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pptx,共(38)页,95.984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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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自2002年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事故总量从2005年12.7万人降至去年7万人以下,我省降辐大体与全国一致。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
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较突出,事故总量依然居高不下,尤其是一些群死群伤、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恶性事故屡屡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一是第
一部安法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进入门槛低,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比较宽松。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深刻变化,如何安全发展、如何监管、如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等,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二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一些
中小企业快速生成和扩张,而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跟不上,生产过程中安全违法行为依然屡屡发生,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凸显,需要法规引导。三是一些部分公众安全素质不高,加之违法成本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导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也需要法制约束。新的《安全生产法》就是基于以下
思路进行修订:强化制度强制约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实现严格依法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适当增加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明确具体标准——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新安法修改总结了《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的经验教训,根据
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从97条增至114条,尤其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三个方面的措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1.强调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新安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并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
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系列讲话要求。同时,强化了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其中之意,要求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发展、安全与速度效益的关系,强调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2.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新安法第3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涉及企业、职工和政府部门等各个方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这一机制理顺和明
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3.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一些重大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难以解决,需要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4
.明晰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新安法第9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必须”的重要
指示,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5.明确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安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6.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级
属地管理的要求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7.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新安法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类企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标准,有利于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管理。8.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新安法第4
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来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9.明确了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的规定新安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安法第58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0.要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新安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关键在抓落实。各负其责、尽职尽责,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同时,必须加强监督考核,以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抓安全生产要重视基础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级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要有齐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要有履职能力和条件;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必要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五落实
、五到位”1.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和设施,
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且这一条件要持续维持。2.各级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责任制、制度规程、教育培训、投入保障、检查督促、
预案制定、事故报告。第22条: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组织拟订制度规程预案、组织并记录教育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检查和排查隐患、制止纠正违章违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43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经常性检查(查制度、设备、安全知识、纪律、事故隐患、劳保用品);对安全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做好记录。3.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机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级负责人的“一岗双责”、部门范围内负责、班组长和特种作业岗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和检查考核标准等。要解决“由谁负责”问题。4.要有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用制度管
人,是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完善的制度规程并在实践中得到认真落实,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可靠保障。5.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有履职能力和条件第23条:…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
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单位不得因安管人员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高危企业安管人员任免要告知主管部门。第24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规、
标准、预测、防护,培训、经验、管理)。危险物品的生产…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监管职责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6.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必要安全培训教育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做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个体是整体的基础,每个岗位人员具体生产活动安全,则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才有保障。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登高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由于特种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
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严格要求和管理。8.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过程是动态的,安全状态也是相对变化
的。把事前预防、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纳入法律规范,加强过程控制,变被动为主动,有助于实现“防患于未然”。9.要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
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
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三、安全管理工作中须把握的重点依法规范员工安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履责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和承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报告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严格执行有关处罚规定1.依法规范员工安全管理
新安法第49条:劳动合同中要有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劳动安全事项,企业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禁止订立非法协议。第103条: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法律责任——协议无效(具违法性、自始无效),仅免责部分无效;对负责人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履责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法第87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的批准或验收通过、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发现后不依法查处、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法第93条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新安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新安法第9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场地的租赁和承包新安法第46条
:生产经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100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第102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5.隐患整治和事故报告新安法第99条:生产
经营单位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8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企业有关人员(现场员工、领导)、单
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81条: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每级不超过2小时;按事故等级和规定上报;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第107条:瞒报、谎报或迟报的处罚——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分;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新安法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7.严格执行有关处罚规定新安法109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新安法第9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90条:生产经营
单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事故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追究刑责。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撤职处分、刑事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