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课件(温).pptx,共(273)页,670.880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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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条约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TheUniformLaw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
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
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2012年2月1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制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
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此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
约国。2012年2月2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CISG的主要内容公约除序文外,包括4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2012年2月3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2012年2月4(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012年2月5(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a)缔约国(国际性标准):国籍标准;营业地标准;行为发生地标准;货物是否跨越国境标准等。CISG:营业地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分
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变更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2012年2月6(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2012年2月7(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
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2012年2月81.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2012年2月92.公约未规范的事项(1)合同的效力,或其
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2012年2月10(三)公约的任意性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
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总结:《公约》的适用具有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是一项软性公约。
并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国都是缔约国,则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必须适用该《公约》。2012年2月11(四)中国加入时的保留1、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1)第1条(1)款(b)(2)第11条2012年2月12第1条第
1款(b)项关于《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而该第三国亦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用
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2012年2月13第11条涉及合同的形式的规定《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在我国核准公约时,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我国声明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故我国当事人与
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012年2月142、1999新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涉外合同的形式规定(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及涉外合同,对合同形式适用同一标准。这样,基于该法的精神,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012年2月15现实解决鉴
于我国已参加了《销售合同公约》,并在核准公约时对涉及合同形式规定的第11条、第29条等声明予以保住。在此情况下,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销售合同公约》其他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贸易时,以及与其他国家当事人进行贸易往来时,必须解决合同形式问题。2012年2月16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主要内容2012年2月17(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具体要件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要约应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
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2012年2月18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CISG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
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CISG: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2012年2月19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2012年2月204.要约的终止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2012年2月21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A.未规定承诺
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C.本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
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2012年2月22(二)承诺1.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应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
作出。(4)承诺必须传达到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见内,或者(在本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在确定何为“一段合理的时间”时须考虑到交易的各种具体情况。而对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接受,方为有效,除非交易情况表明应另当别论。2012
年2月232.承诺与反要约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实质性变更”)。2012年2月24所谓的实质性变更或修改依据上述该第19条第3
款的规定,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等内容,凡是受要约人答复中载有此类问题进行变更、添加、补充等,均构成反要约。2012年2月25
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进而规定,如果被要约人虽然在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不影响承诺的成立;不过,这以要
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为限。2012年2月26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后,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
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按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得予撤回,但条件是撤回通知须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2012年2月274.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
承诺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后送达要约人的;其二,是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送达要约人的。2012年2月28逾期承诺的效力按照公约第21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
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如果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那么,该逾期承诺即具有承诺的效力,并相应地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2012年2月29(三)
合同成立的时间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这表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2012年2月30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一)国际立法(1)19
87年9月22日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确立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2012年2月31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1989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本。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了买
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电子单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继承了该规定,可以用相等的电子单证代替纸单证。2012年2月32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共有
11条。就电子提单所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4)1993年国际商会修订的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一次明确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2012年2月33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
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共有17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
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示范法成为国际统一立法的奠基石。2012年2月34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领域的基
本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2012年2月35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11月23日经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使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方
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包括“原始”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标准。2012年2月36第二节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二)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2年2月37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CISG: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
方法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要求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以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合同。2012年2月38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合同的内容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
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以及有关条款。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2012年2月39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的内
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和牌号。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对于某些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货物,如食
品、药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2012年2月40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数量的机动幅度(又称“
溢短装条款”即moreorless),以及溢短装的计价方法。2012年2月41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包装条款包装,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CISG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
与合同不符。2012年2月42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2012年2月43合同作价方法(1
)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即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某年某月某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4)对分批交货合同,采用部分
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了防止货物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
应调整。2012年2月44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装运条款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在FOB、CIF和CFR
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但在适用目的地交货条件时,装运不等于交货。2012年2月45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
险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按一定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2012年2月46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
支付条款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手段,目前有两种:货币与票据。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银行信用付款方
式,如直接付款与托收;另一类是银行信用付款方式,如信用证。支付时间不但涉及到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利益有重大关系。通常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2012年2月47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8.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商品检验的目的:给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
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2012年2月48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等。检验权与复验
权。国际上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2012
年2月49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检验标准与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和方法;按生产国标准及方法;按进口国标准及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商检证书: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
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疫、检验证,消费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2012年2月50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证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结算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2012年2月51第
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9.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Forcemajeure,Actof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
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2012年2月52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
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法律适用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2012年2月53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
、CISG下的卖方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2012年2月54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交货和交单义务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按照CISG:1.交货地点(1)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的交
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2012年2月55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者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3)卖方营业地。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
定地点交付货款时,卖方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2012年2月56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交货时间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的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3.单据的交付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单据。交
单引起的后果: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2012年2月57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卖方
的担保义务品质担保权利担保1.品质担保:瑕疵担保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012年2月58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CISG: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以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
)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2012年2月
59买方对货物品质的检验时间CISG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
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2012年2月60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权利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CISG:(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有权出售该货物。(2)卖
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要
求。(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CISG第42条规定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2012年2月61例外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情
形,即不适用卖方在前款中的义务的两种情形:一是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而卖方不知情);二是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
其他规格,则应由买方自己承担责任。2012年2月623.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第二项主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有诸多相关人参与才能
最终完成交易,如货物包装、仓储、检验、海关、保险、运输、支付等等,涉及大量的单据,通常称之为装运单据。特别是其中的海上运输提单,更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为此,人们形象地将现代国际贸易视为“单据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保险单、商业发
票、原产地证书、各类商品检验证书等。2012年2月63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CISG第53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
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2012年2月64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提交货物;2.接收货物。2012年2月65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违约及根本违反合同(一
)违约违约系指卖方或买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当事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的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错原则,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未履
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只要违反合同义务,有关责任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2月66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下的买方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
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2012年2月67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减少价金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
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经对不履行义务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2012年2月68第四节违反合
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1.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如果某种行为已构成根
本违反合同,受害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反之,若违约的程度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害方无权宣告解除合同,仅能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合适的救济措施。2012年2月69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2.解除合同的条件CISG第49条第1款规定,买方在
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3.解除合同的声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
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2012年2月70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4.解除权的丧失CISG第49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
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2012年2月71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四)损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应与卖方违约给买
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2012年2月72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公约的第45条一第52条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分以下几种:a.实际履行合同义务;b.
