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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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科“两学一做”培训材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

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

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

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

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

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

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井工煤矿

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

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

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

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

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

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

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掘

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

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井工煤矿第六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

(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

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第二百四十九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

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

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

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二百五十一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

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第二百五十二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

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第二百五十三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

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

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8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

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

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五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二百五

十六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

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百五十七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第二百五十八条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类。▪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第二百六十

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第二百六十二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

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

(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容易自燃

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

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

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

浆量。▪(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第二百六十七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

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三)应当采取防

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第二百六十九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

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

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第二百七十一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

可靠。▪(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六)有专人定

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二百七十二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第二百七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

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开

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第二百七十五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

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

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二百七十六条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

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二百七十七条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

久保存。▪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

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六)井下

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第二百七十九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

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

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

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

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

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

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二百八十四条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

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第二百八十五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

勘探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第二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

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

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百九十条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

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

警。▪第二百九十一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第二百九十二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地表出

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

井下。▪(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二百九十三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

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第二百九十四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

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第二百九十五条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

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二百九十七

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

动。▪第二百九十八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方可进行。▪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百零一条开采水淹区域

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业。▪第三百零二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第

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第三百零四条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

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

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三百零六条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第三百零

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

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防水闸门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

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当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五)通过防

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

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

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第三百零九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

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

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

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第三百一十三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

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第三百一十四条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

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

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五节探放水▪第三百一十七条在地面无法查

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二)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

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第三百一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

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第三百一十九条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

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者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

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做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

,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

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三百二十二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安全

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第三百二十三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百二十四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

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

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

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

能。▪(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

落等的安全措施。▪(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

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1.棉织物芯输送带,8~9。▪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第三百

七十五条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

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间;制动装置应当具备手动和自动双重制动功能。▪(三)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

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2.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绳槽至输送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3

.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者仰卧,应当面向行进方向。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触摸输送带侧帮。▪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当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

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者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当有标志或者声光信号,距离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机头机尾下人处,必须设有人员越位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装置,并装设机械式倾斜挡板。▪5.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

的物料。▪6.应当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第三百七十六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

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

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三)列车通过的风门,

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六)正

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九

)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

,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第三百七十八条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

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

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六)必须配备灭火器。▪第三百七十九条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充

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

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四)轨道线路

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第三百八十一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3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第

三百八十二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专项

设计。▪(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

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三)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6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

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

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

设置信号通信装置。(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表6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巷道坡度θ/(°)28≥θ>2525≥θ>2020≥θ>14

θ≤14固定抱索器≤0.8≤1.2可摘挂抱索器—≤1.2≤1.4≤1.7▪(八)巷道应当设置照明。▪(九)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第三百八十四条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二)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

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三)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四)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五)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六)每班运送

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第三百八十五条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

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

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

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第三百八十七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

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

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第

三百八十八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

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

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

于5‰时,不得小于30m。▪(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三)严禁

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第三百九十条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二)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三)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

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

2。▪(四)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五)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者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

,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七)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2.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

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第三百九十一条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蓄电池轨吊车不大于15°,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

25°。▪(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三)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

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七)有防止

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第三百九十二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

湿式制动器。▪(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4

.严禁车辆空挡滑行;▪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十)巷道转弯处

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各种用途钢丝绳

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表9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专为升降人员9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9混合提升时9升降物料时7.5专为升降物料6.5用途分类安全系

数·的最小值提升装置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9.2-0.0005H混合提升时9.2-0.0005H升降物料时8.2-0.0005H专为升降物料7.2-0.0005H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人6.5-0.001L··但不得小于6运物5-0.001L但不得小于4倾斜无极绳绞车运人6.5-0.0

01L但不得小于6运物5-但不得小于3.5架空乘人装置6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6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6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6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5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5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3▪·钢丝绳

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二)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

小于下列规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第四百零九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表10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钢丝绳

用途钢丝绳种类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说明新绳在用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光面绳MT716中光面钢丝绳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90%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镀锌绳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85%面接触绳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升降物料光面绳MT716中光面钢丝绳韧性指标绳韧性指标的80%面接触绳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80%镀锌绳MT716中A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80%▪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三)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

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三)所要求的检验。▪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升降人员或者升

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

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

8mm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

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八)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第四百一十二条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二)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

时更换全部钢丝绳。▪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者变形。▪(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

一十二条的规定。▪(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表11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标准说明使用期限摩擦式提升机提升钢丝绳2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

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可继续使用1年平衡钢丝绳4年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1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2年断丝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5%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

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10%罐道钢丝绳15%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用的钢丝绳25%直径缩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10%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应当更换锈蚀各类钢丝绳罐道钢丝绳15%锈蚀各类钢丝绳1.钢丝出现变

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者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

更换。▪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一)平巷运输设备。▪(二)无极绳绞车。▪(三)架空乘人装置。▪(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第四百一十五条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第四百一十六条立

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按材

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表12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用途安全系数最小值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13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

