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ppt-PowerPointP.pptx,共(114)页,265.506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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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结合游乐设施检验林伟明2009年5月16日主要内容一、《条例》制修订历史二、《条例》适用范围三、《条例》修订情况四、《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五、检验存在问题六、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七、其它《条例》制修订历史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2月6日开始实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3、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特种设备数量从2002年底的292万台增加到2008年底的605万台。《条例》适用范围1、《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七个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2、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修订情况1、新《条例》共8章103条
,与2003年颁布的条例比较,修改变动61条,其中新增加条款14条,删除条款3条,修改条款44条;2、新《条例》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
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条例》修订情况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新修改的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因此新《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条例》修订情况3、将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锅炉水处理和特种设备材料管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4、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条例
》修订情况5、在事故分类、分级方面,新《条例》突破了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不仅以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因素来划分事故等级,而且还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设备中断运行时间长短、高空滞留人数、转移人员数量、设备爆炸或者倾覆等因素综合划分事故等级,更加符合特种设备的特性;6、新《条
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
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
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条例》主要条款介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
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第六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七条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
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
,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
鉴定报告中说明。第十五条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
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九条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
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新建、改造的首台A、B级游乐设施,必须进行设计文件鉴定,C级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结合型
式试验进行。《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所有新建、改造的首台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根据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一条,需要做型式试验的关键零部件如下:1.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
;2.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3.制动装置、缓冲器;4.特殊的轮系和轴系;5.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索;6.设计审查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条例
》主要条款介绍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
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
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略)。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第二十七条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时,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按照以下一种方式处理:(一)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
格增加或变更,但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仍在原许可范围,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二)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
变更后超出原许可范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三)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许可范围,如受理机构审查
确定其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对存在差别部分补充进行评审,取证单位除将产品送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外,还应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该产品;《条例》主要条款介绍(四)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
确定其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五)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
内的产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六)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应当另行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的情况应进行监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已
