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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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档部分文字说明:

2016年建设协会考评员培训课题一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政策制度2023年7月8日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录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4123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职

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方法。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以社会劳动者为鉴定对象

,为适应社会就业和各行业用人需要而进行的综合性社会考试。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性质第一,职业技能鉴定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一种考试类型是标准参照考试,所谓标准参照考试,就是个人考试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参照的是一个既定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旦确定与整体考试的水平无

相关关系。例如大学毕业考试或外语水平考试等就属于典型的标准参照考试。另一种考试类型是常模参照考试——它所参照的不是一个既定的标准,而是根据考试目的预先设定的一个指标。这种考试的目的主要用于人才选拔,类似体育竞赛项目的淘汰赛,所以这种考试也称为选拔考试。典型的选拔考试如

中学升大学的入学考试,以及公务员招聘考试等。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概述第二,职业技能鉴定属于综合性社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社会分工和行业分布涉及所有职业领域,并覆盖了各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教育和研究部门,以及军事机构等,就我国而言,目

前有8大类行业和1838个职业(工种)。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特点1、职业技能鉴定以职业活动为导向在普通知识教育和考试领域中,是知识体系导向或学科导向。强调学科理论的系统性和严谨性,强调学科体系之间递进关系(基础-专业)

,注重知识的理解和专业理论分析能力的考核。人才知识面广、理论基础好。但往往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训练。职业技能鉴定以实际工作岗位需要为依据。不仅注重知道什么,更要注重能干什么。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具体工作中复杂问题,符合实际岗位需要。建立一个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

为核心的职业标准体系是保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概述2、职业技能鉴定以实际操作为主要依据目的培养职业或工作岗位需要的人,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强调工作现场的实际表现。学科教育,常有高分低能。3、职业技能鉴定以第三方认证原则为基础市场

经济下,在就业竞争、员工培训、人才流动方面,能兼顾、协调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利益。我国: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监督,《劳动法》规定政府批准的鉴定机构实施(在组织、职能、利益上独立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建高度统一的质量保障体系。合法、公正、科学。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利于促进劳动力

市场建设,降低劳动市场运行成本。它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利于人力资源开发走向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初级阶段——恢复阶段——调整阶段——转轨阶段一、初创阶段

:建立考工定级和考工晋级制度(新中国建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1956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劳动部在全国建立新型工资分配制度的同时,也在全国各行业和部门建立起一个涉及上万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以及与工资等级相适

应的考工定级制度和考工晋级制度。但当时的考工定级制度和考工晋级制度的许多做法带有相当局限性。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未能扩展到全社会劳动者。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二、恢复阶段

:建立工人技术等级制度(1978-1987)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经历了一个恢复阶段。1979年,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搞好技工培训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在1979年又一次组织全国各行业和部门对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第二次修标”)。1983年4月,劳

动人事部门颁发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对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做出了制度性规定。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三、调整阶段:建立职业资格等级制度(1987-1993)199

0年经国务院批准,以劳动部部令形式下达颁布实施了《工人考核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人考核的行政法规。1988年到1992年原劳动部45个部委展开了第三次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第三次修标”),将技术工人的八级技术等

级制度调整为初、中、高三级的职业资格等级制度。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程四、转轨阶段: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1994年3月原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进一步促进了工人考核工作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转轨。1995年6月,原劳动部还颁布了《从事技术工作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确定首批“先培训、后上岗”的50个工种。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推行实施了职业技能鉴定,并逐步将实施范围逐步覆盖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第二节职业技能鉴

定体系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体系一、政策法规与行政管理系统1、法律法规系统:《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2、行政管理系统:《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

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文件,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依法鉴定。二、技术标准与技术支持系统1、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则,制定了《国家职业标准技术规程》,建

立动态职业标准体系。——技术基础。2、培训大纲与培训教材。3、国家题库与鉴定指导。1997年,首批国家题库,1996年12月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国家考务管理系统》。——保证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三、组织实施与实际运作系统1、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3、考评人员与专家队伍;4、考务管理与鉴定方法。——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四、质量保证与证书核发系统1、质量保证体系。1996年1月,“五统一”的质量管理原则。命题、考务、考评人员资格、鉴定所站条件、证书核发。——保证证书权威性。2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系统。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概念职业资格证书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