减低货价;c.买方宣告合同无效;d.损害赔偿。e.修理、补救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f.交付替代货物;g.退货。2012年2月73(四)损害赔偿CISG第74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
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CISG第75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情形一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
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2012年2月74(四)损害赔偿CISG第76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情形二(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
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
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2012年2月75(四)损害赔偿CISG第77条对货物保全作出规定声称另一方
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CISG第85、86条规定,在守约方在有义务保
全货物时,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他为止。2012年2月76保全货物CISG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CISG第88条规定(1)如果另一方
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
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012年2月77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CISG第62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
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保全义务:如果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如果货物是易于腐烂货物或保全货物
要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时,则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2012年2月78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损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买方解除合同时卖方负有及时转售义务。2012
年2月79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丧失解除权的情况: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金,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或对于
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2012年2月80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先期违约(A
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的补救方法(一)概念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不能或有可能不履行合同的情形。2012年2月81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先期违约的救济如果订立合同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2月82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3)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2012年2月83第四
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四、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分批交货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经常采用的交易方式。若合同规定卖方分批装运货物,当事人一方对其中一批货物未履行有关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宣告解除整个合同,抑或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
效,而无权解除整个合同?对此,《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做了专门的规定。由于分批交货条件下双方均可能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例如买方不按约支付货款,卖方不交货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由于违约对整个合同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均可能有所不同,故该第73条就三
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2012年2月84四、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是不得宣告整个合同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但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宣告解除合同。3.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买方宣告合同
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2012年2月85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CISG: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没有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货物所
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卖方将有关单据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即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2012年2月86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的转移风险:货物损失的可能性划分风险的目的:确定风险损失由谁承担。(一)风险分担的原则C
ISG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2012年2月87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CISG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
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CISG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若该惯
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有别于《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则表明当事人就风险转移事项改变或减损了公约对有关条款的适用。)2012年2月88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
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2012年2月89当交货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7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
约第69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移交给买方处置。2012年2月90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
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
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2012年2月91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
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2012年2月92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
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2012年2月93第二章之课后复习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2.试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4.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6.违约救济方法有哪些?7.试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理论。8.试述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
和时间。9.试比较CISG与中国合同法在货物买卖上的差异。风险转移的后果2012年2月9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法概念(一)国际货物运输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是指不
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转移国际货物买卖标的物的行为。它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种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将货物按质、按量、按时从一国运送到
另一国,还需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该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它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的规定。2012年2月95(二)国际货物运输法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货物跨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了确保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条约来加以协调。这类法规包括:海商法、空运法、铁路法和公路法及与其有关的国际公约。2012年2月96二、国际货物运输法种类国际货物运输法,根据运输方式可以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法和国际多式联运法等。
根据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际货物运输法中的国内法,一般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以及商法典国家制定的商法典。而在铁路和航空国际运输中,由于牵涉国家地理国境,因此,只能通过国际条约予以调整。2012年2月97第二节国际海
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是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任务的一种商事行为。在各种国际货物运输中,海上运输历史最为悠久,目前仍然占的比重最大。该运输方式是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的。所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交由收货人的收取的合同。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的。2012年2月98类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不同
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件杂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已称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方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货方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通常是班轮运输采用的方式。在此方式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按照规定为不
同货方的货物签发提单,并按规定的船期和航线完成货物运输。因此,件杂货运输又称提单运输。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2012年2月992.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航次租船合,
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或数个航次,把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航次,可以分单航次租船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
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和管理船舶的合同。2012年2月100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它是指承运人
负责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分批经海路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这一类合同适用于大批量散货运输,当事人在合同中会签订货物总吨位、船舶的吨位、装运的港口、装卸期限、运价等条款。
承运人在履行合同时,以按每批货物签发提单或根据每批货物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来完成。2012年2月1014.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把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种运输的优点是一次托运,签发全程提单
,运输货物迅速安全。2012年2月102二、提单(-)提单概念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通常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法律性质或特点: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
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2012年2月103(二)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B/L或onBoa
rd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凡在CIF或CFR条件下成交的贸易,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运输单证时
,银行将接受货物已装船或已指明船舱的提单。2012年2月104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2.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OpenB/L),指示提单(OrderB/L)记名提单是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才能提货。这类提单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通常只注明“持票人”或“交与持票人”(tobearer)字样的提单。该提单的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且承运人只能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在实践中被称之为