注销的《制造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受理机构:(一)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
规范;(五)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六)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六条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二十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
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
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3:随机文件主要内容一、装箱单(或装车
单)。二、设计图样,包括维修保养必备的机械、电气、液压、气动等部分图纸及易损件图纸。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产品合格证、重要受力部件材质一览表和材质证明书、重要焊缝和轴销类的探伤报告、标准机电产品合格证及使用维护说明书。四、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简介;2.结构概
述;3.主要技术参数;4.安装与调试;5.操作和注意事项及标示牌;6.保养与维修说明;7.设备故障应急处理;8.润滑部位说明;9.易损件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说明。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六条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
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游乐设施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一)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设备故障,维修改造部件部位必须详细记载,以利自检与定检《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七条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
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回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对使用的游乐设施,每
年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各种安全装置;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5.备用电源。个性化检验项目计划,年度自检与监督
检验时间关联,固定维保单位《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3.各易磨损件状况;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五条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
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
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三
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
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
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
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游乐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程对验
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游乐设施,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游乐设施,经全面检查并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
检验。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本着确保安全的宗旨,在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的原则上,根据所检验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依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1),调整确定具体执行的检验项目,并对检验质量负责。《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
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
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
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条例》主要条款介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
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
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
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
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
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
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条例》主要条
款介绍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
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条例》主要条款介绍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七十三条锅炉、
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
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
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条例》主
要条款介绍(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
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
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
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
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
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五
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
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
,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
不予查处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