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一)职业资格及其等级设置职业资格不仅规定起点或必备标准,还可根据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的数量质量、工作责

任等要素,将特定职业岗位划分不同等级。建国初期,八级技术等级;1990年《工人考核条例》,初中高三个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1998年,正式确定五个级别。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分别对应技术等级的初、中、高级;二级和一级分别对应技师和高级技师。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三节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基础1.劳动力市场有序化运行和管理的需要。用人单位要求职业种类和资格等级,劳动者需要可靠的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社会就业得到充分实现。2.企业生产资源配置追求高效率的需要

。企业要保持较高的劳动生产效率,不但配置设备和技术,还要与员工技术素质合理配置。而建立企业的任职资格体系和实行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就是实现这种生产资源最优配置的根本保障。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3.职业培训成果质量检验的需要。职业培训的成果是否有质量,检验标准是看其培养的学员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

是否符合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资格证书的引导,保证培训内容与社会生产实际密切结合,符合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需要。4.人力资本投入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要保证社会、家庭、个人在教育、培训方面投入的回报及其针对性和时效性,就要建立证书制度,以证书含金

量认可人力资本的价值,通过就业最终实现其真正价值。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一)它的建立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

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技能考核鉴定。后续的政策法规,确立技术性文件和标准,建立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为依托的各级鉴定机构,在全社会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它实行的是靠政府权威力量推行的管理模式各国资格证书制度概括两种模式:一、以行业权威为代表的证书制度。

西方行会组织通过漫长的竞争形成权威。如美国教育服务中心(ETS)推出的TOFEL、TOEIC等考试;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推出的各种职业证书。二、靠政府权威力量推行的证书体系。主要在东方国家,包括韩国、日本等。东方国家更重视社会价值和整体观念,政府仍是老百姓最信任的部门,且国情

不允许再去通过漫长的自由竞争形成权威。因此,我国资格证书是以国家证书体系为主体,靠政府的力量来推行。权威性高、推广速度快、容易集中统一管理。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它是我国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

国家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国家教育培训制度紧密相联。它以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系统为前提,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为基础,以鉴定系统及与就业相联系的就业准入控制为手段,最终实现国家对社会劳动力的调控,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实现就业。第三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促

进经济发展。1、是建立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推动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经济发展和个人发展相结合的成才通道。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得到提高,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2、是引导教育的方向,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以职业活动的工作内容为导向,以

职业活动所必须的能力为核心,可引导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直接与职业活动和就业相联系,直接为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3、是促进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主要特征

是“劳动者自主就业、企业自主用人、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证书制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资格认证体系。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四、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第四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2010年10月20日,国务院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

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2、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

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第四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

见•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

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

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第四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1、健全职业培训制度2、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4、积极推进创业培训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1、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2、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3、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4、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5、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6、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第四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1、完善职

业培训补贴政策2、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3、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4、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五、加强组织领导1、完善工作机制2、科学制定培训规划3、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第二章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政策制度目录建筑工人培训的提出和意义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现状建筑工人

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住建部《建筑工人培训工作指导意见》4123省住建厅《省建筑工人培训工作方案》5第一节建筑工人培训的提出和意义近几年,我国的建筑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应对外来竞争的挑战现

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根据调查数据表明,在不少建筑企业依然延续传统的工作思路和办法,使用单一“老师讲,学员听,考试测”的授课方式对建筑工人不分层次、不分重点的进行培训,培训效果不佳是不容置疑的。前言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

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一定要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建筑工人专业技能培训”。第一节建筑工人培训的提出和意义第一节建筑工人培训的提出和意义2014年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新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标准提高了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总数的要求,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一级资质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二级资质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三级资质企

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话和建市[2014]159号文件精神,通过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建设一支有文化、技术精、素质高的产业工人队伍,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节建筑工人培

训的提出和意义全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约有4450万,其中农民工占80%以上。第二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现状建筑工人的主要特点:一是老龄化较为严重,40岁以上的工人占总数的55%二是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约占总数的70%三是劳动强度大,大部分人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

以上四是流动性强,在行业内跨地区、跨工地、跨工种流动比较普遍五是群体性强,主要通过老乡、亲戚、朋友介绍进入工地,通常群居在一起,彼此配合,互帮互助一、建筑工人技能获得的主要途径1、在建筑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约占总数的58%。这说明建筑工人更注重实践学习,技

