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能评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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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王亮2012年12月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1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23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法律(主席令)《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

评价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4-1部门规章(部门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4-2地方政府规章(政府令)《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5规范

性文件(制定主体发布的文件)《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

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

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

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节能服

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立健全项目

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将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

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1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

定23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一、节能评估分

类规定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三、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规定四、其他规定《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建筑项目同时按项目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节能评估报

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三类,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关于我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不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建筑面积在3万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7万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不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条件的项目,需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经信节能〔2012〕8号)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非建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按投资额进行划分;建筑项目(公建、居建)按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市级审查范围:(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

含建筑),投资7亿元以上(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

居住建筑项目。《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范围:(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

建筑),投资7亿元以下(不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关于我市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三、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3.《天津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含项目节能措施综述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含节能评估文件专家论证会名单及论证意见)或节能登记表;5.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提

交材料进行修改的函拟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修改为: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批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表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含专家论证会名单及论证意见)或节能登记表《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四、其他规定节能评估文件应由通过市经信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并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

。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评审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节能审查范围,分别由市经信委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四、其他规定节能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通过节能审批后,用能规模、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方案发生

重大变更或超过节能审批意见中的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含1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重点项目节能评估前期跟踪:重点项目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机构在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节能评估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点项目节能评估信息交流单发送至能评专委会邮箱。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1、节能评估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节能评估机构向能评专委会提交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申请表。2、能评专委会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项目所属行业是否在节能评

估机构资质范围内,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评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节能评估文件类型是否正确,主要内容是否有明显缺失。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由能评专委会提出评审专家。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3、专家初审节能评

估文件应至少于评审会召开前3日送交参会专家。参会专家须填写专家初审意见表,会前提交能评专委会。4、专家组会审能评专委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项目建设单位参加。重点项目可邀请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参加。(非市里审批项目通知区县参会)节能评估机构

介绍项目概况和节能评估情况,专家组进行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反馈节能评估机构(不含专家组签字页)。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5、能评专委会复审节能评估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节能评估文件修改说明,一并提交能评专委会。能评专委会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对修改后的节能评

估文件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能评专委会出具节能评审意见与专家组签字页一并反馈节能评估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将节能评估文件退回节能评估机构修改。节能评估机构将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组签字页)、节能评估文件修改说明、

能评专委会节能评审意见附于节能评估文件后,装订成册,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公章,报请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1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23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经

信节能〔2012〕59号)⚫《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60号)⚫《天津市节能评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67号)《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59号)第四

条节能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2.在本市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并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3.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具备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4.有不少于6

名具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的节能评估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6.专职技术人员与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天津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59号)第五条节能评估机构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简介;2.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4.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质量手册;5.机构相关资质证明;6.机构节能业绩证明;7.技术负

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节能评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8.机构拟申请的业务范围及人员配置情况;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59号)第十二

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视情况对节能评估机构及机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对节能评估文件一年内两次评审未通过的节能评估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节能评估机构,视情

况暂停或停止其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对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节能评估文件、转包节能评估项目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停止其从事节能评估工作,三年内不受理其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60号)《关于天津市承担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工作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1〕28号)公布的我市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将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申请单位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13年1月21日至1月31日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组织专家对符合基本条件

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评分,择优向社会公示后,公布我市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及其从事节能评估的业务范围。《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60号)天津市节能评估行业划分标准:节能评估行业分

为九类,每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代码对应。对分类表中未涵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评估机构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节能评估。《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60号

)天津市节能评估机构评分表:1.独立法人资格(否决性指标)2.注册资本(否决性指标)不少于300万元,营业执照实收资本3.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米,用于节能及相关工作4.机构管理组织章程、管理制度、质量手册《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

〔2012〕60号)天津市节能评估机构评分表:5.相关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资质;国家级咨询类(环评、安评)资质;计量认证资质。6.相关业绩一年内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量审核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提供合同、结项报告。一年内节能相关工

作报告评审未通过扣分。《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60号)天津市节能评估机构评分表:7.专职技术人员条件(否决性指标)机构须具有不少于6名具备节能评估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8.高级专职技术

人员条件(否决性指标)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具有不少于3名具备节能评估证书的高级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职称证)《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

12〕60号)天津市节能评估机构评分表:9.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与业务范围适应程度每个业务行业类别至少有相关专业或工作业绩的具备节能评估证书专职技术人员4人,每人最多涉及2个行业类别。(持证人员数除以业务行业数)10.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获节能表彰奖励情况两年内获行政机关节能相关奖励(省部级、司局

级)《天津市节能评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67号)第五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节能评估人员培训和考试:(一)大专学历,从事节能相关工作满五年;(二)本科学历,从事节能相关工作满三年;(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节能相关工作

满两年;(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相关工作满十年,成绩突出,所在单位推荐的。《天津市节能评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67号)第七条我市定期发布年度培训和考试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一定通过率确定考试通过人员名单,自

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第八条所在单位为节能评估机构且在本单位任节能评估技术负责人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交单位证明文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经培训后可免试获得证书。第九条证书持有人员每年应参加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组织的节能评估培训,证书有效期内按年度进行登记。《天津市节能评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67号)第二十条证书持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证书:(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变更证书的;(二)在一年内未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三)未按年度

进行登记的;(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五)私自涂改、出借或出租证书的;(六)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或一年内两次评审未通过的;(七)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天津市节能评

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67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所在单位,是指参加考试人员和证书持有人员全日制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兼职单位。(二)节能相关工作,是指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管理等工作。(三)专职受聘证明,对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是指由所在单

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对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一般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具的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的清单凭证

或证明原件;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或聘用的人员,一般是指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1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23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谢谢大家!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王亮(022)836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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