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评价(ppt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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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xxx地址:xxxxxx电话:xxxxE-mail:xxxx0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二、相关法律三、相关条例及规定四、搞好安全评价,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各科间的关系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基础、

核心、关键、管理和案例分析重点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掌握安全评价和PDCA管理知识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技术和法律结合的产物,掌握答题方法4、安全生产技术对各个专业浅尝辄止,对自己熟悉的专业不

丢分,其他专业能够判断在法律上应用的条款2重要法律法规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31.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艰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4石家庄铁道学院经

济管理分院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一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重特大事故较多。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陕西6个省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没有完成上半年安全生产总体控制指标。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75起,死亡1189人。同比多发生7起。特

大事故较多的省区有:贵州(8起、127人),山西(6起、137人),四川(6起、86人),河南(5起106人)、黑龙江(4起、69人)、江西(4起54人)、山东(4起47人)、湖南(4起44人)。五月份以来河南、辽宁事故多发。5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

二是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上升。上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9318人,同比增加845人,上升1.7%;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7起,死亡539人,同比增加9起,多死亡119人,分别上升32%和28%。消防火灾事故死亡1732人,同比增加259人,上升17.6%。此外,重特大建筑施工事故、矿山

透水事故,以及城市燃气泄露事故也有所上升。6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三是某类事故在一个阶段里比较集中和突出。一季度春运繁忙,人员密集场所活动较多,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公共安全领域事故多发。四月份由于化学品市场旺销、气候变暖等原因,危化品事故多发,仅

4月中下旬,就发生多起泄漏和燃烧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中毒受伤,紧急疏散近20万人。五月份以来随着雨季来临,煤矿顶板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上升。这既说明事故具有某种规律性;也说明我们在抓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上,还存在

一定差距。7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四是职业危害严重。目前我国约有50多万个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职业危害,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尘肺病患者每年大约增加1.2万例,2003年底累计达589700例。近年来,国外一些严重危害从业者身

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产业向我国转移,出现了一些过去罕见的化学和放射性伤害病例。各类职业中毒越来越严重,中毒患者死亡率由以往的15%攀升到20%以上。职业安全卫生形势非常严峻。8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历史经验与教训第一次1958-1969年,第二次1970-1972年,第三次1

975-1978年,第四次1994年开始出现➢1.每一次事故高峰出现之前一般都有先期一、二年的政治运动,如1958年-1961年的大跃进期间、1970-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使安全生产工作首先受到冲击;➢2.在

事故高峰起始阶段几乎都伴随着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机构的重大改革,或职能转化,或机构撤并;➢3.事故高峰发生的时间与幅度往往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过热)同期同步,如1993年开始的市场经济改革。四次事故高峰教训9二个历史最好时期经验六十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

➢首先,当时各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视,而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实效,主要是国家与企业都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其次是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机制比较顺畅,各级政府的监察管理力度较大。➢第三是严肃、及时处理重特大事故

,严格执法。103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与差距➢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亟待理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积重难返➢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较低➢安全文化相对落后➢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存在严重缺陷11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

知识12掌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二、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13立法意义1、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14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合法、公正、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4、联合执法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法规体系15二、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161.安全生产法的

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9~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

章附则96,9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17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国家政策,共15条)第一条目的与宗旨第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调整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方针第十一条宣教与意识第四条企业责任第十二条中介组织的技术服务第五条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职工权益第十四条安全科技第七条工会作用第十五条安全奖励第八条政府职责18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保障(企业责任共28条,十二项内容)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不得从事)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职责(责任制,安全规章、规程,投入,检查,应急报告六个内容,第一次写入法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投入与保证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一次写入法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其它超过

300人应设置机构、专职人员3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或委托只有资格的人员,委托服务仍由本单位负责19(培训与资质认可)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矿山、建筑由主管部门的考核方可任

职(特别要求)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一般要求第二十二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情况下的专门培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20(安全评价)第二十四条建筑项目三同时第二十五条矿山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做安全条件验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设计

者责任谁设计谁负责矿山、危险物品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施工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后使用,验收者对后果负责21(安全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危险因素场所与设备的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管理设计使

用报废应符合标准维护、检测管理要有记录、签字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设备管理专业生产、专业检测、安全准入、检测结果负责高危特种设备目录第三十一条危险生产淘汰制第三十二条危险物品管理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理标准、审批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责任22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管

