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说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培训.pptx,共(46)页,200.893 KB,由精品优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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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3修改通报第1篇入级规则2013.4修改说明1、根据新生效的IACS统一要求(URS14_Rev.4,Aug.,2012、URZ10.3_Rev.14,Aug.,2012、URZ10.5
_Rev.12,May,2012、URZ17_Rev.9,Jun.,2012&Corr.1,Aug.,2012、URZ23_Corr.1August2012、PR1C_Rev.2,Jun.,2012)修改规范相关内容;2、根据IACSURZ1涉及的IMO新要求(A.105
3(27)决议)修改规范相关内容;3、根据各方反馈信息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1)申请方应提供的检验条件,新增关于保障CCS验船师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2)“水下检验”、有关航区限制及“固定式联结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对顶推船”等相关附加标志;修改说明(3)照明灯具、应急拖带装置、绞车、耐火材料等
的持证要求;(4)在建造后检验中引用IACSRec.47“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5)锅炉蒸汽管的检验周期;(6)其他船级社检验的船舶初次入级检验要求等。4、新增“海员起居舱室”(CrewAccommodation(MLC))附加标志;5、产品检
验中新增无石棉认可要求;6、编辑性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涉及章节◆第2章入级范围与条件◆第3章产品检验◆第4章建造中检验◆第5章建造后检验第2章入级范围与条件◆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入级规范◆第3节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第4节申请与费用◆第9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第
12节审核◆第13节信息提供与保密◆附录1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第2节入级规范背景:➢根据CCS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建议规范中进一步明确所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版本号。主要内容:➢新增“规范引用文件”条款,即“相关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将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第4节申请与费用背景:➢IACS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保障验船师职业健康安全、推动海事界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CCS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HSE)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系统识别及管理验船师在客户检验处所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OSH)风险。第4节申请与费用主要内容:➢将2.4.1.4修订如下:➢“为保障CCS验船师职业健康安全,CCS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申请人申请CCS入级和法定检
验服务意味着尊重CC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承诺为进入与申请的检验服务相关的设施的CCS验船师提供符合国家和/或检验现场所在地主管当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参见《检验安全客户指南》)或等效技术标准的安全检验条
件,包括永久或临时的检验通道和设施、舱室环境、安全防护。CCS验船师将在履行特定检验工作之前与申请人及其指定责任人员确认检验条件的安全性。”第9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背景:➢根据IACSPR1C(Rev.2June2012)(针对船舶搁置期间
坞检和特检项目过期但搁置所在地无设施对这些过期项目进行检验处置的问题,对PR1C作了修订)新增关于搁置船舶船级暂停的规定;➢总部营运入级处的反馈意见。第9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主要内容:➢2
.9.2.1(3)②,根据总部营运入级处的反馈意见,并经评审会讨论通过,恢复2009钢规中关于“循环检验船级暂停”要求的描述,即改为“如在年度检验时,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将导致船级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除非验
