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5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pptx,共(63)页,156.160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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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概述◼什么是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指的是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后,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事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仲裁裁决撤销的立法概况——198
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美、德、法、日等多个国家的仲裁法我国《仲裁法》专设第五章规定“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意义◼对当事人的救济意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为其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
来纠正错误仲裁裁决的手段。◼对法院的监督意义——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与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部分国家)对不服仲裁裁决进行上诉等司法监督方式一起,构成了仲裁制度有效性、公正性的保障。撤销仲裁裁决的分类◼撤
销全部仲裁裁决◼撤销部分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给付之诉说主张仲裁裁决是仲裁员而非法院作出,法院无从撤销。消极的给付之诉说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是在请求法院命令对方不得主张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对方不得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主张仲裁裁决的效力)积极的给付之诉说
认为,撤销仲裁裁决是在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命令执行机构停止、解除或撤销已依仲裁裁决实施的执行行为的诉讼。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确认之诉说名为“撤销”,实为“确认”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的目的,是为取得有效的仲裁裁决→有瑕疵的仲裁裁决应该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当事
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实质上就是在“确认”仲裁裁决没有拘束力。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形成之诉说——通说形成之诉是原告主张依法院的判决创设、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或其他事项的诉讼。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中,法院将仲裁裁决予以撤销,就是以法院判决或裁定消灭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
之诉的性质◼我国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应采纳何种观点?(一)争讼还是非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列入“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多属于非讼事件或临时救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撤销仲裁裁
决之诉视为非讼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属于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形式,性质理应属于争讼程序。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二)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1)给付之诉说于法于理都有冲突——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是
使仲裁裁决失去效力,而非仅仅命令被告不得主张裁决效力。命令被告不得主张裁决效力,暗含着对裁决效力的承认,而只是被告不得主张,其中存在冲突。仲裁裁决由仲裁员作出,并不能得出法院不得撤销的结论2)确认之诉——撤销仲裁裁决是将有瑕疵的仲裁裁决撤销,而非仅
仅确认其效力的存在与否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3)主张形成之诉的依据仲裁裁决存在瑕疵时,申请人就取得了程序法上的撤销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法院则是以判决或裁定,使仲裁裁决从有效变成效力消灭……当事人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通常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仲裁裁
决撤销程序的存与废?◼反对的观点撤销程序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已经有了执行程序,再设立撤销程序,会导致对仲裁的双重监督和控制。拒绝执行的条件与撤销案件的条件基本一致,撤销程序有重复之嫌。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存与废?◼赞成的观点设置撤销程序利大于弊较短的期限可以一定程序
克服仲裁程序的拖延◼我国的立场仲裁法起草时就有反对与赞成两种意见的激烈争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与客体◼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法院国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国际——仲裁地国法院《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4条,撤销仲裁裁决由其本国管辖。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裁决……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货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与客体◼撤销仲
裁裁决的客体(范围)回顾仲裁裁决的最后一种也是最重要的分类……中间裁决是否属于撤销的对象?——1)从中间裁决的性质、所解决的事项来看2)从中间裁决一般所具有效力(或影响)来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曾经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
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与客体3)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通常不得提出撤销中间裁决的请求如有异议,比如管辖权,通常依法请法院作出决定,而非请求撤销中间裁决中间裁决往往避免使用“裁决”,而使用诸如“指令”、“决定”的措辞。部分裁决是否属于
可撤销的范围?请思考部分裁决的性质、所解决事项与法律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条件(情形)◼(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
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条件(情形)【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一)没有仲裁协议扩大解释(目的性扩张):既包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也包括仲裁协议无效、被撤销。解释【第18条】仲裁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1)以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要求撤销,仅撤销超裁部分,除非其与其他裁决事项不
可分。解释【第19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2)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提请撤销,须以先前仲裁程序中(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曾提出异议为前提。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解释【第13条】依照仲裁法第二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撤销仲裁裁
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法定程序”的界定——狭义:仅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仲裁法字面含义。广义: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
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一般认为,这里的“法定程序”包括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和指定的仲裁规则。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2)“违反”的理解是否违反……是否一定导致仲裁裁决的被撤销?未必,以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限制条件——解释【第20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一般包括:1)违反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且严重影响仲裁当
事人的权利3)违反其他仲裁程序,且实质影响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五)属于广义的证据瑕疵范畴伪造证据应以影响、决定仲裁裁决为限,而非泛泛的证据伪造。是否包括申请撤销人的伪
造?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应以影响公正裁决为限。是否包括申请撤销人的隐瞒?对方当事人的隐瞒是否以另一方当事人掌握为限?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法院对(四)(五)两种证据瑕疵撤销事由的处理方式——依仲裁法第61条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说
明具体理由),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第61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撤
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解释【第21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在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撤
销程序;未……,应恢复撤销程序。——解释【第22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对重新仲裁结果(裁决)不服,当事人仍有权申请撤
销,但以6个月(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为限——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员的非法行为,可
能承担刑事责任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证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几种情形的具体适用◼(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从第58条的行文来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当事人可申请撤销的六种情形以外、由“法院认定”
的情形,但实际上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认定,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此为依据申请撤销。“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是否适宜或有必要作为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条件◼(一)提起的主体是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理论上有争议国外有不同规定《希腊民事诉讼法