容器连接装置升降人员时13升降物料时10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10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13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6无极绳的连接装置8吊桶的连接装置13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10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8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

、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13运物时10▪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常温(15℃)下不小于100J;▪2.低温(

-30℃)下不小于70J。▪(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

使用。▪(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

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八)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第四节提升装置▪第四百一十七条提升装置的

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第四百一十八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按

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第四百一十九条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卷筒边

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85倍。表13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用途最小比值说明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90在这些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当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井下80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80井下70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80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80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

轮60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60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40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围抱角大于60°60围抱角在35°~60°40围抱角小于35

°20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50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20▪(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

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第四百二十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

上。▪(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第四百二十一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

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二)摩擦

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第四百二十二条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表14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项目立井提升斜井提升升降人员升降物料串车提升箕斗

提升加(减)速度/(m·s-2)≤0.75≤0.5提升速度/(m·s-1)v≤0.5,且不超过12v≤0.6≤5≤7,当铺设固定道床且钢轨≥38kg/m时,≤9▪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

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八)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

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

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第四百二十四条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四百二十五条机械制

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第四百二十六条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制动装置产

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

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

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表15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注:∗Ac=g(sinθ+fcosθ)式中Ac———自然减速度,m/s2;g———重力加速度,m/

s2;θ———井巷倾角,(°);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减速度°θ≤30θ>30°提升减速度/(m·s-2)≤Ac∗≤5下放减速度/(m·s-2)≥0.75≥1.5▪(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

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

入。▪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二)款第1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2项为准。▪第四百二十八条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

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

室报告。▪第四百二十九条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四百三十条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一)提升机说明

书。▪(二)提升机总装配图。▪(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四)电气系统图。▪(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八)故障记录簿。▪(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十

)司机交接班记录簿。▪(十一)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四百三十一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

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第四百三十二条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

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

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

力的1.25~1.4倍。▪(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

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

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

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第四

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

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

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

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

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

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表16井下电气设备选型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

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设备类别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

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

表、仪器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

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

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

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

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

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

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

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

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

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

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

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

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

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

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

料支护。▪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

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

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

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

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

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

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

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

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

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

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

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

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

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六十七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

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

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

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七十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

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

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

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三)

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第四百七十三条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

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四百七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

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

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第四百七十七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

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

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八条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

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

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

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

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

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第四百八十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

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二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

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表17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项目检查周期备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日应当由

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至少6个月1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

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

护措施。▪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六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六百

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六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第二章粉尘防治第六百四十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表2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注:时间加权平

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尘呼尘煤尘<1042.5矽尘10~5010.750~800.70.3≥800.50.2水泥尘<1041.5▪第六百四十一条粉

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

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第六百四十三条粉尘监测采

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表26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

(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露天煤矿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处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

范围内▪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

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

、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第六百四十五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

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四)孔隙率小于4%的

煤层。▪(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第六百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

、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

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第六百四十八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百四十九条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六

百五十条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第六百五十一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

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第六百五十二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

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第六百五十三条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百五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设置加水站(池)。▪(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第三章热害防治▪第六百五十五条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

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第六百五十六条有热

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第四章噪声防治▪第六百五十七条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

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六百五十八条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

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第六百五十九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

危害。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第六百六十条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第六百六十一条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第六百六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百六

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第六百六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

2年1次。▪(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检查出有职业

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第六百六十六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

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第六百六十七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二)风湿病(反复活动)。▪(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第六百六十八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第六百六十九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第六百七十条从业人员需

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六百七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

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

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第六百七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六百七十六

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

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第六百七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六

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第六百

七十七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第六百七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

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

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第六百八十

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第六百八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

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第六百八十二条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

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

并标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

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

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

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第六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

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第六百九十条其

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第六百九十一条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第六百九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

及使用维护记录。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第六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六百九十六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

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六百九十七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

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第六百九十八条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

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第七百条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第七百零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二条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

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第七百零四条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第七百零五条矿井

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第七百零

六条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

备。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专人看守电话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指挥部、灾区工作救护小队的联络。指派专人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第七百零七条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

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第七百零九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指战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指战员单独行动。所有指战员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过程中氧气呼吸器的压力不得低于5MPa。发现有

指战员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指战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8h。▪第七百一十条灾区侦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

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当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当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经过巷道交叉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视线不清时,指战员之间要用

联络绳联结。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上。(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并绘

出侦察线路示意图。(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鲜风流处或者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六)当侦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时间返回时,待机小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报告救援指挥部。(七)侦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向布置侦察

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第七百一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7的规定。表27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温度/℃4045505560进入时间/min

252015105▪第七百一十二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

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

。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五)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

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七)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

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第七百一十三条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二)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当同时封闭各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的,应当先封闭次要进回风通道,后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三)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

,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四)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

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第七百一十四条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三)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

生火花,引起爆炸。▪(四)经侦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第七百一十五条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

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

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第七百一十六条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

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

生。▪第七百一十七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第七百一十八条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

求进行。▪(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第七百一十九条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二)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三)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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