“见单交货”。不记名提单流通性很强,它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较少。指示提单是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order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提单持有人
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指示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广泛使用。2012年2月105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或FoulB/L)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
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自力所能观察到货物表面的状态。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的提单。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均属于清洁提单。当然,货物表
面状态良好并不意味着内在质量或者数量的完好无损。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态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有“包装破损”“渗漏”、“被雨淋湿”等有关批注,即构成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会给当事人结汇带来困难,银行
原则上不受理不清洁提单。托运人要取得清洁提单有两种途径:一是保持货物外表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的货物;二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2012年2月106分类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B/L),
海上联运提单(ThoughB/L或Transshipment),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orB/L或MultimodaldocumentorB/L)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2012年2月1076.其他几种特殊提
单: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倒签提单(Anti—datedB/L),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
,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的共同特征是,托运人通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的请求,便于托运人结汇。2012年2月108所谓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海事运输合同的数据。它是现代电子通讯和计算机发展
的产物。电子提单不是传统提单的那种书面单据,而是按一系列密码组成的电子数据。现代航运中使用电子提单是科学技术与航运管理的集合。它能迅速有效地传递货物运输的信息以及进行单证流转,并能防止航运单证的欺诈。为了解决
电子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1990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根据该规则,电子提单将被简化为一组数据由承运人保存。当承运人确认了托运人的订舱电讯以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后,承运人将电子提单连同一个密钥(pr
ivatekey)传递给托运人,使其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惟一当事人。2012年2月109三、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一)承运人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责任。有关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都有
明确的规定。概括地讲,承运人责任包括:①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船舶至少从装货开始至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适航。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构造、性能和设备在特定的航程中能够安全航行或能够抵御合理预见的风险。②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
品。③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2012年2月110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权利。这是法律都给予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亏舱费,又称空舱费,是指托运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致使承
运人船舶的舱位部分空舱,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这笔费用。滞期费是指承运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货物,而需延长时间,这部分延长的时间损失应由承运人向出租人支付延长费用。这项费用通常发生在航次租船运输中。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发生
后,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应分摊而支出的费用。2012年2月111(二)托运人权利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托运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②托运人对其托运物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③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
运输的主要手续是向海关、商检、卫生检验等机构申报托运的货物,并把各项机构签发的单证送交承运人。④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亏船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其支付的费用。2012年2月1122.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依法享有的
主要权利包括:①托运人有装运货物的权利。托运人签订合同后,取得托运货物的舱位和提单。承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舱位,将托运的货物安全地运送至目的港。②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托运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在目的港及时提取货物,或者由合同指定的收货人提取。如果货
物无人提取或迟延提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场合,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风险由托运人承担。③承运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而使托运人的货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托运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2012年2月113四、
提单法律制度目前,国际社会调整提单的统一法律主要是一些国际条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尽管我国未参加该三公约,但实践中多采用《海牙规则》,例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所制订的格式提单,都明确规定根据《海牙规则》
。我国的《海商法》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2012年2月114(一)海牙规则由于各国法律中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差异极大,国际社会致力于统一工作,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了《海牙规则》,1931年6
月2日生效。《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当时缔约国有25个,截至1997年2月共有88个国家参加。《海牙规则》共有16条,其中1-10条是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它借鉴了美国1893年《哈特法》有关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最大限度的权利、诉讼时效等的规
定;第11一16条是规定各国批准、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性条款。《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2012年2月115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船舶适航是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执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
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位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2012年2月116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管货责任是法律规定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
中必须执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的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适当而谨慎”对待上述六个工作环节,安全地把货物运送到
目的港。承运人的管货责任,从货物装运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为止,即“钩至钩”的责任期间。2012年2月117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了承运人17项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过失免责,第二种是无过失免责。所谓承运人的过失
免责是指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海牙规则》规定驾驶船舶过失可以免责。驾驶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驾驶船舶的操作或判断过失,而引起的事故。《海牙
规则》规定管理船舶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坏,同样可以享受免责。管理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或船员对于船舶的性能和使船舶处于有效的状态上缺乏应有的注意,而引起的货物损失。2012年2月118免责在
货运实践中,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往往被看成是相关的问题,难以区分。凡以管理船舶为目的而造成货物损失,属于管船疏忽或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凡是为了管理货物为目的而造成的疏忽或过失,承运人应负有赔偿责任。所谓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涉及到船舶发生火灾、海上灾难、意外事故、天灾、不可抗力、船舶
潜在缺陷、货物固有缺陷等等。2012年2月119(二)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经济及航运业的发展,《海牙规则》的某些条款的规范力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了。国际海事委员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着手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1963年6月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
会议上,该委员会草拟了一个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草案。该议定书经过讨论与修改,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通过。因该议定书曾在维斯比城签署,故议定书被简称为《维斯比规则》,其全称是:《修改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77年6月23日该规则生效。截至1996年9月,该规则共有29个国家参加国。2012年2月120《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1.适用范围。《维斯比规则》第5条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
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提单。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从—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201
2年2月1212.集装箱条款。《维斯比规则》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装载时,提单中应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货物的件数或单位。集装箱条款的制定对于货方的利益有了保障。但是,它要求货方必须在提单上注明集装箱内所装载的
货物的件数,这样当货物损失时只能按记载的件或单位的赔偿限额计算。否则,则按集装箱作为一件单位计算。2012年2月1223.提单的证据效力。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提单的持有人对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享有
所有权。因此,提单的证据力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该条款规定加强了提单的证据力。这种规定维护了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1234.诉讼时效和诉讼理由。《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
,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维斯比规则》规定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然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海上运输属于民商事活动范畴。在这项活动中会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人身伤亡等事件,其受害人有权要求提出索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可根
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违约赔偿;或者根据损害事实向对方提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按赔偿的法律原则,两种赔偿方式,其得到的赔偿结果是不同的。《维斯比规则》第3条,本公约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应于运输契约中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出的责任诉讼,而不论
这项诉讼是以契约为根据,或以侵权行为为依据。2012年2月1245.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责任限制。船方的雇佣人员包括船长、船员或其代理人员。船方的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由于其过失造成人身或货物的损失,与承运人一样适用免责和限制的规定。这就是著名的“喜马拉雅条款”规定。如果
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起,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的规定。2012年2月1256.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维斯比规则》