能提升源于不断的反复操作。2、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学习获得劳动技能的约占总数的28%。说明农民工业余学校在农民工日常培训和技能提升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3、通过职业学校等正规教育、培训渠道获得技能的约占总数的24%。随

着建筑行业发展,对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要求会越来越高,职业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或将成为建筑工人培养的主要渠道。二、建筑工人接受技能培训的基本情况近几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工人培训力度,从2003年到2013年培训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培训约1409万人。其中,技师和高级

技师10.3万、高级工90.5万、中级工542.1万、初级工454.4万。进入工地后,80%以上的建筑工人接受过在职培训。主要有两种培训形式:一是在政府定点机构,由建设行业职业培训中心或委托职业学校组织技能培训。截至2013年底,已累计建立此类培训基地1369个。二是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掌握安全生产

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累计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15.7万余所,培训农民工2363.9万人次。培训经费主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三、建筑工人接受技能鉴定的情况从2003年到2013年建筑工人接受技能鉴定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截

至2013年底,累计鉴定约954万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8万、高级工73万、中级工491万、初级工382万。目前,部分省市如重庆、江苏、山东、湖北等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鉴定体系,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累计建立建设行业鉴

定机构1008家。多数省市颁发原建设部的技能岗位证,极少数省市(如:湖北省、甘肃省)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认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第三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一、管理体制不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是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多年来由于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等问题,影响了建设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大规模的培养。一是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存在困难。虽然实现“一证双印”的管理模式,但未能从职

责分工上实现制度化,省级层面很难实现行业对接和行业管理,大部分省市仍在使用原建设部颁发的技能岗位证。二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少。由于职业标准、规范滞后、欠缺,各地正常开展培训鉴定的工种只有20~30个左右,影响了全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三是鉴定周期长、时效性差。据了解,目

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程序复杂、证书印制时间过长、取证要求各地不一,多地从培训到发证要等6个月以上的时间,有些发证时人已转场,影响了证书的使用时效。四是培训鉴定与现实工作需要脱节。现有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技能岗位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等严重落后于建筑

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发展更新速度,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设置培训课程和培训形式时没有考虑建筑工人文化基础较差的这一实际情况,有很多内容难度过大、可操作性差。鉴定考核理论考试部分占比较大,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不能真实地评价实际技能水平。同时,对高级工及以上

的鉴定,有学历方面的限制,不符合建筑工人文化素质低、实际操作能力强等实际情况。第三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二、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缺乏政策支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只用工,不养工”。由于建筑施工的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致使多数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基本没有了自有建筑

工人队伍。而建设系统除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管理中对技能人员有持证数量要求外,其他企业资质申报和招投标市场中对施工队伍中技能人才并无持证要求,因此,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不属于本企业的建筑工人特别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培训积极性

不高,不愿参与工人培训,更不愿意承担培训费用,有的甚至抵触和限制项目部农民工培训。二是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不规范,没有实力进行培训。施工劳务企业“空壳化”现象突出,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许多施工劳务企业只是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劳务层基本为“包工头”形式作业队、短期合

同用工、派遣工等临时性务工人员,造成了建筑劳务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培训主体责任根本无法有效落实。第三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三、培训鉴定经费短缺一是缺少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针对建筑业的培训资金计划性不够,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缺乏专项资金,使得建筑业农民工上岗和就业培训资金严

重匮乏。二是申请国家相关培训补贴困难。目前,财政对农民工培训项目的补贴,主要有农业部门负责的“阳光工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就业培训”,但由于部门间协调困难,申请经费拨付手续复杂、周期长,使得

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很难足额、及时享受到财政补贴。三是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不到位且很少用于一线工人培训。施工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自有管理人员的培训,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并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因此,一线工人得不到培

训经费支持。四是建筑工人不愿自掏腰包培训。建筑工人主要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低、没有职业规划,只是干一天活赚一天钱。根据调查统计,有65%的建筑工人参加培训没有任何费用。第三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四、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一是监管责任不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因职责划分不清,导致配合不到位,造成对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的缺失。二是考核培训不分离,培训走过场。有些省(区、市)大部分没有实现真正的考核培训分离,一些培训机构同时又是