》第899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和任何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我国:限于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如果仲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怎么办?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二)提起的期限——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第59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6个月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为尽快确定当事人间的
法律关系,因此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予以限制。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三)提起的依据——属于(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无证据,不予受理;证据是否确实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法院审理认定。解释【第1
7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四)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类似于专属管辖【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五)提起的形式仲裁法未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具体形式作出明确限定既可以采书面的申请书形式,也可口头申请如采申请书,一般应写明的事项:当事人双方(分别称为申
请人、被申请人)的情况、具体的撤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审理◼(一)审理的方式1)合议OR独任?合议庭审理-解释【第24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2)是否必须开庭审理?仲裁法、仲裁法司法解释未作明确限制。一般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应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二)法院的特别权限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向仲裁机构调卷解释
【第30条】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三)法院的审理期限——2个月【第60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四)法院的几种处理方式1.裁定中止、裁定恢复与裁定终结撤销仲裁裁决程序1)裁定中止:因伪造证据、隐瞒证据而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解释【第21条】为什么要裁定中止?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后,仲裁庭是否同意重新仲裁是不确定的,法院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也因此处于不
确定状态,只能暂时作出中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2)裁定恢复: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后者未在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第22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为什么恢复?仲裁程序的不确定因素已经消除撤
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3)裁定终结: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在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第22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为什么?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意味着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
诉讼标的从此不复存在——原有裁决将被新的仲裁裁决取代(即使新的仲裁裁决结果与原裁决结果一致)。当事人将来若对新的仲裁裁决仍有争议,只能另行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以下先来讨论重新仲裁问题,然后再回到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处理方式
之2裁定驳回、3裁定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重新仲裁问题——◼重新仲裁的性质1)原仲裁案件仲裁程序的继续,而非真的“重新”仲裁2)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的裁量事项,而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重新仲裁的意义1)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和初衷2)为仲裁庭提供
更正自身错误和裁决瑕疵的机会3)降低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可能性,将法院的监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体现司法对仲裁的宽容4)避免社会资源(仲裁)的浪费,维护公正的同时,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目标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解释【第21条】
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两种情形◼重新仲裁的启动法院通知+仲裁庭的同意关于法院的通知,注意:1)是否通知属于法院的裁量范围,而非出现两种法定情形的必然结果解释【第21条】当事人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法院的裁量与当事人的
意愿?当事人可否申请重新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2)如果作出通知,则必须说明具体理由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为什么?关于仲裁庭的同意,注意:1)同意和进行重新仲裁的是原仲裁庭,而非重新组建的仲裁庭2)仲裁庭对于是否进行重新仲裁有裁量
权可同意,亦可拒绝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重新仲裁,不等于仲裁程序完全重新进行。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取决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瑕疵(根源)的认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重新仲裁原则上不得增加仲裁请求、放弃部分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或
撤回原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重新仲裁的裁决须注意的问题:1)开始重新仲裁,是否意味着原仲裁裁决失效?否。生效的仲裁裁决除非被撤销,否则一直有效。2)对重新仲裁的裁决依然存有争议?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解释【
第23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2.裁定驳回申请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的理由,或证据不足……3.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且有证据证明……撤销可
以是部分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具有终局性——◼1)不能上诉据民诉法第140条,可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情况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
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2)不能申请再审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两个解释的共同依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精神”——【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
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3)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检察
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46号):行文类上(略)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问题◼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具有既判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后,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抗辩的无效【第2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的分类◼1)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原则上指的是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为例外◼2)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条件◼1)有生效
的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3)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民诉【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条件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
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上述民诉第217条第2款(+第3款)——现民诉第21
3条第2款(+第3款)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对比: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
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
裁决的法定事由的比较◼(一)字面不同,实际等同◼(二)相同◼(三)相同◼(四)不同:不予执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五)不同:不予执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撤销-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相同◼(七)略有差异:不予
执行-判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关注于裁决的“执行”;撤销-判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关注于“裁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适用的限制◼曾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被驳回,不得再作为不予执行的理由解释【第2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以仲裁协议无效作为不予执行的理由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适用的
限制◼对仲裁调解书或基于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得主张不予执行解释【第28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应裁定中止执行,等待撤销程序的结果【第64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
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解释【第25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两种制度适用的特殊问题◼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64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
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可否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解释【第25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两种制度的不同◼提出请求的主体不同◼提出请求的期限◼管辖法院不同◼审查的具体主体不同-审判庭、执行局◼法定事由不尽相同◼是否适用重新仲裁不同◼裁定的法律效果不同民诉【第258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两种制度的取舍?(思考)◼是否有必要同时保留现行的两种制度?或者,在适当整合、凸显差异的基础上同时保留?◼如无必要,何者保留,何者取消?保
留撤销制度的理由?保留不予执行制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