第2条第1款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量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1979年布鲁塞尔外交会议将议定书的金法郎核为特别提款权(SDR)为计算货币单位
,将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个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生效。《海牙规则》规定的赔偿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2012年2月126(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该规则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航运中,为确保其利益和建立国际航运新秩序而主张订立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1996年10月,25个国家参加该公约。《汉堡规则》共分7个部分34条规定和一个共同谅解文件。该规则对承运人或托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应享有的权
利、承担的责任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其他公约不同。该规则要求船方和货方分担风险更加合理,并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2012年2月127《汉堡规则》主要内容1.货物的范围。海上运输中的活动物和舱面货有其特殊性,《汉堡规则》对这两种货物的运输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承运人应根据与托运人订立的契约,或
者符合国际贸易惯例装载这类货物。反之,承运人违反了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对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应负赔偿责任。2012年2月1282.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①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汉
堡规则》规定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该原则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根据《汉堡规则》的原则要求,承运人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等行为,首先应该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其
次他必须负有举证之责。反之,承运人将承担有关责任。2012年2月129承运人的责任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该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规
定的“钩至钩”扩展为“接到交”。根据该条文,具体来说,承运人的责任开始,自承运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受货物;或者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运人必须从有关或其他第三方接受货物承运人的责任终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③承运
人责任限制。《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其高者为准。2012年2月1303.管辖权和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国际海
上货物运输的司法管辖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②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运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汉堡规则》将《海牙
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1年改为2年,并且在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后,可以多次延长。2012年2月131管辖权和诉讼时效我国《海商法》第51条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的规定与《海牙规则》基本一致
,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照毛重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托运人在货物装
运前已申报其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约定的高于上述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装运的,提单载明了集装箱内货物件数以该件数为计算单位,集装箱由非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为一件单位;提单的诉讼时效为1年。2012年2月132威斯比规则
的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简称SDR,亦称“纸黄金”)2012年2月133特别提款权的创立和作用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
帐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
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2012年2月134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经
过了一个长时间的酝酿过程。60年代初爆发的美元第一次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重大缺陷,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一国货币为支柱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从60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货
币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美英为一方,为了挽救美元、英镑日益衰落的地位,防止黄金进一步流失,补偿美元、英镑、黄金的不足,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则认为,不是国际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
极力反对创设新的储备货币,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以代替美元与英镑。2012年2月135特别提款权的创立1964年4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衷方案:增加各国向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储备货币
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这一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获得通过。1968年3月,由“十国集团”提出了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
。2012年2月136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而此时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危机,若不能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就会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于是,提供补充的储备货币或流通手段就成了
基金组织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基金组织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储备货币方案。2012年2月137☆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
,就可随时退出。基金组织规定,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5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亿,占总额的74.05%。其
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2012年2月138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
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2012年2月139☆特别提款权的用途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
货币,主要是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2012年2月1
40特别提款权的利息开始时较低,1970年间仅为1.5%,1974年6月起提高到5%。以后,特别提款权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是根据美、德、日、英、法5国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2012年2月141★特别提款权的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有形的货
币,它看不见摸不着,而只是一种帐面资产。特别提款权创立初期,它的价值由含金量决定,当时规定35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盎司黄金,即与美元等值。1971年12月18日,美元第一次贬值,而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未动,因此1个特别提款权就上升为1.08571美元。1973年2月1
2日美元第二次贬值,特别提款权含金量仍未变化,1个特别提款权再上升为1.20635美元。2012年2月142特别提款权的定值1973年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以后,汇价不断发生变化,而特别提款权同美元的比价仍固定在每单位等于1.20635
美元的水平上,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比价,都是按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来套算的,特别提款权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引起许多国家不满。20国委员会主张用一篮子货币作为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标准,1974年7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
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定值标准。这16种货币包括截至1972年的前5年中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中占1%以上的成员国的货币。2012年2月14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除美元外,还有联邦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国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比利时法郎
、瑞典克朗、澳大利亚元、挪威克郎、丹麦克郎、西班牙比塞塔、南非兰特以及奥地利先令。每天依照外汇行市变化,公布特别提款权的牌价。1976年7月基金组织对“一篮子”中的货币作了调整,去掉丹麦克郎和南非兰特,代之以沙特阿拉伯里亚尔和伊朗里亚尔,对“一篮子”中的货币所占比重也作了适当调整。201
2年2月144定值为了简化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增强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1980年9月18日,基金组织又宣布将组成“一篮子”的货币,简化为5种西方国家货币,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它们在特别提款权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2%、
19%、13%、13%、13%。1987年,货币篮子中5种货币权数依次调整为42%、19%、15%、12%、12%。2012年2月145定值牙买加协定的签定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了,它规定的把特别提款权作
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的目标远未实现。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总额中,1971年占4.5%,1976年下降到2.8%,1982年重新增加到4.8%,十几年来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而外汇在全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多年来都高
达80%左右,因而在世界储备资产中主要的储备仍然是外汇,其中主要是美元。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多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围绕国际金融领域的领导权问题的斗争依然激烈,特别提款权要成为牙买加货币体系的支柱看来不是容易实现的。201
2年2月146定值以2003年1月13日为例,每一单位的特别提款权相当於1.2894欧元,0.8479英镑,1.3602美元或11.2585人民币.2012年2月147特别提款权的香港兑换率国际货币基金的
网页中没有港币的兑换率,可自行以其他货币换算,每一特别提款权计算单位,约相当於港币十元.如需要准确的港币兑换率,根据香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条例第7条的规定,香港的金融管理专员有权宣布特别提款权的港币兑换率.由金融管理专员或其代表所发出的
兑换率证明书,其内容均具有最後的证据力(conclusiveevidence),且可在任何诉讼中提出该证明书作为证据.要求索取这种证明书时,金融管理专员可收取合理的费用.2012年2月148五、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
概念。航次租船合同,也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是由船东(出租方)与货方(承租方)或他们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按照租用船舶的船舱,可分为全部租船合同、部分租船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航次,可以分为单航次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包运租船合同。2012年2月1492.航次租船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
合同,虽同为运输合同,但二者所涉及的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有明显区别:前者项下出租人责任取决于当事人约定,后者承运人责任须受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约束。航次租船合同多以标准格式合同出现,常见的有:波罗地海国
际航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斯特拉尔》(Austral)。其主要条款有:①有关船舶的规定;②运载货物的品种、数量和包装;③装卸港口的名称;④装卸时间和滞期费;⑤运费;⑥出租人责任;⑦责任终止条款和留置权。2012年2月1503.航次
租船合同项下提单。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签发提单。根据《海牙规则》第5条第2款、《海商法》第95条规定精神,有关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规则为: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规定不同,以前者为准。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由航次租船合同调整。提单持有人为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则
