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doc,共(62)页,126.500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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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教材一、汇算清缴概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
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
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
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
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主要是收入、成本和费用)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同期资料
准备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
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需要税前调整的项目,包括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支出,以及所得税实施条例扣除章节规定的相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A、查账征收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
附表);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B、核定征收企业:(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一)发生资产损失并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该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文件规定,须于2011年4月1
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申请、审批事项。(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履行审批手续而
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产损失。(五)、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应注意事项: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
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
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报送:企业出具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关于企业类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声明。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报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包括买入国债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如涉及笔数较多,可由企业提供说明,并附表格列明上述内容,再报送其中一笔业务的相关凭证复印件。9、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报送: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
产损失,应附送包含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损失年度等内容的声明[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鉴证报告出具要求: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四、汇算清缴的程
序与方法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201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
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
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从上述最新的税收政策来看,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收入的确认费用
的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同期资料准备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e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o6V4F!A/E']*Z9Sll!J6I符合上款收
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
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2A*L2D'\'F2}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
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
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
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
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
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_+S)M二、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
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f)x,y)e5t3f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w)J
!^-`7x#H[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N$Q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v"P;K3r)A+z5I8h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a!y%v)U4p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
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h8[三]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G'J*},\/如果交易合
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四、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
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9J,m)U'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s$E6T'h'v)
x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V.F7C;H5W9e!@:I五、不征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1、财政拨款5E.o~:l0Y各
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A!v:y2_(c%m!@(k*m+P7^1n+J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H#j"n3K;m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
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3、
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U7[7w2d2V1o[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k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
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6["o
3~-E0X7{:H$B(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
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
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Q: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J-{.s
6[#v"_第三部分扣除项目的确认一、税前扣除的原则0o(F)j&c3o.r&D2^&f1_二、具体扣除项目三、不得扣除的项目四、其他5|$B#q&~(a/{0V一、税前扣除的原则+u7t:C0i"b9c/a4真实相关合理m3DS2l!Y&n-X6c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v6Y"p3k$B二、具体扣除项目;]:G9P)R.R(O:|#g[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
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4
u7e-h(e6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4V%J0R0R7Q,u'|.c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F.k4g&m8D3O/F9h9H8V_3c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注意实际发放的概念,不等同于实际发生。
2010年12月计提的工资如在2011年1月发放,则不能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即2011年扣除。[二]职工福利费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
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N1f;M2x-\3~8s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
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职工福利费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需注意是发生的概念,企业不应按照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N"g0l$C,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0Z8|+N%
~'|'`%S0Z4Fr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也是发生的概念,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是税前扣除的口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
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四]工会经费支出:F,e*C+@(b+Q,f#m%T"S1L'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N注: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
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五]社会保险费5J+Q'L8h6Y(w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
扣除。7v&b$E:u9V!D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
分,不予扣除。9_-V"R'n%D4Z9][六]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C7I0m+R,E3T[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行业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
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s$?#y0F5_/[八]捐赠支出,l:B*V
4h2c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
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C)t*~"C&b0r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7Y+a8K,j+D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p7o"T企业或个人通
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注: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
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文件参考:1N&k&i"?!A-G%K/C"@!R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
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5a*}$W.W&~-l;m!?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
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F)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
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v)a7F$^"p5V%j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十]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4j-u9Y,a/I&j'\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
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Y$y9t+L)C3L'd7~(T2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
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G!l+n*k.F&a%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十一]准备金支出2a-[8O-}9|3{$mb!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J
1Q5j7u4l)G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T1o6b!N.Z2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
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1、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9Y%s6J$q6k%D$v.e2、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h;q/j4R"H+z0Q2t3、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p!]/w.z/K2O1c5A.l0c4、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5、金融企业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8j#i.B8n"O'o7B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支出:,R)m6q$^;P6].r,u;V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实际赔款支
出额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已支付给保户的赔款额减去当年实际收到的再保后的赔偿额的差额。6m3eg'w!z-y(^理赔费用准备金0N0})^#A#O:P文件中仅明确了包括的范围,未明确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口径。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Y)e-}1};t(y5
s0t#j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其会计上实际计提数。!d.m0I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计提比例为1%;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
1%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区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按[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十二]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Z%X-Q#i!]0^租赁费+a8F"a+V!\#b)z`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7EE*b"l;p:B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5J'a5k6f7Q&O(n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k/j,e(m"l6l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确因环
