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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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培训二OO八年二月五个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和必要性❑《指导意见》主要条款说明❑《补充通知》的介绍❑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的申报和备案❑08年企业试行年金计划的相关要求第一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和必要性一、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

展,对企业而言是有效的激励手段,对职工而言是养老待遇的补充,是一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大事。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一)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对建立企业年金就有明确规定,提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中也提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属于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因此制定年金制度是国资委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客观需要。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二)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和有力补充。建立企业年金目的在于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

排。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三)是企业人才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自主建立的一种内部保障计划,是员工薪酬延期分配的基

本形式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激励员工等多方面的功能。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能够完善企业的薪酬福利体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二部分《指导意见》主要条款说明❑指导意见设计思路及原则❑规范准入,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规范设计,科

学合理拟订企业年金计划❑规范运作,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一、指导意见设计思路及原则《指导意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第二部分试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第三部分设计企业年金的方案第四部分规范企业年金的

市场化管理运营第五部分年金的核准权限及程序总体思路谨慎起步、量力而行科学规范、防范风险确定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二、规范准入,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

条件1、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必须盈利并完成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同时要求企业主业一定要明确,发展战略要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

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2、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未达到国资委要求的,应

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三、规范设计,科学合理拟订企业年金计划拟订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重点解决以下问题:1、统筹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年金待遇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

业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要匹配,企业缴费部分不得高于个人缴费部分。“企业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

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2、统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关系合理确定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年金水平;合理设置权益归属方式,构筑年金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以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

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3、统筹考虑新、老计划的关系,实现平稳过渡“原则上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试

行年金的企业在改制时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计提统筹外项目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4、统筹合理安排年金资金的列支渠道“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规定的渠道列支。”即单位缴费应先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

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和经批准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单位,单位缴费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4%以外的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福利费发生赤字。5、统筹一级企业与其所出资企业年金计划的关系一级企业内部试行年金制度要综合考虑各子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相互攀比。盈利企业可

先行试点,亏损企业待扭亏后再试行企业年金。1、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价机制。选择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经济原则四、规范运作,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选择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

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2、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1)明确职责: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2)明确法律关系: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法律责任。3、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定期向企业年金受托人、帐

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索取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及基金管理报告及时报市国资委。法人受托机构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

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第三部分《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简介555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根据《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

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

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

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同意并报国资委审核后实施。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要统筹处

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不能因实行企业年金而带动人均工资水平大幅增长。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与职

工个人缴纳应1:1相匹配。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重点考虑普惠制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可以适当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但差距不宜拉开过大,企

业为职工缴费的配比基数应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内。不足封顶基数的按实际发放工资数提取。六、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市国资委同意。七、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新人采用新办

法老人适用老办法新老办法相结合,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八、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

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九、《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

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年6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十、按照《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指导意见》要求,在2006年7月之前企业

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8年6月底之前应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2006年7月之后,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8年6月底之前清退。企业应将清理、清退、规范商业保险工作的情况

报送市国资委。十一、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时间应以国资委审核的年金批复时间为准。十二、为提高审核效率,市属国有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拟订后,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第四部分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

业年金计划的申报和备案❑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决策、申报、备案程序❑审核企业年金方案的重点❑申报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框架一、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决策、申报、备案程序✓企业内部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制订的年金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一级企业的年金

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国有独资的一级企业年金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已多元化改造的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级以下企业的

年金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审核。✓政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案启动实施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时间以方案审批时间为准。企业年金计划审

核流程企业研究决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制度通过民主程序拟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按照既定方案开始运营有异议且修改意见较大与托管人签订合同与账户管理人签订合同与

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主体条款有修改调整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有异议但无原则性修改企业年金计划审核程序1.企业制定年金计划2.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市劳动保障局备案3.企业选择受托人(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受托人选择账户管

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会同5.受托、委托管理合同备案,6.获得企业年金登记号7.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户8.缴费、投资运营、支付二、国资委审核企业年金方案的重点✓企业是否符合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的重要条款和实施细则是否完整、合规✓企业年

金基金治理结构是否合规三、申报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框架✓关于申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企业年金方案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企业需报送的材料1、关于申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需向国资委提出书面请示。2、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内容内容包括总则主体

条款附则主体条款部分计划参加人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附则部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解释权企业年金

方案实施的时间3、企业需报送的材料✓关于申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企业以前年度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情况说明,试行企业年金后的规范办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的情况及程序的说明。✓年金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复函的复印件;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部门的计划确认函复印件;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

理合同的复印件。✓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表。第五部分08年企业试行年金计划的相关要求一、今后各企业在设计本企业年金方案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年金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二、国资委出资的未建立

企业年金计划的一级企业,如要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把原则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先在企业内部征求意见,待确定后在年金方案上企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先报国资委审核,在国资委审核通过下正式批复后再履行企业内部相关程序。一级企业出资的二级企业的年金方案如与一级企业整体方

案相同时,一级企业的正式方案在报国资委时需附二级企业名单,国资委在审核时对名单中的二级企业的年金方案视同为一级企业的整体方案,这些企业的年金方案不需要再报国资委备案审核。二级企业的年金方案中重要条款如与一级企业整体方案不同时,在企业年金方案上企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之前需先报一级企业审核,审核

通过后由一级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审核,国资委在对二级企业的年金方案审核同意后,对一级企业下正式批复,二级企业再按一级企业要求履行相关内部程序。三、国资委在对企业上报的年金方案审核时将重点审核年金方案中的重要条款、方案的实施细则和要求企业上报相关材料。经国资委审批的第一批建立

年金计划的四户企业在2008年3月15日前需把2007年年金计划执行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国资委,材料中应对年金资金投资的方案、各类投资的收益情况、年金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进行重点说明。其它已批准建立年金计划企业的书面汇报材料上报

时间另行通知。四、根据《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关于“企业为职工缴费的配比基数应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内,不足封顶基数的按实际发放工资数提取”的要求,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与要求不符的需对原有年金方案从新进行测算调整,新方案报国资委从新审核。五、未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建立过补充养老保险或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并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上报市国资委。六、为了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操作中的重要事

项,掌握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的全面情况,2008年国资委将分阶段组织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针对年金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相关企业应对本企业的年金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做好座谈会准备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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