次倾听、一次反思、一份宽容、一份建议、一份期待。凡是不执行“六个一”模式造成教育安全事枚,要追究责任事故。(

八)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四条原则意识坚持四条原则:1、给机会原则。犯错误是学生的权力。对违纪学生处分原则上不能顶格,要给学生改正的机会。2、帮助原则。对违纪较严重的学生要由学部与班导家长一起进行分析诊断制订改进辅导方案,并

落实帮带导师。3、统一原则。一方面班导、年级、学部意见要统一形成意见后就坚决执行。二是凡是要开除或劝其退学的处理必须报学部主任和校长审批,并确立已给了机会,落实了帮助措施仍无法教育的才能批准上述处理,在批准后再通过学部行政会形式统一意见后再实施。4、按八步模式操作处分原则:即学部谈话——学生

自我处分申报——学部提出初步意见——学生个人申辩——处分——学部、班导、家长与学生共同制订改正和取消处分的计划落实帮带和取消处分行为——申请取消处分。(九)发生伤害事故资料留存意识所有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建立伤害情况的举证资料以及医治情况、解决协议

等全程资料。以上资料由学部负责建立,并及时将资料交学校行政中心张惠英处保存,资料不全造成损失要追偿有关责任。(十)安全预警意识教师要熟悉安全预案,落实安全的三全、四清管理,确保平安。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三大内容:第一

,可能出现或国内外已出现的该方面的各种安全事故。第二,如何预防该项安全事故;第三,一旦发生该类安全事故如何应对和处置。一、教师教育引发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办法:1、加强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爱心育人,不讽刺、挖苦、打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教

育学生坚持“六个一”,处理学生坚持“四条原则”,不得因受了家长、同学、老师的批评或学习失败及其它原因而负气出走,翻越围墙甚至寻短见,从而给家长、学校、同学和自己造成痛苦和损失。3、严禁学生与社会落后青少年结交为友,不得谈恋爱,不得在外打电子游戏和观看有害健康的录像,不得在外住宿,任何情况下不得打

架斗殴,结伙对斗,不得带校外人员到校,不得与同学为敌。二、设施设备引发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办法1、学校一切设备、设施都必须经相关部门规范设计,经过安办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2、学部要结合安全周检落实对电器、吊扇、房屋设施、门窗、路灯等设施场地的周安全检查制度

。3、学生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设备、设施的结构,凡水、电出现问题,须及时报告老师或水电工维修,更不得乱拉乱接,自行修理线路。4、防火防盗。严防学生在校用明火,凡发现火情、盗窃,抢劫等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

消防设备设施不得随意乱动。(三)食堂与就餐安全1、食堂安全“四关”每餐严格把关。四关是:食物入口关、食品加工关、熟品出口关、综合管理关(包括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食堂、防投毒、防盗、防设备与操作事故,把好员工关)每关每餐要具体落实到责任人。2、就餐时排队打饭菜,不准卡

列,不得拥挤,不得在餐厅追跑推拉打闹,上下楼道必须靠右行,不得在餐厅楼道内逗留。(四)就寝安全1、生活教师每天坚持“三查”、“两看”。“三查”:一查学生人数(早、中、晚)、二查次学生睡觉时头的朝向(中、晚)、三查水电门窗是否安全。“两看”:一是看学生的情绪状态,一旦发现学生

有不良情绪,要及时谈话,交流沟通;若是学生得了病,要及时送医务室或上级医院就诊。二是看学生的人际交往,如果发现学生人际交往异常,要及时作正面引导并反馈给班导或家长。实行周末离校返校签字制度。2、寝室内各种物品放置要符合安全要求,玻璃门要贴上警示条,当心撞破玻璃划伤学生。学生离开寝室时,必须切断电

源,关锁房门。女生公寓晚就寝时必须关锁房门。3、教育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就寝,熄灯或入睡信号发出后,要立即入睡,严禁在寝室以外的任何地方游逛,严禁窜楼层、窜寝室,严禁私自出校门或翻越围墙。(五)上课安全禁止违禁物

品(通信工具、小刀、剪刀等锐器物,美术课例外)带进课堂。每堂课均要让班长(值日)报告人数,不准随便驱赶学生出教室,不准拖堂,实行任课教师课堂安全责任承包制。(六)体育教学安全1、严禁学生携带小刀、钥匙等利器或坚硬物品进课堂。2、投掷、技巧等活动项目要

严格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进行。投掷、跳高、跳远和单双杠、技巧等运动项目,一定要有老师在场和有保护措施才做。3、有特殊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同学要事先请假并准假。(七)实验教学安全1、制定详细的实验规则并严格遵照执行。禁止学生赤手直接拿药品,禁止在实验

室随便走动和乱拿其他组的仪器和药品。禁止将实验用品或药品带出实验室。2、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危险物品专柜存放,专人双锁保管。(八)课间安全1、课间休息严禁学生在过道上踢球、打球、滑冰、向楼下或窗外投掷物品,不能攀爬栏杆、楼梯扶手,不能玩耍尖硬物品,不能用棍棒打闹,不能用利器、尖

