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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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管科张平◼主要内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重点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省监管相关工作程序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重点工作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用八个字来描述:“形势严峻,困难重重”◼第一、核安全监管

如履薄冰。◼第二、核设施隐患重重。◼第三、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安全问题量大面广。(据2004年的清查行动统计,国内现有各种放射源14万多枚,涉源单位12400多家)◼第四,放射性废物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第五、放射性事故时有发生(88~98年,全国发生各类放

射性事故332起,其中超剂量照射58起,占17%;放射性污染17起,占5%;丢失放射源258起,占78%。2004年山东辐照事故造成2人死亡;上海发生一枚硒—75γ探伤源丢失,引起全市人民的恐慌)◼第六、电磁辐

射环境污染呈发展趋势。(移动基站、变电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等纠纷不断)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核电站举步艰难我省是全国三个拥有核电站的省份之一;核电站安全隐患重重,迟迟不能发电,至今尚未投入商业运行。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核技术利用量

大面广全省有涉源单位968家,在全国排第三位,密封放射源7460枚,排在山东之后名列第二位,这些放射源广泛分布在辐照加工、医疗、教学、建材、造纸、石油化工、钢铁、煤炭等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丢源事件还在发生,在我省清查放射

源专项行动中,共发现10起,24枚放射源丢失事故;05年发生一起丢源事故。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占全国半壁江山全省稀土分离企业十五家,其中锆化工生产企业五家,共计20家。是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大省。其中,锆英砂年处理量为28506吨/年,年排放废水26.8

万吨,硅渣4105吨;稀土矿年处理量约51000吨/年,年排放废水171.9万吨,废渣3237.8吨。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电磁辐射纠纷不断输变电工程(高压线、变电站)、移动基站、广电发射塔周边居民投诉事件频发,纠纷不断增加,而且随着

经济发展,电力、通讯、广电还要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江苏省的人口密度呈上升趋势。电磁辐射引发的纠纷将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及现状◼领导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环境安全,核电优先”;解

局长任期间把我们环保主要的工作分成了三大领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就是其中领域之一;周局长强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环保系统重中之重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确保万无一失。”;国务院出台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到的环保七项重点任务,核与辐射监管又是其中一项重点。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工作的特点及现状◼监管工作的特殊性核与辐射安全要么不出事情要出事情的话它具有突发性,难以感知性,难以修复性等特点,而且事故发生还具有灾难性和公众、社会的极度敏感性、关注性和恐慌性。◼监管工作的发展环保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机构的变化(1)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1982年国家环保局开始辐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成立国家核安全局–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使用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目前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是总局最大的司,共设8个处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材料

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设备处放射源与电磁辐射处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安全监督站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四川核安全监督站北方核安全监督站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际合作

司办公厅其它司办(人事、法规、规划等)技术支持中心(5个)地区核安全监督站(4个)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0个)中辐院环评审评中心东北核安全监督站西北核安全监督站010-6655636966556387(2)我省环

保部门–1992前,省环境监测站放射室,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1992年,经省编委批准(苏编[1992]41号)成立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定编二十名,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和管理–2001年,为加强核电站的监管

工作,经省编办同意增编至41名–2004年,省编委批准在省环保厅增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增加3名行政编制,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05年,为加强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均积极开展了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目前13个市已设置了核与辐射监管机构,批准增加各类编制27名;

县级市中张家港、太仓、昆山、姜堰、吴江、溧阳、宝应等18个县、区已落实了监管机构,增加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16名。■工作职责的变化–80年中期,全省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基本摸清我省辐射环境现状,建立了辐射监测能力–1987

年,开展伴生矿企业的监督监测工作–1992年,开展了放射性废物(废源)的收贮工作,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001年,对核电站气态、液态和固体放射性污染物排放以及核电站外围50公里范围内辐射环境实施监测和管理;开展电磁辐射的监测和管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明确了环保部门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环保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后,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又将原属于卫生部门的监管职能移交给

了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2005年12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颁布实施,环保部门对全国辐射工作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模式的变化

由两级管理(国家、省)向四级管理(国家、省、市、县)转变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国家环保总局(略)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省级环保部门(6条)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的制定2、依法负责核电厂、伴生放射

性矿物开发利用、核技术应用、伴有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及其“三同时”核准验收、日常监督、纠纷调处,负责制定我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3、组织、建立、管理全省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网络,组织全省

辐射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省级环保部门4、负责承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核设施、铀(钍)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5、负责重点辐射单位的许可证审批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以及日常监管,以及放射性废物(源)的受贮工作6、

