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责任追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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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2.53.0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责任追究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53.02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如下

(14)1.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53.03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53.043.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53.054.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5.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53.066.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4.6)7.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1

4.7)2.53.078.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9.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53.089.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10.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53.0911.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2.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

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2.53.101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

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14.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14.14)2.53.11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

营特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53.121.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53.13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53.14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

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2.53.15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53.164.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2.53.17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本节针对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作以下介绍。2.53.18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3)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安全生产法》中也设定了刑事责任。2.53.191.重大责任事故罪(2)(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2)2.53.20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53.213.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3)2.53.22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九类:(1)警告;2.53.23(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职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53.24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①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②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53.252.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53.26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③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

制止的;④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⑤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2.53.27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⑦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韵;⑧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⑨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⑩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2.53.28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53.29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

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2.53.30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政纪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针对政纪处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出了如下规定:2.53.311.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2.53.322.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②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③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2.53.33④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⑥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53.343.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②违章

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53.35③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④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⑤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

改指令的;⑥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⑦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53.364.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②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2.53.

375.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53.386.国

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53.39四、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

检机关依照党纪处分条规的规定,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所适用的制裁方法。针对党纪处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如下规定:2.53.401.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给党、国家和人民

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规定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

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53.41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规定加重处分:①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②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2.53.422.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

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并造成较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53.43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规定加重处分:2.53.44①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②违章指挥,强令

工人冒险作业的。③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依照上述的规定酌情处理。2.53.

453.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处理方式同(2)]: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

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53.46②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③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

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依照上述的规定酌情处理。2.53.474.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处理方式同(2)]:①未按照

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2.53.48②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③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依照上述的规定酌情处理。2.53.49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53.50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企业投资人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

利益的,或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2.53.516.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110条规定处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53.52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以下是针对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2.53.

53(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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