硬物品和棍棒嬉戏追逐。2、学生不能到不安全的地段开展活动,不能翻越围墙(栏)或偷跑出校门以外去开展各种活动。禁止窜班、窜年级和聚众起哄。(九)上下楼梯安全1、上下楼梯做到轻声、慢步、靠右行,不准拥挤,不准在楼梯间人为制造通行障碍,不准在楼梯间

嬉戏、打闹、滑扶手。2、学生集中时,高年级的同学要礼让低年级的同学,关心、帮助低年级的同学。小学要坚持上下楼梯时教职工安全值班制。(十)医务室安全1、必须在第一时间对生病学生进行救治,自己处理不了及时送医院。2、输

液要按规定作皮试,开药要严格管理安眠药等危险药品并限量限时。3、体检结论一周之内通知家长。4、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治病后,服药时,药量和服用方法,一定要遵医嘱,若不清楚,要及时到校医室问清后再服用,同时不准不经医生诊断,自作主张买药。(十一)学生活动安全1、学部、学生

处或年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必须有领导牵头、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安全预案,活动中有老师对学生的全程安全管理。2、活动前,要对活动场地和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十二)离校返校安全1、放假离校时一律凭班导签字(签章)学生部签章的离校凭条和

学生证、校牌,三者齐全,校警检查无误后方可离校。周末或放假后,未经学校同意,禁止以任何理由擅作主张将学生滞留学校。教育学生出校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学生务必在规定的收假时间返校,返校后要及时亲自到生活老师处报到、

签字。女生回家或返校不准独自打的。(十三)走读生安全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办走读:本校教师子女或住宿在本校附近的学生;身体状况特殊、医院证明、不适宜住读;毕业班学生在学习冲刺阶段,需家长特别照顾的;表现特殊,需观察是否适宜住读的。(凡走读学生早晚必须有家长接送,家住本校教师子女例外)。2、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走读:家长不能提供校外安全承诺的;学生校外饮食起居无人管理的;不能保证按时到校参加早操和正常上课、上自习的;不能保证不带违禁品到校的。(十四)周末托管安全1、凡是放假不回家的同学必须参加托管。所有托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统一安排。2、学生处每周设计托管

方案,在放假当天中午12:00前公布在公寓的信息窗口处。要召开托管生会议,清点人数,讲明要求,严格执行。3、生活教师实行时间、空间、学生个体责任承包制。对重点学生、问题学生实施特殊关怀,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

生。(十五)校车与学生接送安全1、车队队长负责与相关客运汽车站签定用车合同,与相关车站和驾驶员签定接送学生安全责任书;负责每周对接送车辆和驾驶员、跟车生活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检查每次解送学生的车辆状况和驾驶

员是否酒后、疲劳和情绪驾车。2、生活服务处要对跟车生活老师签定安全责任书,生活教师每次接送均要对对司机是否酒后驾车,是否在开车时说话、接听电话,是否疲劳驾车或带着情绪驾车、是否在指定地方下学生进行监管。发现有上述情况要及时制止或向车队队长报告。3、严禁教师

在周末或放假时留学生,若延误了学生上车时间,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十六)财产安全1、购买所有设施设备,均要考虑使用安全。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登记与保管,每周排查一次校园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2、部门和学部财产均实行安全

责任划片包干制,严格防盗、防人为损坏。凡是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丢失和损坏的,一律照原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案例1】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

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评析】本案

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

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案例2】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

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

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

,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

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

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

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案例3】带蛇进教室,把同学

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

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

责任。【评析】本案中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问题是,

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法院审理此案时,在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原告李某与被告之一的张某系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

弱,需要自始自终处于被监护状态。李某是在特定场所(学校)和特定时间(上晚自习之前)被张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的;2.未成年学生一旦踏入学校大门,监护职责即由法定监护人全部自动地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即成为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原被告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而学校却未尽其职,造成被告张恶作剧用蛇将李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故学校应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即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学校,因此学校也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意见第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该条款尽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

推导出对学校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学校对原告李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学生张某带蛇进学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不可能对每一位进校的学生都查验,如果这样做又

有侵害学生隐私权之嫌了),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案例4】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

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

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

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

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

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

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

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评析】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

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

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

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小学负担。3.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

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

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法律链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

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

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事故经过】原告:某某某,男,7岁,莲湖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学。原告某某某家长诉称,2003年12月24日上学期间,原告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在学校操场的体

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处骨折,后原告母亲将其送往红会医院治疗,住院17天,2004年4月26日再次住院18天,出院后一直由母亲照顾,其母为此停止工作。因这次伤害事故在校园内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

务,对此有过错,且未对低龄学生建立相应的管理保护制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582元,赔偿原告监护人误工费5000元,赔偿护理费4500元及营养费1000元。被告莲湖区某小学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是在下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滑梯底层支架上攀爬,由于自己不