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关系受提单约束。如果提单中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时,则只能适用航次租船合同。2012年2月151(二)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
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一方是船舶所有人(也就是船舶出租人),另一方是承租人。船舶出租人通过签订合同后将船舶的使用权及支配权转让给承租人。2012
年2月152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①出租人负责为船舶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负责航行管理。②出租人按合同要求提供整船出租,而不是出租部分舱位。③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
负担船舶营运费,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费用、船员的工资、船员的伙食、燃料费用。④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定期租船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2012年2月1532.定期租船合同内容。在国际租船市场上,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被广泛使用。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1909年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租约代号为“波尔的姆”(Baltime);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租约代号为“土产格式”,国际航运中常称之为“纽约格式”或“政府格式”。1993年
9月14日该组织对该格式又进行了修改,现在租约代号为“NYPE93”。我国常用的是我国租船公司制订的《中外定期租船合同》(SinoTimeCharter)。2012年2月154(三)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中,船舶出租人把船舶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
权和控制权,这使得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分开了。这种租赁行为在法律上,可称为财产租赁。它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明显区别。光船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国际航运中采用较多的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74年制订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它包括贝尔康A和
贝尔康B两种格式。2012年2月155第三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华沙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波兰等23个国家于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该公约于1932年2月13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创立了基本制度,是国际航空运输的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条约。2012年2月156(二)《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的全称是《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
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由于《华沙公约》的某些规定表现出不适应当时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对旅客伤亡的责任限制定得太低,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加以修改。《海牙议定书》主要在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方面对《华沙公约》作了修改。《海牙议定书》于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8月加入了该公约。我国是《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加入国。与《华沙公约》成员国之间货物航空运输,适用《华沙
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加入国之间货物运输,适用《海牙议定书》。2012年2月157第四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一、国际铁路货物运法概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将托运人的
货物,从一国的某地运至另一国的某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铁路承运人接收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铁路货物运输单证(简称铁路运单),铁路运单一经签出即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2012年2月158二、国际铁路货物运
输国际条约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以国际条约为主。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货约》(CIM),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961年在瑞典首都伯尔尼签订,1975年1月1日生效。该货约成员国包括了主要的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瑞士
、西班牙及东欧各国,此外还有西亚的伊朗、伊拉克、叙利亚、西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28个国家。2012年2月159二是《国际货协》(CMIC),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是由前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
马尼亚等8国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其制订的目的在于,约束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组织、开展东欧国家铁路运输合作。《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中的有些国家同时也参加了《国际货约》,为沟通国际间的铁路或无运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使
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转运到《国际货约》的成员国。2012年2月160第五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随着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地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出现了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货物的多式联运。它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
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多式联运,特别是在成组运输的情况下,大大简化和加速了货物的装卸、搬运程序,运输服务可以从过去的港至港一直延伸到门至门,减少货损、货差,减少成本和费用,为国际贸易
提供了一个更为理想、畅通、安全、经济、便利的运输方式。2012年2月16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1.货物风险的划分。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中运输,有时难以确定货物损失究竟发生在联运中的哪一个区段,于是出现了买卖双方之
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以及在若干不同的承运人之间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以及适用调整哪种运输方式的国际条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是采用网状责任制,还是采用统一责任制,抑或采用责任分担制。网状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区段运输以自
己适用的国际条约和法律规范来承担责任。统一责任制是指,无论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承运人都按统一的规则负责赔偿。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范围实行统一责任制,但是赔偿责任按各区段的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海上运输区段赔偿责任可以按《海牙规则》等;航空运输区段可以按
《华沙公约》等)。2012年2月16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2.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根据《海牙规则》,海运提单不但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还可作为货物的物权权利凭证进行转让。但《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规定空运单和铁路运单虽具有权利凭证的性质,但不能转让。当多式
联运中包括海运、空运和(或)陆运时,联运单据是否可以具有货物权利凭证的性质和作用?3.承运人和货方的关系问题。在单一运输方式中,运输合同确定了承运人和货方之间的关系。在多式联运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
简称联运人)和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当发生索赔纠纷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谁索赔?2012年2月163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为了解决上述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各种努力。1980年5月24日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主持下,在日内瓦召开了由84个
贸发会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制订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草案)》。我国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根据该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的政府签字但无需批准、接受、认可,或者向保管人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后12个月生效。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
联运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主要内容由总则、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等八个组成部分,共40条规定。2012年2月164第六章国际支付法第一节国际支付概述一.国际支付概念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
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2012年2月165产生与发展国际支付伴随着商品进出口而发生,然而它的发展又反过来促
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发展,其应用范围亦不断扩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前,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通常采用现金支付,以输送黄金或白银的方法清偿债务。16—17世纪,欧洲的一些商业城市已广泛地使用由封建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票据来进行支付。非现金支付的方法—
—票据代替了金钱,金钱票据化,使支付非常迅速、简便,而且节约现金和流通费用。票据化的支付方法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买方凭单付款的方式已经相当完整了。2012年2月166新兴支付方式
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融资,使银行信用引入普通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融资使商人增加贸易量,银行本身也得以扩展业务,形成了贸易支付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的和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支付体系。二战后
,随着现代科技运用于国际支付业务以及适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发展和完善,国际支付实现了快速安全完成国际间收付,适应高度发达的世界经济需要;并从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体系向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领域进行拓展。2012年
2月167二.国际支付特征首先,国际支付产生的原因是国际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经济活动包括贸易活动与非贸易活动。其次,国际支付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再次,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工具进行支付的。国际支付的工具一般为货币与票据。最后,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方
式来进行的。Eg:汇付、托收、信用证及国际保理2012年2月168第二节国际支付方式法律制度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只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即交易双方与银行发生关系的支付方式。eg:汇付、托收、信用证。汇付是一种顺汇方法,即由买方将款项通过本国银行汇付给卖方。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属逆汇方式
,即由卖方通过银行主动向买方索取款项。间接支付是指支付行为除了交易双方与银行外,还有其他主体参加的方式。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国际保理即为间接支付方式。2012年2月169一、汇付(remittance)(一)
汇付概述汇付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是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付款没有保证。采用此方式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来讲都有风险。因而,除非买卖双方有某种关
系或小数额的支付,一般很少使用汇付在国际支付业务中,汇付是由进口方直接付款,其又可分为:信汇,电汇,票汇。2012年2月170汇付1.信汇(MailTransfer,M/T)。信汇指汇款人将货款交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局寄交收
款人所在地的银行。信汇费用低,但速度慢。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电汇是指汇款人要求当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收款人。由于电讯技术的发展,银行之间都建立了直接通讯,电汇费
用低,差错率低。3.票汇(DemandTransfer,D/T)。票汇是指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2012年2月171二、托收(Collection)为了规范国际支付中的