负责市、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协调以及涉源单位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市级环保部门(9条)1、依法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按省厅委托,负责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审批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并

负责日常监管;3、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市级环保部门(9条)4、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监督管理;5、负责对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

可证;6、负责辖区内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制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加辖区内辐射事故响应;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市级环保部门(9条)7、负责及时上报辖区内辐射事故,并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8、负责辖区内的辐

射环境质量监测,并编制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9、组织建设和管理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测网络。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县(市)级环保部门(5条)1、依法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放

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3、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县(市)级环保部门(5条)4、负责对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5、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

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检查。6、负责制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加辖区内辐射事故响应。2006年我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推动立法工作(立章建制);◼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的建设;◼关于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日常的各项监管(包括现场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落实核电监管任务。二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相关法规技术参考文件导则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行政法规法律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18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9号,2005年12月1日;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2003年1月1日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

批规定》环保总局令第15号,2003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6号,2006年1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T13367-1992)《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GB/T14570-199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放射

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3)《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89)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水池贮源γ辐照

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199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出台的背景我国已有50余年的核技术应用和发展的历程潜在的放射性污染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相关的各层面、各层次法规、规章和技

术规范已不能适应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际需求核能、核技术应用将在我国进一步迅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我国50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防治放射性污

染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核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的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二是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

又要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利用。三是从实际出发,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五是注意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

性污染防治法》◼几个主要突破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与国际接轨的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能量流污染的确定;与常规环境接轨,确定了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制订的背景1、44号令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多部门负责,分段管理,职能交叉;缺乏放射源转移备案管理,信息沟通不畅;缺乏源头控制,放射源底数不清;缺乏分类管理,监管的重点不突出;缺乏闲置废弃放射源返回和收贮制度

。2、与《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的要求不符(1)制定和完善放射源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2)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一个“牵头”管理部门;(3)监督管理机构应有充分的“独立性”;(4)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管理;(5)对放射源实行从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监督管理;(6)放

射源进出口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7)废弃放射源返回生产厂、供应商,或送交废物库或处置场;(8)建立放射同位素管理信息系统,对放射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主要特点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订的必要性1、《条例》的补充;2、监管工作的需要。◼几点说明04年2月启动,06年1月18日局长签发,3月1日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和五个附件。我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制订的必要性1、完善、细化《管理办法》;2、考虑我省

实际,使得《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3、规范、统一、指导全省监管工作;4、结合辐射工作的特点,从环评、验收、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监管等全过程进行管理。我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主要内容1、《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2、《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3、《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4、《江苏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规范》5、《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6、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工作程序》7、《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数据动态管理要求》三、监管工作程序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

法》◼二、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三、审批部门(一)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1、销售放射源,使用Ⅱ、Ⅲ类放射源;2、生产、

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3、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4、销售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受总局委托)。(二)市级环保部门受委托负责审批:1、使用Ⅳ、Ⅴ类放射源;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3、拥有丙级非密封

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按最高级别申领)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四、许可证申领条件(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12条):1、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通过审批;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

,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4、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和考核;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6、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江苏省辐射安全

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11、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

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10条):1、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通过审批;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

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7、运输放

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10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7条):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

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五、许可证申领材料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

下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满足本程序第四条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

明材料;5、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以上材料五份以A4纸装订成册。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六、许可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查(部分单位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七、许可证管理(一)许可证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二)许可证重新申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

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三)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

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监测报告;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4、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四)许可证注销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五)许可证补发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

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遗失补发和注销等工作。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审批对象江苏省内从事核技

术项目应用的法人单位。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三、分类管理(一)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2、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4、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3、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4、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5、新建、改建、扩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三)申

领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3、新建、改建、扩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四、审批部门在国家总局审批要求出台前,仍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五、编制要求1、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包

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4、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

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六、审批要求1、是否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2、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

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3、是否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4

、是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辐射安全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监测计划。5、是否有辐射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无职业禁忌症的辐射工作人员。6、辐射工作单位

是否有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7、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8、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七、需提交的材料1、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2、市、县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以上(含Ⅱ类)放射源和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新建项目需有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能量不大于

0.5MeV的加速器、移动式工业探伤、X射线深部治疗机和医用介入X射线装置除外)。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八、审批程序和期限(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二)审查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

出审批决定。2、办理时限报告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30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15个工作日。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6、《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审批对象江苏省内从事核技术项目应用的法人单位。◼三、审批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四、办理程序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

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进行环保验收公示。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5、省辖市环保局应及时将受委托办结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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