船师为完成这些检验已登轮。”,同时删除第5章第2节中“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应在年度检验时予以处理”文字。第9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主要内容:➢新增2.9.2.1(10)如下:➢(10)当船舶拟在任何定期的检验过期时从搁置位置单航次航行至修理厂,船级暂停可暂时中止
,并且允许船舶从搁置地点单航次压载航行至修理厂,条件是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并且CCS认为检验后船舶的状况令人满意,检验的范围应基于过期检验和搁置时间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签发一份注明航行条件的短期船级证书。本条不适用于搁置前船级已暂停的船舶。第4节申请与费用、第12
节审核、第13节信息提供与保密背景:➢2012年EMSA对CCS总部审核,提出观察项,涉及到CCS规范未完全满足EC391/2009法令第8和9条的要求:➢第8条:EC评估RO(船级社)符合性,包括随机选择船舶(任何船旗)进行审核检查;➢第9条:允许EC代表
查阅船舶证书、图纸资料等文件,并通过合同明确允许其登论开展垂直合同审核。第4节申请与费用、第12节审核、第13节信息提供与保密主要内容:➢2.4.1.2修改为“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入级符号和
附加标志、船舶要素等。并承诺申请人不反对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的代表,登船或进入制造厂、船厂开展垂直合同审核。”➢2.12.1.1修改为“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代表(包括认可的认证机构(ACB)代表、IACS观察员等)、欧洲委员会(EC)的代表对C
CS进行垂直合同审核时,在CCS代表的陪同下,有关船东、船厂和产品制造厂,应为审核代表的工作提供方便,以便使其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第4节申请与费用、第12节审核、第13节信息提供与保密主要内容:➢2.13.2
.1(3)修改为“船东、船舶经营人应授权CCS允许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的代表(包括认可的认证机构(ACB)的代表、IACS观察员等)、欧洲委员会(EC)的代表,在对CCS审核或评估中,查阅CCS级船舶的相关
证书、检验报告、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附录1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背景:➢各方反馈意见及评审会意见;➢本社已出版2012《绿色船舶规范》、2012《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并即将出版《船上振动控制指南》。附录1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主要内容:➢表A中“XCarrier”
附加标志删除、“GeneralDryCargoShip(普通干货船)”、“WaterTanker(运水船)”、“WavePiercerCraft(穿浪双体船)”等附加标志修改并在其后新增“Genera
lDryCargoShip,DoubleSideSkin(双舷侧普通干货船)”、“DeckCargoShip(甲板货船)”等附加标志;附录1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主要内容:➢删除表H中“水下检验”附加标志说明栏中“以替代干
坞状态下进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文字;➢表I中“COMF(NOISE)N(舒适性(噪声N))”、“COMF(VIB)N(舒适性(振动N))”、“SEEMP(I)”、“SEEMP(II)”附加标志修改并新增“SEEMP(
III)”、“GreenShip(绿色船舶)”、“EEDI”、“CrewAccommodation(MLC)(海员起居舱室)”等附加标志。第3章产品检验背景:➢现场意见反馈。主要内容:➢根据秦皇岛分社反馈意见及总部产品处指示,按照中国船级社(2011
年)通函第38号总第102号-关于实施产品无石棉认可的通知新增无石棉认可要求;➢根据评审会意见,工厂/型式等认可证书的有效期由“不超过4年”改为“不超过5年”;第3章产品检验主要内容:➢根据总部产品处反馈意见将附录1中的2.7“应急拖带装置”移至
附录2的7.3;➢根据上海分社反馈意见修订附录1中“8.36照明灯具”的持证要求(增加TA-B的持证要求);➢根据大连分社反馈意见,删除附录2中“1.1耐火材料”的备注;第3章产品检验主要内容:➢根据总部产品处指示,修订附录2中“6.8全球定位系统(GPS)”、“6.10a号笛
”、“6.10b号笛控制板”、“6.21声力电话”、“6.32航海船钟(航海子母钟)”的持证要求;➢文字修订。第4章建造中检验背景:➢IACS统一要求(URS14_Rev.4Aug2012,该版本旨在消除IACS统一要求
与SOLAS公约及MSC.194(80)决议要求的差异)及评审会意见;➢URZ23(Corr.1August2012)(因为PR34在2012年7月1日被删除)。第4章建造中检验主要内容:➢全文替换“第3节舱室密性试验”,如补充了压缩空气填角焊试验、抽真空试
验、超声波试验、渗透试验等试验方法以及不同焊接接头类型的安全通道、涂层、渗漏试验的应用等规定,但根据评审会意见保留了有关SOLAS相关要求的脚注;➢删除附录1的表1序号7.1中的“PR34”。➢文字修订。第5章建造后检验◆第1节一般规