托收业务,保护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利,国际商会于1958年出版了《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建议各国银行采用,1967年正式修订了该规则并于1968年开始实施。随着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托收进行支付方式
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78年将该规则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于1979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2月172URC5221995年国际商会的第522号出版物再次修订了《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该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URC522全文共有26条,分为总则、托收的
形式及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七个部分。目前,URC522作为国际惯例,已经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获得了广泛承认和普遍适用。2012年2月173(一)托收概述1.托收概念。托收是指债权人委托银行凭票据
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而非银行信用。因此卖方采用这种方式收取货款,具有一定风险。托收方式尽管有一定风险,但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它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
。2012年2月1742.托收种类。光票托收(clearcollection),指债权人只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款,而不附任何其他商业单据。另外,除汇票外的其他金融单据也可以光票方式托收。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跟单
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指债权人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2012年2月175跟单托收分类1、付款交单,是指债权人委托托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债务人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债务人的托收方式。
其又可分为:即期交单(D/Psight):指卖方开立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远期交单(D/Paftersight),是指卖方开立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2012年2月176跟单托收分类2、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
收到债权人开立的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及其他单据后,立即向债务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债务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行即根据债务人的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债务人再向代收行付款。由于只有远期汇票才需要承兑,因此
采用承兑付款的托收方式仅适用于远期汇票。2012年2月177三、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国际商会于1930年首次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以规范信用证。
1983年该规则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前后一共经过了七次修改。1993年的修订本(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刚刚被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取代,即通常称之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简称
UCP600)。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已采用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2012年2月178UCP600vsUCP500形式方面的变化修订版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
的39条。待我们分析学习了信用证后,我们再分析UCP600的内容2012年2月179(一)信用证概述1.信用证概念。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简称开证行)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是由开证银行自身的信誉为
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书面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的付款,所以卖方的货款就会得到可靠的保障。而进口商则可以在付款后保证获得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所有货运单据。2012年2月180信用证的基本法律特点1首先,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
用。开证银行自开立信用证以后,就承担了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表面规定的条件交付了相应的单据,银行就要无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开立后,即使出现开证申请人突然破产的情况,银行也要承担第一债务人的责任。2012年2月181信用证的基本法律特
点2其次,信用证具有相对独立性。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虽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的,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就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独立的交易(se
paratetransaction)。2012年2月182信用证具有相对独立性银行的兑付(Honor)、议付(Negotiation)或履行(fulfill)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2012年2月183信用证的基本法律特点3最后,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履行行为。卖方如果能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据
和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即卖方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和信用证的规定内容完全一致,而且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之间表面也一致,就能及时从银行获得货款。而议付行则不须管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受益人议付时做到上述所谓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该付款。2012年2月1
842.信用证的种类。①从信用证能否撤销作为标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UCP500的分类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受益人只要提供单证相符的单
据,开证行就要付款,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另外根据UCP500规定,凡信用证未注明是可撤销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UCP600删除了以上分类及信用证的撤销。2012年2月185UCP废止了
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该信用证议付之前,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没有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2012年2月186②从信用证能否保兑作为标准分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信用证而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
付款的信用证。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就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共同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开证银行倒闭,保兑银行也应负责兑付。保兑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而且多数是由通知行负责保兑。保兑信用证对卖方收汇安全更有保障。保兑行所负的责任相当于
其本身开立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2012年2月187③按信用证兑现方式可分为付款信用证PaymentCredit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收到信用证规定
的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一般不开汇票,信用证规定交单后若干天内予以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指对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予以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人只能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或保兑行。议付
信用证指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进行付款,且不得追索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时,不得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否则,银行仅将其视为一份附加单据对待。2012年2月188议付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议付的英文
原文是“negotiation”,意思是信用证受益人把单据交给他当地的银行(多数是通知行),由该行进行议付(negotiate),其过程是1.以议付行的身份审核信用证和单据;2.垫款给受益人;3.寄单给开证行索偿.该行因而成了议付行.2012年2月189④按信用证是否可
以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把该信用证上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上的原受益人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就是第二受益人。一般可转让信用证只能作一次转让,第二受益人不能再次
转让。根据UCP600第38条规定,只有开证银行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只限于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分割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的信用证。2012年
2月190⑤按信用证是否能重复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指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信用证金额可重复使用的信用证。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信用证金额后,该金额可重新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周而复始直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此类信用证多用于买卖双方同类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如规
定分批交货,循环信用证可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非循环信用证2012年2月191⑥按信用证开证方式,分为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分别申请开立以对方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两证可以互为生效条件而同时生效。这种信用证常用于补
偿贸易或来料加工。非对开信用证2012年2月1923.信用证格式。信用证虽然没有国际统一的格式,内容是相同的:①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和地点等。②支付条款,包括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该金额
是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③货物条款。④汇票条款,此条仅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⑤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日期等。⑥单据条款。⑦价格条款。⑧装运条款。见信用证样本2012年2月1934.信用证交易基本原则。信用证交易基本
原则,是指贯穿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始终,对信用证各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具体讲,该原则表现为“独立、抽象原则”。2012年2月194①独立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所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
其他行为。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或其他合同(如开证合同、证下信托收据或付款保函、有关银行之间的结算协议)是分离的或相互独立的。因此,在任何条件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间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2012年2月195②抽象原则。抽象原则要求,单证表面相符,包括单
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依据该原则,银行应尽合理、谨慎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表面之间不一致,则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若单证表面相符,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信用证项下义务;若单证表面不符,则银行可以拒付。2012年2月196(二
)信用证法律关系1.信用证主体,即当事人。信用证下的当事人主要有:①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进口方,也是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通常要有良好的资信,并需向开证行支付押金、开证费用或者提供开证担保。2012年2月197②开证银行,是
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同意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信用度较高。③通知银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是开证银行的代理人,其应合理、谨慎地审查信用证表面真实性,而无其他法律
责任。④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享有该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卖方,也是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债权人。2012年2月198⑤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行,或是其
