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新《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培训.pptx,共(45)页,242.310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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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解读近几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5年“孔雀石绿”事件▪2005年
PVC保鲜膜事件▪2005年禽流感疫情▪2006年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一、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十四
年,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卫生法也逐渐凸显出许多问题与漏洞。▪几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表明我国在食品的生产、管理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也表明《食品卫生法》与现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经过多方努力,《食品安
全法》终于在今年2月28日发布。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纵观整部法律,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
个食品生产、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对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如毒奶粉▪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
筹,有利于减少矛盾。二、食品安全法几大亮点▪一大亮点: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避免“九龙不治水”▪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卫生行政
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第4条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二大亮点:食品安全法明确要统一制定食
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前,关于食品管理有不同的标准,比如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现食品卫生法要求,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
号。三大亮点:食品安全不允许“试错”新法针对性规定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制度,这种做法是非常好的,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风险,做到预防在先。▪因为食品安全和其他的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
的地方,特殊性就在于不应该有试错机制,就是试一试,如果错了再退过来,因为会造成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后果的。所以现在把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放在很重要的位置,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四大亮点:食品安全法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有民事的,有行政
的,也许还有刑事的,可能承担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五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处罚力度大▪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三、新法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于2009年7月8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
日公布并施行。四、《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
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
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
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
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
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
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七、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法》确立
了食品生产经营的一些基本制度和要求,主要有:▪(一)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满足最基本的食品安全要求。(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
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
者要求的食品。▪禁止食品加药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
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七)采购验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
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
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八)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
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九)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十)预包装食品标识要求▪预
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
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
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十
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
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十三)食品广
告管理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十四)保健食品特别管理制度。▪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十五)食品检验制度▪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2、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
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七、法律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依法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同时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金。■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八、《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K:\peixun\心城酒家行政处罚决定书.doc《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K:\peixun\新茗茶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doc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
者停止经营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K:\peixun\新茗茶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doc▪(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4)未按规定要求
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2、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
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3、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5、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
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6、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
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