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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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主要内容❖一、颁布实施时间❖二、新法特点❖三、八大亮点❖四、新旧不同(餐饮)主要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2、食品检验❖3、监督管理❖4、法律责任一、颁布实施时间❖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新法特点❖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从原来的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对八大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建立最严

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三、八大亮点❖1、婴幼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施注册管理。❖2、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

于蔬菜、瓜果。❖3、农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4、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应标注不能代替药物。三、八大亮点❖5、医用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继续实施注册管理。❖6、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7、网购食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

消费者可向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8、惩罚性赔偿: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四、新旧不同(餐饮)❖(一)食品生产经营❖1、新法第三十四条(老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新旧不同

(餐饮)❖(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新旧不同(餐饮)❖(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新旧不同(餐饮)❖2、新法第三十五条(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

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四、新旧不同(餐饮)❖3、新法第四十二条(新增)❖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四、新旧不同(餐饮)❖4、新法第四十三条(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四、新旧不同(餐饮)❖5、新法四十四条(老法第三十二

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

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四、新旧不同(餐饮)❖6、新法第四十五条(老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新旧不同(餐饮)❖7、新法第四十七条

(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

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新旧不同(餐饮)❖8、新法第四十八条(新增)❖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四、新旧不同(餐饮)❖9、新法第五十三条(老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新旧不同(餐饮)❖10、新法第五十五条(新增)❖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四、新旧不同(餐饮)❖11、新法第五十六条(新增)❖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

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四、新旧不同(餐饮)❖12、新法第五十七条(新增)❖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

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

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新旧不同(餐饮)❖13、新法第五十八条(新增)❖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四、新旧不同(餐饮)❖14、新法第六十条(新增)❖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

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新旧不同(餐饮)❖15、新法第六十三条(老法第五十三

条)❖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

现场监督。四、新旧不同(餐饮)❖(二)食品检验❖新法第八十八条(老法第六十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

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四、新旧不同(餐饮)❖(三)监督管理❖新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

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四、新旧不同(餐饮)❖(四)法律责任❖1、新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老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四、新旧不同(餐饮)❖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新旧不同(餐饮)❖2、新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老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新旧不同(餐饮)❖(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三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四、

新旧不同(餐饮)❖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新旧不同(餐饮

)❖3、新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老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新旧不同(餐饮)❖(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新旧不同(餐饮)❖(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食品

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四、新旧不同(餐饮)❖4、

新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老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新旧不同(餐饮)❖(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

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新旧不同(

餐饮)❖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新旧不同(餐饮)❖5、新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老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新旧不同(餐饮)❖(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四、新旧不同(餐饮)❖(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

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四、新旧不同(餐饮)❖(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

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新旧不同(餐饮)❖6、新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老法第八十八

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四、新旧不同(餐饮)❖7、新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老法第九十一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新旧不同(餐饮)❖8、新法第一

百三十三条(新增)❖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

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四、新旧不同(餐饮)❖9、新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四、新旧不同(餐饮)❖10、新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老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四、新旧

不同(餐饮)❖11、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增)❖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新旧不同(餐饮)❖12、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老法第九十六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

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汇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危害分析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感谢各位聆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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