)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条例》主要条款介绍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其相应资格。《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
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检验存在主要问题1、一些概念不清(监督检验、规定检验项目与设备整体安全性、重要焊缝、主要受力结构/部件、安全装置、关键零部件、可动部分、改造、修理、质量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报告、修
理检验、使用自检、采用材料);2、检验方法与程序(顺序)不清或不遵循(问-阅-看-查-试);3、不注重资料审查(使用档案、制造资料、安装资料等);4、不检查实物与图纸是否相符;5、一些影响安全的项目未进行
或未全部进行检查检验(安全压杠、止逆装置、车辆连接器等、载客装置、重要焊缝、主要轴与销轴、),能检(应检)项目不检、漏检、检验比例不够,方法不对;检验存在主要问题6、探伤检验发现问题不扩探,所探伤材料填写随意;7、所检验(以及探伤、测厚、测硬度等)部件、部位缺乏标识,不具备可追朔性,亦不能经过
一定周期后全部完成所有部件检验(如观览车吊挂轴);8、记录、意见书等填写随意性较大,现场意见书各方签字手续不全;9、载荷试验不能做到满参数、满载荷、满次数,最终达到无故障运行的试验效果;10、整改承诺书内容简单或空洞,缺乏具体有效的监护措施或未进行真正整改而
予以放行;检验存在主要问题11、该现场复检而不复检,或躲避责任与矛盾,不应现场复检而复检;12、检查结果不向当地监察机构通报,尤其不合格需要停机的情况;13、设计文件鉴定缺项,缺有效签署,资料不封存;14、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覆盖含混,错误(如覆盖固定与移动式设备)
;15、C级设备型式试验不审查设计计算书、图纸和使用维护说明书;检验存在主要问题16、对参数测定不重视,差错较多;17、刻板机械式检验多,主动作为少;18、定期检验中,对设备整机、轴类和关键零部件使用寿命缺少重视;对检验发现重
大缺陷,无证修理给予检验有资格单位修理改造后直接予以检验;19、验收检验(1)对照核对制造与安装许可、设计鉴定报告、型式试验与实物参数和具体项目内容不够;检验存在主要问题(2)对设备主要受力结构和重要受力部件材质把关不严,材质单复印件不清晰,亦
未在复印件上注明用于何种结构或部件;(3)对出厂文件、安装检验记录审查把关不严,自检项目少于监检项目(某厂自检仅20项,远低于我们检验报告的69项),制造与安装检验时间倒错,材质单、探伤报告真实性与时
间逻辑不对,有关签字无或非责任人;(4)对安装或改造时的现场多次修理忽视(尤其焊接修理);(5)对设备铭牌内容检查不认真。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1、十不检(1)超范围(无证)制造不检验;(2)超范围(无证)安装不检验;(
3)在用设备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不检验;(4)未办理告知手续不检验;(5)未做设计文件鉴定不检验(包括设计重大变更和改造);(6)未做型式试验不检验(包括设计重大变更和改造);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7)制造许可、安装许可、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符不检验;(
8)不具备检验条件不检验(安全环境不好、未作好检验准备、未安装完毕或未提交合格的自检记录与报告;)(9)在用设备未办理注册手续不检验;(10)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不检验。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2、要求与建议(1)严格执行《检规》,该检项目必检,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检验;(2)安全装置(
部件、附件)必须100%检验;(3)安全栅栏、安全走道、站台(平台)也应做检查项目;(4)未规定到的项目,当从职业判断上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时,应予指出。高大危险性设备的救援设施和其有效性必须得到验证;(5)使用中进行的改造或重大修理,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并在其自
检合格,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基础上才能予以检验;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6)主要材料材质单上载明的性能指标与规格必须认真核对,复印件必须清晰,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用于何种结构或部件上;(7)超越、降低或减少法规标准要求、应检不检或
应检不能检项目等,履行请示与批准程序,严禁不请示并经同意擅自放弃检验项目;(8)验收检验附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告知、安装许可复印件;(9)承诺书、整改意见书必须有具体、可行且有效的内容;(10)留存资料:安装自检记录与用户使用自检记录、安装作业人员(包括探伤人员与焊
工)证书、设备铭牌等,可采取拍照方式。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3、规范检验方法与检验行为(1)资料审查•验收检验审查下列资料:制造、安装、改造许可、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总装配图纸、制造与施工记录、安装告知手续、制造或安装自检记录、过程与最终检验记录、载荷试验记录、材质单、探伤报告、作业人员以及焊工与探伤员资格证书等。注意制造、安装许可参数、设计鉴定报告参数、型式试验参数、所验收产
品参数、结构、主要受力部件材料、关键零部件的选取等的一致性。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定期检验审查下列资料:设备登记注册证、运行记录、使用维护手册、自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修理改造质量证明文件、部件与安全附件更换记
录、故障与事故记录、紧急救援演练记录、验收检验报告(记录)和上年度定期检验报告(记录)等,确认工作重点。(2)现场对设备的总体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核对设备主体结构、重要受力部件(部位)等是否按照图纸加工制造安装;•外观质量与几何尺寸检查;提高检验质量
与规避检验风险•外观检查时,应采用目测、检验锤、放大镜、望远镜等方法对受力部件(包括梁、臂、轨道、支柱支撑、框架、吊挂构件、钢结构)、安全附件(部件)、基础等各部分进行全面仔细的宏观检查,当发现受力部件(部位)有缺陷或有产
生应力集中部位时,应采用无损或其他方法(如应力应变测试)进一步详查。检验时,应包括但不限于《检规》规定的项目。必要时,应搭架子对难以达到处进行检验检测;•验收检验时,应在核实施工单位自检记录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进行定位复查,所复查
部位数据必须具有再现性。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游乐设施的安全装置、重要轴与销轴、载客装置;•主要受力结构、可动受力结构(如摩天环车大臂)、基础结构(对于外部有覆盖钢板的支撑臂,应
在重要受力部位拆开部分覆盖材料对支撑臂承重钢结构进行检验检测,当发现问题时全部拆卸覆盖层检验检测);•对于安装后的整体几何尺寸、关键偏差、关键结构与部件的厚度(重量)等要重点检查(如大摆锤支柱的侧向倾斜度、扭曲情况、观览车支柱厚度;提高检验
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对于过山车、观览车、激流勇进等大型设备的支柱,如果其基础和部分支柱埋于泥土中,或水泥与支柱凹面结构时,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测厚),如可能,要求企业予以消除(尤其那些承受冲击力较大部位的支柱);•焊接结构的安全压杠以及连接销轴、车辆连接器焊缝必须探伤,安全压杠液压油缸、滑行类的
止逆装置必须检验;•对于360度旋转且乘客翻转,安全压杠不能自动连锁的游乐设施,如有操作室观察不到的死角,应要求使用单位设立相应的监控措施。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无损探伤方面,应按照设计单位给出的重要受力