他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限制议付行,任何愿意买入或贴现汇票的银行均可做议付行。议付银行接受单据和汇票时,经审查单证相符后即可议付。议付后,议付行就成了汇票和单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享有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一旦开证行拒付,议付银行仍拥
有向受益人的追索权。2012年2月199⑥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本身。只要付款银行对持票人进行审查无异议即可付款,但是付款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⑦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和开证行均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
的付款责任。2012年2月200(三)备用信用证与保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时会使用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合同的履行或货款的支付。跟单信用证用于保证买方的付款,而保函则保障买方免于卖方不履行合同和损害。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还广泛用于投标、履行担保、付款担保等。2012年2月
2011.保函。1978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但该规则未被广泛接受,1991年其又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该二规则皆属于国际惯例,要求只有在保函中明确援引时才对保函有约束
力。URCG未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是,保函与基础合同相联系,而不是担保人承担义务的独立文件;受益人在确定申请人确实违约后才能受偿。URDG是在URCG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规则。2012年2月2022.备用信用证。UCP500适用于包括备用信用证在内的跟单信用证,但并非UCP500
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可以说大条款多数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在制定该惯例时,曾有人提议国际惯例应明确适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但这一提议被认为不可能实现而没有采纳。因此,信用证当事人应具体明确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UCP500适用于备用
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从法律上说,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相同,但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远远广于后者,且UCP500是最适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则,故在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2012年2月203备用信用证与保函关系备用信用证从法律上讲,实
际上就是保函。在联合国上述公约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同一概念。根据该公约规定,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是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的承诺,在受益人提出索偿或附有单据的索偿时,根据承诺的条款和单据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或可确定数额。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也是一
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但它并不总是发生付款。各方通常并不希望索偿要求真正提出,开证行的责任是“备用的”。2012年2月204什么是《UCP》?《UCP》是“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的缩写。中文译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简称“统一惯例”。《UCP》是国际商会出版的一份关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条文,是指导、规范、制约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2012年2月205国际结算方式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ofCredit)迟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寄售(Consignment)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易货(Barter)来料加工(ProcessingwithincomingMaterials)赊帐(OpenAccount)福
费庭(Forfaiting)货帐保理(Factoring),等。2012年2月2062012年2月207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的依据是“单据”,故称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LetterofCredi
t或DocumentaryCredit)简称“信用证”(Credit或L/C)2012年2月208一套单据代表着一批货物,掌握了单据就掌握了货物;转移了单据就转移了货物,而且使得货物转移合法化,这就是“货物单据化”(DocumentizationofGoods)。因为有
了“货物单据化”,银行才可能介入国际贸易办理结算。2012年2月2092.信用证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thepartythatappliesfortheopeningoftheCredit;(2)开证行(IssuingBank)-TheBankt
hatissuestheCredit;(3)通知行(AdvisingBank)-TheBankthatadvisestheCreditand/oramendmentattherequestoftheIssuingBank
;2012年2月210(4)受益人(Beneficiary)-Thepartyinwhosefavourthecreditisissued;(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Thebankauthorizedtonegotiatedocum
entsunderthecredit;2012年2月211(6)付款行(PayingBank)–Thebankonwhomthedraftistobedrawn;(7)承兑行(AcceptingBank)–Thebankthatacceptstheusancedraftandpa
yatmaturity;(8)保兑行(ConfirmingBank)–Thebankthataddsitsconfirmationtoacredit;2012年2月212(9)偿付行(ReimbursingBank)–Thebankauthorizedbytheissuingbanktoho
nourclaimsfromthenegotiatingbank.如果信用证规定向第三者索偿,则议付行就成了“索汇行”(ClaimingBank).偿付行多为开证行的帐户行。2012年2月213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议付、索
汇行偿付行申请借记开证行帐户开证议付寄单通知交单索汇偿付付款授权偿付2012年2月214对信用证的简单理解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付款保证文件,因而它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和合约之外;银行向受益人承诺付款;付款的依据是单据,单据
表面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单单之间必须一致;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单证相符银行必须付款,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2012年2月215信用证能否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答复是“不能说有
100%的保证”。因为存在着以下情况:对于卖方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挑剔单据、拒绝付款。2012年2月216拒付事例其一国外来证要求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的“装船通知”中要注明:“Nameo
fShippingCompany’sagentatdestination”2012年2月217受益人装船后发传真,文为:“………………………..ShippingCompany’sagentatdestination:RoyalBuilding3
8Broadway12thFloor,Room1204xxxcityxxxCountryTel:xxxxxxxxFax:xxxxxxxxContactperson:Mr.Brown”2012年2月218其二“BillofLadingdate”和“onboardnotation”日期图章
颜色不一样,因而拒付;其三开证行以未提交产地证拒付,但实际已提交;信用证地址中的“No.”单据中作成了“No”而拒付。议付行争辩时,开证行的答复是“No.andNoaredifferentinmeaning”
。2012年2月219对于买方有单证诈骗风险。因为信用证的特征(1)信用证业务中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2)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必须付款;(3)银行对于单据的格式、真伪、法律效力等都不负责任.这就使得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20
12年2月220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一)卖方制做单据要符合信用证条款,以保证凭信用证安全收汇;买方要根据信用证条款严格审好单据,防止诈骗。(二)只与信用可靠的客户进行贸易。2012年2月221《UCP》是跟单信用证发展的必然产物“UCP”(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简称“统一惯例”,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了.在“统一惯例”诞生以前,跟单信用证业务曾遇到一些困难.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和他们的银行,分别在两个国家,习惯法律各不相同,加之语言隔阂,经常会对信用证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和掌握,
在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问题上,发生争议.2012年2月222双方各执己见,各说各有理,难以判定谁是谁非.特别在价格暴跌货物滞销时,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又会在信用证条款上做文章,挑剔单据,拒绝付款,因而争议、纠纷、诉讼不断发生,影响了跟单信用证的使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此情况下,客观上就产生了
要求,希望跟单信用证业务能够有一套统一的定义和解释,以便统一掌握尺度,约束有关各方共同遵守。2012年2月223国际商会认为民族主义、保护主义会对世界贸易制度造成严重威胁。为了缓和个别国家强调自己的“规则”导致信用证业务的混乱,决定创造一套建立
信用证统一性约定的规则,希望能够得到普遍的接受,以便在互相矛盾的各国规则情况下妥善处理解决。国际商会第一份“统一惯例”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在20世纪30年代实施的,迄今已经70多年了。2012年2月224《UCP》的作用及影响规定了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统一了审单掌握标准;澄清了含混问题;解决和避免了争议和纠纷;“统一惯例”已经为许多国家法庭所接受作为处理跟单信用证纠纷的判案依据.2012年2月2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
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行。《UCP》对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和国际贸易业务,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性惯例文献。2012年2月226五。《UCP》的修订最近
几个版本的修订情况:国际商会编号开始实施日期实施结束日期实际实施时间222(1962修订本)1963/7/11975/9/3012年3个月290(1974修订本)1975/10/11984/9/309年400(1983修订本)1984/
10/11993/12/19年3个月500(1993修订本)1994/1/1将于2007/6/30结束12年6个月2012年2月227以上说明了大约10年左右,《UCP》就要修订一次。《UCP500》修订工作开始于2003年5月。国际商会成立了一个9人组成的“起草小组
”(DraftingGroup)着手修订。2012年2月228关于UCP600的实施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投票情况:94:0全票通过2012年2月229中国银行与U
CP修订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
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2012年2月230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中国银行向ICC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
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2012年2月231修订重点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第9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
)第13条: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第14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第21条: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第23条:海运提单(共47次)第37条:商业发票(共26次)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共3
1次)2012年2月232修改参考文件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DocumentaryCreditDisputeResolutionExpertiseRules国际
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ISBP(ICC出版物645号)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URR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e-UCP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2012年2月
233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语言:简洁明晰条款数目减少:39条vs.49条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2012年2月234删除条款:第6条:(部分)可撤销第8条:撤销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
38条:其它单据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2012年2月235新增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9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交单第17条:正本单据及
副本2012年2月236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2、交单3、审单及拒付4、信用证融资5、信用证转让2012年2月237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第1条---UCP的适用范围➢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061118升