鉴定机构,难免造成培训流于形式。三是缺少对项目上的实际持证人员监管。目前,劳务资质标准主要强调企业拥有持证技术工人的数量,对项目实际上岗人员的数量及持证要求缺少标准,一些企业在组织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后,会统一管理证书应对职能部门的检查,而建筑工人流动性较大,也加大了持证上

岗的监管难度。第三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五、建筑工人主动接受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一是缺乏必要的行业准入政策。建设行业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就业门槛很低,大量农民工往往是放下锄头砌砖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进入施工现场。二是“用工荒

”显现。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行业用工需求也在增加,然而进入建设行业的年轻人很少,老龄化较为严重。建设行业劳动力已由过剩转为短缺,使得无上岗证者不仅可以在建设行业自由就业,而且与持证者基本无收入差距。三是

工资与技能鉴定等级不挂钩。据调查,50%以上的建筑工人认为取得技能鉴定证书后工资没有变化。建筑工人参加培训主要是希望通过提高技能而增加收入,然而目前建筑市场的计酬方式多根据劳动量计酬,使得建筑工人更重视量而不是质,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提高技能水平。四是工学矛盾较为严

重。建筑工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稳定,“忙时务农、闲时务工”的特点使得其行为具有短期性。建筑工人普遍认为参加培训会失去就业岗位、影响收入,因此上班时抓紧一切时间赚钱,下班后主要是休息或外出处理个人事务,不愿意再参加培训。第三节建筑工人技能培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建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保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技术工人部分解读第四节住建部《关于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例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只要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30名中级以

上技术工人即可,不对工种做考核。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例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就是指30名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只要满足工程需要即可,不对工种做考核。《标准》中对技术工人工种有要求的,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所列工种必须至少有1人。例如: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

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人员齐全。是指,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所列工种必须至少各有1人,剩余人员由所列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构成,累加不少于20人即可。

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标准》中对技术工人工种有要求,但不要求所列工种齐全的。例如: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起重工等中级

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是指,取得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起重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中,所列工种中一类或几类人员累加不少于50人即可,不要求所列工种齐全。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3

月26日就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发布指导意见,提出了目标、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

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行业技术革新和生产方式变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基本原则是:•企业主导,调动企业

和工人的积极性•制度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产教融合,培养新型产业工人总体目标是:•到2016年年底,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

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根据指导意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要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重点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

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

求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和办法,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

贴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搭建高技能人才成长平台,通过设立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委员会,让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参与新项目的研发、技术革新和改造、疑难技术攻关等,推动高技能人才向知识型、研究型、创新型转变,进而带动行业技能水平提升。鼓励开展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建筑工人提供展示技能、交流技艺的平台

,促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要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经费。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要健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工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逐

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凡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持证上岗情况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处理。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

不力、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制止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情况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动态管理的认定退出机制,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

评估。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此外,还要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员,负责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逐步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规范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与考核管理,掌握建筑工人的结构比例及流动情况,引导和推进全员持证上岗,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第四节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住建部办公厅于2015

年6月16日下发《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第五节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

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升我省建筑工人队伍整体素质,2015年8月11日,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对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至2015年底,建立

和完善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至2016年底,全省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至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至2025年,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

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年龄结构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第五节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工作原则:坚持住建部制定的“四统一”标准,即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统一编码、统一信息管理;坚持以工程类职业院校和大中型施工企业为主体;坚持培

训资源共享;坚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方案》就培训机构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及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第五节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分级培训和培训形式,《方案》指出: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由省住建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施工现场的普工,由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

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重点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在培训机构的实训场所集中培训;结合施工现场生产进行实操培训;多阶段实操培训与一次性实操培训相结合;现场分阶段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第五

节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配合企业新资质就位,企业可在自培的自有工人中,选拔推荐一批从事技术工种且技能技术熟练,年龄在25岁以上60岁以下的一线工人,工种不限,经原认定的市级培训机构考核认定,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

原认定的市级培训机构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第五节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证书的发放,《方案》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要

求,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厅按照要求统一印制。培训机构按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领取证书,并发放到参加培训的人员。《方案》还明确了培训工作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五节省住建厅《湖南

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培训经费,《方案》指出: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

经费补贴。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培训时,可按湘价函〔2014〕113号规定收取培训和鉴定费用。第五节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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