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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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国际融资法◼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第2节国际信贷协议◼第3节国际融资担保制度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在跨国的融资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方式、融资环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等不同,各种

国际融资协议的内容上有差异,但它们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以保护贷款人利益。保护性共同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贷款人的交易风险,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意义重大。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本节知识点:◼01陈述和保证◼02先决条件◼03约定事项◼04违约事件第1节国际融资协议的

共同条款◼知识点01:陈述和保证◼1、陈述和保证的含义◼2、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3、永久保证◼1、陈述和保证的含义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陈述和

保证条款,借款人有义务披露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供贷款人作出是否给予融资决策时参考。◼2、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陈述和保证主要包括:(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如融资主体、协议签订程序的合法性等。(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

与保证。如借款人会计报表、资产的真实性等。◼3、永久保证永久保证是一种较严格的陈述与保证,即在国际融资环境中,贷款人为了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要求借款人在融资协议签订之时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正确性须延续整个融资协议

的有效期。对借款人来说,永久保证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因此他们往往要求对非重大事项免作永久保证。知识点02:先决条件◼1、先决条件的含义◼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只有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2、先决条件的种类◼按先决条件涉及的义务范围,可将

其分为两类:(1)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多为借款人必须提供落实陈述与保证的书证和文件等,如借款人的组织章程和营业执照,借款人所在国外汇主管当局的批准书,贷款人要求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书等。◼(2)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还必须满足“永

久保证”的要求,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等。◼知识点03:约定事项◼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

人按期还本付息。◼1、消极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其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本款意在限制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的受偿顺序居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之后。◼2、平等位次条款◼规定借

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注意,平等位次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借贷双方,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对第三人已作出的优先清偿。◼3、财务约定事项◼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根据此条款,贷

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可以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4、保持资产条款◼本条款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例如,借款人不得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

、大部或实质部分。另外,保持资产条款通常还要求借款人应就其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持借款人的资产净值。知识点04:违约事件◼1、违约种类◼◼实际违约:当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事项时,构成实际上的违约。◼预期违约:预期违约

是指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连锁违约:又称“交叉违约”、“串连违约”或“相互违约”,是指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

违约,连锁违约条款有助于防止其他债权人从借款人处优先受偿。◼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包括借款人破产或被清算;自己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停业;处置资产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及其他类似情形等。2、违约救济◼贷款协议通常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以下救济

措施:(1)取消或终止借款人的提款权。(2)加速到期(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3)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利息。(4)累加救济条款(主要约定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之外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法定的解除协议、请求损害

赔偿、要求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经济手段)第2节国际信贷协议◼本节学习目标:◼掌握国际信贷的主要协议种类、其法律特征、当事方需承担的责任,并能准确判断在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的最佳协议。◼国际信贷协议规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国际借贷的核心。虽然其形式多样,

但其中最基本的概括有国际定期贷款协议、欧洲货币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项目贷款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特的条款,体现出当事方之间不尽相同的法律关系。◼本节知识点◼01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02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的特殊条款◼03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类型◼04

项目贷款协议◼05融资租赁协议知识点01: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1、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特征◼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用于国际商业银行向各国私人公司发放的按约定期限使用的贷款,它是最普遍的国际借款合同。其基本条款可分为两大

类:一类是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另一类是其特有的业务性条款。这两类条款构成其他各种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基本要求。◼2、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1)首部: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贷款协议的全称,二是说明性的前言。(2)定义:准确的定义可对重要术语设定统一的解释

基准,从而起到精简、解释的作用。(3)贷款货币条款:用于指明贷款货币的形式。贷款货币通常有四种形式:a.单一贷款货币;b.选择贷款货币;c.“一篮子”货币单位,即在确定一种贷款货币的基础上,选择SDR等作为该贷款货币的定值标准;d.多种贷款货币。(4)贷款期限条款:规定

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期限。一般来说,期限多为1~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5)贷款金额条款(6)贷款提取条款:主要规定贷款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提取。提取方式通常为分期提款,本条款需明确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期限和每

次提取得金额。对提取地点,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指定于贷款货币发行国。(7)贷款利率条款:期限较长的国际定期贷款大多采用浮动利率计息。(8)贷款偿还条款:规定偿还贷款的方式,一般为分期偿还。本条款需对每次偿还的时间和金额作出安排,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需给予贷款人公平合理的补偿。(9

