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项制度政策培训(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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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培训张彩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2015年10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历程2004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年将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纳入奖励扶助。2007年出台了新的《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从2008年开始执行。2008年将农村女性享受奖励扶助年龄提前到58周岁,即:实施省奖励扶助制度。2009年将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2010年将藏区享受奖励扶助的年龄提前到55周岁

。2011年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2012年将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执行依据2007年10月,原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文件中的附件:——《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三、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

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女均年满55周岁)。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注意:暂未征用及未领取征地补

偿金的政策界定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解释进行资格确认,不能突破政策和收紧政策。从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判定:第一,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第二,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1、1979年8

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如:一对夫妇生育2个以上的子女均在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现仅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如这对夫妇其它条件符合,可以纳入奖励扶助。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2、1979年9月1日后生育的,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如无,界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原则上看生育子女数量是否符合我省各个时期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

定。(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即:推行生一个,但有四种特殊情况(或县级制定,市、地、州审批执行)可以批

准生育两个。177号及《对177号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中规定:推行生一个,但四种特殊情况可以生两个。39号文件在四种特殊情况的基础上,补充了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经市、地、州审批执行,报省

备案。(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问题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

。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

女数。注意:关于拐卖子女计算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和打击拐卖人口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

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重点注意三点):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此项与特别扶助条件不同)2、必须要依法收养,不合法收养

子女的不能纳入奖励扶助制度。3、《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计生厅[1999]55号)附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第二条第三款“婚后未育(非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仍可要求生育,并按第一胎、晚育对待,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五)需注意的问题生育间隔和非婚生

育的问题。界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各个时期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生育间隔和生育后再补办结婚手续的非婚生育的两

种情况。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各项普惠政策。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问题,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公安部门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

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特别扶助制度的发展历程2008年开始实施特别扶助制度;2011年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将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1620元。2

013年将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360元、4200元。2015年将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800元、6000元。二、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执行依据2008年11月由原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文件。三、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

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四、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政策口径比较特别扶助范围和政策口径宽于奖励扶助,体现在:实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年

龄:夫妻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这一方可以申报;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对男方年龄不作规定,但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龄须满49岁。生育史: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纳入。子女数:再婚夫妇分别认定。五、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的交叉衔接

交叉人群:1、奖扶对象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即现存子女数为0),均(绝大多数)符合特扶条件;2、奖扶对象中,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属于三级以上残疾的(现存子女数为1),均(绝大多数)符合特扶条件。特例一:本人只愿享受奖励扶助,不

愿享受特别扶助;特例二:奖励扶助对象的妻子未满49周岁的情况。如: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在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将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待女方满49周

岁后,双方才能同时转为特扶对象。衔接办法:对已享受奖扶、且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必须及时纳入特扶;对已享受特扶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执行依据《四川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6]40号)二、制度内容实施范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攀枝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等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目标人群: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

或两个孩子,并按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三、政策口径(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n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在普遍允许生育三个

孩子的地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该地居住10年以上。n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n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丧偶方在丧偶前已生育两个孩子并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可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三、政策口径(二)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三)夫妻

双方按照各地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一个或两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四)自愿放弃生育,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长效节育

措施。奖、特扶资格确认全面质量管理奖、特扶资格确认全面质量管理执行文件《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全面质量管理的通知(川人口发[2010]28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受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个人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口发[2010]26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办发[2013]39号)》一、规范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根据工作流程,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将奖扶、特扶对象资

格确认的所有程序划分为五个分流程,分别进行规范。宣传工作规范窗口申报年审规范入户调查规范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市级质量抽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规范1、宣传工作规范社会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对适龄人群

进行重点宣传适龄人群可通过PIP系统或其他途径获得宣传内容由县级统一制作《宣传告知单》,由乡级组织实施2、窗口申报、年审工作规范窗口申报模式:常年申报受理、集中申报受理、预约补报、年终清理相结合。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2、窗口申报

、年审工作规范窗口申报操作规范:——见、审、问、录、分即:申报对象见面;审查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询问目标对象基本信息和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等情况(重点情况可在申报表上备注);录入对象相关信息,打印申报表;对资料进行分类。2、窗口申报、年审工作规范窗口申报操

作规范图:2、窗口申报、年审工作规范窗口申报注意事项:一是窗口的设立。乡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窗口设立,条件达不到设立窗口的地方,也可以固定一个办理奖特扶申报的地点作为“窗口”。二是申报对象必须本人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申报。相关要求参见《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持二代身份证进

