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中国安全生产法.pptx,共(72)页,262.826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89012.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来自www.cnshu.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中国安全事故状况及分析◼(一)、我国历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量统计图◼(二)、2004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三)、我国职业危害现状中国安全事故状况及分析中国
历年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20.427.49020.430.638.634.631.645.946.94543.968344774157851696291996741035451016861010321043231080851177141384931393921363411
36755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160000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1600014000120001000080006000中国事
故总量——2004◼各类事故总死亡136755人◼3——9人重大事故2721起,死亡10180人◼10—29人特大事故115起,死亡1670人◼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60人◼工矿商贸合计死亡16497人◼煤矿死亡6027人◼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2699人◼建筑业死亡2789人◼
危险化学品死亡291人◼烟花爆竹死亡322人◼工商贸其他死亡4369人中国事故总量——2004◼消防火灾死亡2557人◼道路交通死亡107077人◼水上交通死亡和失踪489人◼铁路运输死亡7992人◼民航飞行死亡61人◼农业机械死亡1431人◼渔业死亡2699人◼建筑业死亡602
7人◼危险化学品死亡291人◼烟花爆竹死亡322人◼工商贸其他死亡4369人去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图全国发生特重大事故所占比例2005年5月—8月4起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我国职业危害现状目前,中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这是
卫生部官员日前透露的一组与职业病有关的数字。(《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20日)卫生部官员承认:职业病的问题刚刚揭开了一个盖子,问题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还没有一个全面的估计。在全国报告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占到80%。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
58万多人,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经有14万多人死亡,现有患者44万多人。而这还是被严重低估的数字。尘肺病作为工人的“头号杀手”,重病者丧失劳动能力,呼吸困难,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
最后因肺功能衰竭跪着而死,其状之惨,令人目不忍睹!(《健康报》2004年6月14日)我国的安全生产正在稳定中呈现好转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2004年,全国GDP达到13.6万亿元,同时也有13.6万人死于安全事故,1亿GDP死亡1个人;全国人口有13.2亿人,也就是说,去年1万居民当中有一个人死于
安全事故。◼去年有70万人因安全事故导致伤残。再加上职业病造成的影响,去年因安全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加起来有100万人,续◼2004年死于安全事故的13.6万人中,有10.6万人是死于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10,是
美国的6倍,日本的10倍。◼2004年,我国共产煤16.6亿吨,我国煤矿产量占世界的31%,但煤矿死亡人数却占了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9%!去年的“100万吨死亡率”为3,印度为0.42,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中等发达国家一般为0.4。续◼去年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高达2500亿元,约占全国GDP的2个百分点,这还不算间接的经济损失。“全国人民辛辛苦苦,才让GDP上升了8、9个百分点,结果安全事故一发生,2个百分点就没了!中国事故总量——2004其他领域的意外事故◼中小学生意外事故死亡:8万人◼家庭意外事故死亡:5~6万人◼农业(农民)意外事
故死亡:10万人中国事故总量中国2001年死因排序(10万人死亡率)排序死因城市死因农村1恶性肿瘤135.6呼吸系统133.42脑血管病1110脑血管病1123心脏病95.8恶性肿瘤105.44呼吸系统72.6心脏病77.75损伤和中毒31.9损伤和中毒63.76内分
泌营养代谢17.2消化系统24.17消化系统17.1生殖系统9.18生殖系统8.6新生儿7.99精神病5.4肺结核7.410神经系统5.2内分泌营养代谢6.6二、各类安全事故的特点1、一是绝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主要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的2、二是发生伤亡事故最多的
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生在这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3、三是农民工、外来工成为伤亡事故的主体,约占伤亡事故总数的80%以上。4、四是交通运输事故和发生在商
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重大、特大事故明显增多。5、五是因工程质量低劣而应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6、六是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明显增多。三、导致事故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
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解决。非国有增加;◼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确定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体制;◼五是缺乏强
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四、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安全生产立法意义(五个需要)(二)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五项原则)(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安全生产立法意义(五个需要)1、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
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五项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可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综合性
法与单行法等三种方式来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五、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发布第7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
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
律武器。全面地、准确地和深刻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非常重要。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去把握。(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安全生产法》艰难曲折的立法、执法历程和愿景可用五个“难”字来概括:难产、
难得、难行、知难不难。1、时间长;2、经历的部门多;3、几易法名;4、经过四审一签。(二)《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落实责任,依法行政◼
安全生产状况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对《安全生产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本章15条主要介绍6个问题;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就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当前安全生产状况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许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
得到治理。2、《安全生产法》的使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a空间地域上b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3、安全生产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这个著名的安全生产方针也就是《安全生产法》立法指导思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的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
循的最高准则。4、按照“三方原则”确定各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一个特点,也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安全生产领域立法过程向国际惯例靠拢的一个新尝
试。按照“三方原则”确定各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可以凸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对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都将
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4.5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6.7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8.9.10.11条◼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
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5、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体制,由《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作了原则规定,既: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基
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过中介提供技术服务12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追究力度13条◼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14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严
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从近年来发生的生产事故看,主要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因此,《安全生产法》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行自主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出发,以企业为对象,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按照对人的管理与对物
的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的精神,在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上确立企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因此《安全生产法》用了28条,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做出了基本规定。在学习中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1.对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16条)◼第十
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以
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就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
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17条)◼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并考虑到我国国情。◼《安全
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18)◼安全生产有一个特点,就是要投入。◼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9条)◼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予以明确。◼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5、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20~23条)(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
不得收费。(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1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培训(22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23)◼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24~27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7、安全设备的管理(28~31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8、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33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9、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的规定(34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0、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35、36条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1、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安全检查(38条)◼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2、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41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3、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43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保险费。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及教育的规定(36、37、39)◼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
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从业人员
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依靠。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安全生产法》的第三章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有八项权利◼1、知情
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赔偿权,即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有三项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
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就安全生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程序,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中介机构管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作出了规定。1、政
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3条)◼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54~6
1条)◼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
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
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
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六十、六十一条◼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生产法》六十三—六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
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66、67条◼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安全生产法》62条◼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
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就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体系。◼2、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名词解释)◼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
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