定◆第2节检验种类与周期◆第3节现有船舶追溯性要求◆第4节船体与设备检验◆第5节普通干货船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第6节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第7节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第8节化学品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第13节锅炉检验◆第14节不在CCS检验下建造
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附录8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背景:➢根据总部2012年第3季度“IACS新通过的决议转化评审会”意见修改。主要内容:➢新增“船舶的修理应符合IACSREC47《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标准》或CCS接受的公认标准”的规定。第2节检验种类与周期背景:➢根据总部营运入级
处反馈意见并经评审会讨论修改;➢根据秦皇岛分社反馈意见。主要内容:➢5.2.7.2(4)中“并应在船舶抵达有CCS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修改为“并应在下次船舶检验时提交检验报告供确认”;➢删除有关临时检验签发或签署证书的要求。第4节船体与设备检验背景
:➢根据URZ1引用的A.1053(27)决议及FSS规则修改。主要内容:➢5.4.2.2(1)⑥句末新增如下文字:“目视检查排水设备堵塞或其他破损情况,并确认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闭式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备有防止排水装置堵塞的
措施。”➢5.4.2.2(2)的第14条修改为“检查对允许以“A”型干舷或“B”型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第4节船体与设备检验主要内容:➢新增5.4.2.2(6)⑦如下:“5.4.2.2(6)⑦核查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如适用
,确认配备2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一套用于开启气体管道,另一套用于排放储存容器中的气体,均设置在明确标示为供特定处所使用的释放箱内。同时核查CO2灭火系统的释放装置满足先开启气体管道,再排放储存容器中气体的开启顺序要求。”➢原5.4.2.2(6)⑩中“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
易燃油类的布置”修改为“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阀的遥控关闭布置”;第6节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背景:➢根据URZ1引用的A.1053(27)决议修改;➢大连分社反馈意见。主要内容:➢5.6.
2.4(1)修改为“确认货泵舱及其邻近区域内无潜在火源(如松动齿轮、可燃材料等)存在,没有不当的渗漏痕迹且进出梯道处于良好状态。”;➢表5.6.4.3(2)②第2列最后一栏中“1个横舱壁(4)(在2个中央货油舱内)”改为“1个横舱壁(5)(在2个中央货油舱内)”。第7
节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背景:➢根据URZ1引用的A.1053(27)决议修改;➢根据URZ10.5(Rev.12,May,2012)(该版本系根据船东和验船师的反馈意见进行修订)修改。第7节
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主要内容:➢5.7.2.5修改如下:“5.7.2.5压载舱的检查:(1)当特别检验和中间检验的结果有要求时,压载舱应予检查。当验船师认为需要或存在普遍腐蚀时,则应进行测厚。如测厚结果显示显著腐蚀,应按如下扩大测厚范
围:散货船应按本节表5.7.4.5(2)①a~e的规定;双壳散货船应按本节表5.7.4.5(2)②a~d的规定。测厚应在检验完成之前进行。第7节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主要内容:➢(续前)以前检验确认的可疑区域应予检查。以前检验确认的显著腐蚀区域应测厚。对CSR
船舶,如已按涂层生产商的要求敷设保护涂层并且涂层状况为“良好”时,可不进行年度测厚。➢(2)适用时,确认散货船专用压载水舱内设有的防腐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7节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主要内容:➢表5.7.4.4(2)②第2列的第二行,“在1个横剖面包
括顶边舱、底边舱和两舷边压载舱内前后横舱壁,包括其扶强材系统”修改为“在船舶一舷(即左舷或右舷)的包括顶边舱、底边舱和两舷边压载舱在内的1个横剖面的前后横舱壁,包括其扶强材系统。”第8节化学品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背景:➢根
据URZ10.3_Rev.14,Aug.,2012(由于第13版中有关近观检验的图2.1,2.2和图3.1-3.3异于典型的化学品船横剖面,因此进行了修订)修改。主要内容:➢删除图5.8.4.3(2)①a&b及图5.8.4.3(2)②a、b&c。➢在表5.8.4