行个人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口发[2010]26号)三是询问要抓住重点:我们在入户调查程序中取消了目标人群见面调查程序。因此,询问将起到目标人群见面调查的作用。四是申报结束后逐级上报申报人数,

市级1月15日前报省。2、窗口申报、年审工作规范窗口年审:已享受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接受年审。受理人重点询问对象的婚姻、生育、收养、户籍性质是否变化、上年扶助金兑现等情况,审查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育变化的

相关证明材料),得出年审结论、填写年审表,已享受对象签名确认,受理人签名确认。2、窗口申报、年审工作规范窗口年审流程图:3、入户调查规范入户调查流程图:3、入户调查规范入户调查注意事项:一是取消目标人群见面调查程序。(窗口申报时在申报表上备注)二是乡

镇(街道)调查人员对每一新增对象调查走访知情群众不少于3人,重点调查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收养史、户籍、居住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三是调查及笔录的要求:调查重点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收养史、户籍、

居住地等情况。对生育间隔时间较长、自述曾生育但现无子女或现仅存收养子女、推迟年度申报、再申报对象,尤其要重点调查。调查笔录要准确反映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况,不能掺入调查人的主观看法和意见,更不能调查后回办公室通过回忆来填写调查笔录,甚至杜撰调查笔录。如果被调查的知情群众陈述内容基本

一致,可以简化为一张调查笔录,由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名确认。四是入户年审。对没有到窗口来办理的年审对象,各地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入户年审调查。五是乡级入户调查时要对下一年度奖特扶对象人数进行摸底,摸底人数逐级上报。4、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市级质量抽查和数据上报规范

乡级初审流程图4、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市级质量抽查和数据上报规范县级复查审批流程图4、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市级质量抽查和数据上报规范两榜公示流程图4、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市级质量抽查和数据上报规范注意事项:一

是乡级初审:取消集体初审(村级初审,乡级复核)的程序,取消奖特扶对象《乡镇(街道)初审表》。改为“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奖特扶对象《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二是县级复查审批:县级要分类签收乡级上报的材料,审查后及时通知查漏补缺。县级要进行复查。

三是公示:为两榜公示即乡级和县级。对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乡级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乡级发放《不符合告知书》,县级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档回乡级

,由乡级发放《不符合告知书》。同时公示政策条件和四级举报电话。四是数据上报要求:1、各级上报纸质文件的数据要和奖特扶系统进行核对,必须一致,同时做好奖特扶系统花名册、统计报表等电子文档的下载备份。2、在省规定的录入时间截止后,各级一律不能擅自改动奖特扶系统中的数据,如需改动,必须由市级请

示省同意后方能修改。3、市级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时间上报相关数据。4、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市级质量抽查和数据上报规范报送省的报表:由14张减少为7张5、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图:5、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1

、乡级存档:(1)个人档案:县级审批返回的申报表1份。(2)工作档案:村级评议表、公示榜、年审表、相关工作资料。2、县级存档:(1)个人档案:申报表、知情群众调查笔录、对象印证资料复印件等。(2)工作档案:公示榜,

退出审批表,统计报、正常奖扶名册,相关工作资料。3、简化省奖励扶助对象转入国家奖励扶助程序及档案。省奖励扶助对象转入国家奖励扶助,本人不需再申报,乡级年审后,符合国家奖扶的,直接在档案上备注省奖转国奖即可,不需再走程序和另做个人档案。二、全面质量管理调整内容小结一、简化《知情群众调查表》:乡

镇(街道)调查人员对每一新增对象调查走访知情群众不少于3人,重点调查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收养史、户籍、居住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如果被调查的知情群众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可以简化为一张调查笔录,由被调

查对象分别签名确认。二、简化乡镇(街道)初审程序:取消集体初审的程序,取消奖特扶对象《乡镇(街道)初审表》。改为“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奖特扶对象《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三、简化省奖转国奖:省奖励扶助对

象转入国家奖励扶助,本人不需再申报,乡级年审后,符合国家奖扶的,直接在档案上备注省奖转国奖即可,不需再走程序和另做个人档案。四、、报送省报表:由14张简化为7张。要求:凡是省上要求简化的报表和程序,各地必须简化,不得另行增加任何报表和程序,省市要作为工作

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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