级的SWIFT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2012年2月238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合同条款的订
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出口商➢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2012年2月239UCP600条文第2条定义——14个名词第3条解释——12项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对进出口商的影
响➢进口商: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出口商: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2012年2月240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
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UCP500: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对进出口
商的影响➢进口商: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规定交单截止日➢出口商: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2012年2月241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开证行、保兑行承付责任(honour)➢开证行
、保兑行责任承担的起始点➢对指定行在付款到期前融资行为的保护: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已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赎单,开证行/保兑行均应在到期日进行偿付➢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
银行责任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责任保兑行的议付:无追索权,且议付信用证指定保兑行为议付行。2012年2月242第9条---信用证通知及修改➢如通知行不是保兑行,则其不承担任何承付或议付责任。➢“通知”行为表示通知行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LC通知必须准
确地反映信用证及修改内容➢“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及其承担的责任➢出口商应知: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等,并无提示责任。2012年2月243第10条---修改➢10(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该将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10(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并且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10(f):在修改中规定“除非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将不予理会➢进口商开证时注意事项:填写开证申请书
时不应加入该条款2012年2月244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规则➢如规定偿付行,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否则,将遵循UCP600规定的偿付规则➢对出口商的影响-加速收汇、争取主动的有效措施➢对进口商的影响-加列电索
条款的含义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等2012年2月245第37条---被指示方免责行为➢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对进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有负担所有银行费用/支付款项可能性的心理准备及成本考虑2012年2月2462、交单相关定义➢银行工作日(bankingday):➢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
天➢交单(Presentation):➢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Presenter):➢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指定银行(Nominatedbank):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
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2012年2月247第6条截止日和交单地点➢除非UCP600第29条a款(遇节假日顺延)规定的情况,否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规定承付或议付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可在其处兑用信
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2012年2月248当单据中包含正本运输单据➢第14条---审单标准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
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何时交单?向谁交单?——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2012年2月249交单截止日的顺延➢第29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如交单银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
延至其随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遇上述情况,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予以声明➢第33条: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与UCP500相同)2012年2月250传递免责➢第35条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
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如果被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即使单据在从被指定银行寄送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
中遗失或从保兑行寄送到开证行的途中遗失,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被指定银行。第36条---不可抗力:恐怖主义行为2012年2月251对进出口商的影响➢出口商交单
注意事项:➢不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风险等➢对进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应知:➢相符单据交指定银行时,一旦发生遗失,开证行有责任付款,从而进口商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如未在信用证中规定报文,信件或单据的传送方式时,银行有权自行选择应要求使用更为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单据2012年2月2
523、审单及拒付第2条定义➢相符交单:指与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对进口商影响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
由要求银行拒付2012年2月253第14条---审单标准银行审据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审单时间不因过效期或最迟交单期而缩短或受其它影响➢21天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单据审核的核心标准14.d:数据不得矛盾
➢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charterer)之外的任何一方(anyparty)出具2012年2月254第14条---审单标准➢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
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UCP600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关于打印和拼写错误的总结:1)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
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3)ICC对信用证审单标准趋势……?2012年2月255第15条---相符交单——新增条款➢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
给开证行。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对进口商的影响-WHEN的含义➢开证行付款的时间为其确定单据相符时点2012年2月256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
行(如有)及开证行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退单时间(新增):拒付单据处理方式中选择“持单候示”和“洽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两种处理方式,可在任何时间退单➢拒付通知中增加了两种单据处理方式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2012年2月257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UCP500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两种):➢1、留存单据
听候处理➢2、退单给交单人➢对出口商的影响➢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出口商遭拒付后如何处理:1、及时回复处理意见2、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012年2月258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
通知➢对进口商的影响1、拒付时只能以单据为依据;2、应及时答复开证行是否接受不符点➢对进口商的建议:纠纷未解决前指示退单应慎重,应考虑其后因法律诉讼带来的各种风险2012年2月259第17条---正本及副本单据➢正本单据份数的要求➢正本单据的判
断标准➢LC要求副本单据时可接受正本或副本➢对进口商的影响开证时应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是否只接受正本或副本2012年2月260第18条---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货物描述需与信用证描述相对应2012年2月261第19条——涵盖至少两
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签发人:删除MTO(多式联运营运人)➢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转运(不论是否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2012年2月262第20条---提单➢签发人:代理人代船长签
发,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装船批注及装运日期的判断➢提单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运到具名船上➢提单未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含有“预期”装运港等类似字样时,装船批注必须另外注明实际装运港口➢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2012年2月
263第22条---租船提单➢签发人及签发方式---增加签发人:charterer---代理人代船长master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装运日期的判断➢预先印就装船批注的租船提单,如另外有装船批注,则后加注的装船批注日期应视为装运日期
➢装运港及卸货港的规定:卸货港可以是在LC规定的港口的大致地理范围内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2012年2月264第23条---空运单据➢装运日期的判断➢要求注明签发日期并将其视为装运日期➢实际发运日(与现行ISBP151相反)AWB上其它与航班号码及日期相关的信息都将不被用来确定装
运日期2012年2月265第24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签发人及签发方式➢indicatereceiptofthegoodsbysignature,stampornotationbythecarrieroranameda
gentfororonbehalfofthecarrier➢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未注明承运人,任何铁路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将被接受为单据是由承运人签署的证据➢装运日期的判断:必须注明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装运日期或货物被收妥待装运、发运或运输的日期;否则,签发日期将被视
为装运日期。➢公路运单的正本:originalfortheshipperorconsignor➢铁路运单duplicate可作为正本转运:在同一运输方式内2012年2月266第25条---快邮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投邮证明(cert
ificateofposting)➢快邮收据必须:indicatethenameofthecourierserviceandbestampedorsignedbythenamedcourierserviceattheplacefromwhichthecreditstatesthegoo
dsaretobeshipped➢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名称可以是“howevernamed”2012年2月267第28条---保险单据及投保险别➢增加签发人:proxies➢投保比例:信用证中要求投保的比例将被视为要求投保的最少的比例险别:保单可含任何除外条款批注2012年2月2684
、信用证融资议付——定义(第2条)从议付定义看要素:议付信用证/指定行/相符交单/银行资金(同意)垫付/垫付时点联系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对指定行融资的偿付责任2012年2月269➢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在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应支付善意议付单据的指定议付
行➢在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出现指定银行时允许其预先融资行为,并且进口商应偿还开证行在到期日所支付的款项➢出口商(a)融资便利性(b)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慎重选择具有丰富国际结算业务经验的交单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即应约定信用证中兑用方式及规定兑用的银行)201
2年2月270高法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
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012年2月271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
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定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01
2年2月272受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1)保兑行保兑行如果仅仅作为保兑行,那么在其履行完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责任,即付后将享有豁免权2)被指定付款/议付/延期付款/承兑行被指定行必须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同时必须善意地支付
对价,这样才能受到豁免权的保护2012年2月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