)权利、义务转让条款:对于权利,贷款人有权自由转让,而借款人除非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能转让其权利;对于义务,借贷双方未经对方许可,均不能自行转让。(10)税收条款:约定税收的负担安排。一般来说,除预提税由贷款人承担外,其他税收均由借款人负担。知识点02: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的特殊条款◼1、欧洲货币贷

款的特点◼(1)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2)贷款银行取得资金的方式特殊:多数情况下,贷款资金非银行自有资本,而是从其他银行拆借而来。拆入利率一般为“LIBOR”,拆入和拆出之间的利差就是贷款银行的毛

收益。2、欧洲货币贷款的特殊条款◼(1)补偿银行损失条款:欧洲货币贷款采用“借短放长”的方式,这要求借款人恪守约定的时间履行提款和还款义务,如因借款人的原因给贷款人造成资金运用上的损失,借款人应予补偿。(2)市场动乱条款:欧洲货币市场易受政治、经济等事件影响,如贷款人因此而无法进入同

业拆借市场,或根据贷款协议确定利率出现困难,则借贷双方应本着“善意”进行磋商,以寻求合适的替代利率。一旦协商不成,贷款人可终止继续放贷的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提取的贷款。◼(3)保护利差条款:如现行

的法律和规章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的贷款成本增加,则这种新增的成本应转由借款人负担,以保证贷款人获得预期的利差。◼(4)货币补偿条款:贷款人在一些非贷款货币国起诉或申报债权时,可能获得当地货币,其间因汇率变化而给贷款人

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借款人给予补偿。◼(5)非法性条款:因贷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解释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提供贷款、筹措资金或由借款人继续持有未偿贷款成为非法行为,则贷款人的贷款义务遂告终结,借款人应立即提前还贷。知识点03: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类

型◼国际银团贷款可分为直接参与型与间接参与型。◼间接参与型是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然后将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法律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共同组成银团。即参与行不直接与借款人碰面,而是通过牵头行的转让,间接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直接

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牵头行转让贷款的常见方式◼(1)权利让与:即牵头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项下的其他相关权利。(2)转贷款:先由各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牵头行再将这笔款项转贷给借款人,其条件是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

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他财产无追索权。◼(3)合同更新:即借款人、牵头行和参与行三方达成协议,解除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权利和义务,改由参与行承担。通过合同更新,借款人与牵头行原有的部分债

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实际上等于参与行就此与借款人订立一项新的贷款协议。(4)隐形代理:具体指牵头行代理银团其他成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但不披露代理人身份,借款人把牵头行看作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国际银团贷款的证券化◼一、初级模式——

可转让的贷款便利◼由于在银团贷款间接参与方式下,贷款参与权的转移与商品的出售相似,手续繁杂,甚至还需要借款人的同意交易成本较高,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银团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贷款出售方式——可转让的贷款便利(TransferableLoanFacilities,简称TLF

s)。在这种方式下,牵头行用一种证书性质的书面文件代表收取贷款到期本息的权利,然后通过这种书面文件的发行与融通达到转让贷款的目的。◼在银团贷款实践中,可转让的贷款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可转让贷款证书(TransferableLoanCertifica

tes,简称TLCs)、可转让参与权证书(TransferableParticipationCertificates,简称TPCs)和可转让贷款文据(TransferableLoanInstruments,简称TLIs)。◼1、可转让贷款证书可转让贷款证书是一种以合同

更新原理为基础的银团贷款证券化方式。◼为了增强贷款的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践中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就事先在贷款协议中对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同更新安排表示同意,然后由代理行(AgentBank)签发一种代表借款人与银团成员利益的文件,该文件包含了一项由借款人

、代理行和银团其他成员向任何潜在的贷款受让人发出的要约:受让人将被所有当事人接受为银团贷款的参与行,以取代转让银行的位置。这样的一种文件便是可转让贷款证书,这种文件是附在贷款协议后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个使未来可

能的合同更新生效的协议。◼通常,代理行会依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向银团贷款中的每一家参与行签发一定数量的TLCs,贷款若是分期偿还的,TLCs就是由每一个贷款偿还日期所对应的TLC组成,上面会载明将于特定日期偿还的特定金额的本息。受让人若接受TLCs上的要约,便

可依据其上的规定,填写完毕后交给代理行,并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用。代理行把受让人的名称登记之后,便将该证书注销,并将相关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而后代理行将向受让人签发一份新的TLCs,其面额、条件均与原证书相同,以便受让人再转让。这样一来,银团贷款便能像证券一样自由转让与流通了。2、可转

