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常-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pptx,共(34)页,83.100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s://www.ichengzhen.cn/view-288589.html
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常衍雷2006年6月17日◼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和探讨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如意科技集团落实安全发展观,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如意科技集团发展迅速,已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上都非常知名的
综合性纺织服装企业集团,是我市工业经济的龙头骨干企业之一,安全生产形势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态势。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安监局、市安监执法支队,向多年来一直重视、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集团各级领导、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同行们和参加这次会议的各位代表表示
衷心的感谢!下面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几个方面的问题,不当之处,请多指正:◼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形势◼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就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
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企业来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发生,关系着
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快乐,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一)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监管任重道远◼近几年来,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类安全生产重大、特大事故依然
频繁发生:从省内看,2月23日,山东枣庄矿业集团联创公司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当班井下65人,造成15人死亡,12人受伤。3月31日,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因违章操作造成反应釜爆炸,5人死亡,2人受伤。4月1
日,烟台招远761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炸药包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包装车间厂房被炸塌,共死亡29人。4月1日,滕州市东郭镇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淀粉厂,钢制储粮仓发生崩裂坍塌,13人被掩埋,其中10人抢救无效死亡。
6月11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二期发电在建工地发生一起窒息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去年以来,有几起较大的事故涉及到我市,如:◼★江苏淮安“3.29”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液氯泄漏事故;★“7.29”日东高速公路兖州段重
大交通事故;◼★微山“10.12”甲醇运输罐车爆炸事故等。◼4月29日,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57名矿工死亡。◼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0
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29起,死亡2550人。2004年全国有13万人死于各类安全事故,约有70多万人因此而致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大大高于建造三峡工程的总投资,相当
于当年GDP的2.5%左右。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二)安全生产工作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提出了安全发展观,把“实现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正式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安全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意,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今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全面、精辟、权威的论述,强调指出:发展不能以
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抓好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
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列入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多处提及安全生产工作,用很大篇幅对安全生产工作专门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已于今年月6月1日起正式施行,韩寓群省长最近又召集省政府常务会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解决的若干实际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意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66号文),提出了10个
方面36条工作措施。10个大方面的措施是:◼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2、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定岗定员制度;◼3、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内涵,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4、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5、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职责;◼6、建立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7、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8、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监管队伍和企业员工素质;◼9、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10、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一直
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济宁”的一项重要内容。孙守刚书记、吕在模市长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听取市安监局的工作汇报,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先后6次专题研究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织保证来抓,“
舍得拿人、舍得拿钱、舍得拿时间”。市安监局自01年成立以来,一年一大步,从最初的委管局到政府直属机构,目前已经列入市政府序列部门。我市在全省较早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为副县级行政机构,12个县市区已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最近,市政府又在研究进一
步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量,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也正在加紧筹建之中。◼(三)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
问题。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发展的初步阶段,安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松懈;中小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匮乏、违章作业问题较为普遍;个别地方没有认真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流于形式;部分企业的领导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欠帐较大,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个别地方、部门、单位和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存在领导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等问题;以及在从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监管出现空白。上述存在的问题,是诱发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事故。◼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近年来,尤其是“十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
施,首先一条就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现在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制定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母法;◼2002年7月15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41号令);◼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2003年5月19日,国家安监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号令);◼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1月7日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2005年7月8日,出台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制定通过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今年月6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行为,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文件、法规、规章制度。可以说,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安全行为。任何一个事故发生后,总能找到违反了哪个法、哪个条例、哪个规章。◼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一岗双责”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者要既管生产,又管安全。那么依照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来讲,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讲,具
体应该承担哪些安全职责和义务呢?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规定:◼(一)企业及其管理者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企业及其管理者一定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二)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造成事故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
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
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2)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发
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5)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下面,我结合有关事故案例加以分析:◼(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要时刻“如履薄冰”,每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对遇难者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对国家、集体来说都是重大损失。国务
院要求: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都要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进行查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核心,也是社会舆论最关注的问题。只有严肃对责任人进行查处,才能真正引起
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才能真正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从实际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各级政府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进行了严肃处理。◼“11·24”特大海难事故,这是我省发生较早的一
起安全事故,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烟大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烟大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被撤销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被开
除党籍、开除公职;山东航运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去年“2.14”矿难发生后,辽宁阜新矿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被撤职;孙家湾煤矿矿长宋加木、孙家湾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朱占林
等4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阜新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张德辉、孙家湾煤矿副矿长张杰等其余27人也分别受到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行政处分。◼最近发生的几起重大煤矿事故,导致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通知
的辞职。山西左云“5.18”矿难发生后,左云县县长张明生、分管煤炭的副县长施录分别引咎辞职;贵州威宁县县长安顺才因对“5.2”特大瓦斯燃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辞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但从全市看,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没有杜绝,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一般事故频
繁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三违”现象引起的安全事故突出。由于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不落实安全措施,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从实际来看,那些安全意识淡薄,工作马马乎乎,敷衍了事的人员,总是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也经常违章操作,而事故,也总
是发生的这些情况下。2004年7月15日,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电修员工在对公司马路照明灯检修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液压升降机上触及厂区35kv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2003年11月8日,山东九九商业物流有限公司粮储工段装卸队清理工对圆仓玉米进行
清理时,不系安全带,在违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造成清理工窒息事故。2003年2月17日,河北省魏县建筑公司在对运河电厂一期续件建工程冷却塔进行拆除作业时,由于班长违章指挥、操作工违章操作,使井架平台前桥脱轨,7名操作工从46.25米的高处坠落死亡。这是典型的由员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直接后果就是
操作者在事故中死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市安监局对事故中的责任者进行了严肃的责任追究。此外还有几起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如鲁抗、中银电化、微山化肥发生的因雷雨停电引发的事故。◼二是由于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老化,安全隐患到处存在。如2002年7月8日,聊城莘县化肥有限责任
公司自液氨槽向液氨罐车上输送液氨时,液氨充装气管突然爆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造成13人死亡。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是液氨充装气管质量不合格。(为此,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向聊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省枣强县石油液化
气机械厂(液氨充装气管的生产厂家)赔偿400万元。)又如山东峄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尿素厂事故。该企业尿素车间氨冷凝器下液管严重腐蚀,管壁减薄形成漏点(经检测Φ108×4的管壁最薄为0.8mm),管道断裂,液氨泄漏。按照规定,该企业负重要责任,
依法进行了责任追究。◼三是违法、非法生产是安全中的重大隐患。主要表现在无法律意识,或者明知法律禁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由于违法、非法生产,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很多,一些个体户非法生产经营乙炔、氧气、液化气,极易发生事故。2003年4月
7日,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杨下村一村民非法生产乙炔气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2003年8月1日,邹城市香城镇茶沟村村民王修堂在香城镇周口村村西南一废弃的机井房内生产乙炔气体发生乙炔气体爆炸,造成一人死亡。2004年5月26日,嘉祥县马集乡上店子村村民徐昭连
非法从事乙炔生产,发生乙炔爆炸,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是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机构和制度不建立,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很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根本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对安全一无所
知,仅凭“感觉”进行操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同志们,安全生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希望大家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时刻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状态,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为建设“平安济宁”、“和谐济宁”做出积极贡献。◼最后,祝如意集团事业不断发展、强大,祝在
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工作顺利、幸福安康!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