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41三、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9H$~/U'W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T"e;\&[6Q%M2T#p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y3x9u%cw#d-k$m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1Y0w(R%K!u2y;f1k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
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D4x-T-x,e1\1@(c四、其他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R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4z;\5P2F6?0b"Z
9c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四部分资产的税务处理.};a,[3X#l/i1J#_一、固定资产+w'V9J9J(a,q二、长期待摊费用三、生物资产四、无形资产一、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的含义,X1I&Y$h9o1R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I-K9a+R3q9F关注:固定资产的判定很关键。特别是企业列入低值易耗的部分,也是检查中的重点。如果是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
扣除。[二]不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n$e;U*`'M:v2R2J&i,o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1G&N9E"y.J:|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O
:H2c;XW7j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2d.Q.[-V+t(`9F$f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9z4f;V"A+b;\8M'g%g)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
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3B0j7H)L8F[四]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原则上应当采取直线法折旧。'H0T9q9c9D2r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8g8L&z(b:h3]!b9u注意:9q3K(L1P+e']1、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要么缩短年限,要么加速折旧,不得同时采用。2、缩短年限的,实际
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3、选择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五]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仅指房屋或建筑物5Ry-t%P)\8o!I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尚未提足,应当
追缴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改建使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Y%eo4U;T;v/])h"原则上,修理支出可以据实
扣除。%x/L!o&D7o"E5l6^-J*~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将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F!v9u9D8D.m,]经过修理后的固定
资产能够延长寿命2年以上。二、长期待摊费用[一]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C&]#e)u;Y6O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I8L,s*[)P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3D"`%|9A:d'h*s+?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
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二]开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6Y8~1K.L4v%`企业在新
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四、无形资产[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5m3o8k3u)_6@!l.R*V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W6E4W;K7V+x:_#w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
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QP](~!o"T$S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
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w*}*X,N9H8J,l9O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二]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F2]5l!Q'c$}自创商誉;'w2e-f'q;P:Z*y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三]无形资产摊销4~$K4n/H/U8h/c4A1X6d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
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f%H+V1|%G/v9A;e*C(D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t'@(K4i2x+]!Cv4F4S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第五部分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的种类国
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般来讲,税收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Y3S;L&M!?-q+U7Y,W降低税率&T/~4w0[授权减免4H)v*r$`+L:p1k!p,F加计扣除*U5n!{-A8Z-Y7W+P4~9F5u)\&K投资抵免(K1
\%V2`&S1}:d加速折旧减计收入y;G)r#}6Z9G税额抵免具体税收优惠7E1E%_.R,B2J8@+k[一]免税收入的范围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定期减免税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0%]: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6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三]降低税率符合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授权减免5o%\*FN$G!Jt'A*f)j&w:p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
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g(h!r'M3h;`;B2u#g9y[五]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
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六]投资抵免:o0J)N)q:U#L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七]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P#[八]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九]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f&二、叠加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定期减免税”指对企业的定期减免。三、定期减免税收优惠#Q)O;Z,a$e:m2g)pI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
税税款。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减免所得税,如果是因为汇算清缴退回,则冲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否则需冲减收到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_"F(I%v;V,c/|'Q*M%v[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b0I6D*N.g&Y#S(W1U#I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
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q#_'z%T)i-k1I$a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r+@8@,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V&@"SP+v$j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
]:u"}5n9@:G6x"]-w[五]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u6l~3p"T:s!M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
算加计扣除。(`6zC.C/U;n1g+^%l5K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
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方法在纳税年度内不一致或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视为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9_&`#z%],JE*K'v!{'m.M五、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N6f;A4M%d2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1|0W0T!u#j$j6N.3、境内技
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E#c5F3S0|3u$E({-I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o6A0k"l%X;X-w8j#?5@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转
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财税【2009】133号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1、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无论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当然,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
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不符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
算的减免所得税额。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计的50%所得应填入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四项“减免所得额合计”;而由于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是25%,25%与20%之间5%
减免所得税额则应填写在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额”中,并填写附表五中第五项“减免税合计”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k5X.g0P7b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上述条件要求同时满足,纳税人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经营情况,考虑生产流程和人员需求,适当减少
不必要的人员和资产占用,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享受低税率优惠。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执行方式:事前备案备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表样见附件);(2)农户名单、地址及贷款金额、贷款余额总额明细表;(3)
农户户籍证明材料(不在税务机关留存,留本单位备查);(4)年度申报时,提供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风险提示He,s8d:u:h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b7W*m!b201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公告。4k)t4Y4V&M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
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
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8sT9y*r7~!l,m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执行日期: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处理问题6o8M1U2P/h6?0T*C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作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执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开始
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三、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对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公告。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M:Q-L:^%l5C5r:Q执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
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七、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以下简称定率征收]的企业
在进行年度纳税时应附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定率征收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定率征收企
业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计征企业
所得税。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一、(三)关于完工时点的确认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
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二、收入的确认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
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
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
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
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
,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
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
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三、费用的扣除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
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
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
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
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
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
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四、扣除的特殊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号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依据这条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时可扣除的成本为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项目,已取得合法凭据但应付未付的支出或已支付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都不能作为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