慎摔下,并非在教师指导的教学活动中受伤,另外校方也及时将原告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且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生日常活动中,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不仅制定了学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设有学校安全机构和学生安全监督岗,教室有安全公约,活动器具有

警示标志,体育器械无安全隐患,总之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学校无过错,工作无失误,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另原告通过被告在保险公司已获赔大部分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不足千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某于2003年12月2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

上的滑滑梯上玩耍,当时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

次住院,合计医疗费11231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9925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分析】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

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方亦无有利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伤害事件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

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莲湖区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33元由原告承担。【案例提示】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确保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安全预案,

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做到发生重大事故一小时内、轻微事故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2.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有无责任。3.学校应与家长就事故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将结果上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2006年12月10日,一名校外人员因事到学校找人,经门卫许可后,徒步进入校园。此人到校喝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将下晚自习的一名学生撞成重伤。学校将学生送往医院积极救治,并与交通管理部门一道督促肇事者积极配合治疗。其间,学

校对受害学生和家长在各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心。从目前情况看,总体疗效较好,但可能留下轻度听力障碍。家长认为,该子是在校园里被撞的,责任应由学校负,因此在学生治疗期间,家长任何事情只找学校,而对肇事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是否需

要维权?若存在维权问题,学校该如何维权?【评析】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对其责任认定,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其一,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针对本案,确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而答案是显然的:第一,该肇事者是经过学校门卫管理人员许可徒

步进入学校,不属于私自闯入学校,那么,对于外单位人员进入本校管理范围,学校应该负有管理责任;第二,该肇事者是在学校内喝的酒,显然与其共饮者应是学校的教职工,此时,是学生晚自习时间,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有相应管理制度

的,教职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责任应由学校先行承担;第三,该肇事者所骑摩托车应属学校教职工所有,因为该人是徒步进入学校,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以及在校园内骑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因此,对该肇事者在校园内撞伤学生事故,学校是有过错的。其二,肇

事者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是否具有过错。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在造成人身伤害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其三,学校员工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学校员工的过错责任承担,主要分析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该员工存

在过错,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员工进行追偿。其四,建议学校在目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首先,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其次,积极配合对学生的治疗,同时与学生家长进行协商该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三,建议

家长向法院针对肇事者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家长因为经济问题不能垫付诉讼费,学校可代为垫付,在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确定诉讼费的承担;第四,如果家长故意不起诉,且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可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各方的争议。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学生淹

死河中,谁的错?【案情】1998年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

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刘双认为,刘晓年方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

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

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2000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

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1998年6月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00

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200元。【评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

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本案中,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

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

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1、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2、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

备好;3、活动原定于14:20分始,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15:20始到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

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4、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

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5、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

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包括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

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以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律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二体育课

上两同学相撞,眼、脸受伤,谁之过?【案情】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

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

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审判】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

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护理二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补偿费1432O元。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

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因此,本案顾

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16576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鉴定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1.学校的责任问题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没有关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

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从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的义务,不能以其没有事先约定而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

为学校的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学校对学生应尽到保护、照顾、管理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监护权是一种身

份权,学校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身份,不能成为法定的甚至是“推定的”监护人。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

,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构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2.事故的性质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从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受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进

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第二被告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就原告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

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那么,老师有无过错呢?应该讲也是没有的。因为该老师的授课,是

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因此,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

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

案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法律依据:《办法》第十条第

五款一、学生如在体育课、实验课等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参照以下步骤:(一)任课教师须视具体情况,立即把受伤学生送到医务室或请医务室老师到现场检查和处理;(二)如情况严重,任课老师和医务室老师必须及时向学生处和

值日校长汇报,并马上通知班主任,三人—起把学生送进医院急诊(用车可先联系校车,也可拨打120或叫出租车)。该课由同教研组老师暂代或改为自修。班主任在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若班主任不在或在上课,由年级组长或学生处协调;(三)受伤学生送进医院后,医务室老师、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如无特殊情况,

必须等到家长到场并知道检查结果后方能离开:学生处根则具体情况,通知校中层领导或校领导来院探望;(四)教师在与受伤学生家长交谈时要注意态度和用词,要尽量安抚其情绪,并积极帮助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五)任课老师回到学校后,须立即把学生意外事

故经过及自己的处理措施如实写下来,并请部分目击学生签名后交至学生处;(六)学生养伤期间,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探望或慰问:如伤势非常严重,学校领导出面进行探望或慰问:(七)班导可提醒受伤学生家长,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可通过学生处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

赔。二、学生如在课间发生伤害事故,所有目击老师均有责任及时通知医务室老师,医务室老师须视具体情况自行处理或通知班导一起将学生送医院,接下来的步骤可参照有关条目实施。另外,班导须及时了解学生受伤经过,写成书面报告,并请部分目击

者签名后交至学生处。东辰建校以来安全管理经验与教训老师们: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一生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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