让参与权证书可转让参与权证书实质上是可转让贷款证书的一种,其同样也是采用合同更新的方法转让参与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关的程序也相似,只不过其是适用于以转贷款的间接方式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的情形。在这种参与方式下,参与行可以要求牵头行向它签

发可转让参与权证书,该证书包含了一项对适宜机构(通常是银行)发出的要约,允许在填写该证书并将其递交牵头行之后,达到更新该转贷款协议的目的。◼可转让贷款证书存在两个缺陷:第一,如果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那么即使其对借款人的对外借

款给予许可,这项许可也可能因合同更新而失效,因为更新后借款人是与另外的当事人进行交易,而不是与原先政府批准的当事人交易;第二,如果借款人为银团贷款提供了相关的担保,那么合同更新则可能使相关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这是因为借款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新合同取代了借款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旧合同,而原先的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从属于这个旧合同的,依据一般的合同法原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除非借款人所提供的是独立担保,如见索即付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等。3、可转让贷款文据◼为了克服TPC的缺陷,国际银团贷款实践中又发展出了另一种贷款证券化的方式——可转让贷款文据。可转让贷款文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债务凭证或债券,其上载明签发该文据的借款人对“登记持有人”(RegisteredHolder)承担一项债务

,并注明由借款人在任何“登记持有人”提交该文据时无条件地按其记载的金额和日期付款。该文据记载的金额实际上代表了借款人在银团贷款协议下对某家参与行应偿还的到期贷款。使用可转让贷款文据,可以使贷款银行在不发生合同更新的情况下将其贷款份额以转让该文据的形式转移给受让人。◼可转让贷款文据是一

份独立的文件,并不附着于贷款协议,其是由银团成员依据贷款协议的规定特别要求借款人签发的,而不像可转让贷款证书一样是由代理行依授权自动签发给每家参与行。在借款人签发后,还须由借款人特别指定的登记员(Registrar)证明其真实性,其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转让贷

款文据所转让的只是收取贷款本息的权利,其并没有转移转让方提供贷款的义务,因此实际上其是对债权让与这种国际银团贷款间接参与方式的一种发展与变形。二、高级模式——SPV模式◼这种模式的证券化是指银团贷款的原始贷款行,将其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贷款资产,组

合汇集成一个“贷款池”(LoansPool),然后将该贷款池出售给一个“特别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从而获取资产销售所得,SPV则以该贷款池的预期现金收入流作担保以发行

证券,同时通过信用评级、信用增级等手段增强证券的信用以吸引投资者,贷款池的现金收入流首先用于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本息支付。知识点04:项目贷款协议◼1.项目贷款的含义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融资的方式,项目贷款通常只占项目工程投资总额的65-75%,其余由项目的

主办人投资,以体现主办人和贷款人共担风险的原则。2.项目贷款的种类◼⑴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又称为“纯粹项目贷款”,指由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提供担保,除此之外贷款人对包括项目主办人在内的任何第三

人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此种方式,贷款人要承担很大的贷款风险。◼⑵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指贷款人除在项目上设定物权担保之外,还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人、东道国政府等提供担保的项目贷款方式,但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仅以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故为“

有限追索权”。◼3.项目贷款的结构◼⑴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层次一: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层次二: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Ⅰ.完工担保协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

协议,在协议中,主办人向贷款人保证,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时,通过向项目公司增加股权投资或提供次位贷款的方式追加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完工。◼Ⅱ.投资协议:贷款人要求主办人和项目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主办人在建成后的项目出现经营问题以致影响偿债能力时,

通过向项目公司提供次位贷款、追加股本或一笔足以清偿贷款的资金的方式,来保证项目公司的清偿能力。Ⅲ.购买协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当项目公司不履行贷款协议时,主办人应以未偿贷款金额为价格向贷款人购买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实际上是项目主办人偿还了贷款,并取得贷款协议下贷款人

的权利。◼⑵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层次一:贷款协议。层次二: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通常采用提货或付款协议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层次三: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的义务,而由项目公司将协议项

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转让给贷款人。◼⑶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层次一:贷款人与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层次二: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里借到款项支付给项

目公司,作为日后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层次三: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则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层次四: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

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金融公司再将上述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提货或付款协议:又称绝对付款协议,主要规定不论项目公司能否提供足够的或合乎质量的产品,购买人都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且该价款应足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及维持项目经营所需,其实质是一种准担保合同,但对购买人而言则是一种风险投资合同。知识点05:融资租赁协议◼1.定义◼融资租赁是指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2.特点◼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取代了传

