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PPT 77页).pptx,共(77)页,8.846 M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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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内容介绍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各方面主要职责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八部分、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概述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特殊设备由于这些设备的潜在危险性,可能因各种因素影响而造成事故,并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损失。1979年吉林市一液化石油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死亡32人,伤54人1997年北京市一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
,死亡9人,伤39人,经济损失1.17亿元。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2006年惠州博罗土锅炉爆炸事故,死亡3人,伤1人2009年清远一制衣厂锅炉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2人2005年惠州一造纸厂烘缸爆
炸事故,死亡3人,伤1人2007年东莞一水箱维修档口工业气瓶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12004年东莞一造纸厂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2人2010年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事故,死亡6人,伤10人第一部分概述对特种设备实行强制
性监督管理,从而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于1955年6月设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等实施强制监管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3月
,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大颁布《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部分概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管理的规定➢为适
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事故分级和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根据原《条例》施行以来行政执法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例共八章10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制订的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调整范围、各部门和
各有关单位的责任等第二章,规定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第一部分概述➢第三章,规定了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责任;➢第四章,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职责。➢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条例内容较多,条款数目超过《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是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中条款较第一部分概述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体系➢分为A、B、C、D、E等5个层次A层次:法律B层次:行政法规C层次:部门规章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E层次:技术标准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第一部分概述➢A层次-法律《特种设
备法》已列入立法规划➢B层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C层次-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TSG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的强制性规定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具体化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一、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二、调整范围➢1.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条例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类。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附则中明确了8类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八大类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关于适用范围(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广东省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规定》还包括销售监督检查”也应当遵守本条例一是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行为都应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
的职责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的特种设备(《条例》附则对特种设备的定义),并不是对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都实施专项安全监察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
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一百条)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
职责规定三、关于各方职责的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职责➢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和节能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促、支持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职责➢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鼓励实行保险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企
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新格局。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一)企业全面负责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五条一款)。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节能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第五条二款)。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的主要责任者。这一规定,既赋予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和
节约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其在安全和节约生产方面的法定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十条二款)。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二)部门依法监管条例确立了安全监察的法律地位,明确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体,是由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部门和机构的区别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局,是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主体机构:部门中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锅炉处,各市局特设科等,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三)政府督
促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四)社会广泛监督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1.任何单位和个人(社会各个方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条例确立的安全监察两大制度并非对所有特种设备所有环节的活动都实施行政许可一、条例规定的八类行政许可:➢(一)设计单位许可
及设计文件鉴定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2.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图
纸审查)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二条)。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设
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非定型产品;设计文件鉴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等)—定型产品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二)制造、安装、改造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制造、安装、改造活
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2.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
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三条)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
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予以取缔,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
动(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条)➢(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五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未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第八十三条)➢(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第
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
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一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四十四条)。无证上岗检验检测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二条)。第三部分市
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一条)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场所和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四条)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条件和检测
手段;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必要的检测手段。➢(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条件:对设备本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三十八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
许可)制度三、关于市场退出机制➢1.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违反本条例规定,
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2.撤销许可的规定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单位的资格(第七十九条)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
行充装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第八十条第二款)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者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作业人员资格(第九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违规、故意刁难,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情节严重的,撤销机构或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二、九十三
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九十八条)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二条)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五个环节(充装也放在生产章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责任:(五个方面):一、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对其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
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十条)。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1.安全技术规范-本条例所指安全技术规
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2.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
、节能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节能要求的总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或充装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进行跟踪指导的特别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在结束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十九条)➢电梯投入使用后,制造单位应当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
要的技术帮助。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最大限度发挥电梯制造企业技术优势,服务社会➢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未及时将跟踪调查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特别责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
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
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二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的责任二、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条件要求并取得资格。➢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不再符合而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二条)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前的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七条三款)。➢未告知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要向使用单位提供竣工资料。➢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
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条)竣工技术资料是说明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资料,也涉及设备的许多安全性能参数。它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未移交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五、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保证经过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
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重要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进行逐台(只、套、件)
确认;2.对出厂材料进行确认;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监检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出具监检报告。➢未经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第七十九条)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经验证明,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仅要抓好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抓好使用环节的安全。为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使
用单位规定了以下安全责任(十二个方面):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二、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
器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三、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显著位置使用登记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
办理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五条)。➢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三条)使用登记标记是证明该设
备合法使用的证明。将使用登记证书或安全合格证书等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即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也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快速了解情况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任。➢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第二十六条)。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
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未建立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三条)。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五、经常性日常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的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二十七条)1.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2.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校验工作应有资格)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并接受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未履行该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六、报检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责任➢未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三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
)。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三条)。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七、消除事故隐患和确保能效达标的责任➢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患,或未对能效超标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八、对存在严重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和办理注销的责任。➢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条)。使用年限:制造资料上标注的年限;检验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允许运行的结论时,是否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决定,但不得投入运行。➢在上述情形下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九、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事故抢救、及时报告事故的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县以上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
六条)➢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三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十、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营使用单位的特别责任➢电梯、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应当: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进行试运
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或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要求,以及配备营救装备、急救物品的特别要求(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对安全使用全面负
责;➢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十一、配备管理、作业人员并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十九条)➢未设置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或聘用无证人员上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十二、特种设备管理
、作业人员的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十条)➢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的,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是提
高政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条例充分体现了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牢全过程各环节中的安全保障作用:设计环节:设计文件的鉴定;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环节:过程的监督检验;使用环节:定期检验为特种设备相关活动提供无损检测专门服务。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第六
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一、关于检验检测种类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监督检验:由专门检验检测机构经核准授权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锅炉清洗过程实施的监督验证性检验。➢定期检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接到使用单位
提出的定期检验要求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特种设备和锅炉水(介质)处理进行的符合性检验。➢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方法对特种设备整机或者部件进行的全面技术审查、检验测测和性能试验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二、检验检测
工作应当由经核准的机构进行,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单位的管理,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所规定的检验检测都
是强制性的规定,为了确保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和判断必须科学、合理、可靠,防止随意性。安全技术规范是人们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按照特种设备的技术要求,不断总结确定的结果,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三、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检验检
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在、而且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第四十四条)➢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二条)➢检验检
测人员,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而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四、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
捷的服务。➢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所接触的被检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其设计文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工艺,包括使用单位的一些内部资料,都因检验检测工作的
需要而让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了解。这些信息,是企业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五、关于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应
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第四十六条)➢出具虚假结果,或者结果严重失实的,对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对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触犯刑
律的,依法追究刑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六、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除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十七条)防止利用检验检测工作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正当竞争
,损坏其他单位的利益。➢违规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撤销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四条)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七、关于发
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二条)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八、对不良行为的投诉和处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调查属实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五条)。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是条例确立的安全监察两大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共有五项➢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预防
和调查处理制度➢监察责任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强制检验制度。➢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锅炉清洗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和锅
炉水(介质)处理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二、执法检查制度。➢对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察的规定(第五十条)重点监察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
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可以行使的安全监察职权(第五十一条)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对安全监察人员和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
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对拒不接受安全监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三、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第六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十九条)➢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
析,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时及时进行制修订(第七十条)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四、监察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九十
七条)。五、安全状况公布制度。➢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第六十条)第八部分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总局对新旧条例都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对我们理解、贯彻执行条例有具体的指导作用。如:如何界定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强制措施如何实施等等。不但要掌握条例,还要熟悉总局的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才能做到依
法行政。要加强学习、规范行为。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