理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上报备案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与作业场所的要求不准三合一,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第三十五条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制并危险告知第三十七条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经常性安全检查、

处理、报告、记录第三十九条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重大危险源监管)23第四十条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第四十一条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强制性工伤保险

(承包、租赁安全管理)24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包括安全,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第四十五条知情权,建议权第四十六条批准上告权,企业不得报复第四十七条拒绝权、避险权,不得处罚第四十八条

赔偿权第四十九条遵章守纪的义务第五十条受培训权第五十一条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八种权利、二项义务)25(工会作用)第五十二条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三同时”监督权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组织撤

离危险作业权参与事故调查权26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政府职责检查隐患处理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审查批准依法取缔与处理依法撤销批准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两个不得”(推销、收费)(国家职责共15条)27第五十六条安监部门权力1、进入检查2、当时纠正或

限期整改,行政处罚3、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停产,审查同意4、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扣押28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的配合“两个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记录管理第六十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互相协调配合第六十一条行政监察对

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第六十二条服务机构(中介)资质与责任评价、认证、检测、检验29(安全生产举报制——公众监督)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六十四条举报权与举报处理第六十五条基层组织对区域内违法行为举报第六十六条举报奖励第六十七条媒体宣教和舆论监督3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第六十九条应急组织与设备危险物品和建筑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中小企业指定兼职应急人员危险物品、矿山、建筑应配备应急设备(共9条)31第七十条企业事故报告“两个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破坏现场,毁坏证据

)第七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第七十二条事故援救责任与义务现场人员负责人控制事故组织援救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制度)32(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基本原则与方法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审批和监督责

任第七十五条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事故统计分析与公布33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9条)第七十七条安监部门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1.违法批准验收2.举报后不取缔,不处理3.未监督,未撤消,未查处第七十八条安监部责任约束两个不得——责令改正,责令退还

,行政处分(政府及安监部门责任)34出示假证明构成犯罪刑事责任撤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所得5000元以上,2-5倍罚款不足5000元,5000-20000元罚款主管及责任人,5000-50000元罚款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服务机构(中介)法律责任35第八十条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个人投资人安全

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未保证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导致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撤职个人投资人2万-20万元罚款(企业及负责人责任)36第八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刑罚完和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担

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违法导致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撤职或2-20万罚款371.未设立机构与人员2.危险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3.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和未安全

告知4.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八十二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381.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没有安全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2.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未按安全设计

施工3.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使用前未经验收4.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5.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6.安全设备未维护检测7.未提供劳防用品8.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合格9.使用淘汰工艺设施第八十三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责令

停产,5万元以下罚款39第八十四条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处罚没所得或不足10万元,单处或并处2-10万元罚款经济处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所得10万元以上,1-5倍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业、关闭401.危险物品未建制度,未采取措施,

不接受监督2.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未评估监控,没应急预案3.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第八十五条安全管理违法责令改正、停产、2-10万元罚款,刑事责任41第八十六条承包租赁法律责任租赁给无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所

得5万元以上,1-5倍罚款没所得或不足5万元,单、并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损害承包、承租方连带赔偿42限期改进未签专门安全生产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租方协调管理停产第八十六条承包租赁法律责任43限期改进可能危及对方的活动未鉴定安全生产协议指定专职人

员协调管理停产第八十七条同区域作业法律责任44工宿同一,不符安全距离无安全通道、标志或封堵限期改进停产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员工宿舍安全法律责任45第八十九条私定免、减协议法律责任协议无效,2-10万元罚款第九十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违章违纪给予处分造成重

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单位重大事故援救处理责任(主要责任人)不立即组织援救,处理期间擅离、逃匿降职、撤职;逃匿15天以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依前款处罚第九十二条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行政处分刑事责任46

第九十三条违法生产单位、关闭与吊销证照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后仍不具备关闭、吊销营业执照47第九十四条处罚授权行政处罚——安监部门关闭处罚——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拘留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另有规定的第九十五条单位赔偿责任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业务。48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

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49二、相关法律1、刑法相关条款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3、劳动法相关条款4、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5、矿山安全法相关条款6、消防法相关条款7、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50刑

法相关条款51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52劳动法相关条款53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54矿山安全法相关条款55消防法相关条款56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5758三、相关条例及规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5、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9郝成林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5号050043电话:13081127872E-mail:ldy

20101@sohu.com,ldy20101@inhe.net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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