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生新条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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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金成2013年2月26日1•修改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时间2•新条例•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

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旧条例•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新旧条例对比3•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

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新旧条例对比4•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新旧条例对比5•新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旧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

,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新旧条例对比6•新条例•第十三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

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四款: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

规定执行。新旧条例对比7•新条例•旧条例•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新旧条例对比•取消生育间隔期的限制8•新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

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旧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新旧条例对比9•新条例增加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新旧条例对比10•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新旧条例对比11•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

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新旧条例对比12•新条例增加一条•第二十二条: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新旧条例对比13•旧条例删去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新旧条例对比14•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旧条例对比15•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

计划、管理、发放,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工作。新旧条例对比16•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

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新旧条例对比17•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劳动和社

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新旧条例对比18•新条例增加一条•第三十一条:对实名举报违法生育,或者匿名举报违法生育线索清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

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新旧条例对比19•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加强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新旧条例对比20•新条例增加一条•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实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模范以及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和公示

制度。候选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事实的,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隐瞒。新旧条例对比21•新条例增加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新

旧条例对比22•新条例增加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新旧条例对比•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闽计生委〔2003〕39号)23•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

奖励费。•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新旧条例对比•狮政办〔2011〕45号•从2011年3月起•奖励费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24•新条例•第三十九条:农村…独生子女…两个

女孩…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旧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独生子女…两个女孩…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新旧条例对比25•新条例•第四十

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一)发给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旧条例•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新旧条例对比•闽人口发〔2012

〕12号•从2012年1月起•奖励费由800元提高到3000元。26•第四十一条: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独生子女死

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新旧条例对

比27•第四十二条: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四十三条:本章规定的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本省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旧条例对比28•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

征收社会抚养费:新旧条例对比29•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新

旧条例对比30•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新旧条例对比31•新条例•第四十九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条例•第四十二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旧条例对比32•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多生育、婚外

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旧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

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新旧条例对比33•新条例•第

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旧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新旧条例对比34•新条例•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

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旧条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

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旧条例对比35•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收养、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

,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育)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新旧条例对比•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病残儿医

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36体现了转型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1体现了转型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1逐步完善生育政策2逐步完善生育政策2破解取证难问题3破解取证难问题3完善利益导向机制4完善利益导向机制4创新人口计生领域社会管理5创新人口计生领域社会管理5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6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6强化违法生育人员的责任追究7强化违法生育人员的责任追究7新条例的主要特点•在保持生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取消了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规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

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建立了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将社会

抚养费缴纳情况纳入征信体系,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不孕症夫妇予以关怀,人口计生部门可以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37新旧条例适用原则•新《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如适用原《条例》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而适用新《条例》不再作为征收对象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尚未征收的,终止征收

。㈠从旧从轻原则38新旧条例适用原则•新旧《条例》在给予奖励、认定行为违法有矛盾和冲突时,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予以确认。㈡有利于当事人原则39新条例的亮点➢一是取消了再生育须间隔四年的规定。➢二是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奖励费由500元分别提高到1

000元和3000元。➢三是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了计生奖励扶助制度及特别扶助制度。➢四是明确对有政策外生育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五是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六是对达到法定婚龄非

婚生育,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七是明确规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八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主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九是规定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查处有偿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行为。40新条例施行的衔接工作➢1、要营造宣传贯彻《条例》的氛围。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印发宣传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条例》;➢2、要逐级进行《条例》的培训;➢3、要对旧条例的宣传牌

进行更换;➢4、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新条例有矛盾的地方进行修订或废止,包括重新修改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41谢谢大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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