统租赁的“融资”方式。具体体现为:①租期较长,可长达接近租赁物的寿命。②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货款、融通该贷款的利息和出租人的利润。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选择权,将租赁物退回或继续租用,或按残值购买。◼3.典型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三方当事

人”◼(1)购货合同:规定交易中的供货人和买方(出租人)的权利义务。除一般购货合同的规定外,合同还规定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内容:未经承租人同意,购货合同不得任意更改;合同项下货物必须符合承租人的要求;供货人应及时交货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及时验收;租赁协议无效或解除可使购货合同得以解除,除非供货人已

交货。◼⑵租赁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且在租赁期间,合同双方不得解约。合同中规定的双方主要义务是:承租人需承担货物瑕疵的风险、按时支付租金、承担有关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责任、不得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租期内承担租赁物损坏和灭失风险。相应地,如出租人未按

约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如货物有瑕疵,出租人应将对供货人的索赔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以及出租人在租期内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4.特殊的融资租赁◼典型融资租赁派生的租赁方式,如转租赁、回租租赁、卖方租赁等。其中最普遍的是杠杆租赁,是出租人出资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一般为20

-4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方式。第3节国际融资担保制度◼本节知识点◼01见索即付保证◼02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03浮动抵押的特点及其效力◼04意愿书的种类及其相应的效力◼知识点01:见索即付保证◼1、

见索即付保证的定义◼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一旦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债权人(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要求保证人无条件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2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1)持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需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确保在透支账户下,不因借款人的分期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不可撤销的保证。指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

为此,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往往会订入这样的具体条款:保证人的责任不因贷款协议的不可执行性和无效而受到影响;保证人的责任不因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还款宽限期、修改协议内容或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减损;贷款人有权解除贷款协议项

下的担保物权和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而不影响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3)无条件的保证◼3、见索即付保证的统一法◼尽管见索即付保证在国际经贸和融资关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得到各国的承认,但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

规定。1978年国际商会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公布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该规则虽未承认见索即付保证方式,但允许有关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除其中与见索即付保证特点相抵触的条款。国际商会于1992年公布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458)。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即着手研

究和起草可供国际性担保使用的公约,经过多年努力,于1995年12月通过了《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但迄今尚未生效。知识点02: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备用

信用证是开证人(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借款人)之申请,向受益人(债权人、贷款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2、备用信用证的产生◼备用信用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传

统的银行保函担保方式在有些国家被认为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的一种行为,而受到这些国家法律的禁止,备用信用证随之应运而生。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项目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适用的范围不同可用于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易担保通常充

当国际贸易支付的手段作用的形式不同起到担保的作用代替买方直接付款,增强双方的信任单据的要求不同受益人应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未按主合同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单证受益人应提交证明其已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各种单证开证行的权利保障不同若银行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则其

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为无担保债权单据在买方付款赎单前为银行所持有的担保物知识点03:浮动抵押的特点及其效力◼1、浮动抵押的定义◼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2、浮动抵押的特点①抵押财产并非某一特定的不动产

或动产或权利,而往往是一个不确定的整体,范围较广。②抵押财产不转移占有,且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具有使用权与一定的处分权,经营能力所受影响较小。◼3、浮动抵押的效力◼各国大多要求浮动抵押需经登记方得对抗第三人,而且若在浮动抵押财产之上再另行设定普通的物权抵

押,则后者效力优先。但在国际融资担保之中,抵押权人往往会采用有关保障措施以保证浮动抵押的效力优于后设立的担保权利。◼4、浮动抵押的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浮动担保持肯定态度,但其具体要求或内容有所不同。而另一些拉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愿承认

浮动抵押制度。知识点04:意愿书的种类及其相应的效力◼1、意愿书的定义◼意愿书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一般又被称为“安慰函”与

“支持函”。◼2、意愿书的种类◼意愿书无固定条款与格式,一般可分为三类:知悉函,允诺函及支持函。知悉函的出具者一般为政府机关或借款人的母公司,在知悉函中只表明其对贷款的知悉,大体相当于介绍信。允诺函是由借款人的母公司向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

本息之前,出书人将保持其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权。支持函指母公司向贷款人表示将在各方面对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予以支持的保证。◼3、意愿书的效力◼最早产生于德国,尽管一般认为意愿书没有法律强制力,而仅有道义上的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如果出具人在意愿书

有明确的担保承诺,法院则往往会推定它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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