.3(2)②的注II后新增图5.8.4.3(2)a~c。第13节锅炉检验背景:➢根据总部综合处反馈意见修改。主要内容:➢5.13.2.4修改如下:5.13.2.4蒸汽管检验的检验周期如下:(1)直径超过76mm,工作温度不超过450℃的蒸汽管,以及
直径超过76mm铜管和铜合金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第10年开始进行检验,其后检验每5年进行1次;第13节锅炉检验主要内容:(2)直径超过76mm,工作温度超过450℃的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第5年开始进行检验,其后检验每5年进行1次;第14节不在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
背景:➢根据总部技术处(2012)685号文修改“其他船级社检验的船舶初次入级检验”的要求。主要内容:➢5.14.3.2其他船级社检验的船舶初次入级检验(1)本条适用于未按CCS规范建造,并且未加入过CCS或CCS接受的船级社船级的船舶;
(2)船舶一般应满足CCS现行规范要求,至少应满足建造时CCS有效规范要求;第14节不在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主要内容:(3)船舶一般应按CCS规范中船舶建造的要求送审图纸。对于与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控
制有关的送审图纸,如果船舶难以提供相关图纸,则应提供对相关结构或设备进行评定和验证的方法,经CCS评定可以接受,并在入级检验时进行验证,可以免于送审相关图纸。无论如何,应确保CCS至少获得并审批本节5.14.3.1(1)①所列的图纸资料、计算书和有关技术文件;第14节不在CCS检验下建
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主要内容:(4)检验除应按CCS规范对相同种类和船龄船舶的要求的特别检验范围进行之外,尚应包括如下项目:①按不低于第4次特别检验最低测厚要求进行船体测厚;②CCS根据对船舶进行状况勘验、营运历史和修理历史的审阅情
况,提出的进一步检验要求;第14节不在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主要内容:③审查船舶原建造过程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记录,并在检验中进行必要的验证;④按5.14.3.2(3)中所接受的验证方法对相关结构或设备进行验证。附录8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背景:➢由于MSC.288(87)(原油船货
舱保护涂层标准)生效前(2012年1月1日)涂料行业有生产认可产品的迫切需要,因此对URZ17进行了第9次修订,增加了按MSC.288(87)要求进行的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程序,相关要求将于2013年7月1日成为强制性要求;➢因为PR34在2012年7月1日被删除,因此对PR34
的引用从2012年7月1日起删除;➢根据《船上振动控制指南》新增相关要求。附录8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主要内容:➢附录8新增脚注,“本附录对PR34的引用从2012年7月1日起删除。”➢1.1中“代表船东或海上移动设施拥有者提供诸如安全系统和设
备的测量、试验或维护服务,且结果影响到验船师对船舶入级作出决定的公司,……”修改为“代表船东或海上移动设施拥有者提供诸如安全系统和设备的测量、试验或维护服务的公司以及提供测试服务的实验室,其结果影响到验船师对船舶入级作出决定的,……”;附录8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主要内容:➢“PR34”修改
为“UISC223和/或IMOMSC.288(87)决议”;➢3.1.1中新增“(7)振动和噪声测量机构/公司。”➢附件1修改如下:(1)3.2中“根据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行业无损检验标准,予以水下测厚和
无损检测;”修改为“根据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行业无损检验标准予以无损检测。该要求仅在水下检验公司进行无损检测时适用;”附录8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主要内容:(2)“IACS第8号指南:滚装船船壳和内门的验船师检验清单”修改为“URZ24:滚装船首门、尾门、舷门
和内门检验要求”;(3)“服务供应商”修改为“实验室”;(4)新增“14从事振动和噪声测量的机构/公司”。背景:➢国内航行入级船舶检验发证管理规定(国内中心2011年第4号通函);➢本社已发布《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主要内容:➢新增了“冰区航行”、“应急响应服务”、“
加强检验程序”等相关附加标志的英文缩写一览表;《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3修改通报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修改了“LPGFuelSystem(液化石油气为燃料)”附加标志并新增了“CNGFuelSystem(压缩天然气为燃料)”、“LNGFuelSystem(液化天然气为燃料)”、“Du
alFuelSystem(双燃料系统)”等附加标志。《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3修改通报补充说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