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途径.pptx,共(54)页,158.071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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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李传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电话:010-64463468传真:010-64463480Email:lecg@vip.sina.com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两个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建立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负责制。•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必须要安全监督、监察到位。建立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重要性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新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6《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7《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
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9《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9~
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附则96,9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6~43条(企业责任)10《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2、《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主要负责人3.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活动1.各级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监人员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中介组织服务活动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机构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其它工会公民社区舆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3、《安全生产法》中与企业有关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的市场
准入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4.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的制度;6.“三同时”制度;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8.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9.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12.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度。1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4、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5、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有: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损害,除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外,可依民法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有: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1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6、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3.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处理方法;5.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7、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等的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罚款、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证照);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处分、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16《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行政处分的种类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1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三、《职业病防治法》确定的
企业职业卫生责任1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1.《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框架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
防护与管理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七章附则1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2.几个重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20《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2.几个重要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2.几个重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
究中心3.相关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2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3.相关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
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
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2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3.相关法律责任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3.相关法律责任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2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本框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8条第四章事故处理32~3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35~43条第六章附则44~46条第三章事故调查19~31条第二章事故报告9~18
条2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2、《条例》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1.事故发生单位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3.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4.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1.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3.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中介机构2.中介机构相关人员3.事故调查人员工会公民技术鉴定单位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事故报告和调查2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研究中心3.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0《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
心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4
、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3)事故发生
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3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研究中心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5.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6.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6.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3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7.法律责任(1)事故发
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3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研究中心7.法律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0《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7.法律责任(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7.法律责任(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80%的罚款。4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7.法律责任(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五、《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44《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四、在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刑法
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责任:1.危害公共安全罪:①重大飞行事故罪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③交通肇事罪④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要求)⑥危险物品肇事罪⑦工程重大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⑧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⑨消防责任事故罪2.
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5.环境监管失职罪4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途径50《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第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纵向: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职责,横向: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第四,加强安全生
产检查,对发现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治理。PDCA循环管理模式5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七、企业应遵循的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制度5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1.安全投入制度2.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度5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
中心谢谢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