部件、重要焊缝、重要受力部位、关键零部件和安全部件(附件),对不同情况分别抽探20%以上。对于设计没有明确重要部件(部位)情况,检验人员应根据《监规》和自己的技术判断能力选择重要部件或部位进行抽探。无损抽
查部位应能定位,且应对发现缺陷的部位做出明显标识,在探伤记录中详细描述;(4)主动接受安全监察到达检验现场前或到达后,必须主动向当地监察机构报告;检验后,无论合格与否,现场检验意见书必须亲自交给或传真
给当地监察机构;有重大整改或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场将现场检验意见书传回本部门综合室。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5)注意事项•实施检验时,如果发现非规定检验项目已对乘客的安全构成威胁时,检验员应主动检验,向本单位报告并请示
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沟通,报告;•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法规标准或本单位有关规定内容进行更改或偏离时,须按程序请示,经书面批准后执行•当发现超标缺陷或严重问题,应留有处理前后的缺陷照片和文字资料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6)技术
发现与总结•在检验活动中,应注意收集同一厂家生产,或按同一设计图纸生产的同类型设备的共性问题,或通过典型案例演绎推理,举一反三。当发现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已经发生较大或较多故障时,应主动反映与通报;•应重点关注老旧设
备、恶劣环境下运行设备、高频率使用设备、使用管理不善设备的问题,及时归纳、比较、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或增加监护运行条件的建议。其它一、几个重要概念1、游乐设施设计与设计文件鉴定本机设计文件必须做设计文件鉴定,辅助设施(安全
栅栏、扶梯、走道、高空平台、检修通道、应急救援设施等)如果在做本机设计文件鉴定时已经完成,可以同时做设计文件鉴定,但每台设备的外围辅助设施各不相同,设计文件鉴定不具备覆盖性.原则上每台设备的辅助设施需要单独鉴定或审查设计计算;其它2、重要受力焊缝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重要
受力焊缝为:(一)重要受力焊缝[如悬臂梁根部焊缝、坐席支承件焊缝、吊挂件焊缝、油(气)缸支座焊缝、轨道对接焊缝、轨道与支架间的焊缝等]。新制订的检验规则则将重要焊缝定义为:在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与关键零部件,承受较大应力的各类焊缝。如
:其它焊接轴焊缝、悬臂梁根部焊缝、轨道对接焊缝、轨道与支架间的焊缝、受力可动结构或可动部件(组件)焊缝、设备支撑或支座焊缝、吊臂或支柱与设备本体联接焊缝、载客装置框架焊缝、坐席支承件焊缝、吊挂件焊缝(包括吊挂件与梁或拄之间焊缝)、受力轴焊缝、轴系
或轮系与支撑之间焊缝、油(气)缸支座焊缝、安全附件(部件)焊缝、转盘节点焊缝、配重焊缝、座舱(配重)与大臂的连接焊缝、提升机构(包括滑轮)与框架连接焊缝、塔架接点焊缝、主轴与转盘固定焊缝、钢丝绳锚固节点焊缝等、安全装置(如
安全压杠与制动装置)本体焊缝及与其它结构或部件连接焊缝,以及设计单位或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确定的其他重要焊缝。其它3、主要受力结构指在大型游乐设施承受主要载荷的钢结构件(或其它材料制成的承载结构件),如滑行类设备的
轨道与支柱、观览车类的支柱、梁和可动结构、载客装置框架等。4、可动结构指使乘人部分运动的钢机构。如自控飞机的支承臂;空中转椅悬吊座席的旋转支臂;观览车的旋转框架、摩天环车的旋转大臂等。其它5、主要受力部件指承受较大应力的机械系统或组件(零件),如传送动力的机械装置(气压与液压系
统)、轴系、轮系、提升机构等。6、重要轴(销轴)(或主要销轴)指凡失效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坐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坐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义的重要的轴(销蚀)类零部件为:指凡失效
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坐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坐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其它7、隐蔽焊缝指制造或组装装配后无法再检测的主要受力件的对接焊缝和角焊缝(如焊接轴与可动结构内部焊缝、被玻璃钢覆盖或包裹难以拆卸的载客装置框架焊缝等)。8、特殊焊缝指下列
情况的受力的对接焊缝和角焊缝:异种钢连接焊缝、材料厚度差较大的焊缝、在焊缝上开孔边缘100mm内的焊缝、十字或丁字焊缝、重叠或相邻不足100mm的焊缝,因焊缝布置不当或无法避免等容易产生应力集中的焊缝,以及对焊接裂纹敏感材料制
成的结构与部件焊缝等。其它9、主要材料指用于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重要轴(销轴)、关键零部件、安全装置等的主体材料。10、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部件)主要包括:安全带、安全压杠、座舱锁紧装置、制动装置、止逆装置、运动限制装置、超速限制装置、缓冲装置。其它11、关键零部件指
涉及安全,需要做型式试验的零部件,如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制动装置、缓冲器;特殊的轮系和轴系;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
索;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以及设计文件单位或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其它12、重大修理重大修理是指需要通过更换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重要轴,变更安全装置(安全压杠、制动装置、止逆装置)功能、及对主控制系统进行重大调整或
更换,或采用焊接方式对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安全装置进行较大程度的修理,但设备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未产生变更的情况。"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其它1
3、改造改造指改变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如高度、高差、曲率等)或主要控制系统,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性能、参数、受力状况或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
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其它14、隐蔽件主要指下道工序实施后,无法再检测的受力部件或部位。如摩天环车运动大臂内部焊缝,被玻璃钢覆盖的座舱或船体内部受力部件或焊缝等。其它二、监督检验的概念与含义监督检验是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相应的监督检验规则所进行的抽样与验证性质
的检验,因此,监督检验的实施必须基于如下条件:1、产品出厂资料、现场安装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正确、符合;2、施工单位开展并真实记录了施工过程和最终检验试验工作;3、检验试验项目除满足相应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外,还必须满足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既:检验
试验项目应多于(至少不少于)检验机构所检验的项目;其它4、施工过程和最终检验试验合格标准应高于(至少不低于)检验机构所检验的项目;5、为使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检验记录应能体现"定件、定部位、定数据(有数据要求的)";6、载荷试验必须做到"满参数、满载荷、满时间(次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